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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行車保險協議甲方:成都隆博投資有限責任限公司乙方: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為促進綠道交通事業的發展,切實保障自行車的行駛安全,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將100輛自行車全部在乙方投保,并達成如下保險協議:一、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自行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二、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駕駛自行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三、平安公眾責任險: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承保方案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自行車第三者責任平安公眾責任保險累計責任限額(萬元)200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萬元)502030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萬元)1015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萬元)-0.20.2其中: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萬元)10.50.5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元)500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絕對免賠額(元)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費(元)15000二、保險期限:自2011年 月 日0時到2012年 月 日24時,期限為一年,期滿續保另辦手續。三、甲方為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甲方下屬自行車出險,甲方應協助乙方進行現場查勘,并提供相關手續,乙方應在相關手續齊全的情況下3個工作日內結案賠付。四、除外責任:(一)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1.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襲擊;(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十一)非機動車上固定的機具、設備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2.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3.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4.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保險車輛拖帶其他物體;(二)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三)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2.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3.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五)間接損失;(六)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七)保險車輛與第三方未發生直接碰撞僅由驚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八)保險車輛上的貨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擊、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九)保險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十)保險車輛在競賽、測試、修理、被盜竊、被搶動、被搶奪期間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十一)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十二)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率)。4.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1.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六)地震、臺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七)火災、爆炸、煙熏;(八)被保險人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九)被保險人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個人隱私的行為;(十)被保險人侵害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以及商業秘密的行為;(十一)被保險人所有、管理的機動車輛、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船舶、起重機械、電梯、升降機、自動扶梯導致的損失。2.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依法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做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但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五)間接損失;(六)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七)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出售、贈與的產品、貨物、商品所導致的損失;(八)因建設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九)患傳染病以及食物、飲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損失;(十)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因從事醫師、藥劑師、美容師、會計師、審計師、設計師、監理師、評估師、律師等專門職業造成的損失;(十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因從事加工、修理、改進、承攬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損失;(十二)停放車輛車內財產的損失或因刮蹭、碰撞、傾覆造成停放車輛的損失;(十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所發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十四)在保險單列明的區域范圍外所發生的任何損失;(十五)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3.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本協議一式貳份。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各持壹份。六、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報案電話:95512以上協議條款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立即執行。七、附件1: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附件2: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附件3: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甲方:成都隆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以保險人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標準條款為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機動車駕駛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凡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二)殘疾或醫療費用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殘疾或醫療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責任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駕駛非機動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一)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非機動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駕駛非機動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二)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非機動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三)醫療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非機動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八)恐怖襲擊;(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十一)非機動車上固定的機具、設備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第八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費。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九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期間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第十七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第十八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第十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身故保險金申請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二)殘疾保險金申請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三)醫療保險金的申請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2保險單原件;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第二十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二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二)保險單原件;(三)保險費交付憑證;(四)投保人身份證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釋義第二十五條【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痉菣C動車】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交通工具,具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疽馔鈧Α恐敢酝鈦淼?、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乙等或二級乙等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專供康復、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肢】指人體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疚礉M期凈保費】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静豢煽沽Α恐覆荒茴A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炯彝コ蓡T】指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員。【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給付表: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保監發1999237號)等級項目殘 疾 程 度給付比例第一級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級九十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級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7)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級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的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0)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30%第五級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兩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11)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12)20%第六級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5%第七級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上述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后,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附件二.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保險人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標準條款為準。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非機動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交通工具,具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準。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責任終止。第三條 經投保人申請并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也可以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駕駛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非被保險人駕駛保險車輛;(二)保險車輛拖帶其他物體;(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四)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五)間接損失;(六)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七)保險車輛與第三方未發生直接碰撞僅由驚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八)保險車輛上的貨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擊、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九)保險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十)保險車輛在競賽、測試、修理、被盜竊、被搶動、被搶奪期間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十一)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十二)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率)。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安全駕駛,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但前述檢查并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費率表的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一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三)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相關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包括:受害人的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等醫療原始單據;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程度證明: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五)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包括:損失、費用清單;(六)保險車輛行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進行處理的事故的,應提供經保險人同意或認可的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七)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受害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保險期間內,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的10%,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免賠后進行賠償;(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的本條款第四、五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累計不超過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第二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四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保險單正本、保費發票。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投保人的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扣除3%手續費后,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對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按短期費率計收,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保險人亦可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對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按日比例計收,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第三十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且保險人已承擔賠償責任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累計賠償限額扣除累計已賠償金額后剩余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釋義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指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附錄:短期費率表保險期間已經過月數(個月)123456789101112年費率的比例()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險期間已經過月數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附件三: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以保險人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標準條款為準。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公眾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區域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本條款第三條所規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六)地震、臺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七)火災、爆炸、煙熏;(八)被保險人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九)被保險人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個人隱私的行為;(十)被保險人侵害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以及商業秘密的行為;(十一)被保險人所有、管理的機動車輛、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船舶、起重機械、電梯、升降機、自動扶梯導致的損失。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依法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決方式做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但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五)間接損失;(六)投保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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