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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6年版)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監管(以下簡稱動態監管),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行政處理和信用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監管。被監管的實體或行為樣本應采取隨機抽(巡)查確定。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第三條 日常動態監管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在項目監督工作中具體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和層級指導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予以記分情況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記分,項目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記分,不得增減。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工作 ,應當遵守本辦法。責任主體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五條 動態監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記分標準開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監管記分和信用量化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季度應按“雙隨機”機制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可監管評價項目評價一次。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第六條 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當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遇到附表1-1和附表1-2規定的記分項目時,還應分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應責令其改正,當遇到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時,還應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第八條 工程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當工程項目施工周期超過2周年時,責任人以每2周年為一個記分周期。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第九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制定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事項清單和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有計劃地把日常監督工作融入動態監管與評價工作中。除每季度開展一次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動態監管與評價記分外,遇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進行動態監管與評價記分:(一)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條款開展監管與評價記分的;(二)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與評價記分的;(三)依據項目監管部門文件開展的差異化監管、專項整治等監督檢查的。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信息系統”中建立“項目監管系統”,項目監管部門在實施違規事實調查確認、記分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監管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未在項目監管系統公示送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記分告知單等文書,不能作為責任主體改正和記分的依據;責任主體未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監管部門遞交工程問題整改反饋單的視同未整改反饋。第十一條 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共同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及人員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質詢,不得干擾阻攔。第十二條 監管人員應在施工現場當場鎖定違規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該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總監應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作為給該工程項目責任人及其所在單位記分的依據。責任人不認可違規事實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責任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給予記分;責任人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確認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監管人員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注明情況后給予記分。在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時,應鎖定違規事實的具體位置,確保可追溯性。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宜在“項目監管系統”進行,網上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受網絡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第十三條 違規事實等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記入“項目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生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告知單),由監管部門內設機構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監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網上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納入網上公示送達,責任主體應及時上網查收核實。省級監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監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時,設區市或縣(市、區)監管部門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從項目監管系統發出的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上述兩單納入網上公示送達。第十四條 在違規事實調查中責任人當場提出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見的次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并公示送達,同時應將核查意見書面告知異議人。第十五條 責任主體在告知單等公示期內對記分有異議的,應先申請核實,當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不得再申訴。提出異議的責任主體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異議是否受理應當場做出決定,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進行督(巡)查以及層級指導時,責任主體如對項目違規事實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第十六條 責任主體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并在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的次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予以記錄生效,同時將核實或復核決定書面告知異議人。(一)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實施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二)由設區市監管部門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監管部門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三)由省質安總站負責確認與公示告知的,責任主體應在告知單網上公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責任主體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請。復核期間的記分值有效。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記分值生效,責任主體不得再申請核實或復核。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的責任人。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記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分別按下式計算,總監同時在多個項目(不多于3個且項目地址應在同一設區市)任職的,按周期內記分值最高的項目計算,記分值均不設峰值。(一)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為:式中,: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責任單位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責任單位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監管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j: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單位的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監管評價次數。: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責任單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某個項目第r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和“文明施工”時,n值為1。: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計值。(二)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為:式中,:責任人周期記分值;:責任人單個季度記分值;:責任人記分周期內每個季度記分值總和。:責任人單個季度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責任人單個季度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在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記分值總和;m: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該季度歷次監管評價次數。:某個項目單個季度第p次監管評價中,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某個項目單個季度第p次監管評價中,責任人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某個項目第p次監管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和“文明施工”時,n值為1。(三)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修正。附表1-1或附表1-2中質量安全行為實際總記分值與質量安全行為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質量安全行為記分率,標識為L1;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實際總記分值與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現場實體記分率,標識為L2;當被監管記分評價項目單次監管評價記分出現L1L2時,應對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進行修正,即質量安全行為中每條記分條款的記分值應乘以L2后的結果作為該條款的行為記分值。(四)項目記分率L為質量安全行為與現場實體記分條款的記分值總和除以所有記分條款最高限值總和的比值乘以100%;當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有修正時,記分值應以修正值為準。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因合同約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業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并上傳加蓋建設和施工企業電子印章的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報告和中止合同協議;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核實上報上一級監管部門,上一級監管部門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即中止該項目監管和評價工作。項目復工后,施工企業應于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項目監管部門即恢復該項目監管和評價工作。中止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不變,但暫不納入信用評價分值;恢復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同時納入信用評價分值。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已完成工程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報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由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終止考核評價即完工登記申請:(一)因建設單位原因無法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二)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的。申請完工登記應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上傳加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電子印章的“項目完工申請”報告;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完工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企業或監理單位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申請項目終止考核評價即竣工驗收登記,并上傳“竣工驗收報告掃描件”、“永久性標牌照片”,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登記;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遇下列情形時,項目監管部門應停止該項目的評價記分,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不變:(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施工升降機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時;(二)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結構層,橋梁工程完成橋面鋪裝層,給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溝槽回填,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現場腳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軌道交通車站單位工程和區間單位工程已完工時。項目停止評價記分后,項目監管部門如發現項目存在質量安全問題,仍應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督促責任單位限期改正,責任單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責任單位記分。第二十二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監管和評價記分執法行為。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動態監管和評價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動態監管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監管的重要內容。第四章 違規處理第二十三條 在建工程項目責任人在任職期間記分值達到下列分值的,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分批組織項目經理及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項目監理部總監和總監代表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人周期記分值。對因故(個人原因或設區市沒有舉辦)沒有參加設區市集中教育培訓的人員,項目監管部門應通知其參加省質安總站組織的項目部人員集中教育培訓。(一)單個季度內記分累計值達50分的;(二)記分累計值達80分的。第二十四條 責任單位年度周期記分值達30分及其以上的,省質安總站應分批組織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集中教育培訓后不減記責任單位周期記分值。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及時發出約談通知書,約談責任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當法定代表人因故無法到場的,應做出書面說明并委托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公司領導接受約談:(一)所屬工程項目歷任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項目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改正的;(三)有關人員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監管部門應按下列分值給責任單位記分,該記分值記分周期與其所對應的工程項目相同。(一)所屬工程項目歷任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20分及以上的,記5分。(二)責任單位無故不接受約談的,每次記5分。(三)被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經項目監管部門復查同意,擅自恢復使用或復工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制止或施工單位強行復工也未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四)逾期或拒絕按項目監管部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單進行改正而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或雖未進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隱患在限定期限內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給予施工單位記5分;監理單位沒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單位拒絕改正也不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每次給監理單位記5分。(五)施工企業謊報、瞞報質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業在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每發現一起記5分;施工企業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每發現一份記5分。(六)項目經理超越執業范圍或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或項目經理執業注冊資格證書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每人記5分。當單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經檢測(包括監督檢測和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均存在發生群死群傷事故安全隱患的,必須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當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存在發生群死群傷的施工安全隱患時,應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二)責任人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單位全省通報批評。(一)施工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或項目監理部總監代表在工程項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二)責任單位分管質量、安全的領導及其質量安全部門負責人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被通報批評的責任單位按照省廳有關信用評價標準予以不良信息扣分。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管系統在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業名單,將其分別列為資質核查紅色企業、黃色企業,對年度平均違規記分排名前5位的監理企業予以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并將上述資質核查紅色企業列入“福建省施工、監理企業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年度周期違規記分滿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師、前10位的監理工程師列入“福建省注冊人員黑名單”予以通報;對履職不到位、周期違規記分滿150分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列入黑名單,并責令予以更換。對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注冊人員還應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文件要求對其采取進一步的處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列入資質紅色、黃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的條件及數量將根據年度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三十條 項目責任人周期記分值累計達150分及以上,涉及違法立案查處的,應予以從重處理。第三十一條 對施工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選擇一定數量記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檢查必查對象,抽查其在建項目,并嚴格按本標準進行監管。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做法,建立差異化監管機制,選擇一定數量轄區內記分值靠前的施工企業列為必查對象,對其施工的項目加強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全省工程質量安全狀況,對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規定的記分項目實時予以調整。工程項目屬聯合體施工或監理的,應按附表1-1、附表1-2和附表2規定的相應記分值分別給予責任單位同樣分值的記分。第三十三條 動態監管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動態監管管理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閩建201417號)同時廢止。附件:1-1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房屋建筑工程項目)1-2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2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項目匯總表3責任主體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4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15 -附件1-1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分項目匯總表(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序號類別記分項目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外的數值為對項目經理的記分值,()內的數值為對施工單位的記分值,右同】單次檢查記分最高限值檢查方式方法(樣本)(注1)備注1一、質量安全行為1.1管理人員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記8(8)分;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和機械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履職的,每人記(5)分。(注2)8(33)對照施工管理人員備案情況表檢查。原條款1.1.1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條2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時,項目經理未到場參加的,記3(3)分;按規定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而未到場的,記(3)分。(注3)3(6)現場檢查或結合內業資料檢查;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和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時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到場參加,可結合會議簽到表檢查(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至少有一位到場)。原條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條DBJ/T13-56-2011第4.9.7條DBJ/T13-135-2011 第4.11.7條31.1.3 在工程施工階段,項目經理無故不在施工現場的,每次記3分。(注4)3現場檢查。原條款1.1.2修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41.2日常管理檢查1.2.1 建設工程施工前,項目技術人員未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記5(5)分;作業人員在進入新的崗位或新的施工現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每發現3人及以上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或者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就上崗作業的,記5(5)分。10(10)隨機抽查一個現場正在施工的班組。第一款檢查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資料和三級安全教育記錄,簽字手續應齊全,對班組長交底、對現場施工人員交底,應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現場檢查可從資料對應工人或從現場工人對應簽字資料上查。一個班組經檢查發現未向班組長進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參加交底即可認定為技術人員未對該施工班組和作業人員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記分以班組為單位進行記分。第二款檢查三級安全教育記錄,一個班組有3人及以上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記分。原條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5一、質量安全行為1.2日常管理檢查1.2.2建筑施工企業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論證就開始施工的,每發現一起記8(8)分。24(2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住建部建質【2009】87號文中的定義。隨機抽查3個專項方案,項目存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先抽查其方案。檢查中若發現方案中體現的基本信息如項目名稱、使用材料等與實際明顯不符的,按無方案予以認定并給予記分。原條款1.2.4、1.2.5合并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61.2.3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樁樁位偏差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每發現一根樁記5(5)分。10(10)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現場復核施工單位提供的樁位偏差測量記錄,發現存在偏位超過規范和設計要求但記錄上卻記為合格的就認定為偏位檢查弄虛作假,偏位未超出規范和設計要求的但記錄上有偏差的不應認定為弄虛作假。原條款1.2.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71.2.4施工企業未按企業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門要求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質量安全檢查并做好可追溯記錄或檢查弄虛作假的,每次給施工單位記(8)分。(注4)(8)現場檢查或現場對照內業資料和責任主體自查自糾系統檢查。原條款1.2.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81.2.5地基子分部、基礎子分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砌體子分部工程未按規定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建筑節能分部、幕墻子分部工程未按規定組織驗收的,每發現一起記5(5)分。10(10)現場檢查或結合內業資料檢查。已組織中間驗收的不記分,但組織形式及參加人員應按正式驗收要求。原條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條、DBJ/T13-56-2011第4.9.7條9一、質量安全行為1.2日常管理檢查1.2.6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每個季度對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弄虛作假的,記(8)分。(8)網上結合現場檢查。在季度監管記分時,應先登錄“項目監管系統”,查看施工企業是否向“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檢查表,如果沒有或超過期限提交,則按未按照每個季度進行監督檢查,按季度予以記8分;如果施工企業按時提交了檢查表,應將企業向系統中推送的檢查表與施工現場對照,發現檢查表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與施工現場不一致的,如檢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鋼管支架,而實際是碗扣式鋼管支架,就可認定為弄虛作假。原條款1.2.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101.2.7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在驗收文件或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每發現一份記3分。9隨機抽查3份按規定應當由項目經理簽字的文件。原條款1.2.22,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111.2.8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未組織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每月對工程項目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或自評弄虛作假的,記8分。8網上結合現場檢查。在監管記分時,應先登錄“項目監管系統”,查看施工企業是否向“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檢查表,如果沒有或超過期限提交,則按未按照每月進行監督檢查,按月予以記8分;如果施工項目部按時提交了檢查表,應將項目部向系統中推送的檢查表與施工現場對照,發現檢查表中的分部分項工程與施工現場不一致的,如檢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鋼管支架,而實際是碗扣式鋼管支架,就可認定為弄虛作假,給施工企業記8分。項目自評機構為總包和專業承包隊伍組成(本條款僅適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開工的項目)。原條款1.2.2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121.2.9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或無隱蔽驗收資料(包括簽字不齊全)就擅自隱蔽的,記3(3)分。3(3)隨機抽查近期隱蔽的1個檢驗批。現場檢查工程實際上已隱蔽,但無法提供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界定為擅自隱蔽。原條款1.2.6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條13二、實體工程質量2.1地基、樁基工程2.1.1 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點記5(5)分(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0(10)分;地基處理后的強度或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測一點記1分。15(10)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條142.1.2復合地基承載力。復合地基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處(根)記5(5)分(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0(10)分;復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處(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25(25)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條152.1.3 樁位偏差。樁位偏差超出設計或規范要求且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記5(5)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15(15)分;因樁位偏差造成設計對樁基或基礎進行處理(如進行補樁、改變承臺或基礎梁尺寸等處理)的,每影響到一個承臺(一根基礎梁)記1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3分(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18(15)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查樁基竣工圖及設計變更資料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1.3修,第一款對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3、5.1.4條162.1.4工程樁承載力。未按規定進行工程樁承載力檢驗的,每個單位工程記10(10)分;工程樁承載力經檢驗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施工企業能夠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現一根記5(5)分;工程樁承載力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3)分。18(18)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1.4修,第一款對應GB50202-2002第5.1.5條(強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53.3.8條172.1.5工程樁數量。工程樁有效數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少1根記10(10)分。30(30)隨機抽查1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新增條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182.1.6工程樁樁身長度。樁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且未進入設計要求的持力層或未達到設計要求的嵌巖深度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15(15)隨機抽查3份施工記錄或鉆芯檢測報告。原條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條19二、實體工程質量2.1地基、樁基工程2.1.7 灌注樁樁身混凝土強度。經檢驗(評定),樁身混凝土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出現一檢驗批記5(5)分。5(5)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檢測報告或混凝土評定記錄。原條款2.1.6,GB50204-2015第7.4.1條202.1.8 樁身質量。樁身質量有問題的樁未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的,每發現1根樁記5(5)分;樁身質量經檢測每出現一根類樁記3(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9)分;樁身質量檢驗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記3(3)分,每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最高記9(9)分。18(18)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子單位)工程,檢查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1.7修,第一款對應JGJ106-2003第3.5.1條,第二款對應JGJ106-2003第3.3.4條212.1.9天然地基驗槽。天然基槽(坑)已隱蔽但未進行地基驗槽(包括無驗槽記錄或驗槽記錄簽字不全或未下結論的)或驗槽結論為不符合設計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隱蔽的,每發現一個基槽記5(5)。10(10)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對照設計圖紙或規范,查驗槽記錄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1.8修,GB50202-2002附錄A.2.6條222.2結構工程2.2.1主要材料、鋼筋接頭使用。鋼材、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經檢驗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每發現一批次記8(8)分。24(24)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檢查內業資料或通過檢測管理系統比對檢查,鋼材包括鋼筋、鋼結構原材料等。原條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232.2.2主要材料、鋼筋接頭檢驗。鋼材或水泥、預應力筋、錨夾具和連接器或鋼筋接頭送檢頻率不滿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記3(3)分。9(9)隨機抽查3個檢驗批的鋼材、水泥、鋼筋接頭進場檢驗情況,鋼材、水泥、鋼筋接頭等已使用但未送檢的就可記分。原條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條,JGJ107-2010第7.0.7條,JGJ18-2012第5.1.7條242.2.3 鋼結構原材料。進場的鋼材、鋼鑄件、焊接材料、連接用緊固標準件的品種、規格、性能不滿足國家產品標準或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個批次(規格)記5(5)分。20(20)隨機各抽查1個批次,檢查質量合格證明材料或進場復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3.1 GB50205-2001第4.2.1條、第4.3.1條、第4.4.1條,252.2.4鋼結構焊縫。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焊縫質量等級經有資質檢測機構檢驗不合格的,每發現1處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50(50)分;檢測數量不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少1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分。65(65)第一款隨機抽查1個單位工程,查閱檢測報告;第二款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施工圖紙、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條GB50661-2011條26二、實體工程質量2.2結構工程2.2.5 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未按要求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的試驗和復驗,或現場處理的構件未單獨進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的,每1批次記5(5)分。5(5)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檢查試驗報告(復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原條款2.3.3,GB50205-2001第6.3.1條272.2.6鋼筋安裝。主要受力構件縱向受力鋼筋的牌號、規格或數量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根記5(5)分。15(15)隨機抽查3個框架柱(剪力墻、承臺)和3根框架梁,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核對。主要受力構件定義為框架柱(承臺)、剪力墻和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鋼筋位置安裝錯誤,如柱軸向鋼筋數量或梁一、二排鋼筋數量與圖紙不符的(此時雖然柱、梁等鋼筋總數符合要求),視同鋼筋安裝數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鋼筋分項驗收與否,只要鋼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檢查記分(下同)原條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條282.2.7鋼筋安裝。懸挑梁縱向負彎矩受力鋼筋安裝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的,或懸挑板鋼筋安裝位置偏差超過規范允許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發現一根梁或1塊板記3(3)分。18(18)隨機抽查3根懸挑梁、3塊懸挑板,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檢查。新增,GB50204-2015第5.5.2條292.2.8 鋼筋安裝。節點加密箍筋個數或肢數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個記1(1)分。10(10)隨機抽查3個框架柱(剪力墻、承臺)、和3根框架梁節點,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檢查。原條款2.3.6修GB50204-2015第5.5.1條,302.2.9鋼筋安裝。縱向受力鋼筋錨固長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1(1)分;下一層框架柱、剪力墻砼澆筑后縱向受力鋼筋位置偏差超過規范要求,但在上一層框架柱箍筋、剪力墻分布筋已安裝后尚未進行處理或處理不符合要求的,每發現1根記1(1)分。10(10)隨機抽查3個框架柱(剪力墻、承臺)和3根框架梁,現場對照施工圖紙進行檢查。原條款2.3.7修,GB50204-2015第5.5.3條312.2.10主要材料、鋼筋接頭監督抽測。鋼材或水泥或鋼筋接頭等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頭經監督抽測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批次記5(5)分。15(15)指所有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不管隱蔽與否均要給予記分。原條款2.3.8、2.3.9、2.3.10合并,GB50204-2015第5.2.1條、第7.2.1條、JGJ107-2010第7.0.7條、JGJ18-2012第5.1.7條322.2.11 混凝土豎向構件帶模養護。框架柱、剪力墻等混凝土豎向主要受力構件沒有配置兩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檢驗批框架柱、剪力墻等豎向主要受力構件正在施工而下一檢驗批框架柱、剪力墻等豎向構件模板已拆除的,記10(10)分。10(10)現場檢查,采用金屬模板、塑料模板等新型材料的,當沒有配備2套及以上模板時,豎向主要受力構件帶模養護應不少于3天。新增,GB50666-2011第8.5.7條33二、實體工程質量2.2結構工程2.2.12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主要受力構件拆模后同一檢驗批每出現3處嚴重外觀質量缺陷的,記5(5)分;主要受力構件外觀質量缺陷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驗收前修補的,每出現一處記5(5)分。30(30)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以施工單位澆筑時劃定的檢驗批為準),對照規范,現場查看被檢單位工程混凝土外觀。主要受力構件定義為框架柱、剪力墻和主梁(下同)。原條款2.3.11、2.3.12合并修,GB50204-2015第8.2.1條、8.1.1條。342.2.13現澆混凝土外觀質量缺陷。砼子分部驗收時未按規范要求完成外觀質量缺陷記錄的或缺陷記錄弄虛作假的,記5(5)分;已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檢驗批仍有主要受力構件嚴重外觀質量缺陷未處理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主要受力構件嚴重外觀質量缺陷處理不滿足技術方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5(5)分。30(30)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以施工單位澆筑時劃定的檢驗批為準),有嚴重外觀質量缺陷但未記錄或記錄為無缺陷的認定為弄虛作假。非開裂缺陷未采用比原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一級的細石混凝土進行修整的,認定為修整不符合規范要求。原條款1.2.10、2.3.13合并修,GB50204-2015第8.1.1條、8.2.1條,GB50666-2011第8.9.4條352.2.14 現澆混凝土結構尺寸偏差。框架柱、剪力墻上下錯位達20mm及以上的,每出現1處記3(3)分;框架柱、剪力墻或樓板(梯板)截面尺寸負偏差達10mm及以上的,每發現1個構件記3(3)分。9(9)第一款隨機抽測一個檢驗批;第二款隨機抽測1個檢驗批,其中板厚隨機抽測一個檢驗批中的3塊樓板和2個梯板,公共建筑只要測量梯板,住宅工程樓板和梯板均要測量。原條款2.3.14修,GB50204-2015第8.3.2條362.2.15混凝土強度抽測。經監督抽測,主要受力構件或節點(包括梁柱、或梁墻等節點)回彈推定值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5MPa以上或經取芯芯樣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15(15)指所有主管部門的監督抽查。隨機抽查梁、柱、節點各一個構件。只要回彈值低于設計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記分,后期取芯驗證合格與否不影響該記分值。原條款2.3.15,GB50204-2015第7.4.1條372.2.16混凝土強度評定或檢測鑒定。主要受力構件(節點)混凝土強度經評定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個檢驗批記5(5)分,單次檢查最高記15(15);經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主要受力構件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標準值的,每發現一個構件或節點記5(5)分,每個單位工程單次檢測鑒定最高記50(50)。65(65)第一款抽查不同強度等級的3個檢驗批,檢查評定記錄等相關資料;第二款查閱混凝土強度檢測鑒定報告。原條款2.3.16,GB50204-2015第7.4.1條382.2.17砌體工程。填充墻構造柱或水平連系梁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設置1根記3(3)分;構造柱、水平連系梁后置鋼筋埋設不牢固或埋設鋼筋數量、規格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每發現1根鋼筋記1(1)分。9(9)第一款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第二款隨機抽查3根構造柱或3條連系梁,對照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檢查。原條款2.3.17,06SG614-1第5.2.2條、5.2.3條39二、實體工程質量2.2結構工程2.2.18砌體工程。外墻砌體存在透明縫、瞎縫或假縫的,每發現一處記1(1)分。15(15)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現場檢查。新增,GB50203-2011第9.3.2條402.2.19砌體工程。后置拉結筋埋設不牢固,或拉結筋設置數量及長度不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3根鋼筋記1(1)分。9(9)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中的3堵墻。新增,GB50203-2011第9.2.2條、9.2.3條412.2.20永久性邊坡錨噴支護抽測。采用錨噴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噴射混凝土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護壁厚度或實體強度未按規定進行取芯抽測的,每少抽測一處記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分;18(9)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對照施工圖紙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檢查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原條款2.3.18修,GB50330-2013第9.3.4條、第9.3.7條、第16.1.5條422.2.21永久性邊坡錨桿(索)錨固性能檢測。采用錨桿(索)支護的建筑邊坡工程,錨桿(索)的設置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單次檢查最高記9(9)分;錨固性能檢測數量或檢測內容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抽測一根或少一項內容記3(3)分,單次檢查每個檢驗批最高記9(9)分。18(18)隨機抽查1個檢驗批,對照圖紙和錨固性能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對照檢查。原條款2.3.19修,GB50330-2013第9.3.2條、9.3.3條、第16.1.2條432.3主要使用功能2.3.1滲漏水。地下室、屋面、衛生間等防水工程以及外墻工程施工完畢后出現滲漏水的,每出現一處記3(3)分。30(30)隨機抽查一個單位工程。原條款2.4.3修,GB50207-2012第3.0.12條442.3.2欄桿(欄板)。鋼筋混凝土欄桿(欄板)構造柱數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少1根記3(3)分;欄桿(欄板)高度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段記3(3)分;欄桿(欄板)后置預埋件的連接方式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每發現一處記3(3)分。15(15)隨機抽查3根構造柱、3段欄板和3個預埋件,對照施工圖紙檢查,預埋件在隱蔽前進行檢查。學校、體育文化場館和大型公共商場工程項目需要檢查,其他項目不必檢查。原條款2.4.2,第一、三款對應GB50300-2013第3.0.7條第2款,第二款對應GB50368-2005第5.1.5條452.3.3幕墻工程。幕墻立柱和橫梁材料的型號、規格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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