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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范本合作建房合同范本 三篇三篇 篇一篇一 甲方 電話 傳真 授權代表 職務 乙方 電話 傳真 授權代表 職務 第一條前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 基于 1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依法以 招標 或拍賣 行政劃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 容積率為 計劃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土地 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土地使用權證 或用地紅線圖 編號為 2 乙方是經主管部門批準獲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甲乙雙方在平等 自愿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簽訂本合作 建房合同 第二條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現狀上述第一條所指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供建房資金 雙方合作開發 建成 棟 層的辦公 或商住 住宅 樓 并按本合同第 六條的約定進行產權分成 第三條建房資金 建房資金預計為人民幣 元 全部由乙方提供 實際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該預計數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和享有 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經驗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 地產證時止所需的一切成本 費用 該建房資金不包括甲方因 招標 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地價款 第四條報批手續 除按規定應由雙方共同辦理的報批手續外 包括本合同在 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乙方負責辦理 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 辦理報批手續 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條設計 建筑 工程設計和建筑的招標 施工監督由甲方負責 但按本合 同第條約定產權應分給甲方部分的設計圖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 后方可報批并實施 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應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內完成 整個建筑工程應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內開工 并在第 個月 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六條產權分成 全部建筑的產權由甲 乙雙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 甲 方擁有 棟 層房屋的產權 乙方擁有 棟 房屋的 產權 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日內辦理完甲方應分得 產權部分房屋的房地產證 第七條違約責任 1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時間完成工程 設計的招標工作 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內開工 或在第 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并有權要 求乙方賠償損失 2 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誤外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條第二 款約定的時間辦好房地產證 乙方應按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租 金價格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報批手續或工程的延誤 當拖延時 間在 個月以內時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主管部門發布的 指導租金價格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當拖延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 時 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雙方應友 好協商 協商不成 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 分會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甲方 授權代表 簽字 乙方 授權代表 簽字 日期 地點 篇二篇二 甲方 電話 傳真 授權代表 職務 乙方 電話 傳真 授權代表 職務 第一條前言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 基于 1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依法以招標 或拍 賣 行政劃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 土地使用權 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 容積率為 計劃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土地使用 權證 或用地紅線圖 編號為 2 乙方是經主管部門批準獲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甲乙雙方在平等 自愿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簽訂本合作 建房合同 第二條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現狀上述第一條所指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約定提供建房資金 雙方合作開發 建成 棟 層的辦公 或商住 住宅 樓 并按本合同 第六條的約定進行產權分成 第三條建房資金 建房資金預計為人民幣 元 全部由乙方提供 實際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該預計數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和享有 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經驗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 地產證時止所需的一切成本 費用 該建房資金不包括甲方因 招標 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地價款 第四條報批手續 除按規定應由雙方共同辦理的報批手續外 包括本合同在 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乙方負責辦理 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 辦理報批手續 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條設計 建筑 工程設計和建筑的招標 施工監督由甲方負責 但按本合 同第條約定產權應分給甲方部分的設計圖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 后方可報批并實施 工程設計的招標工作應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內完成 整個建筑工程應在本合同生效后第天內開工 并在第個月內完 成竣工驗收工作 第六條產權分成 全部建筑的產權由甲 乙雙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 甲 方擁有 棟 層房屋的產權 乙方擁有 棟 房屋的 產權 乙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日內辦理完甲方應分得 產權部分房屋的房地產證 第七條違約責任 1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時間完成工程 設計的招標工作 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內開工 或在第 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并有權要 求乙方賠償損失 2 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誤外 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條第二 款約定的時間辦好房地產證 乙方應按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租 金價格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報批手續或工程的延誤 當拖延時 間在 個月以內時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按主管部門發布的 指導租金價格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當拖延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 時 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雙方應友 好協商 協商不成 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 分會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 決是終局的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簽字 授權代表 簽字 日期 地點 篇三篇三 甲方 代理方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址 授權代理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址 乙方 出資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址 授權代理人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及電話 住址 為了平抑房價 滿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經甲 乙雙 方的深入研究及友好協商 就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一事 達成 以下一致 甲 乙雙方承諾嚴格遵守本合同 并承擔相應的權 利 義務和法律責任 特此鄭重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 第一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購 房能力并愿意在淮安市居住的多個自然人 乙方 以簽訂法律 文本 合同 協議等 的形式共同出資 通過委托咨詢機構全 權代理運作 銀行監管資金 房地產開發機構進行開發的方式 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第二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 合作 公開 公 平 公共利益優先等原則 第三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已完全了 解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況及相關信息 同時 對存在 的風險也有足夠的認識 第四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參與淮安 市個人合作建房屬于自愿行為 第五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以出資人 乙方 自己居住 為初始目的 第六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有別于黨政機關 事業單位 集資建房 也有別于由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第七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擬為中型社區的開發建設項 目 地點為淮安市市區范圍以內 預計可供居住的戶數為 800 戶左右 戶型面積約為 6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 準確的戶數和 戶型面積將根據取得土地的實際面積經規劃 設計后確定 在 綜合考慮地價 房價的同時兼顧交通和環境因素 盡量做到緊 湊 經濟 舒適 宜居 第八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是由多方參與的房地產開發 項目 它包括出資人 乙方 咨詢機構 甲方 出資人委 員會 資金監管銀行 房地產開發機構五方 其相互之間的法 律關系如下 1 出資人 乙方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是由多個自然人組成 其準確人數將由取得土地的實際面積經 規劃 設計后確定的戶數決定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所有權 由全部出資人 乙方 共同享有 2 咨詢機構 甲方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 方 共同委托咨詢機構 甲方 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及相關 事務進行全權代理運作 其運作的主要內容包括淮安市個人合 作建房的籌劃 組織 協調 執行 監督及簽訂相關法律文本 以下可將甲方稱為 代理方 3 出資人委員會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資人 乙 方 通過共同選舉的方式產生出資人委員會 該出資人委員會 由五名出資人 乙方 義務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協助及監督代 理方 甲方 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運作 4 資金監管銀行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共同委托淮安市境內的銀行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進行 全面監管 其資金監管的具體內容及權利 義務將由出資人 乙方 代理方 甲方 和受委托的資金監管銀行 以下簡 稱 監管銀行 三方共同簽訂的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金監 管協議 確定 5 房地產開發機構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共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機構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 房所取得的土地進行綜合開發 建設 其開發 建設的具體內 容及權利 義務將由出資人 乙方 代理方 甲方 和受委 托的房地產開發機構 以下簡稱 開發方 三方共同簽訂的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確定 第九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在代理方 甲方 全權代理運作的過程中 仍享有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 房進行監督及核查的權利 第十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資人 乙方 均有 權以支付建房成本的方式獲取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 一套 第十一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將以包括土地 成本 項目取得成本 開發建造成本 包括改建 改造成本 稅費等支出為依據進行計算 第十二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 由專業機構 或國家相關單位決算 審計后最終確定 第十三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房屋面積均以建筑面積 為準 第十四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物業管理由出資人委員 會負責 第二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 第十五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乙方 將分預 先出資 追加出資 出資清算三步完成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 的全部出資 具體內容如下 1 預先出資 乙方作為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同 意預先出資人民幣元 大寫 用于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 此資 金在甲 乙雙方共同與監管銀行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 金監管協議 后 由乙方存入監管銀行并接受監管 2 追加出資 甲 乙雙方經協商確定 如淮安市個人合作 建房在開發建設階段出現資金不足或缺口 甲方作為代理方有 權要求乙方進行追加出資 追加出資的額度為乙方應支付的建 房成本減去乙方預先出資后的剩余部分資金 本條所稱 資金 不足或缺口 指乙方預先出資的資金已使用完 同時 又沒有銀 行貸款等其他資金作為補充 3 出資清算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已完成 乙方作為淮安 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有權以實際獲取住房應支付的建房 成本為依據與代理方 甲方 監管銀行 開發方進行出資清 算并解除合作關系 第三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監管 第十六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監管銀行必須是淮安市 境內的銀行機構 第十七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使用必須遵循專款 專用的原則 不得以現金形式進行支取及使用 更不得用于與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無關的事項 第十八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使用必須由甲方提 前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用途 第十九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在正當使用過程中 乙方作為出資人必須給予積極的支持與配合 否則 甲方作為 代理方將有權要求不支持 不配合的乙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 的金額為乙方預先出資資金的 20 第二十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金監管的相關約定及詳 細內容以甲 乙雙方與監管銀行共同簽訂的 淮安市個人合作 建房資金監管協議 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甲 乙雙方均承諾嚴格遵守并履行與監管銀 行共同簽訂的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金監管協議 如有違 約 由違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四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購地 第二十二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土地將通過參加國有 土地使用權競拍的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條 甲方負責搜集土地的拍賣信息及資料 并以 書面形式向全部出資人 乙方 征詢競拍意見 若 51 以上的 出資人 乙方 同意競拍 甲方將遵從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代 表全部出資人 乙方 參加競拍并努力取得該宗土地 反之 甲方將不參加競拍 第二十四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 權由全部出資人 乙方 共同享有 第二十五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在通過競拍取得國有土 地使用權時 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即競拍取得的土地面積大 于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或競拍取得的土地面積小于實際使用的 土地面積 當以上兩種情況發生時 甲 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 下處理決定 1 當競拍取得的土地面積大于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時 乙 方只需負責承擔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及相應的公攤面積的費用 剩余的土地面積由甲方負責召集數量與可容納戶數相等并符合 要求的自然人參與并成為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出資人 以下 稱為 購地后出資人 2 購地后出資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房產證等相關合法 手續時 乙方作為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 屬人必須無條件給予協助和支持 否則 甲方作為代理方將有 權要求該乙方退出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 3 購地后出資人不是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 權的權屬人 因此 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房產證等相關合法 手續時必須承擔因土地使用權變更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4 當競拍取得的土地面積小于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時 甲 方將通過預算嚴格按照甲 乙雙方協定的分配原則進行所建住 房的分配 并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分配結果 未分配到住房的 乙方可以選擇退出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或等待下一次購得土地 后享受優先分配權 第五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開發 建設 第二十六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開發方必須具有相應 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二十七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將嚴格遵照國家相關規 定 城市總體規劃及經相關單位核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開發 建 設 開發方必須保證所開發 建設的工程質量合格 同時 還 應保證路 水 電 氣 綠化 公共活動場地及社區服務設施 等配套齊全 第二十八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在開發 建設過程中的 地質勘探 規劃設計 施工 安裝 監理 竣工驗收 辦理相 關手續 辦理銀行貸款等工作由開發方具體辦理及實施 第二十九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在開發 建設過程中凡 是涉及會影響建房成本核算的項目 均應由開發方匯集代理方 甲方 出資人委員會和出資人代表 限定為五名出資人 四方 共同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決定 招標結果由四方共 同協商確定 如遇分歧或爭議 最終決定權歸出資人委員會享 有 第三十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在開發 建設過程中 甲 方作為代理方有權對開發方的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第三十一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在開發 建設方面的相 關約定及詳細內容以甲 乙雙方與開發方共同簽訂的 房地產 合作開發合同 為準 第三十二條 甲 乙雙方均承諾嚴格遵守并履行與開發方 共同簽訂的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如有違約 由違約方承 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周期 第三十三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周期分為以下幾個階 段 1 籌劃階段 指從甲 乙雙方共同籌劃淮安市個人合作建 房至甲方 乙方 監管銀行三方共同完成資金監管的全部手續 及相關事項止 本階段的時限約為三個月 2 購地階段 指從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完成籌劃階段后至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止 本階段的時限約 為六至八個月 3 開發建設階段 指從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 使用權至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正式竣工止 本階段的時限約為 十八至二十四個月 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具有規定的開 竣 工時限要求 則以該時限為準 第七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工作流程 見附件 第八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運作步驟 第三十五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運作步驟是指甲方在 接受乙方全權委托代理運作后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相關事項 進行辦理及實施的基本順序 具體內容如下 1 乙方通過填寫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報名申請表 與甲 方達成參與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初步意向 當報名人數達到 300 至 500 人時 甲方將通知乙方簽訂正式合作的法律文本 2 甲 乙雙方通過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合同 本 合同 正式確定委托全權代理運作的合作關系 3 甲 乙雙方與監管銀行三方共同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 建房資金監管協議 正式確定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監 管關系 4 乙方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金監管協議 的同時 在監管銀行處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并由乙方將預先出資的資金 以現金的形式存入該賬戶內接受監管 5 甲方根據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資金使用需要 以書面 的形式通知乙方將個人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劃轉到由甲方在監管 銀行處開立的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專用的資金監管賬戶內 并 在出資人委員會和監管銀行的監管下進行支付 使用 6 甲方在得到乙方同意后積極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競拍 7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權后 甲 乙雙方與 開發方簽訂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正式確定委托房地產開發 的合作關系 8 甲 乙雙方共同協助 監督開發方依法按照程序進行地 質勘探 規劃設計 施工 安裝 監理 竣工驗收 辦理相關 手續 辦理銀行貸款等具體工作的開展及實施 9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竣工驗收后 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 進行住房分配和終結清算 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合法手續 第九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 第三十六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原則如下 1 甲 乙雙方在共同籌劃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時 由甲方 憑乙方所填寫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報名申請表 的序號進行 排序 2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正式啟動時 甲方根據 淮安市個 人合作建房報名申請表 的序號依次分批通知乙方簽訂 淮安 市個人合作建房合同 及辦理存入預先出資和資金監管等相關 事宜 3 甲 乙雙方所簽訂的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合同 的合 同編號既是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排序號 同時 也 是乙方選房的依據 4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進行到開發建設階段時 甲方將依 據相關部門核準的規劃 設計方案通知乙方進行住房預選 初 步確定乙方的意向住房 意向住房指乙方初步選中并愿意支 付建房成本的住房 5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完成時 甲方將按照 淮安市個人 合作建房合同 的合同編號順序 依次分批的通知乙方進行住 房正式分配及相關事宜的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甲 乙雙方在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合 同 的同時與監管銀行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金監管協 議 此兩份合同 或協議 的編號相同 第三十八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以乙方自主 選擇為原則 即乙方可根據所持合同編號的先后順序選擇符合 自己要求的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 第三十九條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前通知的時間到達指定 的地點進行簽訂合同或分配住房時 甲方有權將乙方所持的序 號依次順延 如乙方在結束時仍未到達 甲方將視乙方為自愿 放棄或退出 并有權按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費用 第四十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費用包括委托代理費用 委托資金監管費用 委托開發費用三種 此三種費用中不包含 乙方在取得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住房時所應支付的建房成本 具體內容如下 1 委托代理費用 指乙方在委托甲方對淮安市個人合作建 房進行全權代理運作所產生的費用 此費用由甲方作為提供信 息咨詢服務的報酬向乙方定額收取 2 委托資金監管費用 指乙方委托監管銀行對淮安市個人 合作建房的資金進行監管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 主要用于支 付監管銀行的報酬及管理支出 此費用的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由甲 乙雙方與受委托的資金監管銀行協商確定 3 委托開發費用 指乙方在委托開發方對淮安市個人合作 建房進行開發 建設所產生的費用 主要用于支付開發方在辦 公 會議 出差 報酬 應酬 聘請顧問和工作人員等方面的 支出 此費用由開發方按照乙方所應支付的建房成本的 5 向乙 方收取 乙方同意開發方對該費用實行包干使用或支配 無須 披露用途及明細 第四十一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費用支付方式 1 委托代理費用的支付方式 甲 乙雙方經協商決定 發 起費用在甲 乙雙方正式簽訂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合同 時 由甲方向乙方定額收取現金元 2 委托資金監管費用的支付方式 依據甲 乙雙方共同與 監管銀行簽訂的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資金監管協議 中的相 關約定為準 3 委托開發費用的支付方式 委托開發費用將根據淮安市 個人合作建房的開發進度由開發方向乙方逐步收取 即 甲 乙雙方與開發方共同簽訂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時 收取全 部委托開發費用的 30 開發建設階段收取至全部委托開發費 用的 70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完成時 乙方將全部委托開發 費用付清 第十一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清算 第四十二條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清算分為中止清算和 終結清算兩種 具體內容如下 1 中止清算 指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在超過購地階段的時 限后仍未能成功實施 甲 乙雙方經協商決定放棄時進行的清 算 在進行中止清算時 甲方已經收取乙方所支付的委托代理 費用不予退還 其他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2 終結清算 指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已經完成 甲方 乙 方 監管銀行 開發方四方決定終結合作關系時進行的清算 在進行終結清算時 乙方必須付清所有應付的費用后 方能獲 得所分配的住房 否則 甲方有權將該住房另行分配 第十二章淮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的退出 第四十三條 經甲 乙雙方協商決定 淮安市個人合作建 房的退出機制以自由 自愿為基礎 以公共利益優先為原則執 行 具體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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