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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規范編制說明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規范編寫組二五年六月目 次一、前言1二、編制目的和緊迫性1三、編制原則和依據21 編制原則22 制定方法和技術依據3四、標準中相關問題說明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32 規范性引用文件33 術語和定義44 總則55 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設置的內容6附錄A 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表(格式)9附錄B、C、D9附錄E10一、前言為了給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管理提供更有力的技術支持,進一步規范驗收調查工作,國家環保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以下簡稱“評估中心”)承擔了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編制說明的編制任務。評估中心在2004年3月正式啟動編寫工作,成立了由技術骨干、資深專家組成的技術規范編制組,于2004年4月底如期完成了技術規范編寫提綱,并于5月份經專家審查討論通過后開始著手技術規范的編寫工作;2004年7月下旬,編制組完成了技術規范初稿的編寫,并在征求有關領導和竣工驗收方面的專家意見后進行了修改;10月下旬在總局召開座談會,征求專家以及部分公路、鐵路、水利等行業代表的意見,會后根據專家和參會人員意見修改形成技術規范和技術規范編制說明(草稿);12月底,在總局召開的生態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單位座談會上,本技術規范分發給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鐵道科學研究院等10家驗收調查單位征求意見,2005年6月,根據驗收調查單位的意見再次修改形成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和技術規范編制說明。本技術規范由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與定義、總則、實施方案的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的編制和附錄七大部分組成,總則包括驗收調查分類管理的要求、驗收調查的工程運行工況、調查重點、調查程序等內容,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的編制單獨分別編寫,對調查內容的設置、采用的調查方法、如何進行編寫、編寫至何種深度,分別予以要求。本規范在設置結構框架時沒有按照生態、水、氣、聲等環境影響要素編排,而是按照調查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分別進行章節編排,主要原因是:從目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驗收調查文件的審查情況來看,什么問題是在實施方案中必須予以明確的、什么問題是需在調查報告中予以回答的,二者界線不是十分明了,審查要求難以把握;另外,從2005年起,驗收調查工作的力度要加大,驗收調查資質隊伍要擴大,更多的初學者將加入這個行業中,對他們而言,將方案和報告的編寫要求分開來要求,更容易學習、掌握與操作,以便于盡早為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為更多的建設項目提供技術咨詢。技術規范的編制主要參考了我國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文件,以及現行的驗收調查工作中已經成熟的一些理論、技術和方法。二、編制目的和緊迫性1、編制的目的和意義(1)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落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保證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工作質量,加強和規范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三同時”檢查工作,為“三同時”跟蹤檢查與管理提供技術支持;(2)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2、編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對建設項目的明確要求,對其跟蹤檢查和竣工驗收是我國獨具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也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建設項目實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日常工作內容之一。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為了遏止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我國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逐步增加了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尤其是鐵路、公路、水利、港口(航道)、油田開發、農業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生態保護與恢復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已逐漸成為主要的評價內容。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開始于勘探、選線、設計階段,重點發生在施工建設期,其影響不僅是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的排放等傳統意義上的“三廢”污染影響,更是對諸如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濕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地的破壞以及水土流失影響等系統性的環境影響。對此類項目進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就不能完全按照工業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所采用的方法,僅憑污染源監測數據來判斷其對環境的影響。與工業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相關單位進行驗收監測并編寫驗收監測報告(表)相似,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也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調查并編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從最早做為試點的第一個項目“小灣水電站”竣工驗收起,以全面調查工程建設與試運行以來造成的環境影響,并以編制調查報告的形式對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管線)、水利、水電、油(氣)田開發、礦山開采等建設項目進行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提供驗收依據已逐漸形成慣例,并在2002年出臺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環境影響調查工作也已經逐步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內容和方法,環境影響調查的作用及優點也已得到了行業主管部門、地方環保局及建設單位的一致認同,為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的“三同時”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環境影響調查工作畢竟還處于初級階段,調查工作如何開展,調查內容如何設置,調查指標如何確定,調查報告如何編寫,如何更準確、更真實地反映出建設項目的工程特征及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等標準化方面的問題日益顯現,調查工作的技術方案急需進一步研究、細化和規范。因此,在對已進行的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及資料的歸納與總結、充分征求有關專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和具有環境影響調查經驗的從業人員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規范,形成一套指導進行此類項目竣工驗收環境影響調查的技術性標準化文件,將有助于推動“三同時”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有效遏制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綜上所述,編制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技術規范,不僅是必要的,也是緊迫的。三、編制原則和依據1 編制原則1.1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規為準繩,從技術角度來貫徹實施上述條例和規定的要求。1.2 滿足不同特點的建設項目的要求,使“規范”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指導性。2 制定方法和技術依據2.1 本規范的編制依據為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等行政規章。具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4.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1998.11.29);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3號,2001.12.27發布,2002.2.1起實施);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38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0.2.22);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示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26號文,2003年)。HJ/T2.1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T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HJ/T2.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T19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2.2 在征求評價單位和地方管理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以往環境影響調查工作進行回顧性調研,了解目前進行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時采用的方法及取得的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為本規范的編制打下堅實的基礎。四、標準中相關問題說明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條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對于以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界定,依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非污染生態影響中規定的生態影響建設項目來分類。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條明確了編制本規范依據的相關法規。當其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對目前在用的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大氣、水、聲、振動、輻射、土壤、固廢等方面的環境質量以及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標準,因涉及面廣,無法列全,未一一列出。對已經作廢的標準不在引用之列。3 術語和定義3.1 生態影響建設項目參照總局13號令中的第十二條的規定和非污染生態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對其進行定義。主要指對生態環境產生非污染影響的建設項目,是為了與工業污染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區別而命名的。3.2 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根據總局13號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編寫,并對驗收調查的工作進行了概括性描述。3.3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第十六條規定,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等統稱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3.4 環境影響審批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第二十二條編寫,在此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審核和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意見統稱為“環境影響審批文件”。但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調查工作,故此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只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不包括環境影響登記表。3.5 驗收調查文件參照總局13號令十一條的規定,將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環境保護驗收調查表統稱為“驗收調查文件”3.6 環境保護措施引用總局13號令中第四條的說法,另外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進一步強調將“建設項目為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出的以新代(帶)老要求而必須采取的治理措施;環境管理措施、制度,包括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及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的環境管理制度” 也列入其中。3.7 環境敏感目標說明驗收調查要關注的環境敏感目標,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需特別關注的目標、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三條之規定外,還強調了對項目建設所關注的保護目標及其變更情況(包括項目建成后新增的環境保護目標)。主要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區域:a) 需特殊保護地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的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等。b) 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物棲地或特殊生態系統、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c) 社會關注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政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地、醫院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d) 敏感點:需特別關注各環境要素的環境保護目標,即對環境變化易于感受且容易引起功能變化、質量變化或社會關注的保護目標。如居民居住區或居民點、各種自然的和人文遺址、珍貴植物(古樹名木)等。4 總則4.1 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分類管理的要求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實施分類管理的要求遵循總局13號令第十一條的規定。由于本規范主要是為指導驗收調查報告的編寫而制訂的,為了同時對規范驗收調查表進行指導,特將對驗收調查表的編制要求和格式進行了統一,并編入附錄A。4.2 驗收調查工況本條具體明確了驗收時對建設項目工況的要求,除必須遵守環境保護行政法律法規有關文件規定外,工況還應具有全面性、代表性。具體說明了建設項目在何種工況下具有代表性可以驗收,并對達不到工況要求的建設項目、具有特殊性的建設項目,以及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的驗收調查如何進行驗收也予以了規定。4.3 驗收調查的工作程序根據驗收調查工作的具體情況,結合驗收調查工作的實際經驗,將驗收調查工作程序按進展情況分為準備階段、初步調查階段、編制實施方案階段、詳細調查階段、編制調查報告階段五個階段,并以流程圖的形式表示,以便更直觀和簡捷。4.4 驗收調查時段和范圍根據工作實踐經驗和工程建設過程,將驗收調查工作分為工程前期、施工期、試運營期三個時段進行調查,其中“工程前期”含有項目立項、可研、初設、環境影響評價等階段,如果一一羅列過于繁瑣,且隨著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也有所變動,因此統一用“工程前期”代替。對驗收調查范圍的確定,主要依據總局13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并對存在工程變更的建設項目的驗收調查范圍如何確定也進行了明確要求。4.5 驗收調查重點明確了驗收調查的重點,調查重點應根據建設項目本身的環境影響特點和項目所在區域的主要環境特征來確定。不同類型建設項目因環境影響特點和方式不同,調查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視項目的具體情況定。如公路、鐵路類項目一般側重于聲環境和生態環境影響調查;油(氣)田開發一般側重于生態環境影響、大氣環境影響、水環境影響(特別是地下水環境影響)、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等;水利、水電項目則關注生態環境影響、移民拆遷問題及其環境影響、水環境影響、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及其環境影響;旅游開發項目還需關注景觀及自然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帶來的環境影響等。4.6 驗收調查標準4.6.1 驗收調查標準確定的原則本條給出了確定驗收調查標準的原則。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影響審批文件,選定適當的驗收調查標準。通常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影響審批文件中確定的評價標準為驗收調查執行標準;同時也可根據不同調查因子及其行業標準,確定相應的參考指標。4.6.2 驗收調查標準的來源考慮到生態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特征,其環境影響往往因項目所處地理位置的不同存在很大差異,無法用統一的定量指標(如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來進行評價。因此,驗收調查標準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慮:一是主要從國家、行業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中對生態方面的要求,如綠化率、水土流失防治等均是可選擇的評價標準;二是將生態環境背景或本底值作為參照標準,如土壤背景值、植被覆蓋率與生物量、水土流失本底值等。4.6.3 驗收調查標準的內容驗收調查標準一般可從三方面確定:生態驗收調查指標、污染源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a) 生態驗收調查指標主要為國家、行業及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文件中對生態環境的要求,主要是從工程本身涉及的和工程涉及影響部分兩方面的指標考慮。由于生態類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存在較大的差異,生態環境的項目涉及森林、草原、荒漠、濕地、河流、湖泊、海洋、農業、城市、土壤、水資源等生態系統,在此無法列全,在實際調查中可針對不同項目的評價對象篩選生態驗收調查指標。b) 污染源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標準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大氣、水、聲、振動、電磁、土壤、固廢等方面的環境質量以及污染物控制和排放標準,可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境影響審批文件、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指標進行評價,對已修訂新頒布的環境標準則采用替代后的新標準進行校核。4.7 驗收調查的原則和方法4.7.1 驗收調查一般原則驗收調查單位作為咨詢機構,應采用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工程前期、施工期、運營期進行全過程調查,因不同的項目規模不同、形式不同,影響也有所不同,所以調查應突出重點,同時也要兼顧一般情況,做到有點有面,重點突出。4.7.2 驗收調查方法在現階段,一般都采用資料調研、現場調查與現狀監測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驗收調查,同時也鼓勵針對一些影響較大的特殊項目采用先進的科技手段和方法,如遙感技術等。5 實施方案和調查報告設置的內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應進行的工作內容主要是依據總局13號令第十六條“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并結合生態影響建設項目的實際特點設置的。5.1 前言簡要闡述項目的情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以及項目的實際工況。5.2 綜述明確驗收調查編制依據、調查范圍、驗收調查標準及調查重點等內容。編制依據除國家和地方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技術規定外,還應有與項目相關的環保技術文件、設計文件、批復文件等;調查范圍、驗收標準與調查重點按總則中相關要求確定,原則上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要求相同,但須根據項目實際影響情況進行調整。這是開展驗收調查工作的基礎,衡量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尺度。5.3 工程調查5.3.1 工程建設過程根據總局13號令第十六條第一款要求設置,通過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的論述,來說明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情況。建設項目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是確定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之一。5.3.2 工程概況對應說明的內容進行了規定,本部分應包括工程位置圖、主要工程內容、生產工藝和污染源排放、以及工程投資情況,重點說明工程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初步設計對比的變更情況。由于工程量的變化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工程影響的變化及環境保護措施的變化,因此,該部分內容是確定環境影響調查重點與分析環境保護措施變化是否合理的基礎。5.4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環境影響審批文件回顧根據總局13號令第四條第二款要求設置本部分內容,通過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結論和建議以及環境影響審批文件的主要要求的回顧,了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的具體要求。對其要求措施的落實情況的核查是驗收調查的重點內容之一,也是確定建設項目是否具備驗收的條件之一。5.5 環保措施落實情況調查根據總局13令第十六條第二款設置該部分內容,同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確定環保措施落實情況調查分為設計、施工、運營三個階段分別進行。該項工作在目前的實施方案編制中沒有設置,但由于該項內容是制定影響調查工作重點、確定調查方法的基礎,調查單位在經過準備階段和現場踏勘階段后一般對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已有初步的了解。因此,在本技術規范中要求將初步調查結果在實施方案中予以體現,以便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方案設置內容合理性的審查時有更多的針對性。另外,在目前編制的驗收調查報告中,一般是將設計和施工期的環境影響調查設置單章進行編寫,但通過長期的編寫情況來看,設計、施工期的環境影響調查與本章節的內容重復較多,因此,在技術規范中將設計、施工期內容納入環保措施落實情況調查中,避免了驗收調查報告內容的重復與累贅。5.6 項目生態影響調查與分析根據總局13號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因此生態影響調查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的重點內容。5.6.1 調查內容為了確定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總局13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六款要求而設置本部分內容,需根據項目的特點,充分利用收集的資料、初步現場踏勘情況,全面考慮建設項目產生的生態影響,涵蓋工程沿線生態環境狀況、工程影響情況、采取的保護措施等內容。5.6.2 調查方法對目前生態影響調查中使用頻率較高的文件資料核實、現場勘察、公眾意見調查等方法進行了系統介紹,使用者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有針對性的采用調查方法。目前生態監測和遙感調查使用較少,但有時為了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保護敏感目標進行環境影響驗證,須對植被、土壤進行監測或采用遙感技術進行對比分析,因此對生態監測的布點和因子選擇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對于累積性影響分析,由于人類對資源的一系列開發活動所引起的生態系統的組織、結構和功能變化,單獨考慮一個建設項目可能環境影響不突出,一般在后評估中進行評價。5.7項目污染影響調查與分析生態影響建設項目不可避免的也會產生一些污染影響,項目性質不同帶來的污染影響也不盡相同,如油氣田開發項目環境影響突出在水、氣方面,而公路、鐵路項目聲環境影響較為重要。 因此,根據總局13號令第十六條第五款、第八款和建設項目的特點設置本部分內容。本部分對水、氣、聲、固體廢物、電磁、振動等污染影響應進行的調查內容和需進行的監測內容進行了規定,同時對應在方案階段予以明確的問題也進行了規定。但具體的監測因子的選擇、監測頻次的確定、監測點位的設置因不同的行業側重的監測內容不同,因此本規范未予以規定,這部分內容將在其后陸續制訂的行業調查規范中詳細規定。值得一提的是,降噪效果監測方面目前一般只考慮對采取防噪措施的敏感點進行監測,原想增加對消聲設備監測其消聲量,按聲屏障聲學設計和測量規范(HJ/T90)要求執行,但此項工作實際操作起來較為困難,且必要性不大,因此未加入。5.8 社會環境影響調查規定了移民環境影響調查和文物保護措施調查的主要內容。一般水利水電項目移民影響較為突出,移民安置處理不當極易引發新的環境問題,如水、氣、固廢的污染以及傳染病的爆發,因此在驗收工作中,移民影響調查主要側重于移民安置區的環境影響和采取的環保措施。文物保護方面側重于環評及批復中要求的措施的落實情況。5.9 清潔生產調查根據總局13號令第十六條第八款設置本部分內容。清潔生產是一項較新的內容,根據2002年6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條對清潔生產的定義(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并參考目前已公布的清潔生產標準中的清潔生產指標,對清潔生產調查內容進行了設置。但對于生態影響建設項目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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