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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為認真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員工安全行為,促進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實現公司安全發展,特制定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以下簡稱獎懲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所屬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三條 本獎懲制度僅適用于重慶市南川區大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對所屬礦井的安全監管和考核。第二章 處罰標準第一節 安全管理第四條 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或證照失效非法生產。(1)礦井未及時更換和延期“四證一照”,造成證照過期失效繼續組織生產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礦井被暫扣或吊銷證照后繼續組織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3)礦井拒不執行停產指令擅自生產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4)礦井建設項目沒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而未批先建,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建設“三邊”現象的,處10000元以上罰款;(5)建設礦井未依法辦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違反“三同時”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第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十五項”安全生產基本制度。每缺一項制度或制度未貫徹落實處1000元的罰款。第六條 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嚴禁違章指揮。(1)未嚴格執行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處1000元的罰款;(2)任何人員不得違章指揮他人冒險蠻干,否則處罰1000元,對于造成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七條 礦井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培訓計劃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1)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否則,處500元/人次的罰款;(2)相關崗位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所持證件過期失效的,處1000元/人次的罰款;(3)未定期組織職工安全學習,職工參加學習出勤率不達95%,班組未召開班前會、班前會無記錄或記錄不完善,規程措施未對職工貫徹學習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八條 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礦井定期排查安全隱患,建立安全隱患分級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排查、未建檔、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上級查處隱患不及時整改或不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或反饋結果不真實的,處1000元/條次的罰款。第九條 生產作業區域內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未處理完畢,險情未消除就進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第十條 礦井發生重傷事故和一級非傷亡事故,處200020000元的罰款。第十一條 對延報、謊報、瞞報事故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對不認真履職盡責逃避搶險救災的,處10003000元/次的罰款;第十二條 對批準實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設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計劃施工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第十三條 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礦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鉆孔接續計劃和瓦斯抽采量計劃、礦井年季月防突實施計劃、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采掘頭面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補充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等未按規定及時編訂、審批和上報,處1000元/件次的罰款。第十四條 礦山救護隊(含輔助救護隊)必須具有所服務礦井的應急預案或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等資料并加強防災救災的培訓教育和訓練演習,加強礦井搶險救災物質儲備管理,熟悉礦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設備設施,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十五條 礦井未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新職工未簽訂師徒合同或未按規定向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和安全責任險的,處1000元/人的罰款。第十六條 未按規定安排職工進行職業病健康體檢的,處300元/人的罰款。第十七條 礦井未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職責,未按規定進行質量達標考核驗收工作的,處1000元/次的罰款。第十八條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應用之前,必須經過安全許用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第十九條 堅持重點場所(如爆破材料庫、主扇風機房、主要變電所、物質庫房、安全監控室、調度值班室等)、重點崗位(主扇司機、瓦斯抽放司機、瓦斯檢查員、變電發電崗位人員、提升機司機等)的工作人員手上交接班管理,嚴禁脫崗、串崗行為。否則,處5001000元/人次的罰款。第二十條 上級主管部門、公司下發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辦法等,必須貫徹落實,并有貫徹學習記錄。無貫徹學習記錄的,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二節 采掘第二十一條 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1)煤礦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礦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要求的,處5000元以上罰款;(2)采、掘、支護工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3)礦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倉儲式或以掘代采、濫采濫挖等采煤方式非法開采的,處1000050000元的罰款;(4)礦工在未采取可靠支護措施的頂板下作業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5)未及時上圖,圖紙與井下現場實際不符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6)采取隱蔽手段,逃避檢查,造成安全生產監管盲區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發現掛汗、水霧、掛紅、水嘯、水壓增大等透水預兆,不及時報告,不采取措施,繼續冒險蠻干作業的,處10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時編制、審批、下發的,處5001000元/次的罰款。第二十四條 采掘生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就擅自組織員工進行相關安全生產作業,處2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采掘工作面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二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實相應措施。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七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區設計組織施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第二十八條 采掘作業規程和專項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組織學習考試就組織施工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溜煤眼上口未架設防止人員、大塊煤矸和材料墜落安全設施的,處500元的罰款。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面出現連續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過大或退山現象的,處500元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情況發生變化時,未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否則,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編號入賬,單體液壓支柱和金屬鉸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則,處500元/根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第三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否則,處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乳化液濃度不符合規定要求,處500元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須落實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暢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四十條 回采工作面進回風巷、煤巖裝(轉)載點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定放中、腰線,導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處2000元/次的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損失,按情節或損失額度從重處罰。第四十三條 巷道維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規定參設臨時支柱;修護舊巷時安全道路不暢通;處5001000元的罰款。第四十四條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四十五條 不按允掘(采)通知書掘(采)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并視其情況加重處罰。第四十六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沖垮支架后,不及時恢復支護或恢復支護不符合質量要求就冒險作業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步和信號裝置。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綠燈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絞車硐室的電話。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前紅燈亮,并有鈴聲警示,行人立即就近進入躲避硐,經電話聯系確認無誤后提升;紅燈熄滅綠燈亮且經電話確認無誤后,人員方可行走。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四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全斷面噴霧灑水等防塵設施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第五十條 前探支架不按規定架設的,處500元的罰款。第五十一條 高空或立眼作業不佩戴保險帶不系安全繩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五十二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不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不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處500元的罰款。第五十三條 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并認真執行。否則,處500元的罰款。第三節 一通三防第五十四條 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1)礦井存在通風系統不合理,風流不穩定或風速風量不符合規程規定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2)礦井存在局部通風配風不符合規定或未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3)礦井通風設施達不到質量標準化要求的,處500元的罰款;(4)礦井通風日常管理不到位,瓦斯檢查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等行為或出現礦井無計劃停風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5)礦井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或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風,處3000元/處的罰款。第五十五條 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1)穿層鉆孔預抽石門(含立井、斜井等)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石門揭煤設計規定。否則,處罰礦井10002000元;(2)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措施規定。否則,處罰礦井5001000元;(3)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鉆孔控制范圍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防突措施規定。否則,處罰礦井500元/處;(4)抽采鉆孔不按設計參數施工,處500元/孔的罰款;抽采鉆孔竣工不按規定進行驗收,處100200元/孔的罰款;預抽瓦斯鉆孔封堵不嚴密,漏氣,處200元/孔的罰款;(5)瓦斯抽采系統不按規定定期檢測參數,檢測參數不真實,計算不準確,不按時報送檢測報表,處500元次的罰款;(6)瓦斯抽放管路積水、存渣、漏氣等不即時處理的,處500元處的罰款;(7)突出危險煤層的采區、工作面未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處20003000元的罰款;(8)工作面采取消除突出措施后,未經檢驗達標、評估合格就進行采掘活動的,處20005000元/處的罰款;(9)傳感器的數量、安裝位置不正確,處200500元/處的罰款;(10)監控系統和傳感器未及時維護、調校或數據不準確的,處100200元/處的罰款;(11)瓦斯超限斷電功能不完備,不能切斷瓦斯超限區域的有關電氣設備電源的,處5001000元/處的罰款;(12)瓦斯超限上報或處置不及時的,處1000元的罰款;(13)瓦斯超限仍繼續作業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石門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誤揭露突出煤層或誤揭發生突出,未造成人員傷害的,誤揭突出煤層處罰礦井50000元/次;誤揭發生突出處罰礦井元/次。第五十七條 虛報、謊報鉆孔的個數、深度、臨界值指標的,處5000元的罰款。第五十八條 發生未造成人員傷害的煤與瓦斯突出,立即停產,并報公司安監部和通防部對事故進行追查,屬責任事故的,處50000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報調度室知曉,同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否則,處3000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條 石門(含立井、斜井等)揭煤作業前應編制石門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礦井區域防突措施、區域預測結果應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六十一條 煤巷、采面未審批和沒有允掘進尺、超審批允掘進尺作業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第六十二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裝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否則,處5001000元的罰款。第六十三條 公司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采掘工作面作業違反其他防突規定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第六十四條 任何磧頭放炮作業時禁止摘掉風筒放炮。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第六十五條 在進入瓦斯超限區域的巷道口設置柵欄、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否則,處1000元的罰款。第六十六條 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排放瓦斯和處理瓦斯積聚,瓦斯排放中不按規定撤人和送電,處1000元的罰款。第六十七條 礦井未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或防突頭(面)放炮時不關閉反向風門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六十八條 井下焊接或溜煤眼內放炮作業時,無人檢查瓦斯,處1000元的罰款。第六十九條 主要通風機房零亂或兼作其它用途的,處礦井罰款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不按規定或無措施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時人員不撤至規定地點的,處2000元的罰款。第七十一條 臨時停風的掘進巷道未及時撤人、斷電、設置警標和柵欄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未在24h內設置密閉,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七十二條 瓦斯濃度超限的巷道應當班封閉,停風時間超過24小時的盲巷和所有密閉巷道入口處必須做到斷軌、斷管、斷線“三斷”,禁止內外有導電體連通。否則,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七十三條 永久風門或主要運輸巷道風門未閉鎖,處500元的罰款。第七十四條 未按規定的時間、規定的次數對相關區域地點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或填報數據不真實,處1000元的罰款。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工手簿、井下公示牌板、瓦斯日報表未做到三對口,處10003000元的罰款。第七十六條 風筒出口末端到磧頭的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處1000元的罰款。第七十七條 不按規定懸掛、移動、保護瓦斯傳感器,處500元的罰款。第七十八條 瓦斯抽放管不按規定時間放水,處500元的罰款。第七十九條 未認真執行瓦斯抽采兩計劃或瓦斯抽采泵鉆孔接續計劃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第四節 爆破管理 第八十條 巷道貫通前,兩巷相距20米前未制定和貫徹落實貫通措施,不設警戒柵欄、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就裝藥放炮的,處2000元的罰款。第八十一條 井下放炮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放炮員未將放炮器鑰匙隨身攜帶或使用非放炮器專用鑰匙的,處10002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井下爆破安全距離及爆破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第八十三條 采掘頭面采用邊打眼邊裝藥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八十四條 爆炸材料庫未建立收、發、存臺帳,庫房負責人未按規定檢查、記錄庫存情況、核實庫存數量,未做到庫存日清月結(井下爆炸材料庫還應做到班班清),記錄數字和編號不工整、清晰、準確,未達到帳、卡、物相符的,處500010000元的罰款。第八十五條 爆炸材料庫庫管員必須不堅守崗位,未做到在庫房手上交接班,發生空班或脫崗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八十六條 違反“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爆破。”規定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八十七條 爆炸材料庫內未保持整潔、衛生,存放雜物。爆炸材料庫內未備齊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的,處5001000元的罰款。第八十八條 使用其它導線代替放炮母線放炮,放炮母線存在破口、明接頭;不放炮時,未將母線兩頭扭結成短路狀態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八十九條 不按規定裝填水泡泥和黃泥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九十條 不按規定試行炸藥、雷管分裝分運的。裝配引藥地點、方法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五節 機電運輸第九十一條 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運輸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1)購買的機電設備和提升運輸設備無安全標志“MA”便投入井下使用的,處1000元的罰款;(2)未定期對井下機電設備和提升設備進行維護的,處500元的罰款;(3)維修的設備未經檢驗合格后便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4)提升系統的保護和閉鎖裝置以及保護和聯鎖裝置不符合規定的,處1000元的罰款;(5)提升系統的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技術狀況不良,動作不靈敏,工作不可靠的,處1000元的罰款;(6)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不符合國家防爆標準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1000元的罰款;(7)防爆設備維修后,未進行防爆參數測量、檢驗或經測定、檢驗不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而投入使用的,處500元的罰款;(8)使用的皮帶、電纜、風筒等非金屬材料不符合阻燃要求或未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處500元的罰款。第九十二條 井下各硐室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未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未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23條的,處 2000元的罰款。第九十三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煤礦防爆電氣設備完好標準,出現失爆的,處10005000元/次(處)的罰款。第九十四條 井下帶電檢修、搬遷、移動電氣設備、電纜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九十五條 無計劃、違章停、送電,處10005000元/次的罰款。第九十六條 井下電氣設備未按規定安設使用電流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電壓保護、單相斷線保護、風電、瓦斯電閉鎖、綜合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設施,處10002000元/處的罰款。第九十七條 礦燈隨時保證完好狀態,若有失爆嚴禁發放。否則,處500元/次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礦井重要的變、配電硐室、重要的設備硐室、場所未懸掛和配備安全警示標牌、消防用品,未配齊與實際供電線路、設備設施相符的圖紙、相關管理制度、牌板、記錄的,處500元/處的罰款。第九十九條 檢修機電設備未按規定操作,檢修設備時未安設“有人工作、禁止送電” 等標志,處500元的罰款。第一百條 井口未裝設防雷裝置,沒有防止雷電經壓風管道、運輸軌道等入井的裝置和措施的,處500元/處的罰款。第一百零一條 未按時定期保養、維護、檢修、巡查電氣設備、設施、電纜、接線盒等(無記錄按沒有執行處理),處500元/次的罰款;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架設在有安全隱患的地方,處500元/處的罰款。第一百零二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儀器、儀表未按規定和要求安裝、連結的,處500元/處的罰款。第一百零三條 所有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按要求掛牌管理,標明責任人、檢查日期、整定值、是否完好等內容,若有一項不符合的,處500元/處的罰款。第一百零四條 乙炔瓶與電氧焊未隔開10米以外及作業不按規定操作,處500元的罰款。第一百零五條 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檢漏裝置失靈或去掉不用的,處500元的罰款。第一百零六條 所有不用的電線、電纜亂放、亂扔、存放不整齊或正常使用的電纜未按規范懸掛整齊,處500元/處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機車司機不隨身攜帶鑰匙或無燈開車,處500元的罰款;造成列車追尾、碰撞、斜坡跑車事故的,處200020000元的罰款。第一百零八條 斜巷運輸時未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處2000元的罰款。第一百零九條 提升運輸使用不合格插銷、連環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斜坡提升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兩連環提升,信號裝置等不可靠,未使用安全繩,未正常使用阻車器、擋車欄,未按規定使用、檢查、維護提升鋼絲繩和連接裝置,多掛提升運輸車輛或掛超重、超長、超寬車輛而未采取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的,處10002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一條 斜井、平巷運輸特殊設備、大件或長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處1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平巷運輸規定的運行路線、方向、速度、牽引車數,處5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力推車時未使用口哨、間距不足、超速、放飛車的,處500元/人次的罰款。 第六節 地測防治水第一百一十四條 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1)未嚴格執行“有掘必探”規定的,處2000元/處的罰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執行探放水規定的,處10005000元的罰款。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窯或小窯時;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育帶時;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時;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涌(突)水地段時。第一百一十五條 礦井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建立防治水機構、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未按規定建立制度、或未組建防治水機構、或未建立探放水隊伍或未配應有的設備,處2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3-5年)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處1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具備各類防治水圖件及防治水基礎臺賬,內容必須真實,應同時具有紙質件及電子件。每缺一種圖件或臺賬處1000元的罰款;圖紙內容不真實、不完善或未按規定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的,處5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違反本條規定進行巷道掘進的,處20005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一十九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違反本條規定進行開采的,處3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二十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地質工作規定進行探放水,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違反本條規定,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情況下,盲目進行施工,處1000元的罰款。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未按要求進行防隔水煤(巖)柱專門設計或未組織審查,處1000元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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