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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第一節 安全生產方針第二節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概述第三節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和常見違法行為第一節 安全生產方針 一、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什么? 答: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20世紀60年代,周恩來總理對煤礦作出了“安全第一”的指示。 “安全第一”的含義: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產過程中,要求組織生產時,必須妥善安排作業,確保安全生產,把安全生產擺在第一的位置。對煤炭企業,其具體含義有以下3個方面: 一是在煤礦生產建設整個過程中,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思想,把礦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2、二是在煤礦生產建設整個過程中,把保護煤礦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第一位工作來抓; 三是要求每個職工樹立起安全生產意識,把“安全第一”作為生產建設的指導思想和行動準則。 “安全第一”還指人們從事煤炭開采,進行必要的生產活動時必須是安全的。安全生產是指安全的生產,區別于危險的生產;不允許冒險生產,不允許在不安全的條件下進行作業,不安全不生產;當安全與作業安排上發生矛盾時安全第一,當自然災害威脅安全生產時安全第一,只有安全生產才能促進生產的發展。 原煤炭工業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生產發展的特殊生產條件,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總體推進”的煤礦安全生產“十六字”方針。 “安全第一

3、”,指明了在安全與生產的關系上,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做到“四不生產”。即:工程質量不達標不生產;安全設施不完善不生產;事故隱患不排除不生產;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預防為主”,指明了在事故預防與事故處理的關系上,要以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尤其要重點抓好瓦斯、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水災、火災、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事故的預防。 “綜合治理”,指明了對安全工作要加強領導,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搞好安全工作。要治“三松”(思想松、管理松、紀律松),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搞好安全檢查和監察工作。 “總體推進”,指明了安全工作要開

4、拓進取,上臺階,創水平,總體推進。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落實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要在思想上、工作上正確處理好安全與改革、安全與經濟效益、安全與生產建設的關系。繼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以法制約束和經濟制約手段為主的安全監察和安全管理機制,切實抓好安全工作,使安全生產上一個新臺階。 二、確定煤礦堅持“安全第一”方針的依據是什么? 答:確定煤礦必須堅持“安全第一”方針的依據是: 1這是由煤礦生產的自身規律及特殊條件所決定的。煤礦生產條件復雜多變,工作場所狹窄、黑暗潮濕,且不斷移動,經常受到頂板、水、火、瓦斯、煤塵五大自然災害的威脅,客觀上存在許

5、多不安全因素,因此,針對煤礦生產自身規律和特殊的生產條件,必須制定安全生產方針。 2是保護、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需要。要實現四個現代化,必須發展生產力,而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最積極的因素。在煤礦生產建設中,保護礦工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就是保護生產力、發展生產力。 3體現我國優越的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之一就是代表和保護人民的根本和長遠利益。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人民的最大利益。把保護礦工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4是我國煤礦生產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煤礦生產建設的實踐證明:安全狀況好了,人心就穩,生產就發展;安全狀況不好,人心浮動,生產就下

6、降。為了穩定職工隊伍,發展生產,提高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就必須制定安全生產方針。 三、執行“安全第一”方針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有哪十條標準? 答:原煤炭工業部于1985年在全國煤礦安全工作會議上提出十條標準: 1企業管理的全部內容和生產的全過程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決定、辦法、措施都必須有利于安全生產。 2把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作為選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內容。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進入各級領導班子。 3把安全工作納入黨政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和承包內容,把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安全培訓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產與工作計劃;完不成安全工作計劃不能算完成承包計劃,并要

7、追究經濟責任。 4有健全的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盡職盡責,并以履行的好壞定獎懲。 5人、財、物優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人員配備齊全,安全物資保證供應,安全上該花的錢必須花。 6嚴肅認真、一絲不茍地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指令和文件。 7黨、政、工、團一起抓安全生產,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到安全生產的全過程。 8領導干部支持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正確處理不安全因素與作業之間出的現的矛盾,堅持不安全不生產。 9業務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廣泛深入。 10堅持文明生產,礦井面貌改觀,安全狀況明顯好轉,有安全感。 四、采煤區隊如何貫徹執行“安全第一”方針? 答:采煤區隊貫徹“安全第一”方針,主要是考核區隊是否將“安全

8、第一”方針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具體可根據原煤炭工業部對煤礦企業事業提出的十項標準,結合區隊工作的實際情況來貫徹執行: 1區隊工作的全部內容和全過程都要把采煤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任何決定、辦法和措施,都必須有利于安全生產。 2把堅持“安全第一”方針作為選用、考核班組長的重要內容,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的班組長不是好班組長,不能選用。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區隊長到每個工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工作到位,及時檢查,層層落實,并以履行的好壞定獎懲。 4嚴肅認真、一絲不茍地貫徹執行安全法規、指示和文件,組織職工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5人、財、物要優先

9、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本區隊所轄安全人員要配齊,職責到人,保證完成本轄區所承擔的安全技措工程,管好用好消除災害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及工具等。 6把安全工作納入區隊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和承包內容,把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安全培訓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產與工作計劃內容,完不成安全工作計劃不能算完成承包計劃。 7區隊黨、政、工、團一齊抓安全,將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到正規循環作業、質量標準化、事故預防、保安全等一切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8區隊長要負責本區隊安全生產的全面工作,支持安全監察,對安監人員提出的意見書,必須審閱簽字并親自布置,限期解決。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堅持“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9

10、搞好區隊業務保安、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廣泛深入地進行安全教育,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本區隊外培指標任務。 10深入開展“質量標準化,安全創水平”等活動,堅持文明生產,使區隊安全狀況、采場面貌都處于良好狀態,人人都有安全感。 五、綜采支架工如何落實“安全第一”方針? 答:綜采支架工是一線生產者,落實“安全第一”的方針必須做到: 1牢固樹立“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思想,切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做到安全為天,質量為本,預防為主,嚴細當頭。 2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對回采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 3主動辨識危險,消除事故根源,控制不安全因素的發生和發展。一旦發現事故苗頭,立即采取

11、措施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4努力學習有關綜采、頂板管理的基礎知識,提高操作技能,掌握五大災害預防技術,以應付各種條件變化,實現安全生產。第二節 煤礦安全法律、法規概述 一、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二是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四是國務院有關部委、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和地方規章。 二、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內容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立法的目的與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

12、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全體會議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發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這部法律時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其意義是四個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安全監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從提出立法建議到出臺,歷經21年。它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綜合性法律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范作用。其內容體現了“三個代表”、與時俱進

13、、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黨和政府以人為本,重視人權的社會主義本質,總結了我國安全生產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具體內容共有7章9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3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一) 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有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4、的權利。 (3)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 (5)在發生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6)享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二) 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 (1)在作業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

15、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 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4)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礦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以第65號命令發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礦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健康發展。 2礦

16、山安全法的指導思想 堅持保護礦工生存安全的宗旨,從實際出發,做到勞動部門監督與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管理結合、國家監督和民眾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各級生產和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3礦山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八章50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第六章礦事故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與煤礦相關的內容包括:1.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2.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

17、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3.礦山企業必須對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火災、水害、冒頂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4.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5.煤礦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煤炭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發第75號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國煤炭法制建設的里程碑,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從而使煤炭

18、行業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立法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 2煤炭法的主要內容 該法共八章81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第三章煤炭生產與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經營、第五章煤礦礦區保護、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相關內容:1.明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2.嚴格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上崗作業培訓制度;3.維護煤礦企業合法權益,禁止違法開采、違章指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冒險作業依法追究煤礦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責任等。(四)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

19、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446號令)經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委會議通過,2005年9月3日公布施行。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國務院令第493號頒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煤礦安全規程:由煤礦工業部于1986年2月15日頒布。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04年10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16號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9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煤礦安

20、全規程同時廢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監局、煤礦安監局16號令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06年10月25日以總局令第10號公布了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此次修訂是以2004年修訂后的煤礦安全規程為基礎的,新修改的內容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局長駱琳簽署總局第29號令,頒布了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本次規程修訂集中在合理集中生產,嚴格采煤工作面回風巷瓦斯濃度、專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與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條。該規程已經

21、多次修訂,是我國煤礦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體、最權威的一部基本規程,是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具體化。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第16號令頒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八)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于2005年7月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于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對新上崗的人員要進行強制性的安全培訓,具備有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

22、能安排上崗作業 (2)對未按規定安全培訓、無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一經發現,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十)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19 號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部1995年1月25日發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同時廢止。 1.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2.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

23、和條件制定具體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3.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未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4. 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分析、查找突出的原因,并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制度,編制礦井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的各項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5.

24、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十一)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1.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2.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3.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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