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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規劃管理規定宜春市中心城規劃管理規定 文號 文號 宜府發 2010 11 號 頒布日期 頒布日期 2010 07 30 實施日期 實施日期 2010 07 30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 協調城市空間布局 保障城市規劃實施 改善人 居環境 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以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為宜春市中心城規劃區 包括中心城建成區以及因城市 建設和發展需要 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宜春市中心城規劃區范圍為 靈泉 秀江 湛郎 化成 珠泉 鳳凰 官園 下 浦 金園九個街道和三陽鎮 湖田鎮 渥江鄉三個鄉 鎮 的全部行政區劃管轄范圍 規劃區國土面積為 365 8 平方公里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 應當遵循城鄉統籌 合理布局 節約土地 集約發 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 關注民生 注重提高城鄉服務功能 改善 城鄉人居環境 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 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相結合 建設 發展與環境保護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自然資源保護相結合 現代化建設與保持傳統 風貌相結合 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 國防建設 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 公共安全的需 要 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 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 改 沒有編制規劃的地段不得進行建設 土地利用和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服從規劃管理 建設項目的布局 選址 確定和建設 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市規劃 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市城 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 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 城市規劃的行為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對舉報或控告 應當及時受 理并組織核查 處理 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第六條 宜春市中心城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統一管理 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工作 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宜春市中心城市轄各區的城市規劃部門 是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 受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的初審上報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執法部門 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 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 工業信息產業 國土資源 農業 水利 林業 交通運 輸 財政 民政 環境保護 公安消防 文化 教育 衛生 體育 商業 人防等主 管部門 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依法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街道辦事處和鄉 鎮 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 市城鄉規劃執法部門 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建設行為實施監督 有義務制止違法建設行 為 并及時告知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執法部門 第七條 宜春市中心城城市規劃工作經費需納入市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以保障城 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本市實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宜春市規劃委員會或市規劃審查委 員會是宜春市人民政府進行城市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 市規劃委員會或市規劃審查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 專家和 公眾代表組成 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人數應當超過全體委員會成員的半數以上 委員 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從委員中指定 出席市規劃委員會或市規劃審查委員會會議的專家實行專家庫臨時抽選制度 凡 是對專家本人或所在單位設計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建筑方案審查時 專家應臨時退會 自動回避 確保規劃審批的公開 公正性 市規劃委員會或市規劃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設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負 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宜春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為 一 宜春市中心城區建設項目規劃方案首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 主要 對建設項目方案的規劃布局 規劃指標 臨街立面等進行審查 并提出修改意見 二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 報 宜春市規劃審 查委員會 審查 城市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 重大工程項目等規劃方案需經 宜春市規劃委員會 審查 三 經 宜春市規劃審查委員會 或 宜春市規劃委員會 審查同意的建設項 目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規劃報建手續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法律 法規 規章以及國家 省和本市的技術標 準和規范 堅持政府組織 專家領銜 部門合作 公眾參與 科學決策 并應當遵守 下列原則 一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并與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二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依法批準的上位城鄉規劃為依據 其內容應當符合 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規范以及技術規定 并應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方法和技術手段 三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 測繪 氣象 地震 水文 環境 等基礎資料 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 有義務及時提供相關 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 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目標 城市規 模 空間布局 綜合交通等實際 制定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 批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的具體事務 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宜春市中心城區總體規劃依法批準后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 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綜合交通 水利 林業 生態環境保護 消防 人防 防災減災 教育 衛生 商業 物流 文化 環衛 給水 排水 電力 電信 郵政 能源 戶 外廣告等專項規劃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宜春市中心城區內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報 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規劃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其它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并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初審同意后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批 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要求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自批準之日后三十日內 應當依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市規 劃編制工作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省內的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 鎮總體規劃 應當向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承擔其他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 應當向市城鄉規劃 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 近期為 5 年 遠期為 20 年 城市總體規劃 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報送審批前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其組織編制 的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論證會 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 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收集 整理 研究專家和公眾意見 并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審批的材料中 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批準前 審批機關所屬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 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中心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機關審批前 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的規劃情 況依法隨相關城市規劃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城市規劃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但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文件副本 公眾意見采納情況 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人大審議意見 批準機關審批文件等存檔 公民 法人或 其他組織可以查閱檔案 但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三章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統籌兼顧 量力而行 有計劃 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市規劃 第二十一條 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 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 序 節約利用土地 系統配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 建的關系 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村民生產與生活的 需要 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 不得設立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 第二十二條 城市舊城區的改建 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優化城市 功能布局 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降低建筑密度 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改 善人居環境和市容景觀 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 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有計劃地對 危房集中 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 名鎮 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 應當遵守有 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 發利用規劃 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對地下的交通設施 人防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 市政 管網 需保護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 構筑物等進行統籌安排 并與地面建筑合理 銜接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應當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 發利用的建設項目 應當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獨立開發利用的建 設項目 應當單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 發展方向 和空間布局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五年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對近期建設規 劃進行審查 提出審查意見 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 近期建設規劃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綜合交通 水利 林業 生態 環境保護 消防 人防 防災減災 教育 衛生 商業 物流 文化 環衛 給水 排水 電力 電信 郵政 能源 戶外廣告等專業規劃涉及城市規劃的 應當征求同 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與城市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社會公益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 設施用地 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一 鐵路 公路 港口 機場 道路 軌道交通 綠地 二 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 通信設施 廣播電視設施 郵政設施 氣象 觀測場及探測設施 水文監測設施 地震監測臺站 管道設施 永久性測量標志 三 河道 水庫 水源地 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 森林公園 四 防汛通道 消防通道 核電站 危險廢棄物處理設施 垃圾填埋場及焚燒 廠 污水處理廠 五 學校 醫院 社會福利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 殯葬服務機構 博物館 圖 書館 體育館 場 等公共服務設施 六 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 需要改變或調整用地性質和范圍的 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其中學校 醫院 公 共綠地 風景名勝區 文物保護區 公共體育場 館 停車場 庫 集貿市場 消防設施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動場所的用地性質和范圍的改變 調整 應當經得其它主 管部門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學校 醫療 體育 公共消防設施 綠地等特殊公益性事業用地 在未達到國家 規定的用地指標要求的情況下 其用地性質不得變更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負責的技術審查應當 收取一定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宜春市中心城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城 市新區 工業園區 度假區 城中村 和已納入城市規劃范圍的鄉村等規劃建設 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城市規劃管理權統一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使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 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規劃許可證件 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規劃許可申請時 對申請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應當在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區域進行公告 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要求 聽證的 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規劃許可申請 應當在自受理之 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有公開承諾辦理期限的 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作出許 可決定 符合條件的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或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核發規劃許 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 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 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各項建設用地由市城 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統一的規劃管理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內容是指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 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或規劃條件 按審定的規劃設計文件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用地范圍 核發建設用地規 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 以劃撥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 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 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但項目批準 核準 備案機關應當在項目批準 核準 備案前 書面征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 在項目建議書階段 應當 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參與的意見 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 必須附有市城鄉規劃主 管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否則 投資主管部門不得審批項目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在報送有 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 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 有項目性質 建設規模 選址意向等情況說明的選址申請書 并填寫申請 表 二 建設項目屬于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三 消防 環保 人防 土地 文物等主管部門意見 四 項目建議書 礦產壓覆報告 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節能評估報告 五 擬選位置用地范圍地形現狀測量圖 六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符合條件的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或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核定建 設用地規劃條件 不符合條件的 不得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 理由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辦理建設用地規 劃許可證 期滿需要延續的 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或者未獲得延續批準的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三十四條 宜春市中心城規劃區內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 目 經有關部門批準 核準或者備案后 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申報辦理建設 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 方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用 地 經審批后 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建 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條件及其附圖 三 項目依法批準的相關文件 四 建設項目擬用地范圍內的規劃設計文件 五 需要征求意見的 應當提交相關部門的意見 六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 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 條件 審查建設用地位置和面積 審核規劃設計文件 確定建設用地范圍 符合條件 的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或者審 查不同意的 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建 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 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 申請選址 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告 其內容包括擬選位置和用地面積 工 業及其它重要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 報告 易燃 易爆及有毒化學物的項目需提交公安 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外資項 目需提交對外經濟主管部門的批文 在文物保護控制地帶進行建設 需提交文物保護 部門的意見 二 定點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申請項目的性質 規模 環境要求 分別 會同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實地踏勘 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下 達定點通知 三 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定點后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 目的性質和所處地段 在地形圖上標出道路紅線和擬征土地范圍 擬定規劃條件 報 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條件及其附件 附圖 四 規劃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規劃條件及其附件 附圖的要求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 五 規劃方案審查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 對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初審 并進行現場公示 征求四鄰意見 規劃公示無異議后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經市規劃審查委 員會審查后 符合條件的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 不得核發建設 用地規劃許可證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七 辦理項目審批 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 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附圖和有關文件 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在土地使用 權出讓前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擬定規劃條件 報市 規劃審查委員會或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 分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 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 用權出讓合同的 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 給予賠償 第三十八條 規劃條件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條件說明書及其附圖 規劃條件說明 書的內容應包括出讓地塊的用地面積 用地性質 建筑退界 容積率 建筑密度 綠 地率 建筑限高 日照要求 停車泊位 主要出入口 控制點標高 各類規劃控制線 必要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及建設時序要求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規劃要求 需 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 對城市中心區 重要功能地段 重點景觀區域 主要街道兩側以及重點景區 旅 游度假區 風景名勝區和其他成片開發區域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開展了城 市設計的 城市設計內容應當納入規劃條件 附圖應當標明地塊的區位與現狀 地塊的座標及設計標高 道路紅線座標及標高 出入口位置 拆遷范圍 建筑退界以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建 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批準 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向市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以出讓條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建設 單位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報告 并填寫申請表 二 建設項目批準 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 出讓合同 四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 五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 符合控制性詳 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不符合的 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建 設單位按下列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 建設項目申請 建設單位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規劃條件及其附圖 附件等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 工業及其它重要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 報告 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易燃 易爆及有毒化學物品項 目需提交公安 消防部門的意見 外資項目需提交對外經濟主管部門的批文 在文物 保護控制地帶進行建設 需提交文物保護部門的意見 二 規劃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根據規劃條件及其附件 附圖的要求 委托具有 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 三 規劃方案審查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 對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初審 并進行現場公示 征求四鄰意見 規劃方案公示 無異議后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審查委員會 審查后 符合條件的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 不得核發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五 辦理項目審批 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附 圖和有關文件 向市投資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備案手續 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 理土地權屬文件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取得市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批準用地文件 期滿確需延續的 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內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 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準 文件或者未獲得延續批準的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 不得改變規劃條件 確需變更規劃條 件或者分割土地轉讓的 應當重新申請確定規劃條件 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 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后 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 向市城鄉規劃主管 部門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 不得擅自變更用地性質 容 積率等規劃條件 因特殊需要擬變更的 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二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查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 細規劃的 不予批準 變更內容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申請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 并將變更申請予以公示 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必要時 應當組織聽證會 三 規劃條件的變更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 據 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 的修改條件規定作出決定 符合條件 的 先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法定審批后 重新依據調整后的控 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條件 不符合條件的 不得進行變更 四 依法批準變更的 應當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告知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公 示 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補收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 第四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建設單 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 方可向市國土資源主 管部門辦理臨時建設用地手續 臨時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 不得改作他用或者 轉讓 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構筑物 使用期滿或者建設工程竣工后由使用者負責 拆除所有臨時設施 恢復土地原狀 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期滿確需延期的 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內向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 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臨時建設用地規 劃手續 一 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二 壓占道路紅線 河道藍線或者機場 鐵路 公路建設控制區域 影響道路 交通 公共安全 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三 侵占綠地 廣場 公共停車場 文物保護范圍或者其它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 侵占人防或防洪保護范圍 占用輸配電線路走廊 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 近期管線埋設的 五 法律 法規 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使用規劃道路兩側土地進行建設的 應當按照下列原則承擔征地拆 遷義務 一 在紅線寬度 20m 以下的規劃道路兩側征用土地 用地單位應當承擔該路段 道路紅線寬度 1 2 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費用 二 在紅線寬度 20m 以上的規劃道路兩側征用土地 用地單位應當承擔該路段 10m 寬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費用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調整用地的 決定 第四十九條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城市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侵占以上控制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 第三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 擴建 改建永久性 半永久性和臨時建筑 物 構筑物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服從規劃管理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辦理有關手續后 方能開工 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 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 房屋建筑工程 二 道路 交通 管線等各類市政設施工程 三 廣場 停車場 園林工程 四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 五 城市雕塑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工程 六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下列材料 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 一 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申請報告 并填寫申請表 二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附圖等 三 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 五 需要進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響評價的 應當提供日照分析報告和交通影響 評價報告 六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單位 在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設工程 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并書面出具審查意見及其附圖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應 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報告 并填寫申請表 二 建設項目批準 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 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土地的有關權屬證件 四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的施工圖 五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的審查意見 六 消防 環保 人防等部門意見 七 需要進行日照分析 交通影響評價等的 提供有關技術論證報告 八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九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驗核完畢 符合控制性詳 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分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證 副本 并注明建筑占地面積 建筑面積 建筑層數 建筑總高度等有關內容 驗核不符合的 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副本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筑工程 應當按下列程序辦 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副本 一 建設工程申請 建設單位持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建設項目批準 核準或者 備案的文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附圖 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報告 二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建設單位根據規劃條件要求 提供建筑方案及總 平面規劃圖 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查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并出具審查 意見及其附圖 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 報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 施工圖設計及審查 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及附圖 委 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 建設工程施工圖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同意后 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四 并聯審批 繳交規費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消防 環保 人防 園林 氣象等有關部門現場踏勘 進行并聯審批 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 一單清 繳交規 費 并向國土 城管 監察等部門送達規劃審批告知函 五 設置規劃公示監督牌 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審批要求 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 位置設置規劃公示監督牌 接受群眾監督 六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副本 建設單位持消防 環保 人防 園林 氣象等部門審核意見及規費收取憑證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副本 七 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證 副本 到建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八 規劃驗線 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實地放線后 向市城鄉 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 經現場核實后 方可開工建設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規劃條件進行勘測 設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實施責任制度 第五十六條 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 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副本 后一年內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期滿需要延續的 應 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 期限 不得超過一年 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未獲得延續批準的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五十七條 實行規劃許可審批與規劃技術審查分離的原則 規劃許可涉及的規 劃技術審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負責 第五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工 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在建設項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公布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 確 需修改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 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因修 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臨時占用土地 搭建臨時 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建設單位應當持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 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的決定 并在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使用期限 臨時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超過二層 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期滿 確需延續的 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經批準可以延續一次 期 限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建筑使用期滿 或者因城市建設需要 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 建設單 位應當自期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 臨時建筑物 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使用期滿后未自行拆除的 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六十條 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建設單位的申請 按照土地權屬范圍 審查分期建設的內容 拆遷范圍 分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分期建設的建設工程 應當符合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 面圖 同一建設期的用地內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工程放線前 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 規劃公示監督牌 公示牌應當注明以下內容 一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及其發證機關名稱 二 建設項目名稱 建設規模及主要規劃指標 三 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 四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和立面效果圖 五 投訴 舉報受理途徑和單位 六 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在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前 建設單位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 第六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 應當拆遷或處理地上 地下設施 一時處理不完 又不影響正常使用的 必須征得有關部門的書面同意 拆遷事項未作妥善處理之前 不準開工 因違法施工造成的后果 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施工中如發現地下管線 人防工程 鄰近建筑物的基礎以及其它設施與新建工程 有矛盾時 應當立即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與設施主管部門協商 采取安全措施 作出處理 發現文物古跡 應停止施工 保護好現場 并立即報告文 物主管部門進行鑒別 作出處理后 方可繼續施工 如因違法施工造成的損失 全部 責任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節 城中村 及危舊房改造規劃管理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 城中村 及危舊房改造 應當遵循節約用地 保護耕地的原則 符合城市規劃和服從規劃管理 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方能開工 城中村 及危舊房應當成片統一改造 保護傳統風貌 合理確定拆遷規模 有 重點地改造危房集中 基礎設施落后的地段 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重點清理亂搭亂建 改善建設環境 清理亂搭亂掛 改善空間環境 清理巷道路障及硬化路面 改善路網 結構 清理排水管網 改善排放條件 清理閑屋閑地 改善綠化環境 清理環境衛生 改善人居環境 從而實現道路硬化 排水管網化 路燈亮化 容貌整潔化 空間明亮 化 綠化美化的城市形象 第六十四條 城市紫線范圍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法律 法規 規章和保護規劃 的規定 遵循維護歷史遺存 改善基礎設施 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 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近現代優秀建筑及其他具有一定歷史 科學 藝術價值的 反映城市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 構 筑物應當及時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筑 劃定紫 線進行保護 第六十五條 傳統騎樓街區的保護 更新和改造應當保持原有歷史風貌 更新和 改造的騎樓應當平行城市道路布置 并且保持騎樓建筑界面與城市道路齊平 同時保 持各騎樓單體建筑之間的統一協調 突出騎樓連續的城市景觀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嚴禁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違規建私房 嚴禁非法 買賣集體土地 嚴禁以新農村 城中村 及危舊房改造名義違規建房 危舊房應當 統一規劃成片改造 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且處理意見為停止使用或者 整體拆除 當事人申請維修的 應當按原狀進行修繕 維護不倒不漏 城中村 及 危舊房成片改造區域 應當建設公寓樓集中安置 由袁州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各街 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并按照規劃要求必須完成改造區域內必要的基礎服務設施 第六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因國家重點項目建設或者城市建設的需要 需拆 除房屋及其他設施的 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市場評 估價采取貨幣補償 住宅用房的拆遷安置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由人民政府建設公寓樓集 中統一安置 嚴禁工程建設指揮部 領導小組 劃地交由被拆遷人自行建設 被拆遷人不得以 工程建設指揮部 領導小組 的文件或者街道 居委會的相關證明作為建房依據 第六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 城中村 及危舊房改造審批程序 規劃手續有效 期限原則上參照本章第二 三節的規定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 可證 辦理危舊房修繕審批手續的 需持有中心城區管委會 街道辦事處 鄉 鎮 場 人民政府簽署意見 第六十九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的 城中村 及危舊房成片改造 應事先編制控制性 詳細規劃 在現場醒目位置進行規劃公示后 征求四鄰意見 與相鄰建 構 筑物有 關聯的必須事前與對方協商并簽訂協議 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因違法施工造 成損失的 由違法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十條 公共院落歸所有住戶公共使用 任何人不得以砌筑圍墻 改變使用性 質等方式擴大使用面積 第五節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七十一條 城市空間開發利用 實行統一規劃 統籌安排 綜合開發 合理利 用的原則 充分考慮應急防災 人民防空和國防建設等需要 堅持經濟效益 社會效 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 并符合城市規劃 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七十二條 市政工程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規章規定的要求 并符合 下列規定 一 市政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服從規劃管理 二 市政建設必須根據全面規劃 綜合開發 配套建設的原則 與城市的開發 建設緊密結合 統籌安排 同步或超前建設 三 市政管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市容景觀要求 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線建設 四 市政管線工程應當與城市道路 公路以及沿線建設項目工程統一規劃 綜 合平衡 統籌安排 協調建設 五 市政工程建設應當采用統一的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 六 市政工程應當同步設計 同步實施 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 先深埋后淺埋 的建設程序 第七十三條 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線工程兩大類 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的主要內容是確定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路徑紅線或選址 工程定線 核發建設工 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 新建 擴建 改建下列市政工程及附屬設施 施工前應當取得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附圖 一 城市道路 公路 鐵路 橋梁 隧道 涵洞 人行天橋 地下通道 纜車 擋土墻 架空索道和軌道交通 二 城市廣場 停車場 公交站 場 加油 氣 站 客貨運汽車站 三 給水 排水 熱力 液體燃料 燃氣 空氣和固體運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 電力 電信 有線電視 道路照明設施 電車 交通指揮信號等線路 五 微波通道 無線電收發裝置及其附屬設施 六 江河 湖泊的碼頭 堤防 護砌工程和閘壩等水利 交通工程構筑物 七 地下人防工程 城市廣告媒體等 八 與各類建筑物 構筑物相配套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七十四條 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規劃選址申請 建設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 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 劃路徑或提出選址申請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報市 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 給定路徑紅線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其附件 附 圖 二 規劃方案設計 建設單位根據路徑紅線或選址意見書要求 委托具有相應 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 并在六個月內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市政工程設 計方案 如涉及鐵路 河道 道路 綠化 環保 消防及其他主要設施時 建設單位 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協調 三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自收到市政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 應當在十五個工作 日內進行核驗 符合規劃要求的 核發審查意見書 核驗不符的 不得核發審查意見 書 并書面答復和說明理由 其中對涉及征地的市政工程需先按本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 市政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領按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七十五條 成片建設區域的市政工程 應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 作出市政道路 市政管網工程綜合設計方案 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后 方可辦 理單項市政工程建設審批手續 第七十六條 新建 改建城市道路 橋梁工程 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并遵循 以下規定 一 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寬度 線路走向 豎向標高和橫斷面分 幅要求 二 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并確保暢通 三 城市規劃確定的主干路 次干路應當設置公共交通設施 有條件地段宜設 置公交專用道 四 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通行凈高不得小于 4 5m 人行道通行凈高不得小于 2 5m 五 支路應當與支路 次干路相接 確需與主干路相接的 應當組織右進右出 交通 六 道路紅線與建筑之間的建筑退讓范圍應當作為人流集散 綠化及市政工程 設施預留用地 七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對城市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應當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意見完善交通設施 八 建設用地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 其變坡點不得進入城市規劃道路紅 線內 九 沿人行道設置的行道樹 公交停靠站 垃圾回收箱和公用電話亭 報刊亭 等設施 不得妨礙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視線 路燈 交通標志牌等設施有條件的 應當采用共桿的方式設置 十 橋梁設計應當考慮市政管線布設和防洪要求 易燃 易爆工程管線不宜利 用交通橋梁跨越河道 鐵路等 十一 人行天橋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則上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 十二 城市立交控制范圍內除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外應當進行綠化 十三 嚴格控制城市主 次干道上開設機動車輛出入口 第七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 城市廣場 公交站 場 停車場 加油 氣 站 汽車站等其他交通設施 應當均衡布置 按國家標準配置 滿足正常使用需求 并應 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城市客 貨運站 場 選址和確定規模時 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 影響評估 二 城市規劃確定需要配置公交站 場 的居住區或者居住小區 應當按照規 劃要求配置 并應當做好周邊的交通組織和環保措施 三 公交首 末站原則上應當設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獨立用地上 公交港灣式停 靠站有條件的 宜設置在過街設施附近 四 城市加油 氣 站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每座 加油 氣 站服務半徑宜采用 0 9km 1 2km 五 停車場 庫 出入口應當設置緩沖區間 起坡道不得占用規劃道路和建筑 退讓范圍 嚴格控制直接正對城市主干道路設置停車場 庫 出入口 六 在商業區 交通樞紐區 大型公建區等地段設置的人行過街天橋或隧道 應當設置自動扶梯或者預留設置自動扶梯的條件 七 建設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應當將配套設施納入道路選線方案一并編制詳 細規劃 第七十八條 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 應根據車流量 交通流向等實際需要 增 設左轉彎 右轉彎專用車道 設置導向島 安全島和劃線渠化等 實現渠化交通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規劃技術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按照城市交通規劃 設置立體交叉的主干路交叉路口 應當根據立交的形式和規模 預留遠期修建立體交 叉用地 第七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市政管線工程建設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改 造需要 在市政管線工程專項規劃的指導下 做到超前建設 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在城市規劃區建設各類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埋設 現有架空線也應逐步 改造為地下敷設 電壓等級 35KV 以上電力線除外 二 規劃新建電壓等級 35KV 以下的電力線路 在城市中心地區 高層建筑群 區 城市主 次干道等地段 必須采用地下敷設 規劃新建電壓等級 35KV 以上的電 力線路 在城市重要地區原則上宜采用地下敷設或者在城市規劃區邊緣地上架設 三 給水管 電力線路 熱力管宜在道路西 北側敷設 通信線路 含廣播電 視線路 燃氣管宜在道路東 南側敷設 規劃道路紅線寬在 46m 以上的城市主干路 上同一市政管線應在道路兩側布置 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管線平行布置的次 序宜為 電力電纜 通信電纜 燃氣配氣 給水配水 熱力干管 燃氣輸氣 給水輸 水 雨水管 污水管 四 各種市政管線工程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的原則 有條件的情況下 宜采用共 同管溝或者同溝同井的方式進行建設 五 在道路條件允許的情況下 管線應當優先考慮布置在人行道下 原則上不 得在行道樹綠帶下敷設 六 各類管井頂面標高應與道路設計標高一致 在人行道下設置的管線 其頂 面裝飾應當與人行道鋪筑材料統一 并與道路景觀相協調 七 新建橋梁應當考慮管線的敷設 并且同步設計 同步建設 不能同步建設 的 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八 市政管線應當平行道路中心線敷設 盡量避免橫穿道路 必須橫穿道路時 應當與道路中心線垂直 九 各種市政管線之間及市政管線與建 構 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當符 合附表一 三規定 十 市政管線之間應當盡量減少交叉 必須交叉時 管線之間的最小垂直凈距 應當符合附表二規定 管線之間避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壓力流管讓重力流管 分支 管線讓主干管線 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臨時管線 讓永久管線 十一 市政管線的埋設深度應當根據外部荷載 管材強度與其它管道交叉等因 素確定 管線最小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 1 0m 特殊地點必須加厚覆土 十二 因客觀因素限制無法滿足市政管線的水平凈距 垂直凈距 覆土厚度時 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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