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探析保險合同之不可抗辯條款一、案情簡介投保人李某,男,40歲,于2002年6月15日為其母親張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死亡保險金30萬元。根據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的規定,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2005年8月18日,被保險人張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30萬元。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實年齡在先,未查出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證據,于同年11月5日召開了賠款兌現大會,給付賠償金30萬元。2006年1月下旬,保險公司連續接到省保監局、省公司轉來的十幾位群眾的聯名舉報信,信中稱被保險人年齡有假,是保險詐騙。接此報信后,保險公司成立了專案組,并及時向公安局經偵支隊報了案。經查,投保人李某故意隱瞞其母親張某出身的真實時間,即將投保時已經77歲的老母親年齡改小為54歲,使其符合投保年齡,并找其他人代為體檢參保,以及保險事故發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黨申請書等人事檔案材料。保險公司在得知事實真相后,于2006年2月19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與投保人李某之間的保險合同,并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已賠付的保險金30萬元、賠償損失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二、爭議焦點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如下爭議焦點:1、在投保人嚴重欺詐的前提下,能否適用不可抗辯條款;2、保險人能否以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請求投保人返還保險金。三、法律評析(一)投保人嚴重欺詐前提下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 又稱“不可爭條款”或“不可爭議條款”,這一條款規定,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保單簽發之日(或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后,除了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費以外,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時的誤告、漏告、隱瞞等為由,否定保單的有效性。關于2002年10月28日修訂的保險法是否存在不可抗辯條款,理論與實務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2009年2月28日修訂的保險法使這一爭議得以徹底解決,其中第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是本次修訂的重點,也是一個亮點(增加不可爭條款),該條款主要是針對人壽保險,但從其在保險法中的所處體系位置來看“保險合同”之“一般規定”項下,不排除在財產保險當中也可以適用不可爭辯條款的可能。可見,與2002年10月28日修訂的保險法相比,新修訂的保險法不僅引入不抗抗辯條款,而且將其擴展到財產保險當中(如果認為2002年10月28日修訂的保險法存在不可抗辯條款,那么其也僅僅適用人壽保險之年齡誤告情形)。不可抗辯條款是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時情況下享有的撤銷權或解除權的一種限制,以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壽險保單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賴利益,具有很強的倫理價值。投保人基于過失不如實告知,完全可以適用不可抗辯條款,但其在故意不告知(嚴重欺詐)情況下,如果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則容易引發誠信危機及道德風險,各國對此做法不一。德國保險法第163條規定投保人惡意欺詐者不符合不可抗辯條款;加拿大壽險保單中的不可抗辯條款規定:“在沒有欺詐的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單生效已滿2年,或者復效2年之后,保險人不再對保單的有效性進行抗辯”;我國澳門商法典第1041條第3款也規定投保人故意誤告的不符合不可抗辯條款。但美國將不可抗辯條款貫徹的最為徹底,即使在嚴重惡意欺詐情況下也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在美國就曾經發生過被保險人讓他人冒充其進行體檢并最終獲賠的案例,案情是:一個HIV呈陽性的人填寫了一份人壽保險申請書,但他卻讓別人替他參見體檢。壽險公司簽發了一份死亡給付金額為18萬美元的保單。當被保險人在保單簽發2年后死于艾滋病時,保險人試圖以欺詐為由拒賠。但由于不可抗辯條款已經開始生效,保險人最終被判支付死亡保險金。另外,現代西方國家對欺詐情形下拒絕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有時在嚴重欺詐的情況下也允許適用不可抗辯條款。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也順應這一趨勢,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無論是故意(嚴重欺詐)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即使本案投保人李某存在篡改被保險人張某真實年齡,讓別人代替被保險人體檢的欺詐行為,依據不可抗辯條款的發展趨勢及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十六條及三十二條之的規定,本案仍需適用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喪失解除權。(二)保險人合同撤銷權的規制在保險公司因不可抗辯條款喪失解除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否以本案未超過法定撤銷權1年的行使期間(因為保險公司于2006年1月下旬得知撤銷事由),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請求投保人返還保險金,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理由如下:1、從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范圍角度分析。不可抗辯條款是國際保險業的通行慣例,指的是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盡管學界關于不可抗辯條款內涵及外延存在爭議,但一般認為,不可抗辯條款是與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抗辯有關,旨在禁止因投保單中的欺詐、隱匿或重大誤述而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抗辯。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在于禁止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經過法定期間后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抗辯,以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壽險保單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賴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權行使的禁止,與保單有效性相關的抗辯均應被禁止行使。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撤銷權是規定在第三章之中即“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狀態分為四種: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可見撤銷權的行使結果等于否定保險合同效力,使合同恢復到沒有訂立前的狀態,這與不可抗辯條款禁止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經過法定期間后不得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效力)提出抗辯的適用范圍相背離的。故在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前提下,保險人不得行使撤銷權。2、不可抗辯條款與一般合同法中“欺詐使合同得以撤銷”原則相對立,不可抗辯條款的應用排斥可撤銷制度適用空間。受欺詐方的撤銷權雖然受到除斥期間的限制,但其并不因一定期間的經過而消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起算點為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如果當事人一直不知或不應知道撤銷事由,則其撤銷權似乎不能消滅,保險合同一直有效。而不可抗辯條款的可抗辯期間經過,不以保險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可抗辯事由,只要2年期間經過,保險人都將喪失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在客觀上成為不可抗辯的事實。可見,不可抗辯條款突破合同法中“欺詐使合同得以撤銷”一般法理,不可抗辯條款的應用排斥了可撤銷制度適用空間。3、從不可抗辯條款設立的目的及積極作用來看。從不可抗辯條款產生的歷史背景得知,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度過“誠信危機”,重塑保險公司的誠信形象,緩解其與公眾間的不信任關系而出現的。從不可抗辯條款出現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其充分顯示出它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在壽險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1)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有利與平衡保險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維護社會公正。在人壽保險中,作為消費者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在信息資源、專業技能的擁有方面存在明顯差距,二者的實質地位不平等,通過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限制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有效性提出抗辯,有利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2)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有利于增加公眾對保險人信任,促進保險業的良性發展。部分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投保方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如實告知,仍惡意地促成保險合同成立,等事故發生后,才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這時,投保人雖然定期繳納了保險費,但被保險人卻不能得到保險合同應有的保障;或者是保險公司并不知道存在未如實告知,但當事故在若干年發生后,才進行調查發現了不如實告知情況,拒絕對受益人相應賠付;又或者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進行調查,發現投保人存在不如實告知情況,提出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健康等狀況都發生巨大變化,再加上年齡的增長,使得重新投保對于投保人而言將帶來保費大大增加的困難。這樣必然導致公眾對保險人的不信任。通過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帶來的保障能夠合理預期,增加其對保險人信任,促進保險業的良性發展。(3)促進保險人加強內部管理和提高國際競爭力。不可抗辯條款的設立,確實對保險公司權利進行了限制,但同時對其核保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對被保險人的真實情況作出調查,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項條款無疑將促使保險公司加強核保能力,完善經營管理,促進壽險業的健康發展。因為保險公司核保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風險的承擔。在將來全部開放的國際保險市場中,國內保險公司只有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才能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提高競爭力,占有一席之地。如果在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后,允許保險人行使撤銷權,那么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因為保險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從撤銷權人知道應當知道撤銷起計算,那么只要保險人一直不知或不應知撤銷事由,撤銷權一直存在,這將導致一下后果:保險人可以在合同生效數年后,甚至保險事故發生時,要求撤銷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帶來的保障的合理預期落空,對保險人的不信任,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由于撤銷權的長期存在,保險人在合同設立時不認真核保,等到事故發生后,才提出得知欺詐事由,主張撤銷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事故不發生,其仍可獲得保費,故其嚴格核保的積極性喪失,不利于保險人加強內部管理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綜上,撤銷權的存在使不可抗辯條款設立的目的及積極作用蕩然無存。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沒有明確禁止保險人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存在嚴重欺詐情況下行使撤銷權,但從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范圍、規范目的、積極作用及撤銷權制度的特征分析得出,在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行使撤銷權。具體到本案,保險人不能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工業地產整裝技術與環保材料應用
- 工業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策略
- 工業污染源監測及治理方案
- 工業污染防治與循環經濟
- 工業機器人技術及其產業升級策略
- 工業生產中的質量控制與檢測技術
- 工業自動化系統的遠程監控與控制
- 工業機械設備的使用與日常維護
- 工業環境影響評價與法規要求
- 工業自動化與智能工廠的發展趨勢
- 2025年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中考語文二模試卷
- 2025年天津市河西區中考二模數學試題(含部分答案)
- 醫院培訓課件:《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簡介》
- 2025 屆九年級初三畢業典禮校長講話:星河長明共赴新程
- 2025年伽師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招聘考試模擬試題及答案
- 醫院培訓中心管理制度
- GM/T 0009-2023SM2密碼算法使用規范
- 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融合發展路徑研究
- 網約車轉讓合同協議書
- 2024年安徽省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生物試題含答案
- 2024年浙江省中考英語試題卷(含答案解析)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