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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F20150212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住 房 城 鄉 建 設 部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說明為了指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簡稱示范文 本)。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組成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三部分組成。(一)協議書示范文本協議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二)通用條件 通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造價咨詢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 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條件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發承包計價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 造價咨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專用條件 專用條件是對通用條件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發承包計價的具體情況,通過雙方 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條件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 項:1.專用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件的編號一致;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條件的修改,滿足具體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 接修改通用條件;3.在專用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件進行細 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 填寫“無”或劃“/”。二、示范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3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可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以及階段性造價咨詢服務的合同訂立。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 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示范文本的內容,約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目 錄第一部分協議書.1一、工程概況.1二、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1三、服務期限.1四、質量標準.1五、酬金或計取方式.1六、合同文件的構成.2七、詞語定義.2八、合同訂立.2九、合同生效.2十、合同份數.2第二部分通用條件.3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31.1 詞語定義.31.2 語言.4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41.4 適用法律.42.委托人的義務.52.1 提供資料.52.2 提供工作條件.52.3 合理工作時限.52.4 委托人代表.52.5 答復.52.6 支付.53.咨詢人的義務.5-7-3.1 項目咨詢團隊及人員.63.2 咨詢人的工作要求.63.3 咨詢人的工作依據.7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74.違約責任.74.1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74.2 咨詢人的違約責任.85.支付.85.1 支付貨幣.85.2 支付申請.85.3 支付酬金.85.4 有異議部分的支付.8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86.1 合同變更.86.2 合同解除.96.3 合同終止.107.爭議解決.107.1 協商.107.2 調解.107.3 仲裁或訴訟.108.其他.108.1 考察及相關費用.108.2 獎勵.108.3 保密.108.4 聯絡.108.5 知識產權.11第三部分專用條件.12 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121.2 語言.12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121.4 適用法律.122.委托人的義務.122.1 提供資料.122.2 提供工作條件.122.4 委托人代表.122.5 答復.123.咨詢人的義務.123.1 項目咨詢團隊及人員.123.2 咨詢人的工作要求.133.3 咨詢人的工作依據.13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134.違約責任.134.1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134.2 咨詢人的違約責任.135.支付.135.1 支付貨幣.135.2 支付申請.135.3 支付酬金.14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146.1 合同變更.146.2 合同解除.147.爭議解決.147.2 調解.147.3 仲裁或訴訟.148.其他.148.1 考察及相關費用.148.2 獎勵.158.3 保密.158.4 聯絡.158.5 知識產權.159.補充條款.15附錄 A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酬金一覽表 16附錄 B 咨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覽表 18附錄 C 委托人提供資料一覽表 19附錄 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設備一覽表 20第一部分協議書委托人(全稱): 開發有限公司 咨詢人(全稱): 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建設工程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事 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樓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投資金額: 萬元 。5 .資金來源: 企業自籌 。6 .建設工期或周期: 13個月。7 .其他: /。 2、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雙方約定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承發包階段的工程量清單預算編制、審核及調整。 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詳見附錄 A。3、 服務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自 2017年 04月 05日開始實施,至 2017年 06月 30日終結。 四、質量標準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 中價協2012011號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 五、酬金或計取方式-29-1 .酬金: 10000元。(大寫)( 壹萬元整 )2 .計取方式: 一次性收費。酬金或計取方式詳見附錄 A。六、合同文件的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如果有);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咨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3.專用條件及附錄;4.通用條件;5.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包括補充協議)均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七、詞語定義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八、合同訂立 1.訂立時間: 2017年 04月 04日。2.訂立地點: 開發有限公司辦公室。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執 二份,咨詢人執 二份。委 托 人:(蓋章)咨 詢 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 理 人 :( 簽 字 )代 理 人 :( 簽 字 ) 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 納稅人識別碼: 納稅人識別碼:住所:住所:賬號:賬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條件1.詞語定義、語言、解釋順序與適用法律1.1 詞語定義 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的建設工程。1.1.2“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預計或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繼承人或受讓人。1.1.4“咨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價咨詢與其他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繼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咨詢人 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詢人根據合同條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項目咨詢團隊”是指咨詢人指派負責履行本合同的團隊,其團隊成 員為本合同的項目咨詢人員。1.1.9“項目負責人”是指由咨詢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 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咨詢團隊工作的負責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 內行使委托人權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詢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咨詢人的金額。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協議書中載明的,咨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咨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咨詢人的酬金。1.1.14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詢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 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 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等情形。1.2 語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1.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如果有);3.專用條件及附錄;4.通用條件;5.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或造價咨詢服務建議書(如果有);6.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1.4 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本合同適用的其他規范、規程、定額、技術標準等規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義務2.1 提供資料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附錄 C 的約定無償向咨詢人提 供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應及時向咨詢 人提供最新的與本合同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委托人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 性、準確性、合法性與完整性負責。2.2 提供工作條件 委托人應為咨詢人完成造價咨詢提供必要的條件。2.2.1 委托人需要咨詢人派駐項目現場咨詢人員的,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 外,項目咨詢人員有權無償使用附錄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2.2.2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 為咨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2.3 合理工作時限 委托人應當為咨詢人完成其咨詢工作,設定合理的工作時限。 2.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應授權一名代表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應在雙方簽訂本合同 7 日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權限范圍書面告知咨詢人。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 表時,應提前 7 日書面通知咨詢人。 2.5答復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和損失由委托 人承擔。 2.6支付 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3.咨詢人的義務3.1 項目咨詢團隊及人員3.1.1 項目咨詢團隊的主要人員應具有專用條件約定的資格條件,團隊人 員的數量應符合專用條件的約定。3.1.2 項目負責人 咨詢人應以書面形式授權一名項目負責人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咨詢團隊工作。采用招標程序簽署本合同的,項目負責人應當與投標文件載明的一 致。3.1.3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咨詢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咨詢工作 正常進行。咨詢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調整項目咨詢團隊人員。咨詢人 更換項目負責人時,應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 換。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咨詢人更換項目咨詢團隊其他咨詢人員,應提前 3 日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3.1.4 咨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詢人更換的,咨詢人應當 更換:(1)存在嚴重過失行為的;(2)存在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5)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6)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詢人的工作要求3.2.1 咨詢人應當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 的團隊人員名單及執業(從業)資格證書、咨詢工作大綱等,并按合同約定的 服務范圍和工作內容實施咨詢業務。3.2.2 咨詢人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按照專用條件約定的份數、 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詢成果文件。咨詢人提供造價咨詢服務以及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符合現行國家 或行業有關規定、標準、規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高于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具體的質量標準,并相應增加服務酬金。3.2.3 咨詢人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除加蓋咨詢人單位公章、工 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外,還必須按要求加蓋參加咨詢工作人員的執業(從 業)資格印章。3.2.4 咨詢人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對委托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建 議或者異議給予書面答復。3.2.5 咨詢人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 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3.2.6 咨詢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造價咨詢服務,不轉包承接的造價咨詢服務業務。3.3 咨詢人的工作依據 咨詢人應在專用條件內與委托人協商明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咨詢服務需要適用的技術標準、規范、定額等工作依據,但不得違反國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強 制性標準、規范。咨詢人應自行配備本條所述的技術標準、規范、定額等相關資料。必須由 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應在附錄 C 中載明。需要委托人協助才能獲得的資料,委 托人應予以協助。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設備的返還 項目咨詢人員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設備的,咨詢人應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終止時將上述房屋及設備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委托 人。4.違約責任4.1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承 擔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4.1.2 委托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咨詢人損失的,委托人應予以賠償。雙 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方法。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 14 天,應按下列方法計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 利率逾期支付天數(自逾期之日起計算)。雙方也可在專用條件中另行約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及支付方法。4.2 咨詢人的違約責任4.2.1 咨詢人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承 擔違約責任。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4.2.2 因咨詢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咨詢人應當賠償委 托人損失。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賠償金額的確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 支付貨幣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涉及外幣支付的,所采用的貨幣種類和匯率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5.2 支付申請咨詢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的提交日期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 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5.4 有異議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咨詢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后 7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咨詢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 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 7 條約定辦理。6.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6.1 合同變更6.1.1 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可進行變 更。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詢人原因導致咨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長、內容增加時,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時間或工作內容應視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由雙方根據委托 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1.3 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頒布或 修訂的,雙方應遵照執行。非強制性標準、規范、定額等發生變化的,雙方協 商確定執行依據。由此引起造價咨詢的服務范圍及內容、服務期限、酬金變化 的,雙方應通過協商確定。6.1.4 因工程規模、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的變化等導致咨詢人的工作量增 減時,服務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方法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6.2 合同解除6.2.1 委托人與咨詢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詢人將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全部或部分轉包給他 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詢人提供的造價咨詢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經委托人催告仍 不能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服務酬金,經咨詢人催告后,在 28 天內仍 未支付的,咨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5) 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實際履行或實際履行已無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雙方可以根據委托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條件。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對方。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咨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詢服務酬金。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其損失的分擔按照合理分擔的原則由合同當 事人在專用條件中自行約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詢人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 其損失由委托人承擔。因咨詢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按照違約責任處 理。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6.3 合同終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條件全部滿足時,本合同終止:(1)咨詢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與咨詢人結清并支付酬金;(3)咨詢人將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交還。 7.爭議解決7.1 協商 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7.2 調解如果雙方不能在 14 日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本合同爭議,可以將 其提交給專用條件約定的或事后達成協議的調解人進行調解。7.3 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專用條件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8.1 考察及相關費用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咨詢人經委托人同意進行考察發生的費用由委托人審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2 獎勵對于咨詢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效益的,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獎勵金額在合理化建議被采納后,與最 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或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雙方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在 專用條件中約定。 8.4聯絡8.4.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8.4.2 委托人和咨詢人應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送達地 點、電子郵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或電子郵箱發生變動的,應 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發生變動。8.4.3 委托人和咨詢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 的往來函件,如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簽收的,視為認可往來 函件的內容。8.5 知識產權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提供給咨詢人的圖紙、委托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的 著作權屬于委托人,咨詢人可以為實現本合同目的而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本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咨詢 人不得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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