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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簡述題1.不作為構成犯罪有幾種情況純正不作為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不純正不作為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旌喜蛔鳛榉?,指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共同構成的犯罪形態,特點在于作為與不作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犯罪。 構成不作為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性質(而不是道德義務)的義務(作為義務)。一般說來,作為義務的來源有以下幾種: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不作為行為構成犯罪,刑法要求行為人履行義務事有前提的,即在有履行能力而沒有履行法律要求的特定義務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2.正當防衛應符合哪些條件 起因條件: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 時機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主觀條件:必須具有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 對象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進行 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3.刑罰有哪些種類?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以下三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4.拘役與行政拘留有什么區別? 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 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5.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有哪幾類犯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6. 數罪并罰?(先減后罰、先罰后減)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數罪并罰的原則有:一是吸收原則,以重并輕,采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二是合并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后合并執行。三是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并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四是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數罪并罰的三種情況: 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并后減方法。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并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后并方法。二、論述題1.應樹立哪些刑法新觀念?罪刑法定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實定化,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明確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2.資產階級刑法理論分為哪幾個學派,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觀點?答案一:刑事古典學派,代表人物貝卡里亞(意大利),主要觀點有“罪刑法定主義、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人道主義” 刑事人類學派,也叫意大利學派,代表人物龍勃羅梭、拉斯基,主要觀點有“犯罪原因是隔世遺傳和病理關系,結論為天生犯罪人” 刑事社會學派,代表人物李斯特(德國),主要觀點“認為犯罪與環境有關,斷言有人天生容易犯罪”答案二:(一)刑事古典學派,以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貝林格為代表,主要觀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罪刑法定主義。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是指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科處什么刑罰,都必須適用法律預先明文規定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所謂罪刑相適應,是指對犯罪人所判處的刑罰要與他所犯的罪行的輕重相適應,即重罪重判,請罪輕判。刑罰人道主義。所謂刑罰人道主義,是指不應給受刑人過多的痛苦的主張。意志自由論。即人有選擇行為的自由意志。道義責任論。人有選擇行為的自由意志,避善從惡而犯罪,從道義的立場上,就必須負擔責任。客觀主義。判刑應當根據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情況而定。 (二)刑事實證學派,以著名刑法學家菲利為代表,主要觀點包括有六個方面:犯罪原因論。認為犯罪原因有社會原因與個人原因,并強調社會原因,將貧窮看成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意思決定論。主張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則的支配,犯罪現象也不例外,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與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無關。社會責任論。刑事責任的產生,并非道義上的譴責,而是因為犯罪行為人既然作為社會一員生活著,就應該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負擔責任。主觀主義。認為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標準。即犯罪事實的大小,是根據犯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決定。目的刑主義。認為刑罰不是對犯罪的報應,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保安處分論。指以犯罪的反復的危險性為基礎,為了社會的保安,作為對刑罰的補充由法院宣告予以強制處分。3.理解和行使無限防衛權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采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認定無限制防衛時應注意其必備的條件:一是防衛的范圍,僅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二是防衛的時間上,暴力行為正在進行,有些不法侵害在其全過程中的暴力程度可能有變化,無限度防衛只能在相應的暴力正在進行時;三是對象上只能針對實施暴力的人,在多人共同侵害時,不一定能對每個人都實施無限防衛。 對于無限防衛權的把握。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前提是受到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侵害。盡管無限度之正當防衛只限于對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暴力侵害場合,但犯罪行為本身具有程度上的區分,暴力也有程度的區分。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 行使無限防衛權時應當注意:防衛主體是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防衛對象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防衛范圍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機條件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主觀上,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4. 論述犯罪的本質答案一: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第13條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分為四個方面,包括危害人民政權和社會制度,危害國家經濟利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通常被認為是犯罪行為已經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實際損害。但這種實際損害僅僅是社會危害性的一種形式。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某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害,也被看成是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表現。犯罪是一種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犯罪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不僅包含深刻的社會政治內容,而且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明顯的法律形式特征。社會危害性是違法性的基礎。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嚴重程度時,這種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犯罪。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不僅要達到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嚴重程度,而且必須是應當給予刑罰處罰的才是犯罪。犯罪與刑罰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刑罰是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種評價。答案二:(1)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 (2)犯罪是本質是社會危害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導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在于它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會主義社會。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 (3)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主要由以下因素決定:一是決定于行為侵犯的客體,即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比其他社會危害性要大。二是決定于行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時間,地點。三是決定于行為人的一些主觀因素,如故意或過失。三、案例分析(一)甲是一名公職人員,想提升,于是送錢給組織部長乙,乙拒絕。最后甲提職了。再送錢,以示感謝。乙又不收。甲說與其兄弟辦公司。共同出資10萬元,乙的兄弟不出錢,由甲幫其兄弟出資,最后公司虧損30萬元,要求組織部長賠償15萬元,乙主動報案。分析,甲是否構成犯罪?乙是否構成犯罪?甲乙應當怎樣處罰?從題目中的信息來看,可以認為甲不構成犯罪。乙也不構成犯罪。理由就是民事合同行為。從后面的信息來看,可以從詐騙罪方向進行分析。 1、乙未觸犯法律。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本案中,乙未收受甲的財物,也未暗示甲邀請其哥哥辦公司,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乙無罪。 2、甲觸犯行賄罪,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本案中公務員甲為升官給予組織部長乙數額較大財物,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甲應以行賄罪論處。(二)農民工甲乙春節回家,被兩高中生搶走1500元。被搶后,甲很生氣,于是叫乙看好行禮,自己跑去找兩個高中生要拿回來。兩高中生搶到錢以后,吃飽喝足在太陽下曬太陽睡覺。甲發現是他們倆,于是找來兩塊石頭,打暈兩高中生,將自己的錢拿走了,并和乙又去坐車回家。兩高中生醒來后,立即報警,并將甲乙抓獲。分析甲乙和兩高中生各承擔什么責任?甲怎樣處理比較合理。兩個高中生可以從搶劫罪進行分析。甲也構成搶劫罪,乙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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