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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使用及運行維護 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使用及運行維 護工作 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有效發揮系統作用 根 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 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互聯網信息 服務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的使用 及運行維護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 包括全國互聯 網信息安全綜合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部級系統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 以 下簡稱省級系統 及從事互聯網數據中心 含互聯網資源 協作服務 互聯網接入服務 內容分發網絡服務等電信業 務經營者 以下簡稱企業 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通信行業 標準 建設或租用的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 企業系統 第三條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 統的使用及運行維護 以及系統的對接聯動工作進行指導 2 監督和協調 負責部級系統的使用及運行維護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以下統稱通信管 理局 負責對本轄區內企業系統的使用和運行維護工作進 行指導 監督和協調 負責本省 區 市 省級系統的使 用及運行維護 以及本省 區 市 省級系統與部級系統 的對接聯動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第四條 企業負責本企業系統的使用及運行維護 以及 本企業系統與部級系統或省級系統的對接聯動 第二章第二章 使用要求使用要求 第五條第五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通信行業標準 進 行企業系統基礎數據和活躍資源數據的管理 核驗和上報 確保數據完整 準確 企業應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 改正未上報 上報錯誤或上報不一致的異常數據 并于 5 個工作日內重新上報 電信管理機構應進行系統數據審核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現全國省級系統和企業系統上報異常數據的 應要求相 應系統及時改正和重新上報 通信管理局發現本轄區內企 業系統上報異常數據的 應要求相應系統及時改正和重新 上報 第六條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利用部級系統向省級系統或企 3 業系統下達違法信息監測與處置要求 緊急情況下 工業 和信息化部可直接通過部級系統采取違法信息處置措施 通信管理局利用省級系統向本轄區內企業系統下達違 法信息監測與處置要求 需要向本轄區外企業系統下達處 置要求的 通信管理局應向相關省 區 市 省級系統發 送違法信息處置跨省協辦要求 由相關省 區 市 通信 管理局執行 企業應利用企業系統對所傳輸的信息進行監測 發現 法律 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及時處置 企業收 到部級系統或省級系統下達的違法信息監測與處置要求 應按要求執行 第七條第七條 電信管理機構按照以下規定處置違法網站 一 對于已列入黑名單管理的違法網站 電信管理 機構依據 關于建立境內違法互聯網站黑名單管理制度的 通知 工信部聯電管 2009 371 號 等規定 對其進行 監測與處置 二 對于尚未納入黑名單管理的違法網站 電信管 理機構在收到互聯網相關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緊急處置的函 請后 可利用部級系統或省級系統向企業系統下達違法網 站處置要求 并依法進行處罰 企業收到部級系統或省級系統下達的違法網站處置要 求 應按要求執行 4 第八條第八條 通信管理局應在收到部級系統或他省省級系統 下達的一般要求后 1 個工作日內 或收到緊急要求后 2 個 小時內進行確認 有異議的可退回 并注明原因 無異議 的應立即轉發本轄區內企業系統執行 第九條第九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管理規定和通信行 業標準要求利用本企業系統留存訪問日志 并在國家有關 機關依法查詢時 予以提供 電信管理機構向企業系統下達訪問日志查詢要求的 企業應在收到要求后 2 個小時內報告查詢結果 第三章第三章 運行維護要求運行維護要求 第十條第十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建立互聯網信息安全管 理系統運行維護管理和故障處理機制 對本系統的運行和 對接情況進行 7 24 小時實時監測 發現系統故障及時修復 如系統故障無法及時修復 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的 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企業應及 時報告對接系統所屬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根據本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 系統運行實際情況 進行系統擴容 升級或改造 企業應做到本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與其網絡和業 務發展同步擴容 升級或改造 確保系統對其網絡和業務 5 的全面覆蓋 有關管理規定及通信行業標準變更時 企業 應按要求完成企業系統擴容 升級或改造 企業應在系統 擴容 升級或改造前 5 個工作日向對接系統所屬電信管理 機構報告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確保系統的擴容 升級或改造 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 通信行業標準對本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開展網絡安全 防護工作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對本互聯網信息安全 管理系統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實施權限管理 進行系統操作 日志記錄與定期審計 并保留至少 6 個月的操作日志與審 計記錄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采取數據安全保護措 施 防止用戶數據 日志信息和任務信息等數據發生泄漏 毀損或者丟失 發生或可能發生數據泄漏 毀損或者丟失的 電信管 理機構或企業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 后果的 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企 業應當及時向對接系統所屬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6 第四章第四章 配套要求配套要求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確立本互聯網信息安 全管理系統的使用與運行維護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通信管理局和企業應設立系統工作聯系人 并分別向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對接系統所屬電信管理機構報告 工作 聯系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通信管理機構或企業應在 5 個工 作日內重新報告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和企業應對本互聯網信息安全 管理系統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系統使用 運行維護 安全管 理的培訓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通信管理局利用本省 區 市 省級系統對 外提供協助服務的 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得超出法律法規 管理規定賦予的職責范圍 二 與服務對象書面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 三 每年將對外服務情況 服務對象 方式 內容 時間等 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四 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條件 未經電信管理機構允許 企業不得利用本企業系統對 外提供服務 7 第五章第五章 附則附則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通信管理局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級系 統和企業系統的使用及運行維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有關管理規定和通信行業標準見 附件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1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 化部令第 11 號 2 YDT 2248 2015 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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