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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理州供銷社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 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大力加強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努力建設一支為供銷社鄉村流通工程建設服務的基層骨干隊伍。根據省、州黨委、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供銷合作社“二次創業”的實施意見的文件要求,結合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目標任務,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州各級供銷社,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深化改革推進供銷合作社“二次創業”實施意見的總體要求,結合工作職責開展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農產品經紀人職業技能培訓為主要內容的各種教育培訓工作。第三條 大理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是指導規范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文件,是供銷社開展各項教育培訓工作必須遵循的工作制度,是實現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重要保證。第四條 各級供銷社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大理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義務,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第二章 培訓管理體制第五條 全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州社統一領導下,由州供銷社主任主管,州社辦公室及各縣(市)供銷社主任(副主任)分工負責,相關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六條 全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1、貫徹執行黨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抓好省、州黨委、政府提出的鄉村流通工程建設工作重大部署的落實,始終堅持服務“三農”的教育培訓方向。2、切實把教育培訓工作納入供銷社改革發展規劃,根據供銷社改革發展的要求,提出教育培訓工作目標、原則、任務和各項措施,教育培訓機構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保證培訓經費投入,為教育培訓工作創造良好條件。3、研究部署全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結合供銷社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提高貫徹落實中央有關“三農”方針政策的針對性和實效性。4、充分發揮全州供銷社系統各級教育培訓工作機構的作用。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供銷社教育培訓的政策法規、改革措施和重大部署,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協調工作。第七條 州供銷社辦公室主管全州教育培訓工作,履行對全州供銷社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和制度規范等職能。1、按照省社教育培訓處的要求,負責制定全州供銷社教育培訓的有關工作意見、工作規劃。2、指導、協調、檢查、規范各縣(市)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3、組織實施農產品經紀人、合作經濟師為主要內容的教育培訓;組織實施供銷社系統干部職工的政治理論、業務技能培訓;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其他業務的培訓。第八條 各縣(市)供銷社負責組織實施地區本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1、貫徹執行省、州兩社有關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實際,對本單位教育培訓作出計劃安排,積極開展自主培訓;2、完成州社每年下達的各項培訓任務,落實本單位干部的培訓任務;3、根據本單位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培訓需求,分期分批地選派干部參加各種形式的脫產培訓;4、建立和落實本單位教育培訓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保證各項培訓任務的落實;5、確保本單位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的投入,為本單位開展教育培訓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第三章 培訓對象與任務要求第九條 供銷社教育培訓的對象是供銷社全體干部職工,主要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重點是農產品經紀人、合作經濟師;有計劃地抓好“兩社一會”負責人、農村基層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具有一定帶動能力的鄉鎮及村社生產經營能人。第十條 供銷社干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包括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門工作的業務培訓,新錄(聘)用的人員培訓和其他培訓等。第四章 培訓項目管理第十一條 實行年度教育培訓項目申報制度。各縣市供銷社凡舉辦各類培訓班,須認真填寫供銷社年度教育培訓項目申報表,于每年12月底前,向州供銷社申報,經審定同意后,列入全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年度計劃。第十二條 未納入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確屬工作需要,需臨時舉辦的專題培訓班,應提前15天向州社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專題匯報。第十三條 各縣(市)供銷社舉辦的各類培訓班,要嚴格按照州社大供發200831號文件的要求,認真履行培訓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培訓內容和培訓人次。第五章 教育培訓機構第十四條 積極整合利用供銷社和社會培訓資源,促進教育培訓資源優化配置,形成以州供銷社為主體,以各縣市供銷社和其他社會培訓機構、基層單位為補充的“一主多輔”開放式教育培訓格局。第十五條 按照“以專題研究、短期培訓、小班教學為主”的原則,靈活設置以加快鄉村流通工程建設為主體班次,加大專題培訓的比重,逐步做到分類別分專題培訓。第十六條 注重優化教育培訓師資隊伍,建立教師定期到基層蹲點調研制度,健全教師知識更新機制,大力開發、整合、優化兼職培訓師資資源,重點選聘供銷社具有實踐經驗豐富的領導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擔任兼職教師,推行領導干部上講臺制度。第十七條 完善組織教育培訓制度。供銷社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開展培訓需求調查,科學制定教育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育培訓的內容和時間。認真做好培訓人員的資料管理和跟蹤服務。 第六章培訓經費管理使用第十八條 各級供銷社應在單位行政經費支出中預算教育培訓費用,建立專項經費。對重點培訓項目,要給予重點保證。第十九條 省,州兩級安排的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各縣(市)供銷社的15項專題培訓項目、州級相關業務培訓項目、州供銷社系統重點異地培訓項目。第二十條 實行教育培訓專項經費補貼申報制度。各縣(市)供銷社舉辦的重點(農產品經紀人)培訓班次,確需教育培訓專項經費進行補貼的,要在每年12月底前向州供銷社進行申報,經審核同意后,根據全年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年初預算安排額度,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補貼。第二十一條 確需教育培訓專項經費補貼的培訓項目,培訓申辦單位應在實施培訓項目的15-30天前向州供銷社提交經費申請報告,并附培訓工作方案、培訓項目等有關材料。經州社領導審核同意后,州社辦公室和財務科按照有關程序進行經費核撥。第二十二條 教育培訓專項經費由州供銷社辦公室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員會同州社財務科提出使用建議,統籌開支,嚴格管理。州社紀檢部門定期對干部教育培訓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專款專用。第七章 培訓考核與激勵機制第二十三條 建立教育培訓考核制度與激勵機制,堅持分級與分類、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對在供銷社系統開展教育培訓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堅持述學、評學、考學相結合,激勵教育培訓管理干部自覺參加教育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第二十四條 健全完善教育培訓檔案登記制度。供銷社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干部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檔案。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對本單位教育培訓情況進行一次分析總結。第九章 監督與紀律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教育培訓工作的監督。各級供銷社及其教育培訓機構、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大理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和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供銷社要會同教育培訓工作成員,按照大理州供銷社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對本單位教育培訓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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