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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發的涉及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案件也隨之上升。交通事故對受害者及其親屬都可能會帶來精神傷害,當事人在起訴時有可能附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害者本人及其親屬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提出高額精神損害賠償或忽視合法權益取得的現象時有發生。與此同時,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沒有統一的標準,給法官自由裁量留下很大的空間。因此, 如何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當事人或其親屬維護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義。一、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損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損害。也就是說 因公民的人格權遭受侵害而使其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它具有非財產性、存在的獨立性、存在的單一性等特點。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侵權行為人而言具有懲罰性,而對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補性和撫慰性,它本質上是通過金錢賠償,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撫。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不論是造成傷殘還是死亡,都將給受害人自身及其家庭帶來很大的精神損害。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解決了關于人身損害是否可以請求害賠償的爭論,是民事訴訟解決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精神損害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放在同等地位,可以同時提出, 確立了包括交通事故精神損害在內的人身損害精神賠償制度。1、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充分保護人的主體性權利的需要。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精神生活更為人們所重視,精神權利越來受到重視是個不爭的事實,人們更加偏重于對精神權益損害的填補和保護,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順應了社會的發展潮流。2、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符合侵權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權人身損害與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二者都是對人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損害;在構成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基礎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損害;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后果較為嚴重,造成的人身損害后果多為重傷、殘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同時造成多人受傷或傷亡。一般侵權中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應確立精神損害賠償。3、確立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增強法律意識和完善司法保護體系的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確立精神損害的救濟不僅有助于推進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達到撫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夠達到教育懲罰侵權人,引導社會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的法律意識和良好社會風尚的目的;同時也可以不斷推進處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統一,促進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保護體系的完善和改進。二、當前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存在的誤區精神損害賠償是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當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誤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隨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相對其他侵權的特殊性,目前社會上許多人對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還不甚了解,認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權,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此陷入了這樣的誤區:在支付了較高的訴訟費后,不但得不到賠償,反而增加了過重的心理負擔。2、盲目要求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法院對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率不斷提高,同時由于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司法實踐中要求十幾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確實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曲樂恒訴張玉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做出終審判決,判決張玉寧賠償曲樂恒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費等13項費用共計2342353元人民幣,其中精神撫慰金70萬元。許多當事人或其親屬陷入“提的越多賠償越多”的誤區。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實際賠償金額與原告提出的數額差距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賠償金額為20萬元,而實際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專家提醒人們,盲目提出高額賠償,在法理上是貶低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在實踐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合法精神損害賠償未能主張。許多當事人及其親屬,特別是像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村當事人及其親屬,即使按照法律規定應該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由于當事人或其親屬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或認為即使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也難以實現,致使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應掌握的一般原則1、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賠償的后果給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損害時,才能特殊使用。2、適當補償、限制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3、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4、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由于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之間沒有內在的比例關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損失,是一些目前科學技術無法采用金錢精確計算的客體,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很難在法律上限定一個標準數額幅度或者確定一個最高的賠償限額。所以應賦予法官或合議庭擁有自由裁量權,適用自由心證原則進行處理。適用這一原則應當注意,法官或合議庭自由行使裁量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授權范圍內,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無限度,使賠償數額要么偏高,要么偏低。四、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的方法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它是民法制裁方式,一種認為它是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是兩種性質兼而有之。從撫慰金的基本性質上看,它是民法賦予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對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項保護性民事權利,屬于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相對應的,就是加害人的賠償精神損害的義務。因而稱其為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自是毫無疑問。從另一個角度講,這種賠償義務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承擔民事責任為保障,認其為民事制裁當然也無問題。在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方面規定一個相對明確的參照標準是必要的,由于精神損害的復雜性,確定一個單一的標準是不可能的。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和審判實務的探索,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為可采用最高額限定法、對不同損害后果進行分類分級的相對固定賠償方法和判例參照法三種方法。(一)最高賠償限定法。在確定最高賠償限額時要考慮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除此之外,還應遵循以下兩點:1、要與目前受訴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的作法基本相一致。目前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的認定作法考慮了多種因素,其中有根據當地實際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等作法,值得借鑒。如2005年9月江蘇省發布的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主持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一般不宜超過五萬元。2005年9月,江西省出臺了關于審理民事侵權案件適用精神撫慰金指導意見(試行)。該指導意見具體列舉了十三種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按其侵權行為的性質而定,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最高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至五百元不等。2、最高限額不能超過或者要與對死亡的最高額相適應。在制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時可以借鑒現有的關于死亡的賠償法規。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不能超過對死亡的賠償數額。(二)對不同損害后果進行分類分級的相對固定賠償方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屬于侵害物質性人格權中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生命權受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沒有必要分級區分對待,只要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即可。而對于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而引起的精神損害由于受傷害的程度可能差別較大,因此有必要給予區分分級。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如何認定,我國學者主張,“可以考慮:一是傷害的部位、程度;二是住院期間或上醫院期間,按照日本的算法,上醫院治療的期間,以醫療期間實治療天數的3倍為準,此法可以參照;三是后遺癥的部位、程度、繼續期間;四是將來的不安或煩惱,等等。”以上認定標準固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過于繁瑣,法官主觀的評價太多,標準過于寬泛,在實務中顯然難以適用。對于精神損害程度的分級,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前文所介紹的日本關于機動車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分級,參照2002年12月1日公安部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對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之精神損害程度的具體分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中的傷殘的含義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傷殘評定標準將傷殘分為十個等級,等級之間的標準明確。對于因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造成殘疾而引起的精神損害,可以比照傷殘評定標準的做法也分為十個等級,給每個等級相對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規定一個相對明確的數額,例如,設定一級傷殘的賠償金為10萬元,二級為9萬元,三級為8萬元,四級為7萬元,以此類推,十級為1萬元,相鄰之間的級差為1萬元,然后以此為基數,綜合其他相關因素予以上下浮動。這種確定方法既與道路交通損害特點相符,又便于實務操作,同時較容易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三)先例判決參照法。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多年來公布的一些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案例,這些案例對審判應該說是有指導作用的。參照同類案例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做法,對某一地區的審判實務來說,是必要也是可行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審判實踐中有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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