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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范文一、負責人職責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核、檢查評比;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三、衛生人員職責: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

2、加蓋的密封容器。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煙,須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設吸煙室(處),吸煙室(處)外不設煙灰缸。3、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穿戴整潔工作衣帽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衛生管理、消毒制度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采用密閉方式進行。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周轉用,一般應不少于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3、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ws205-2001)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衛生要求。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六、公共場所內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衛生清掃、除害衛生制度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并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

4、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發、勤剪指甲。衛生檢查評比制度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衛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煙,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衛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衛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衛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衛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衛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并限期當事人改正。公共場所衛

5、生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六)商場(店)、書店;(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

6、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第二章衛生管理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

7、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第三章衛生監督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

8、發給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第四章罰則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

9、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三)拒絕衛生監督的;(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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