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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玩具安全ASTMF963 - 96a本標準以固定代號F963發布,緊跟代號的數字表示啟用的年份或最新修改的年份;括號中的數字表示最近復批的年份,右上角的符號表示最新修改或復批后的版本變動.序言本標準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全國認可的玩具安全要求.雖然本標準不排除家長在選擇適合兒童年齡的玩具時應盡的責任,或不同年齡的兒童接觸同一種玩具時家長的監督責任,但是它的運用可將其涉及的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的濫用時發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本標準起初是作為一種非強制性的產品標準在商務部國家標準局主持下制定的,于1976年出版(PS72-76).目前的版本是用來更新安全要求,在參考下面要求后使本標準包括這些要求的內容:已出版的強制性聯邦要求,有關的非強制性標準,涉及潛在危險的一些新要求及基于制造商使用原標準的經驗所進行的技朮修改.此外,在適當的地方更新測試標準以便更多地反映當前美國兒童的人體測量數據.1 范圍1.1 本標準涉及了公眾可能不易認識到的及玩具在正常使用中或合理可預見的濫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險.本標準并不意味著能包羅某一特定玩具的所有可能的危險.除了與產品安全有關,本標準不涉及產品的性能與質量.除標簽要求指出的玩具的功能性危害以及玩具所適的年齡組之外,本標準對玩具中作為功能作用顯示的固有及公認的危險部分不作要求.例如:尖端是針的功能所必須的.對于購買玩具縫紉機的顧客來說,縫紉針的固有危險是人人皆知的,并且這種危險是作為一種常識性的教育傳授給使用者的.1.2 另外,由于采用本標準,當一個坐騎玩具存在與其使用有關的固有危險時(例如,摔倒在人行道上),與其結構有關的可能的危險(快口,暴露的機構等)將減少.1.3 本標準包括14歲以下各年齡組的兒童玩具的要求與測試方法,本標準對不同年齡兒童制定適用的不同要求,這些年齡組反映了危險的性質和預期兒童應付這些危險的智力或/和體力.1.4 本標準不包括下列項目:自行車三輪腳踏車小彈弓尖頭標槍游樂場設備無火藥槍風箏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戲用的業余消遣品藝朮品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戲用的模型物品原料本身或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戲用的臘筆,油漆,粉筆和類似的藝朮材料.然而所有藝朮材料,不論是否玩具的一部分,必須符合條例LHAMA即4.31.1至4.31.3條的要求除外,體育用品野營用品體育設備樂器及家具;然而,上述的玩具仿制品應包括在本標準內(玩具仿制品與這些用品之間通常有明顯的界線,這是公認的.例如;樂器或體育用品和其玩具仿制品之間的界線,決定該項目是不是玩具仿制品取決于制造商或批發商的意圖,以及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的濫用.)動力驅動的飛機,火箭,船只及陸地車輛模型,但其玩具仿制品包括在本標準內.1.5 玩具年齡標示和玩具包裝的一般準則規定在附錄A1中1.6 有關包裝和運輸的情況規定在附錄A2中,附錄A3中的表為本標準適用于不同玩具種類的要求準則.1.7 本標準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標題章節 標題章節 范圍 1 參考文件2 朮語 3 安全要求4材料質量 4.1 易燃性 4.2毒性 4.3 電熱能 4.4脈沖噪音 4.5 小對象 4.6可接觸邊緣 4.7 可接觸尖端 4.8突起 4.9 釘和緊固件 4.10金屬絲或桿件 4.11 包裝薄膜 4.12繩和橡皮筋 4.13 輪,輪胎和軸 4.14折疊裝置和鉸鏈 4.15 機械裝置的孔間隙和可觸及性 4.16穩定性和超載要求 4.17 封閉的空間 4.18摸擬保護裝置 4.19 彈射玩具 4.20搖鈴 4.21 橡皮奶咀 4.22擠壓玩具 4.23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 4.24供連接在童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 4.25 玩具柜 4.26 電池驅動玩具 4.27 漂浮玩具 4.28 嬰兒推車和童車玩具 4.29 填充玩具和豆袋類玩具 4.30 藝朮材料 4.31 玩具槍標記 4.32 汽球 4.33 彈子 4.34 球 4.35 學前玩偶 4.36 絲球 4.37 安全標識要求 5 使用說明 6 制造商的標志 7 測試方法 8概述 8.1 有毒物含量的測試 8.2 溶解可溶性物質的方法 8.3 清潔度和防腐性能的試驗 8.4正常使用試驗 8.5 濫用試驗 8.6沖擊試驗 8.7 部件移取的扭力試驗 8.8部件移取的拉力試驗 8.9 壓縮試驗 8.10輪胎移取試驗和咬接式輪軸組合的移取試驗 8.11 撓曲試驗 8.12 口動式玩具的試驗 8.13 玩具箱蓋和關閉件的試驗 8.14 彈射玩具 8.15 乘騎玩具的穩定性試驗 8.16識別 9年齡分組準則附錄A1包裝和運輸附錄A2各類玩具的要求準則附錄A3系在嬰兒床或游戲圍欄上的玩具的設計準則 附錄A4玩具的易燃性測試程序附錄A51.8 用in-1b單位表示的數值為標準數值,括號里的數值僅作參考.1.9 下述預備聲明僅涉及本標準章節8中的測試方法部分;本標準并非意味針對所有與其使用有關的安全問題,使用本標準者有責任建立合適的安全及健康的操作程序,并在使用前決定受控限量的適用性,2參考文獻2.1ASTM標準 D374固態電絕緣體的厚度測試方法 D642確定裝運容器零部件及單位負載的抗壓力的測試方法 D775載物箱的跌落試驗 D880裝運容器及裝置的沖擊試驗 D999裝運容器的震動試驗 D1193 水試劑的標準要求 D2240 橡膠性質的測試方法硬度測定 D3421 氯乙烯塑料中的混合增塑劑的萃取和分析方法 D4236 對造成慢性健康危害的標示藝朮材料的測定方法 F1313 橡皮奶嘴上奶頭中易揮發的n-亞硝胺會含量規定2.2 ANS1標準Z315.1 三輪腳踏車的安全要求 C18.1鈕扣電池和干電池的美國國家標準要求2.3 聯邦標準 15 CFR 1150仿真玩具和仿制玩具槍的標志 16 CFR 1303含鉛油漆和某些含鉛油漆消費品的禁令 16 CFR 1500 危險物品條例規則,包括以下部分: 1500.3(c) (6) (v1) 易燃固體的定義 1500.14 (b) (8) 有害藝朮材料的標示 1500.18 禁用的玩具和其它供兒童使用的禁用物品 1500.19 供兒童使用的貼錯標識的玩具與其它對象 1500.44 測定極易燃和易燃固體的方法 1500.47測定玩具火藥帽產生的聲級的方法 1500.48測定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 中利尖的技朮要求 1500.49測定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中金屬或玻璃利邊的技朮要求 1500.50-53供兒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仿真使用和濫用測試方法1500.83小包裝袋小危害及特別情況的豁免 1500.85 免歸為禁用的危險物品1500.86 免歸為禁用的玩具或其它供兒童使用的禁用物品16 CFR 1501識別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含可引起窒息,吸入或咽下危險小部件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方法16 CFR 1505供兒童使用的電動玩具或其它電動物品的要求16 CFR 1510搖鈴的要求 16 CFR 1511橡皮奶嘴的要求16 CFR 1610服裝紡織品的易燃性標準 21 CFR 110制造,處理,包裝或貯存人類食物的現行良好操作規范 21 CFR 170-189供人類食用的食物 49 CFR 173.000, 109C級炸藥的定義 SS-T-312B 天然瀝青,橡膠,乙烯,石棉乙烯的片材,板材3 朮語3.1 本標準指定用語的描述 (單位:英寸) 圖1可觸性探頭 3.2 a b c d e f g(0-36個月的兒童包括36個月) 探頭A .110.220.1020.577.1731 1 18 9/32(37-96個月的兒童包括96個月) 探頭B .170.340.1510.760.2260 11/2 1725/323.1.1 可觸性能被在16 CFR 1500.48及16 CFR 1500.49規定的探頭接觸的任何玩具部分,探頭的使用方法見16 CFR 1500.48 (c) .可觸性探頭的說明見圖1. 3.1.1.1 討論為兩個年齡組的兒童提供了兩個尺寸不同的探頭.3.1.2藝朮材料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裝出售或提供的,適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視覺藝朮或圖畫藝朮作品的任何階段使用的物品,該定義包括藝朮品組成部件在內的物品,例如:油漆,油畫布,墨水,蠟筆,粉筆,焊料,焊劑,紙,粘土,石頭,線,布及照相膠片. 還包括與最終藝朮品制作緊密相關的物品,例如:刷子,刷凈器,溶劑,陶瓷爐,絲網印刷,模具,模具制造材料及攝影用的顯影劑.3.1.3球指設計成或打算用作擲擊踢滾跌反彈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橢圓形對象,朮語”球”包括任何通過繩,橡皮筋或類似繩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橢圓形對象.朮語”球” 還包括設計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個面連接成一個圓球卵形或橢圓形的多邊對象.朮語”球”不包括永久性密封于彈子機,迷宮和類似外部容器內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據16 CFR 1500,53測試時,球不能從外部容器取走,則屬于永久密封.3.1.4 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邊緣或結合處出現的粗糙部分3.1.5 繩索一根細長的,柔軟的材料包括單纖維絲,編織和捻搓的繩,粗繩,塑料紡織帶,絲帶及那些通常被稱為線的纖維狀材料 3.1.6 卷曲邊緣鄰近邊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與底片形成小于90角的邊,如圖2所示. 圖2卷曲邊緣圖標 圖3折疊邊緣圖標 圖4鉸接線間隙變化圖 3.1.7 發射裝置釋放并推進一個彈射物的無生命系統. A: 鉸接線間隙3.1.8 危險邊緣在玩具的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的濫用時能產生不合理傷害的危險的可接觸邊緣,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屬和玻璃邊緣如不能通過16 CFR 1500.49規定的銳邊試驗,則被定義為潛在的危險邊緣,非金屬和玻璃的其它邊緣在通常使用條件下經接觸為銳利時,被定義為潛在的危險邊緣.3.1.9彈性在以不低于20in.(510mm) / min.的測試速度被拉長至少10%后,能立即完全地回復到原來盡寸和形狀的材料. 3.1.10 斜薄邊材料在剪切或切割過程中產生的斜薄邊(或厚度由中間向一邊逐漸減小)3.1.11 溢料在模具合箱的嚙合部分溢出的過剩材料.3.1.12 折疊機構由鉸縺轉軸折疊或滑動部件組裝的機構,在使用時能產生壓剪擠或切割動作.3.1.13 危險在正常使用時或由于合理可預見的濫用產生不合理的傷害或致病危險的任何玩具特性. 3.1.14 折疊邊緣鄰近邊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體方向折疊大約180,并與主體薄片平行而形成的邊.如圖3所示.3.1,15 鉸鏈線間隙玩具的固定部分和沿轉軸線或鄰近轉軸線的活動部分之間的距離.見圖4的尺寸. 3.1.16 脈沖噪音噪音水平變動的最大間隔大于1秒鐘的噪音3.1.17 搭接一條邊與一平行表面部分重疊形成的搭接,但在整個長度上并非所有的點都機械地結合在一起,如圖5所示. 圖5幾種類型的搭接 圖6卷邊的邊緣3.1.18乳膠汽球由設計來可充注空氣或氣體的乳膠袋組成的任何玩具或裝飾品,該朮語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動的可充氣的兒童玩具,例如筏水袖泳圈或其它類似對象.3.1.19彈子由硬性材料構成的球體,例如:玻璃瑪瑙大理石或塑料,用于各種兒童游戲中.一般作為玩物或標識,朮語“彈子”不包括永久地封于玩具或游戲機內的彈子.彈子根據16 CFR 1500.53測試,如不能從玩具或游戲機內取出,則屬于永久封閉.3.1.20正常使用按照玩具附有的說明進行使用的方式,由傳統與習慣所決定的使用方式,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3.1.21兒童化妝品供14歲以下兒童使用和將他們作為銷售對象的物品,用于擦,灑或噴在身上,進入人體或以其它方式附著在身上,以達到清潔,美化,改善或增加魅力或改變形象的目的.3.1.22危險利尖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預見的濫用過程中產生的不合理傷害的可觸性利尖.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尖端如果不能通過16 CFR 1500.48中規定的利尖試驗,則被認為是潛在的危險.3.1.23 絲球中心夾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的一段或一束纖維紗線或線條.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3.1.24主要展示面指零售包裝或容器,箱或自動售貨機的展示面,即設計來對意欲購買的顧客是最顯眼或最容易發現的側面或表面.3.1.25 彈射物由發射機構推進的物體,該發射機構在使用者的控制下能貯存和釋放能量.3.1.26 危險突起由于材料或/和結構的原因,兒童跌倒在上面會造成刺傷的突出物.對眼睛或/和嘴巴的刺傷不包括在本定義之內,這是由于通過產品設計不可能消除對身體這些部位的刺傷.3.1.27保護帽或蓋附在潛在的危險邊緣或突出物上以減小傷害的可能性的部件.3.1.28 保護頭附在彈射物撞擊末端上的部件,當彈射到人體上時可最大限度地減小傷害,同時也可防止彈射物撞擊目標時對自身造成的傷害,提供使彈射物吸在目標上的方法(如吸杯)防止對無生命物體的損傷3.1.29合理的可預見濫用兒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況,例如:故意拆散,跌落,或不按預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仿真使用及濫用試驗見16 CFR 1500.50,1500.51,1500.52及1500.53(不包括每部份(c)節的,咬嚙試驗).3.1.30 剛性根據測試方法D2240的最新校訂本進行測量時硬度超過70肖氏A級的材料.3.1.31 卷邊的邊緣鄰近邊的薄片部分卷成一弧形并與主體形成一個90-120角度的邊,如圖6所示.3.1.32擠壓玩具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手握柔軟玩具,通常裝有發音部分,彎曲或擠壓玩具迫使空氣通過一開口能使發音部分產生聲音,當放開后玩具能恢復到原始形狀.3.1.31 玩具任何為14歲以下兒童設計,制造或銷售的作為玩耍的物品.4 安全要求4.1材料質量玩具可能用新的或復處理過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復處理過的材料,必須將其精制以使其危險物含量符合4.3.1的要求.4.2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上述易燃定義按照聯邦有害物質條例(FHSA) 16 CFR 1500.3 (c) (6) (V1)的規定.為達到試驗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 CFR 1610的要求.玩具易燃性的測試規程,即對16 CFR 1500.44的說明在附錄A5中.4.3毒性4.3.1有毒物質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須符合FHSA以及根據FHSA所頒布的有關規定.16 CFR 1500.85中列出了不屬FHSA規定的某些種類的玩具,上述有關規定對有毒的腐蝕性的刺激性的敏化的產生壓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質規定了限量.8.2為測定有毒物質含量的參考方法,應注意的是,有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嚴格.4.3.2食品的制造和包裝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都必須符合關于人類食品制造加工包裝和貯存的衛生操作條例21 CFR 110.4.3.3 非直接食品添加劑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有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70-189.4.3.3.1 供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的標簽由供與食品接觸的部件組成的玩具,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必須根據5.8的要求貼上標簽.4.3.3.2 陶瓷中鉛鎘含量用來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須符合FDCA中402 (2) (c)和FDA產生合格方針導則中的有關要求.4.3.4化妝品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FDCA中代碼為21 CFR的有關要求,其中適用于化妝品的規定見21 CFR 700-740.對于化妝品中色素的有關規定見21 CFR 中737481和82. 4.3.4.1另所有玩具化妝品須符合本標準和FHSA條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和50.3 (b) (4) (ii).4.3.4.2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將作為兒童用品現行規定的補充.4.3.5油漆和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必須符合根據消費者產品安全條例(CPSA)頒發的關于鉛含量的規定16 CFR 1303.4.3.5.1 本規定禁止使用鉛含量(計算成金屬Pb)超過油漆總的非揮發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點零六(600ppm)的含鉛或鉛化物的油漆或類似的表面涂層.4.3.5.2 此外,表面涂層材料中銻砷鋇鎘鉻鉛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質的金屬含量與其固體(包括顏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應超過表1所給出的相應數值.在將分析結果與表1中的值比較,確定符合性之前,應將它們根據8.3.4.3中的測試方法進行調整.可溶性含量必須按照8.3規定,通過溶解固體物質(包括顏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進行測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轉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 單位:ppm(mg/kg) 元素鉛(Pb)砷(As)銻(Sb)鋇(Ba)鎘(Cd) 鉻(Cr) 汞(Hg)硒(Se) 含量90256010007560 60 5004.3.6玩具化妝品液體糊劑凝膠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的化妝品和液體,凝膠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動有機物質由于清潔度不夠,保質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險.本要求為上述物質在使用中不產生微生物降解的情況下就清潔度和承受長期保質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標準.4.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須根據USP純水的細菌標準來制備注1 : 小心: 制備純水有不同的方法,每一種方法都可能對最終產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產設備是合格和無菌的,那幺通過蒸餾生產的純水是無菌的.而另一方面,對離子交換柱和反相滲透儀要特別注意,因為它們為微生物污染制備系統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場所.因此,需要經常進行檢測,特別是當這些裝置停止運轉超過幾小時后再使用時.4.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的配方必須使上述物質在保質期和合理可預見的使用中不能產生微生物降解,4.3.6.3 對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質以及他們的組成成份的清潔度必須符合8.4.1.對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必須根據8.4.2來評估.4.3.7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來自昆蟲鳥嚙齒動物或其它動物寄生蟲侵擾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規范中可能產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屬屑.確定不良材料的測試方法見法定分析化學家協會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章.另外,無論是天然還是合成的纖維填充料都應滿足賓夕法尼亞洲關于填充玩具的容許量規定的標題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4.3.8DEHP (DOP)奶嘴,搖鈴和咬圈DEHP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鄰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鄰苯二甲酸二辛酯).為避免痕量DEHP(DOP)影響分析結果,當按照D3421進行測試時,在測試結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達到固體物質總量的百分之三.4.4電/熱能 由額定電壓120V的分流電路操作的玩具必須符合根據FHSA發表的16 CFR 1505的要求4.5脈沖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測量時,玩具不能產生瞬間聲級超過138分貝(20微牛頓/平方米)的脈沖噪音.聲級測量必須采用16 CFR 1500.47規定的儀器,測量時玩具和儀器與墻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礙物相距都必須至少為1米.玩具在按本標準8.5至8.10的規程進行試驗后,其聲級同樣不能超過以上要求.玩具火藥帽(TOY CAP)在按16 CFR 1500.47測試時,其聲級水平不得超過138分貝,如果玩具火藥帽(TOY CAP)在按上述方法進行測量時聲級水平超過138分貝,必須按16 CFR 1500.86 (a) (6)要求有警告說明和給CPSC的通知4.6小對象 本條款的要求系為減少小對象對36個月以下兒童造成的攝入或吸入危險圖7小零件測試圓筒 圖8 搖鈴,擠壓玩具和出牙器的補充試驗裝置 圖9 銳利邊緣測試原理圖4.6.1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應符合16CFR1501的要求.如何確定哪一類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關標準見16CFR1500.60,1501和本標準附錄A1中部分內容. 16CFR1501的部分章節指出,玩具(包括可移取脫落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在不受壓力情況下不得小到能完全放入圖7所示規定盡寸的圓筒內.執行本條款時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擠壓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塊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紙片纖維沙線絨毛橡皮筋和線則不在本要求范圍之內4.6.1.1 在按第八條款進行使用和濫用的前和后,這些要求也適用于確定小件的可接觸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從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發聲部件,按扭,或小片.4.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氣球書籍和其它紙制品;書寫材料(蠟筆粉筆鉛筆鋼筆);唱片;造型粘土及類似制品;指甲顏料水彩顏料或其它顏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單已列明于16 CFR 1501.3.4.6.2口動式玩具 本條款要求涉及通過吹和吸反復開動的玩具,如發聲器.用嘴開動的玩具如含有松動的對象,如口哨中小球或插入件如發聲器中的簧片,按本標準條款8.13的程序,當空氣從吹口處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時,玩具內所含可置入圖7所示圓筒的松動對象不得從中脫離.8.13程序也必須適用于能置入口中或被嘴蓋住的空氣出口處4.6.2.1. 充氣玩具內的小對象在充氣或放氣時不得從玩具上脫離.4.6.3供至少3歲(36 個月)但小于6歲(72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機,應符合16 CFR 1500.19的要求除紙打孔游戲機和類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歲(36 個月)但小于6歲(72個月)兒童使用并含有小對象的玩具和游戲機應根據5.10.2要求標識.4.7可接觸利邊 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含潛在危險的利邊,供成人組裝以及在組裝前含有未經保護有潛在危險的利邊的玩具,必須應按5.9加貼標識.4.7.1含潛在危險的金屬利邊和玻璃利邊的定義見16 CFR 1500.49.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規定經過使用和濫用試驗前或/和后應符合本要求. 圖9為利邊測試儀4.7.2供48個月至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潛在危險的邊緣如系玩具必需的部份,必須按5.2規定加貼警告標簽.4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觸及危險利邊.4.7.3金屬玩具 可觸及的金屬邊緣,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險的毛刺和斜薄邊或者必須將金屬邊折疊卷起,或形成螺旋邊或用永久固定裝置或涂層覆蓋. 注2不管邊緣用何方式處理,必須符合4.7.1的銳邊技朮要求,如果使用保護裝置,上述裝置8.5至8.10的適用的程序進行測試后不能脫離.4.7.4模塑玩具 模塑玩具的可觸及邊角或模子接口處應無由毛刺和溢料產生的邊緣,或者應被保護使危險邊緣不外露.4.7.5外露的螺栓和螺紋桿 如果螺栓和螺紋桿的末端為可觸及,螺紋不能有外露的危險利邊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須由光滑的蓋帽覆蓋,使危險的利邊和毛刺不外露這種保護蓋帽不管在按8.7進行適用的沖擊試驗是否能跟平面相接觸,都必須按8.10進行壓縮試驗.保護蓋帽還必須經過8.9的拉力試驗和8.8的扭力試驗.4.8可觸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下原因產生的可觸及潛在危險利尖:玩具的結構,緊固不良的裝配零件,如金屬線銷釘U形釘;裁切不良的金屬片;螺絲的毛刺帶毛刺的木件.供成人組裝以及在組裝前可能含有潛在危險利尖的玩具必須按5.9加貼標識.潛在危險利尖定義見16 CFR 1500.48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按8.5至8.10的使用和濫用試驗前或/和后應符合本要求. 利尖測試儀見圖104.8.2供48至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觸及的有潛在危險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縫紉玩具中的針,必須按5.2規定加貼警告標簽供4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觸及的功能性利尖.4.8.3木材 在按8.5至8.10適用程序進行測試前和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觸及的表面和邊緣不能有毛刺. 圖10銳利尖點測試器4.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歲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中的潛在危險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減少當兒童跌在剛性突起時可能產生皮膚刺傷的危險,例如未受保護的軸端操作桿裝飾物.由于眼睛和嘴內部的極端敏感性,本要求沒有也不準備對身體的這些部位提供保護如果突起物顯示對皮膚產生刺傷的潛在危險,必須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如將金屬線末端彎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護帽或蓋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玩具按8.5至8.10試驗的前后都必須符合本要求.4.10釘和緊固件 釘和緊固件不得產生銳尖銳邊攝入或突起的危險.釘和緊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觸及.用做軸的釘和緊固件的附加要求見4.144.11金屬絲和桿件 用在玩具內部的金屬絲和桿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后可觸及,其末端必須加以處理以避免存在潛在危險的尖端和毛刺,必須折彎或用光滑的保護帽或蓋來保護.用在玩具中起增加剛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屬絲或其它金屬材料.如果可用適用的最大外力彎曲60角,按8.12進行試驗時不能斷裂而產生危險尖端邊緣或突起危險.在組件(金屬絲或桿)主軸距組件(金屬絲或件)與玩具主體交叉點的2+0.05in (50+1.3mm)處,如果組件長度不足2in(50mm)時則在組件末端處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須如下誤差+0.5 1b(+0.02kg):10 1b (45N) 18個月或以下兒童的玩具151b (67N) 18個月以上至96個月兒童的玩具4.12包裝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于薄的包裝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險.用做玩具包裝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軟性塑料薄膜袋和軟性塑料薄膜的額定厚度必須為0.00150in (0.03810mm)以上,但實際厚度絕對不能少于0.00125in (0.03175mm),厚度的測定必須按試驗方法D374中的方法C進行.本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4.12.1周邊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長小于14in (360mm)的袋子.4.12.2周邊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長為14in (360mm)或以上,袋長度和完全拉伸后的袋口周長總和小于23in (584mm).4.12.3額定厚度小于0.00150in (0.03810mm)包裹玩具的收縮薄膜,一般當顧客打開包裝時薄膜就被破壞.4.13 繩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減少可能由可觸及的繩和橡皮筋引起的纏繞和勒傷危險.本要求適用于按8.5至8.10的使用和濫用試驗和前后4.13.1玩具上的繩和橡皮筋 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見4.13.2)上含有或系有的繩和橡皮筋,在松馳狀態和承受5 1b (2.25kg)的重荷時測量,其最大長度必須小于12in (304mm).如果繩 橡皮筋或多段繩/橡皮筋可纏結或/和形成環狀而與玩具的任何部位連接,包括在繩/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著件,在51b (2.25kg)的重力作用下,環的周長必須小于14in (356mm).4.13.1.1 自縮拖拉繩 供18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繩索牽引機構的可觸及繩索,除直徑為或小于1/16in (2mm)的單纖維繩外,在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縮的位置而繩索垂直懸掛并完全伸直時,施加21b(0.9kg)重荷時回縮距離不得超過1/4in(6mm).直徑為1/16in(2mm)或以下的單纖維繩在按上述方法測試,在承受11b (0.45kg)的重荷時不應回縮.4.13.2拖拉玩具 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長度超過12in(300mm)的繩和橡皮筋,不能有可能使繩子或橡筋纏繞成環狀的珠子或其它附件.4.13.3飛行裝置的繩和線 系在用來玩耍的飛行裝置上超過6ft (1.8m)長的風箏繩和手牽線,在相對濕度不小于45%溫度不小于75 F(24C)條件下用高壓電阻擊穿表測量時,電阻值必須超過108.cm.4.14輪輪胎和輪軸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時小輪子或輪胎脫離可能引起的攝入危險(如4.6所述),以及玩具上在濫用時可能從玩具上脫落的輪子組合部件上的突起輪軸產生的劃傷或刺傷危險.本要求必須用于供9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預先裝配好的和拆裝的玩具的運輸輪.本要求沒有考慮小輪子和小軸產生的攝入危險,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玩具的上述危險見4.6;對于拆裝玩具,必須在顧客使用簡單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專用工具組組裝好的狀態下進行測試.按8.5至8.11進行使用和濫用試驗后輪子輪胎或軸不能產生3.1.193.1.21和4.6.1分別規定的劃傷刺傷或攝入危險.4.15折疊裝置和鉸鏈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來承載兒童體重玩具中使用的折疊裝置和鉸鏈可能引起的壓傷劃傷和夾傷的危險.如折疊機構或鉸鏈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動面產生剪軋動作;兩個鉸鏈部件在鉸鏈線上的間隙變化,以致在鉸鏈某個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讓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載兒童重量的玩具卡車車身運土機械和類似玩具中門邊或轉軸或鉸鏈部件間隙變化所產生的,一般人公認和熟悉的危險.在按8.5至8.10進行試驗后玩具必須符合4.15和4.15.2規定的要求,玩具箱的要求見4.26.4.15.1折疊裝置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試驗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疊裝置支架或撐桿來承載兒童重量或相應重量時,必須有安全制動裝置或鎖定裝置以防止對象意外或突然的活動或倒塌,或者在對象突然活動或倒塌時必須有足夠的間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腳趾被壓傷或劃傷.4.15.2鉸鏈線間隙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過1/2 1b (0.2kg)的活動部分在鉸鏈線上有縫隙或間隙時,如果在鉸鏈線上的可觸及間隙可插入直徑為3/16in (5mm)的圓桿,則在鉸鏈線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須可插入直徑為1/2in (13mm)的圓桿.4.16孔間隙和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間隙變化可能產生的危險,玩具在按8.5至8.10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4.16.1至4.16.6列出的各個夾傷間隙的要求反映可能出現的各種套入或夾傷的類型.4.16.1活動部件間的可觸及間隙 本要求只涉及供9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活動件間的間隙該間隙存在夾傷或壓傷手指或其它人體部位的潛在危險.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輪子和剛性的凹槽護板或乘騎玩具輪子和底盤的徑向間隙或電動發條慣性驅動的玩具的驅動輪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觸及間隙可插入直徑為3/16in (5mm)的圓桿,則必須可插入直徑為1/2in (13mm)的圓桿以防止手指夾入.4.16.2剛性材料上的圓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玩具金屬片和其它剛性材料上可觸及孔洞而引起夾住手指的危險(可能切斷血液循環).(一般認為非圓形孔不會對夾住的手指產生切斷血液循環的嚴重危險).厚度小于0.062in (1.58mm)的任何剛性材料上的可觸及的圓形孔洞如果可插入直徑為1/4in (6mm)的圓桿,插入深度為3/8in (10mm)或以上,則必須也可插入直徑1/2in (13mm)的圓桿.4.16.3鏈和皮帶 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鏈的鏈節之間或鏈和鏈輪之間或滑輪和皮帶之間而引起夾傷的危險.4.16.3.1 支承鏈 供36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用來支承兒童重量的鏈,如懸掛座位或類似的室內裝置.如果可觸及而且在松馳狀態時兩個鏈節間可插入直徑為0.19in (5mm)的圓桿,如圖11則必須加保護罩.圖11鏈節的間隙4.16.3.2乘騎玩具的鏈或皮帶 乘騎玩具上的動力傳動鏈和皮帶必須加保護罩.4.16.4機械結構的不可觸性 供60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發條電池慣性或其它動力驅動機構不能有可觸及的存在夾傷或劃傷危險的部件.(對于圓洞的要求見4.16.2)4.16.5發條鑰匙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鑰匙與玩具主體的間隙而引起夾傷或劃傷的危險.本要求適用于使用發條鑰匙的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這種發條鑰匙在機械裝置展開時旋轉,本要求適用于其桿上連有平板并從剛性表面突出的鑰匙,而不適用于使用扭力的圓形旋鈕鑰匙.如果鑰匙爪形把手與玩具主體的間隙可插入直徑為0.25in (6mm)的圓桿,在鑰匙任何位置的間隙也必須可插入直徑0.5in (13mm)的圓桿.對于本條款所涉及的鑰匙,其爪形把手上不能有可插入直徑為0.19in (5mm)圓桿的開口.4.16.6盤式彈簧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腳指被含彈簧的玩具夾傷或壓傷.組成用來支承兒童重量的部件的盤式彈簧(壓簧或拉簧),加保護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預見濫用時可觸及,下列情況之一除外;4.16.6.1不能自由插入直徑為0.12in (3mm)的圓桿,或4.16.6.2在彈簧先承受3 1b (1.4kg),再承受70 1b (32kg)重物的作用過程中的所有點上相鄰兩彈簧間可自由插入直徑為0.25inch (6mm)的圓桿.4.l7穩定性和超載要求4.17.1乘騎玩具和座位的穩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容易傾倒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險.本要求考慮了兒童用腿起穩定作用并認識到兒童在傾斜狀態時進行平衡調節的本能.4.17.2和4.17.3列舉的要求必須用于以下種類供60個月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帶有3個或以上負荷輪子的乘騎的玩具,如各種車輛;乘騎活動玩具,如木馬;有座位的固定玩具,如玩具家具.一般沒有穩定基部的球形筒狀以及其它形狀的騎乘玩具則不包括在本要求內.玩具按8.5至8.10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4.17.2傾側穩定性 本要求認為有兩類可能發生的穩定性危險;一類是在騎乘玩具或座位上可用腳起穩定作用.另一類則是腳受封閉結構限制而不能起穩定作用.4.17.2.1可用腳起穩定作用的傾側穩定性 對于其座位離地面的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所示使用年齡組中最小年齡對應高度的1/3以及兒童的腳在側面的活動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穩定作用的乘騎玩具或座位,不需要進行側傾穩定性試驗.(表2數值代表以下兩個數字中的較小值:(1)從1至5歲,包括5歲的每一個年齡組男孩的第5百分組分的身高和(2)從1至5歲,包括5歲的每一年齡組的女孩的第5 百分組分的身高),對其座位離地面的高度大于表2所示使用年齡組中最小年齡對應高度的1/3,以及兒童的腳在側面活動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穩定作用的乘騎玩具或座位,在按8.16進行試驗時,不能傾倒.表2第5百分組分兒童身高(男孩或女孩數值中較小值) 年齡身高(years) (in) (cm) 1 27 (69.8) 2 29 (74.4) 3 33 (85.1) 4 37 (93.8) 5 40 (100.5.)4.17.2.2不能用腳起穩定作用的側傾穩定性 如果腳或/和腿的側面活動受限制,如因玩具車側面封閉,乘騎玩具或座位在按8.16規定(要將表面與水平面的傾斜角調成15)進行實驗時,不能翻倒.4.17.3前后穩定性 本要求涉及乘騎者在乘騎玩具上不能輕易用腿起穩定作用時前后方向的穩定性,凡4.17條款涉及的所有玩具,當加載仿真兒童體重的負荷時,在按8.16規定9要將表面與水平面的傾斜角調成15)在斜坡上作向上和向下試驗時,不得向前或向后翻倒.騎乘玩具的穩定性試驗不僅要在駕駛輪位于前方位置時,而且還要位于前偏右和偏左45角進行.4.17.4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穩定性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于門,抽屜或其它可移動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時玩具傾倒可能引起的危險,高度超過30in(760mm),重量大于10 1b (4.5kg)的固定落地式玩具,當其所有可移動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并面向下放置在傾斜10的斜面上時不能翻倒,玩具按8.5至8.10進行試驗后必須符合本要求.4.17.5 乘騎玩具和座位的超載要求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載負重而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險.所有的乘騎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設計用來支承兒童全部或部分體重的玩具,必須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來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倒塌以致造成危險的狀況(倒塌而產生危險的狀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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