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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第三條 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第四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質量安全動態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信用評價要求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對施工現場存在可評價項目的,原則上每一季度應評價一次。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第六條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1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第八條 工程項目的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 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第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把監管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監管工作。遇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監管記分:(一)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內容開展監管記分的。(二)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的。(三)實行差異化監管監督檢查的;(四)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查的。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省質量安全網“質量安全日常動態監管系統”中建立“質量安全動態評價和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監管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公示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第十一條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共同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咨詢,不得干擾阻攔。第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后給予記分。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勺匪菪?。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宜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第十三條 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記入“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部門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網上公示送達,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收核實。第十四條 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送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第十五條 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第十六條 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并在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決定書面告知異議人。(一)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二)由設區市監管部門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三)由省質安總站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請。復核期間的記分值有效。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記分值生效,責任主體不得再申請核實或復核。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人。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記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分別按下式計算,總監同時在多個項目(不多于3個且項目地址應在同一設區市)任職的,按周期內記分值最高的項目計算,記分值均不設峰值。 式中 , :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責任人周期記分值;:責任單位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責任單位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監管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j: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監管評價次數。: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和“文明施工”時,n值為1。: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積值。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的,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并召開驗收準備會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統一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終止動態監管的書面申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收到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當日或終止監管(完工)書面申請2個工作日內在“質量安全監管系統”中完成核實;核實終止監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符合要求的,終止該項目的動態監管記分和評價工作。第十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記分執法行為。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動態監管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動態監管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監管的重要內容。第四章 違規處理第二十條 在建工程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達到下列分值的,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分批組織項目經理及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項目監理部總監和總監代表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對因故不能參加設區市組織的集中教育培訓的人員,項目監管部門應通知其參加省質安總站組織的項目部人員集中教育培訓。(一)一個月內記分累計值達50分的。(二)記分累計值達80分的。第二十一條 責任單位年度周期記分值達30分及其以上的,省質安總站應分批組織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出約談通知書,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當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一)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項目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關人員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當單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經檢測(包括監督檢測和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存在發生群死群傷事故安全隱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按下列分值給責任單位記分,該記分值記分周期與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相同。(一)所屬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記5分。(二)責任單位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5分。 (三)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經項目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或施工單位強行復工也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四)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也不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第二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責任人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第二十五條 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在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業名單,將其分別列為資質核查紅色企業、黃色企業,對年度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位的監理企業予以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并將上述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列入“福建省施工、監理企業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年度周期違規記分滿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師、前5位的監理工程師列入“福建省注冊人員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履職不到位、周期違規記分滿150分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責令予以更換。建設單位若選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注冊人員,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監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交督促其認真履職的有效措施;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注冊人員及注冊人員所承擔的項目不得參與年度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列入資質紅色、黃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的條件及數量將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二十六條 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50分及以上,涉及違法立案查處的,予以從重處理。第二十七條 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把記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業列為季度檢查必查對象,抽查其在建項目,并嚴格按本標準進行監管。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選擇一定數量轄區內記分值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必查對象,對其施工的項目加強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對附表1、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實時予以調整。第二十九條 動態監管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動態監管管理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閩建20146號)同時廢止。附表:1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2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3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4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附表1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 序號類別記分項目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監督工作標準對應的抽查抽測條款對應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條文1一、質量安全行為1.1管理人員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8)分。(注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1.1.2 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每次記3分;工程竣工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5(5)分。(注2)工程質量行為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情況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GB50300-2013第6.0.6條(強條)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3分,按規定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而未到場的,記(3)分。(注3)GB50300-2013第6.0.3條DBJ/T13-56-2011第4.9.7條DBJ/T13-135-2011第4.11.7條21.2日常管理檢查1.2.1 建設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未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1.2.2 作業人員在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1.2.3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1.2.4 建筑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2一、質量安全行為1.2日常管理檢查1.2.5建筑施工企業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論證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1.2.6 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就擅自隱蔽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1.2.7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一人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1.2.8 建筑施工企業在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取樣送檢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1.2.9 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樁樁位偏差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1.2.10 建筑施工企業在混凝土結構外觀質量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1.2.11建筑施工企業未按企業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質量安全檢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8)分。(注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1.2.1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每個季度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記(8)。1.2.13項目經理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管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記12(12)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1.2.14 項目經理執業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監管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記12(12)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1.2.15施工企業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每發現一起事故記12(12)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1.2.16施工企業在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每發現一起記12(12)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1.2.17項目經理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記8(8)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1.2.18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記8(8)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1.2.19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未按規定進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工程或驗收不合格就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每發現一次記3分。質控資料-重要分部(子分部)驗收GB50300-2013第3.0.3條1.2.20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未組織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月對工程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或自評弄虛作假的,記8分。1.2.21 現場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記3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1.2.22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每發現一份記3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1.2.23隧道施工必須嚴格控制現場作業人數,掘進作業面應實施機械化作業,嚴禁超員組織施工作業,每發現超過3人記3分。3二、實體工程質量2.1地基、樁基工程2.1.1 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點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測一點記1分。GB50202-2002第4.1.5條(強條)3二、實體工程質量2.1地基、樁基工程2.1.2復合地基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復合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處(根)記5(5)分。GB50202-2002第4.1.6條(強條);2.1.3 樁位偏差。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因樁位偏差造成設計對樁基或基礎進行處理(如進行補樁、改變承臺或基礎梁尺寸等處理)的,每影響到一個承臺(一根基礎梁)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第一款對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3、5.1.4條(強條)2.1.4 工程樁承載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分。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第4.2.1條第一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5條(強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53.3.8條2.1.5樁身長度。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每發現一根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1.6 灌注樁樁身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檢驗批記5(5)分。GB50204-2002第7.4.1條(強條)2.1.7 樁身質量。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類樁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第一款對應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第2.2.12條;第二款對應樁基抽檢數量和結果第2.2條。第一款對應JGJ106-2003第3.5.1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4條 2.1.8天然地基驗槽。天然基槽(坑)已隱蔽但無地基驗槽記錄或驗槽結論為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一個基槽記3分。地基驗槽記錄第1.2條GB50202-2002附錄A.2.6條2.1.9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沉渣厚度或持力層。經檢驗,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沉渣厚度或持力層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根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JGJ106-2003第3.3.7條4二、實體工程質量2.2試件(塊)取樣及送檢2.2.1鋼筋接頭取樣送檢。涉及結構安全的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記3分;送檢的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不是在工程結構中截取,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第一款對應GB50204-2011第5.4.2條,第二款對應GB503000-2013第3.0.3條6款;第三款對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對應JGJ107-2010第7.0.7條(強條)和JGJ18-2012第5.1.7條(強條)2.2.2鋼材進場檢驗。鋼材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GB50204-2002第5.2.1條(強條),2.2.3水泥進場檢驗。水泥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GB50204-2002第7.2.1條(強條);2.2.4主要材料使用。鋼材、水泥經檢驗不合格但已用于主體結構工程且使用該批次鋼材、水泥的主體結構工程已隱蔽的,每發現一批次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42.2試件(塊)取樣及送檢2.2.5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份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三十一條2.2.6 虛假檢測報告。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三十一條52.3結構工程2.3.1 鋼結構原材料。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個批次(規格)記5(5)分。GB50205-2001第4.2.1條(強條)、第4.3.1條(強條)、第4.4.1條(強條)2.3.2鋼結構焊縫。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檢驗不合格且已隱蔽的,每發現1條記5(5)分。GB50205-2001第5.2.4條(強條)2.3.3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的,每1批次記5(5)分。GB50205-2001第6.3.1條(強條)5二、實體工程質量2.3結構工程2.3.4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品種、級別或規格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第一款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1.2條; 第一款對應GB50204-2002第5.5.1條(強條);第二款對應國家建筑標準設計圖集11G101-12.3.5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數量每少一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分;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1.2條;GB50204-2002第5.5.1條(強條)2.3.6 鋼筋安裝。節點加密箍筋個數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個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第一、二款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4.1.2條;GB50204-2002第5.5.1條(強條)2.3.7鋼筋安裝??v向受力鋼筋錨固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根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第一、二款對應鋼筋安裝分項柱(剪力墻)、梁板鋼筋安裝第第4.2.2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3.8鋼材原材料監督抽測。鋼材等涉及結構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結構材料力學性能-鋼筋物理力學性能第1.2條;第2.2條;第3.2條;第4.2條; GB50204-2002第5.2.1條(強條)、第6.2.1條(強條),2.3.9 水泥原材料監督抽測。水泥等涉及結構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結構材料力學性能-水泥物理力學性能第1.2條;第2.2條;第3.2條GB50204-2002第7.2.1條(強條)2.3.10 連接接頭監督抽測。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結構受力鋼筋接頭力學性能-機械連接接頭力學性能第2.2.1條;結構受力鋼筋接頭力學性能-電弧焊、電渣壓力焊接頭力學性能第2.2.1條;結構受力鋼筋接頭力學性能-閃光對焊接頭力學性能第2.1.2.1條,第2.2.2.1JGJ107-2010第7.0.7條(強條)和JGJ18-2012第5.1.7條(強條)5二、實體工程質量2.3結構工程2.3.11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拆模后同一檢驗批每出現3處嚴重外觀質量缺陷的,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GB50204-2002第8.2.1(強條),2.3.12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外觀質量缺陷未經檢查記錄或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主體結構分部)驗收前擅自修補的,每出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強條)2.3.13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嚴重外觀質量缺陷處理不滿足技術方案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15(15)分。GB50204-2002第8.2.1(強條)2.3.14 現澆混凝土結構尺寸偏差?,F澆混凝土基礎、框架柱、剪力墻軸線位置、垂直度超過規范允許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GB50204-2002第8.3.1條(強條)2.3.15混凝土強度抽測。經監督抽測,主要受力構件或節點(包括梁柱、或梁墻等節點)回彈推定值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5MPa以上或經取芯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砼結構性能-承重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第1.2條GB50204-2002第7.4.1條(強條)2.3.16混凝土強度評定。主要受力構件(節點)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GB50204-2002第7.4.1條(強條)2.3.17框架填充墻。填充墻構造柱或水平聯系梁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設置1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06SG614-1第5.2.2條、5.2.3條2.3.18永久性邊坡錨噴支護抽測。采用錨噴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噴射混凝土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未按規定進行取芯抽測的,每少抽測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GB50330-2002第9.3.4條、第9.3.7條、第16.1.5條2.3.19永久性邊坡錨桿(索)錨固性能檢測。采用錨桿(索)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抽測一根或少一項內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GB50330-2002第9.3.2條、9.3.3條、第16.1.2條6二、實體工程質量2.4主要使用功能2.4.1 室內環境檢測。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未按規定進行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5(5)分,最高記15(15)分。GB50325-2010第6.0.4條(強條)。2.4.2欄桿(欄板)。鋼筋混凝土欄桿(欄板)構造柱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欄桿(欄板)高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段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欄桿(欄板)后置預埋件的連接方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第一款對應欄桿主要受力節點隱蔽-鋼筋混凝土欄板(欄桿)第2.2條;第三款對應欄桿主要受力節點隱蔽-鋼筋混凝土欄板(欄桿)第5.2條第一、三款對應GB50300-2013第3.0.7條第2款,第二款對應GB50368-2005第5.1.5條、2.4.3滲漏水。項目竣工驗收監督時,衛生間、廚房、外墻、屋面、地下通道、地鐵車站、隧道每出現一處滲漏記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GB50368-2005第7.3.1條,GB50207-2002第10.0.5條。2.4.4幕墻預埋件。主體結構與幕墻連接的預埋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GB50210-2001第9.1.13條(強條)。72.5建筑電氣工程2.5.1主要材料。電線、電纜、燈具和配電箱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5.2接地電阻值。無接地電阻測試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接地電阻測試值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記5(5)分,最高記15(15)分。質控資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GB50303-2002第24.1.2條(強條)2.5.3絕緣電阻值。無電線電纜絕緣電阻測試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絕緣電阻測試值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一回路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質控資料-電線電纜絕緣電阻測試記錄GB50303-2002第3.3.9、3.3.10、3.3.11、3.3.12條8二、實體工程質量2.6給排水與采暖工程2.6.1主要材料。給水排水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6.2 壓力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無壓力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記錄完成后發現管道出現滲漏現象的,每發現一處(次)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質控資料-壓力管道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GB50242-2002第3.3.16條(強條)2.6.3 給水管道通水試驗。無給水管道通水試驗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記錄完成后發現給水管道不能正常通水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分。質控資料-給水管道通水試驗記錄GB50242-2002第4.2.2條92.7通風與空調工程2.7.1主要材料。風管、管道和保溫絕熱材料材質、規格及性能參數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臺)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7.2風管嚴密性試驗。風管系統無嚴密性試驗記錄或記錄簽證不齊全的,或未按設計及規范要求進行嚴密性試驗就已隱蔽的,每發現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一檢驗批最高記9分。質控資料-風管嚴密性試驗記錄GB50243-2002第6.1.2條。102.8城鎮道路工程(除序號1-7評價項目外,城鎮道路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2.8.1 瀝青施工條件。瀝青混合料面層在雨、雪天氣或環境最高溫度低于5時施工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1-2008第8.1.2條(強條)2.8.2瀝青路面通車條件。熱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攤鋪層自然降溫至表面溫度低于50后開放交通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1-2008第8.2.20條(強條)2.8.3水泥路面通車條件。未按規定在面層混凝土彎拉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且填縫完成前開放交通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1-2008第10.7.6條(強條)2.8.4井框與路面高差。城鎮道路面層井框與路面高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1.5倍的,每出現1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CJJ 1-2008第8.5.1、8.5.2、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條10二、實體工程質量2.8城鎮道路工程(除序號1-7評價項目外,城鎮道路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2.8.5承載力檢驗。道路工程軟基處理后地基承載力檢驗方法和檢驗頻率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根(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因施工原因道路工程軟基處理后地基承載力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1根(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CJJ 1-2008第6.8.4條2.8.6壓實度。壓實度檢驗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每發現1個檢驗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道路工程壓實度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每發現1點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城鎮道路基層壓實度1.2CJJ 1-2008第6.8.1、7.8.2、7.8.4、8.5.1條2.8.7面層厚度。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1個評定單元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合料面層厚度經監督抽測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每出現1點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城鎮道路瀝青混合料面層壓實度、總厚度和上面層厚度2.2CJJ 1-2008第8.5.1、10.8.1條112.9城市橋梁工程(除序號1-8評價項目外,城市橋梁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2.9.1預制構件。預制構件的吊環不是采用未經冷拉的HPB235熱軋光圓鋼筋制作的,每發現3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6.1.5條(強條)2.9.2高強螺栓。鋼橋梁用高強度螺栓終擰完畢未按規范要求進行檢查的,每發現1個班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14.2.4條(強條)2.9.3預應力張拉。橋梁承重構件預應力鋼張拉控制應力不符合設計規定的,每發現1個批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8.4.3條(強條)2.9.4地基承載力。橋梁擴大基礎基坑內地基承載力不滿足設計要求擅自隱蔽的,或未按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實地驗槽的,每發現1個墩(臺)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8.4.3條(強條)2.9.5 混凝土梁(板)。橋墩兩側梁段懸臂施工時平衡偏差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或懸臂拼裝施工時橋墩兩側平衡偏差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處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13.2.6條(強條)、13.4.4(強條)11二、實體工程質量2.9城市橋梁工程(除序號1-8評價項目外,城市橋梁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2.9.6斜拉橋施工。斜拉橋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對對主梁各個施工階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標高、塔梁內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進行監測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17.4.1條(強條)2.9.7懸索橋施工。懸索橋施工過程中,未按規定及時對成橋結構線形及內力進行監控或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CJJ 2-2008第18.1.2條(強條)2.9.8 橋梁支座。橋梁支座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且已安裝使用的,每發現一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9.9 橋梁荷載試驗。因施工原因導致橋梁荷載試驗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座橋梁記8(8)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9.10橋梁荷載試驗。橋梁工程竣工驗收前未按規定進行橋梁荷載試驗,每座橋梁記3分。質量控制資料橋梁荷載試驗報告1.1CJJ 2-2008第23.0.10條12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除序號1-9評價項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2.10.1 盾構掘進。盾構掘進施工未建立施工測量或監控量測系統的,每發現1次記5(5)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GB 50446-2008第4.1.4條(強條)2.10.2襯砌厚度。礦山法施工二次襯砌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處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2.10.3盾構管片。隧道管片安裝前未經進場驗收合格就已安裝使用的,每1個檢驗批記8(8)分,單次檢查最高記24(24)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2.10.4 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在上一循環噴射混凝土終凝不足4h就進行的,每發現1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JTG F60-2009第6.4.10條2.10.5 噴射混凝土。混凝土回彈物重新用作噴射混凝土材料的,每發現1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JTG F60-2009第8.2.3條2.10.6 錨桿和鋼架。隧道錨桿類型、規格、技術性能、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或鋼架類型、材料、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3根(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JTG F60-2009第8.3.1、8.5.1、8.5.2條12二、實體工程質量2.10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除序號1-9評價項目外,隧道工程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還應對下列項目進行評價)2.10.7 錨桿抗拔試驗。錨桿支護錨拔力的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或隧道錨桿支護錨拔力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根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JTG F60-2009第8.9.2條2.10.8 地下連續墻。地下連續墻與內襯結構連接處未清理干凈的,每發現3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分。GB 50299-1999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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