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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部稽核(審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稽核監督,規范內部稽核工作,維護企業合 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保證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審計準則,結 合集團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內部稽核(審計)制度是集團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行經 常性的稽核有利于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集團及附屬公司守法經 營,保證集團各項規章制度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本部、辦事處和各級附屬公司。本制 度所稱“集團”是指廣東控股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是指集團持股超過50%或 控制其董事會的公司; “二級公司”是指由集團控股的二級公司。第二章 稽核機構和人員第四條 集團設立稽核監察部。稽核監察部在集團董事

2、會領導下 獨立行使 稽核(審計)監督權,負責對集團本部及各附屬公司的經營管理及財 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核查,對二、三級公司負 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審計、 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輪休稽 核。第五條 稽核監察部向集團董事長、分管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級公司應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設立稽核部(審計部) ,稽核人員 行政上隸屬二級公司, 業務主要受集團稽核監察部領導, 向二級公司 董事會、集團稽核監察部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六條 稽核人員應當忠于職守, 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認真、嚴肅、謙虛、謹慎地執行稽核任務,秉公維護公司權益。第七條 稽核人員必須嚴守公司機密,廉潔奉公

3、,不得濫用職權, 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第八條稽核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認真鉆 研業務,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操作能力。第九條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項,若與被稽核單位或個人有利害 關系,應主動回避。被稽核單位或個人也有權申請稽核人員回避。具 體回避的事項,由稽核監察部決定。第三章稽核部門職責第十條 集團稽核監察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的各項規 章制度、禁令對集團本部、辦事處和附屬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稽核:(一)依法經營和貫徹執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二)財務計劃、預算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三)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四)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五)基建工程項目的審批

4、、招標、和預算、決算情況;(六)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的合法性和履行情況;(七)資產經營、管理情況,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股東權益 的安全性、完整性;(八)離任審計;(九)輪休稽核;(十)集團董事會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第十一條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第十二條對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的行為,造成嚴重浪費、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第十三條及時向集團董事會匯報稽核中發現的、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第十四條 將稽核情況、評價、意見、建議等以“稽核報告”的 形式呈報集團董事會和稽核監察委員會,抄送相關二級公司董事會。 第十五條 進行后續稽核,對被稽核單位落實

5、“稽核報告”提出 的建議、措施和董事會指示的情況進行跟進檢查、監督。第四章 稽核部門權限第十六條 集團稽核監察部有以下權限:(一)核查被稽核單位的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各類單證、 契證、經濟合同 (協議)、董事會決議、 辦公會議決議、 工作總結等資料;(二)要求提供年度財務計劃或預算,基建工程的審批文件、 預算和決算,項目投資的可行性分析、審批文件及有 關資料;(三)檢查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實物財產的保管、使 用情況;(四)檢查空白業務單證如保險單、銷售發票等保管和使用 情況;(五)向與稽核事項有關的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進行調 查、取證。若有需要,可要求被調查人員在一定的時 間內(不超過

6、 20 個工作日)遞交與口述情況相應的書 面材料;(六)對與稽核事項有關的投資項目、重要的客戶等進行實 地調查、取證。第十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規章制度的單位及有 關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報集團董事會或其授權和稽核監察委員 會審定。第十八條 監督被稽核單位執行經集團董事會或其稽核監察委 員會審議“稽核報告”的有關決議、決定,及其確認或同意“稽核報告” 提出的有關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第五章 稽核方式第十九條 稽核可采用預告稽核或突擊稽核。第二十條 集團稽核監察部定期、不定期對稽核單位進行例行 稽核和專向稽核。“例行稽核”是指對被稽核單位遵守法律法規、集團規 章制度以及財務收支等情況

7、進行全面稽核; “專項稽核”是指根據需要 對被稽核單位某一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稽核。第二十一條 稽核采用就地稽核和報送稽核。除后續稽核可被實 際情況采用報送稽核方式外,其他稽核工作一般采用就地稽核。第六章 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條 集團稽核監察部根據集團董事會或其稽核監察委員 會的授權和部門職責開展稽核(審計)工作。第二十三條 實施稽核前,稽核監察部門應組織好稽核力量,成 立稽核小組。如自身稽核力量不足,可與有關部門協商,聯合組織稽 核力量。稽核小組負責人應由稽核部門人員承擔。第二十四條 ,稽核監察部應在稽核人員進駐被稽核單位 3 個工 作日發出書面通知(突擊稽核除外) ,被稽核單位在接通知后

8、應準備 有關資料,提供工作條件。稽核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稽核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二)稽核組長以及其他稽核人員的名單。(三)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資料和清單及其他有關要求。第二十五條 被稽核單位及接受調查人員必須如實向稽核人員反 映和提供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情況、資料,不得隱瞞。第二十六條 稽核人員可采用檢查、監盤、觀察、詢問及函證、 計算、分析性復核等稽核方法,充分、適當的稽核依據。第二十七條 稽核小組應在實施必要的稽核程序后,以稽核證據 為基礎,形成稽核意見,出具稽核報告。第二十八條 “稽核報告”應實事求是地闡述被稽核單位的基本情 況、主要債權債務情況、投資項目情況,客觀、公

9、正地評價其經營情 況和財務狀況, 指出被稽核單位存在的問題, 提出相應的建議、 措施第二十九條 稽核報告在報董事會及其稽核檢查委員會之前,可 將“稽核報告”稿或有關部分內容,送被稽核單位征詢意見,被稽核單 位、人員如有意見, 應在收到報告稿 5 天內提出書面意見報稽核監察 部,或建議雙方當面交換意見,稽核監察部應認真研究、復核被稽核 單位、人員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第三十條 對重要事項進行后續稽核,對于稽核報告提出的建 議和整改措施, 被稽核單位應認真落實, 將具體情況專題上報集團董 事會并抄報稽核監察部備案。稽核監察部在稽核報告發出 6 個月內, 檢查落實情況。第三十一條 稽核事項終結,稽核人員

10、應及時將稽核工作底稿及 有關資料連同稽核報告分類整理、歸檔、形成稽核檔案。第三十二條 稽核檔案應按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嚴控查閱范 圍。查閱稽核檔案,應經稽核監察部負責人同意。第三十三條 稽核檔案按有關報告報出日期起計, 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條 稽核人員掌握的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包括資料 的原件、 復印件和儲存資料的電腦磁盤等) 應在稽核事項終結后全部 交給稽核監察部專人存檔、保管。原件依規定須存放在被稽核單位, 其經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總監(對財務文件、單位而言)或公司 秘書(對其他文件而言) 、檔案文件保管人簽署證實并證明存放地點 的復印件交稽核監察部專人存檔、保管。第七章 離任審

11、計第三十五條 集團附屬公司、部門行使經營管理權的主要負責人、 各辦事處負責人如因任職期滿、提拔、辭(免)職或離(退)休等, 須進行離任審計。 集團人事考核部在下達離任通知時應通知集團稽核監察部及相應的公司、部門、辦事處第三十六條 集團稽核監察部負責對集團有關部門、 辦事處和二、 三級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第三十七條 稽核監察部應按企業所在地的會計準則和有關法律 法規、集團的規章制度和任務計劃, 對離任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進 行審計。第三十八條 離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離任人任期內經營管理業 績、存在問題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具體內容:(一)審查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二)審核離任人離職卸任

12、時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任期內的經 營效益及其他經營管理業績;(三)評價離任人任期內計劃、預算、任務和其他經濟指標 的完成情況;(四)審核離任人任期內重大的經營管理決策、未了經濟合 同、法律訴訟和遺留問題的情況;(五)評價離任人任期內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執行情況;(六)評價離任人任期內執行有關法律、集團各項規章制度 的情況,離任人履行職責中廉潔、忠誠和勤勉方面的 情況。(七)審查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八)其他重要審計的事項;第三十九條 離任人應在接到離任通知后 20 個工作日內,向上 一級公司稽核監察部和接任人或接管人提交述職報告。 稽核監察部接 到述職報告后,根據具體情況成立

13、審計小組,安排離任審計。述職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任職時間及上任時企業的基本情況;(二)離職時企業基本情況;(三)任期內完成各項經濟指標情況;(四)任期內開展業務,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主 要業績;(五)任期內是否守法經營及遵守集團的規章制度;(六)在對外投資、擔保、放賬、高風險業務和其他業務中 有無失誤,有無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以及本人應承擔 責任,應吸取經驗教訓;(七)任期內有無利用職權違規獲取收入和利益;(八)遺留問題及解決辦法和意見;(九)對公司今后發展業務和完善管理的意見、建議;(十)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四十條 自審計小組進點之日起,原則上應在 1 個月內完成 現場審計檢

14、查工作。 特殊情況的, 經稽核監察部總監同意可適當延長 審計時間。第四十一條 審計小組應在完成現場審計工作后的 20 個工作日 內提出審計報告。第四十二條 審計小組應征求離任人、接任人的意見,并由離任 人、接任人和稽核監察部簽字認可,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離任人和 接任人應在接到審計報告 5 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意見, 稽核監察部應 將審計報告連同書面意見呈交集團董事會裁定。第四十三條 二級公司稽核監察部對有關離任人進行離任審計, 應在進行前將審計方案報集團稽核監察部, 若有必要, 集團稽核監察 部應給與指導、協助,審計結束后,應將審計報告報集團稽核監察部 備案。第八章 重要崗位輪休稽核第四十四條

15、 集團實行重要崗位強制輪休制度,由稽核監察部門實施稽核。第四十五條 輪休稽核對象包括:(一)各級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 事、總監;(二)集團本部及二級公司各部門正副職,集團辦事處主任、 副主任;(三)各級公司財務部門、采購部門、銷售部門、投資部門、 建設部門等重要崗位主要負責人;(四)人事、稽核部門認為需要輪休的其他人員。第四十六條 除集團本部各部門、辦事處重要崗位、由同級稽核 部門進行輪休稽核外上級公司稽核部門一般只負責對下一級公司主 要負責人進行輪休稽核,其他重要崗位輪休人員由同級稽核部門進行 輪休稽核。第四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同一公司或部門無論有多少人輪休, 每年只安

16、排一次輪休稽核,由稽核部門根據輪休計劃與實際情況統籌 安排。第四十八條 當年已經進行例行稽核或離任審計的,輪休時可不 做稽核。輪休稽核時間范圍可追溯至上年度稽核基準日止。第四十九條 稽核內容主要包括輪休對象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業 績、存在問題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公司經營班子輪休稽核內容參照 第七章第三十九條。其它重要崗位輪休稽核內容包括;(一)審核任職期間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集團各項規章制 度的情況;(二)評價任職期間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 情況;(三)評價任職期間對有關計劃、預算、任務和其他經濟指 標的完成情況;(四)審查任職期間各項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五)審查任職期間有無利用職權違規獲取收入和利益。第九章 獎懲第五十條稽核(審計)報告作為被稽核(審計)單位負責人升職、調任、降職、免職、辭退等人事任免的參考依據。對于能遵守 國家有關法規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能貫徹執行集團財務制 度,完成集團下達經濟指標的單位或有關人員,以及在稽核工作中秉 公辦事敢于同不正之風作斗爭者,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五條 被稽核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嚴重 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法違規經營,違反集團各項規章制度、禁令;(二)不如實、全面提供資料,弄虛作假,涂改或毀滅憑證、 賬簿和有關文件;(三)拒絕提供會計憑證、賬冊、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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