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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出納人員崗位職責及工作要求一、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出納人員具體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在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同樣適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同樣適用)3、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1)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3)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4)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5)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6)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7)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辦理銀行結算業務時同樣適用)(二)具體工作要求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合法辦理現金收支業務。2、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各項現金收支業務,現金當面點清,并在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付訖戳記。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使用現金結算,超過規定范圍的,采用銀行結算。4、嚴控庫存現金限額,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5、不許挪用和坐支現金,不許白條抵庫,不許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許公款私存。6、在收款時應注意鑒別假鈔。二、辦理銀行結算業務出納人員具體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在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3、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4、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條: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百零七條: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二)具體工作要求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合法辦理銀行結算業務。2、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辦理各項銀行存款收支業務,并在原始憑證上加蓋銀行存款收、付訖戳記。3、熟練掌握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不同結算方式的適用范圍、優缺點、收付款期限,選擇恰當的結算方式辦理銀行結算。4、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5、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三、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條第四款: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2、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條第五款: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1)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3)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條第六款: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4、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條第七款: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表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5、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條第八款: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6、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一條: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7、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1)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2)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二)具體工作要求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正確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2、根據已經編制的收、付款憑證,經其他會計人員審核無誤后,逐筆序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3、每月初,從銀行取回上月銀行對賬單,將其與銀行存款日記逐筆進行核對。存在未達賬項時,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審核確認。四、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具體工作要求:1、現金和有價證券應存放于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2、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逐筆登記有價證券的收支情況。3、妥善保管保險柜的鑰匙,對保險柜的密碼嚴格保密。五、保管空白支票、印章具體工作要求:1、從開戶銀行購買的空白支票應存放于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作廢支票加蓋“作廢”戳記,與支票存根一起保存備查。2、建立支票登記簿,詳細記載支票的購買及使用情況。3、將辦理銀行結算業務需要的印章存放于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同時,須遵循印章分管的原則。六、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因此,出納人員不得承擔前述工作。七、會計工作交接(一)相關法律法規規定1、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2、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4、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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