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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18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楊棟梁局長在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系列會議講話中指出,新安全生產法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18個方面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了規定。一位來自基層的安監員,根據多年來對2002版安全生產法的學習,以及在宣講新安法過程中的不斷理解,將生產經營單位的18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歸納如下:1、安全條件,合法合規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也包括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新安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條款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或現場處臵措施,并規定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建章立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3、資金投入,滿足要求新安法第二十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同時,增加了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4、機構人員,按標配備安全生產的良好局面不會自然出現,必須有人具體管,有人具體負責。新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設臵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不同要求。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5、教育培訓,全員合格不少事故的發生與受害者和責任者無知無畏有直接關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崗位僅僅工作幾天甚至一兩天就受到傷害。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四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作了明確,并特別增加了對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也應當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6、安全設施,同時到位安全設施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臵(設備)和采取的措施。為防止建設項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設計性安全隱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條設立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了特別規定。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第三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7、較大危險,標志明顯實踐中,安全警示標志對于提示危險、提高安全意識、防止和減少事故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安法第三十二條專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臵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8、工藝設備,合法可靠新安法有三條關于工藝設備合法可靠的規定:一是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安全設備合法可靠要求,所謂安全設備,可理解為前述安全設施中的設備部分;二是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的合法可靠要求,新安法刪除了其它特種設備部分,主要考慮特種設備監察法已經作出了專門規定;三是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9、危險物品,嚴格管理新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對危險物品的管理作了嚴格規定。一是規定了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臵廢棄危險物品,均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物品構成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之間的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10、事故隱患,及時消除作為新安法新建立的十二個制度措施之一,第三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的四個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義務:一是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三是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四是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為此配套了最為嚴厲的責任追究措施。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11、疏散出口,保持暢通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訓,新安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強調,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12、危險作業,專人管理為遏制危險作業事故多發勢頭,新安法第四十條不僅保留了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同時,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其他危險作業,也必須專人現場管理。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13、危險防范,如實告知為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14、勞防用品,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是預防事故和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的最后一道屏障。新安法第四十二條從三個層面設定了勞動防護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二是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三是必須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15、相關各方,協調管理實踐中,同一作業區域內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上各自為政、互不相干,發包、出租一包了之、不聞不問,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甚至發生重特大事故。為此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進行協調、管理。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16、制定預案,定期演練近年來,許多事故應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學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能有效控制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新安法在第十八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基礎上,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的規定(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17、發生事故,立即搶救新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只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18、工傷保險,依法繳納新安法第四十八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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