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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校園傷害事故的認識和預防,寶塔河小學彭芳芳,.,2,據聯合國專家統計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約200萬人,其中青少年兒童接近100萬人;我國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兒童(18歲前)約8萬人。面對每一次殘酷的事故,面對每一個鮮活的生命在瞬間逝去,我們每一個管理者和教師應該承擔起應有的責任。,.,3,.,“生命不保,何談教育”?2006年,教育部令第23號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頒布實施,200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把中小學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視程度。,.,4,學校與未成年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依據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5,學校義務的種類,1、教育義務。學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和實際情況,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2、管理義務。學校應加強學生、門衛、校舍、教學儀器設備、食品衛生等管理,嚴防事故發生。3、保護義務。學校與教師應當照顧到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特點,履行照顧保護責任。法律雖然否定了學校的監護責任,但無力改變公眾對于學校的觀念如果學校盡到了義務,人身傷害事故就不會發生,只不過監護責任變成了教育、看護責任而已。如果學校只強調讀書學習,忽略安全教育,尤其是事故發生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不論法律如何改革,社會輿論最終難以轉變。,.,6,一、校園傷害事故的處理,(一)校園傷害事故的概念校園傷害事故是指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活動期間,其人身權受到加害行為的侵犯,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無形損害的事件。,.,7,(二)校園傷害事故的類型1、學生彼此之間及其本人因為運動、游戲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傷害。2、由于教師或者其他學校員工體罰學生等原因導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事故。3、由于學校未履行有關義務而導致人身傷害事故。4、意外事故導致學生人身傷害事故。,.,8,(三)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9,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設施和生活設施。”,.,10,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因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管理混亂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11,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凡是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標準,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2,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這是一起由于學校未在體育課上說明注意事項又未盡到學生的保護義務而導致學生受傷的案例。本案中,雖然李某受傷是由于學生張某練習標槍時失誤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師宋某沒有說明注意事項又未盡到保護義務。教師宋某在體育課中,不進行相應的保護和監督,而放任學生自由練習,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宋某的過失是很明顯的,并且宋某所實施的是職務行為。由此我認為,學校應對這起學生傷害事故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13,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14,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15,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上述案例中,該女孩有心臟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對此她的體育老師也是知道的,老師在明知其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仍然罰其跑56圈,對此造成的傷害,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16,8、學校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5、16、17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上述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生病或受到傷害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7,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工、保育員要尊重學生和幼兒的人格尊嚴,不允許對他們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18,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如果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的期間內,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或其他危險行為時,應及時制止,正確教育引導,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若學校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9,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其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師沒有將女孩離校的消息通知其監護人,沒有盡到教育、保護、管理的職責,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20,(四)、學校有過錯,如何承擔責任,責任有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是指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對學校或有關責任人員如體罰學生的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刑事責任是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時,有關責任人員將受到刑事處罰。,.,21,民事責任,學校民事責任的承擔與未成年人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救濟賠償的關系最為密切,因此是三種責任中最重要的一種。1、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在這十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中,適用于學校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22,(五)校園傷害事故的處理方法1、協商。2、調解。3、訴訟。原則:協商為先、調解其次、訴訟法院為后,.,23,二、校園傷害事故案例及預防,1、一出不該發生的校園悲劇在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某鎮中心小學六年級就讀的劉朝陽年僅12歲,2003年月日,劉朝陽所在的班級進行語文測驗,劉朝陽在未做完全部試題的情況下匆匆交了卷。第二天,班主任宋老師在評講試卷時認為劉朝陽連這么簡單的試題都漏掉了,是因為他粗心大意造成的,于是要求他站起來,并叫班上同學都狠狠地打他一下,以使其記住這次教訓。從醫院回來后劉朝陽出現了健忘、反應遲鈍等精神病癥狀。2003年12月22日,經精神病學專家會診,瀘州市法醫學會鑒定認為,劉朝陽被人毆打后出現創傷后應激障礙,其傷殘程度為六級。,.,24,【審判結果】2004年1月18日,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判決:要求宋老師和學校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等共計140000元。【評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按例中教師具有明顯的體罰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25,2、學生上課受傷校方賠1.3萬黃某是某小學五年級男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該校五、六年級的學生由體育老師黃某組織上體育課。課前,黃老師宣布參加乒乓球等項目比賽的同學進行訓練,其余學生自由活動,同時要求學生不要去玩單雙杠,不要影響其他學生訓練。由于黃某不是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便與幾位同學擅自去玩單杠。黃某因身高不夠,幾次跳起沒能抓住單杠,便爬上單杠旁邊的磚墻,跳過去抓單杠,但因沒抓著而跌落在地上,摔傷右手,造成嚴重骨折致級傷殘,并花去醫療費等相關費用66316元。事后,黃某認為自己受傷雖自己有過錯,但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受傷,學校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于是黃某將該學校告上龍川縣法院,要求依法賠付其受傷致殘造成的經濟損失。,.,26,【審判結果】原告黃某在上體育課時違反學校管理制度,不聽從老師的要求,在沒有體育老師組織和指導的情況下,擅自并且不按規定要求去抓單杠,以致受傷,黃某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校方(體育老師)雖在上體育課時對學生提出不要去玩單雙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預見的單杠區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學生受傷,校方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依照民法通則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規定,黃某造成損失的66316元由學校負責賠償,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黃某自負。,.,27,3、在操場看鉛球賽被砸傷學校該賠不該賠?某小學舉辦春季運動會,三年級學生俞某與其他同學一起觀看鉛球比賽。李某是參加這次鉛球比賽的運動員。在李某之前的運動員投擲完畢后,擔任裁判的教師到鉛球著落地點丈量投擲距離,俞某等幾位同學隨該老師進入落地區內觀看丈量結果。在老師和觀看的同學尚未撤離運動區域時,李某接著投擲出的鉛球,砸中尚未退出運動區的俞某的頭部,致其頭部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額部硬膜外出血。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民事法律責任。,.,28,法院認為:學校對于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具有保護、管理的職責,學校在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進行集體活動時,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當俞某隨裁判老師進入運動區時,在場老師無人加以勸止,進入后又未及時將其勸退,從而導致原告受到傷害。對此,學校應承擔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過錯責任。李某在學校組織下參加運動會,參加投擲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作為未成年鉛球運動員,在裁判員未加制止的情況下投擲鉛球,無法預料到投擲行為帶來的后果,應由小學承擔疏于組織管理的過錯責任。,.,29,四、學生幫教師做事受到的傷害,4、為教師個人打開水被他人撞翻燙傷案某日,教師王瑛讓已下課的學生劉明為其打開水。劉明在打回開水上樓時,恰逢學生閆石在學校樓道的防盜門橫梁上打秋千,閆石將暖水瓶碰碎燙傷了劉明的右腿。事發之后,王瑛及校方送劉明到醫院就診,經天津市第四醫院診斷,劉明右腿熱燙傷3(深度)。一種意見認為,學校不應承擔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學校應承擔責任。,.,30,【評述】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由致害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例中教師讓學生為其打開水潛在的安全隱患估計不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31,5、無民事行為能力班干部維持紀律造成人身損害學校承擔賠償上午第四節課,某小學一年級()班學生在沒有教師在場的情況下做作業。教師在上課前曾到教室給該班學生布置作業,并讓各小組組長維持紀律。歲的陳某在寫作業時,多次與同桌說話。陳某所在小組組長郭某(歲)便拿起課本擊打陳某的頭部數下,致使陳某當場昏倒在地。事故發生后,學校立即派人把陳某送往醫院,經診斷為癲癇病(擊打行為系誘發因素)。陳某住院45天,其間花去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600元。后因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陳某將學校和郭某及監護人訴至法院。,.,32,【審判結果】學校應對教師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維持課堂紀律的職務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郭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按教師的指示維持課堂紀律的,對此造成的后果應由學校承擔。受害人陳某雖有違紀行為,但并不成為他人實施侵權的理由,陳某本人沒有責任。【評述】根據教師法第條規定,教師有管理學生的權利,但這是一種職權,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隨意轉讓。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到課堂維持秩序,應告知學校安排其他教師代管班級,而不能將管理學生的職責交給未成年的班干部。,.,33,第二節交通安全,6、學生淹死河中,是不是提前放學惹的禍?6月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學根據市教育學會、市教研室下發的關于進行小學大課間活動評優的通知精神,按期組織全校學生進行大課間活動,活動內容是廣播操比賽。學校在比賽結束后放學,比平時正常放學時間稍早。五年級男生劉曉(13歲)與另一同學張良一起回到家里換上涼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下水后才幾分鐘,劉曉就兩腿抽筋,只見他在水中掙扎了幾下便沉入水底。兩天后,劉曉膨脹變形的尸體才在數百十里之外的下游河段浮出水面。(),.,34,【評析】從本案審理過程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關鍵是對一審法院認定學校對劉曉溺水死亡責任承擔的否定。一審法院認定“由于學校提前放學致使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與家長對孩子的監護脫節”,學校對此有過錯,因此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而二審法院則認為,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課間活動結束時間比平時放學時間早,屬于學校正常調整放學時間,不是提前放學;劉曉溺死發生于放學之后,超出學校管理活動時間范圍,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沒有聯系,學校因此不負責任。,.,35,7、事故致死致傷多名學生,2002年,昆明市某縣三元莊村小學發生火災。由于撲救工作難度較大,至次日2時30分大火才被撲滅,從火場中救出9名學生,8名男生燒死。2007年5月23日下午4時30分左右,某市某小學校遭遇雷擊事故,正在教室上課的該校四年級和六年級學生遭受雷擊,7人死亡,19人重傷,20人一般傷。2005年6月10日下午2時半左右,沙蘭鎮沙蘭河上游山區突降暴雨,瞬間形成洪峰,引發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達2米左右,淹沒了正在上課的沙蘭鎮中心小學,造成105名學生遇難。,.,36,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北京市某小學對安全教育抓得很緊,學生平時也進行過逃生演練。一天,這個學校的教學樓旁邊煤氣管道泄漏,一旦遇明火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長沒有把實情告訴老師和學生,他廣播通知所有的班級;“我們現在馬上進行一次安全逃生演練,請各班按照原來我們演習的步驟,路線,和方法帶領學生迅速撤離教學樓”。老師和學生以為又是突然搞一次逃生演練,所以就按照平時的訓練和安排,很迅速靜悄悄地撤離了教學樓。,.,37,8、住校生因病死亡學校承擔責任?,小明(17歲)系某高中學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體不適在宿舍休息,沒去上課。第二天上午,學校管理人員和校醫檢查宿舍衛生時發現小明躺在床上,就勸他回家或到醫院治療,小明說要參加考試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長到宿舍看小明。幾天后,小明臉發黃,唇發白,非常憔悴,連走到門口的力氣都沒有了。同學們趕緊用自行車將他推到一家藥店輸液。輸完后,小明給父親和叔叔打電話,叔叔把他接走了。小明的父親見兒子病成這樣子,就將兒子送到某醫院治療,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癥肝炎。,.,38,教育法第29條: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習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學校對生病的學生應當履行給予必要的關懷和照顧義務;及時告知生病的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義務;及時、有效救助的義務。學校未履行最主要的義務,即告知小明的監護人和送醫院治療,致使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且學校未履行告知和及時救助義務與小明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因此學校對小明的死亡應當承擔適當賠償責任。,.,39,9、課間休息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原告王某于2003年12月24日下午第一節課后,課間休息時間,其在學校操場上的滑滑梯上玩耍,騎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層不慎摔下,當時無法行動。該校老師隨將其送往某醫院門診部治療,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初診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處骨折,建議轉紅會醫院處理。后原告母親趕到,并隨同老師將其送往紅會醫院住院治療,先后兩次住院,合計醫療費11231元,保險公司先后賠付9925元。此后雙方對此次事故責任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40,未成年學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長是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學校與未成年人之間為教育、管理、保護的關系,在未成年人進入學校后,學校應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義務。本案原告課后自由活動時間內,在有警示標志而無安全隱患的體育器械上以不合規范的方式進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傷,對此后果學校不能預見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過程中,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設有安全機構和監督崗以防意外發生,故原告的損害后果與學校的管理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在事件發生后被告方及時將原告送往醫院救治,避免了損失的擴大,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賠償,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小學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訴訟費733元由原告承擔。,.,41,第六節實驗課安全,10、發生在課堂上的學生受傷案某小學自然課教師杜某正組織學生上實驗課,學生李某因借用坐在實驗桌對面的同學的鋼筆,無意中碰倒了酒精燈,酒精濺在本組同學韓某的臉上并燃燒,致使韓某面部皮膚燒傷脫落,造成中度毀容。某小學二年級的美術老師李某,要求學生上手工課時每人帶一把剪刀,但沒有對學生所帶剪刀做任何要求。課堂上,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導學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歲)因忘帶剪刀,無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業,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歲)借,某乙不借,兩人爭奪起來,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是既尖又鋒利的張小泉剪刀,結果導致某甲左眼被摘除。王某和陸某是六年級同班同學。課堂上老師講評數學作業,王某因老師要他訂正作業,就從自己座位走上講臺拿作業本,在經過前排的陸某身邊時,陸某伸了個懶腰,手中的鉛筆尖正巧戳進了王某的左眼。當時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沒在意,回去也沒告訴家人。第二天上課時,班主任發現王某頻繁揉眼睛,詢問后得知其左眼被戳的事,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王某家長在家發現孩子左眼紅腫、流淚,即帶兒子到醫院。手術治療后,王某雙眼并發交感性眼炎,視力急劇下降。法醫鑒定王某的左眼視力為0.06,右眼視力為0.2,且不能矯正,已達六級傷殘,最終可能導致雙目失明。,.,42,分析實驗課上學生受傷,直接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確屬教師的過錯所致,則教師理應承擔責任。10歲以下的兒童持剪刀上手工課,比一般課程的危險度增大,但李某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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