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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4年08-13真題分類解讀五卷本系列勘誤【民法部分】1、P32左欄第二自然段最后一句話更正為“據此,C項錯誤。”2、P33右欄第一自然段第7行將“丙”更正為“乙公司”。3、P35左欄第一自然段第三行將“時數”更正為“時效”。4、P69右欄最后一句話將“只能主丙”更正為“只能主張丙”。5、P70右欄最后一個自然段倒數第三行將“抵押權人”更正為“抵押人”。【刑法部分】1、P71第22題(08延-2-91)D選項中的“成某”一律替換成“戍某”;2、P79表格中的有期部分是剩余刑期3個月以下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因此第80頁(3)選項C也當選;3、P82右側倒數第五行“實際執行10年”修改為“實際執行13年”。【 商經知法部分】公司法修正案由于是2013 年12 月28 日通過,五卷本的出版時間是2013 年11 月份,故相關內容的解析仍然是按照舊法,由此給大家的使用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在這里跟大家說抱歉。現將新公司法修改涉及到的真題答案和解析變動整理如下:一、涉及到近五年公司法試題在公司法2013 年修改后答案發生變化的試題總共有四道題,分別是2010-3-27 (第十六頁);2011-3-28(第十五頁);2012-3-69(第十五頁);2013-3-69(第二十頁)。1張某為避免合作矛盾與問題,不想與人合伙或合股辦企業,欲自己單干。朋友對此提出以下建議,其中哪一建議是錯誤的?(2010-3-27,單)A可選擇開辦獨資企業,也可選擇開辦一人有限公司B如選擇開辦一人公司,那么注冊資本不能少于10萬元C如選擇開辦獨資企業,則必須自己進行經營管理D可同時設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獨資企業原題答案為C,修改后的答案為BC。【解析】本題考查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公司法第58 條第2 款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自然人既可以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一個自然人同時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所以,A、D 兩項正確,不當選。原法第59 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新法規定為: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此可知,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 萬元、10 萬元、500 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所以,B 項不正確,當選。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 條第1 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因此,開辦個人獨資企業,并不是必須個人親自進行經營管理,C 項錯誤,當選。本題答案為BC。2 張平以個人獨資企業形式設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廠。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響,張平為減少風險,打算將加工廠改換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2011-3-28,單)A因原投資人和現股東均為張平一人,故加工廠不必進行清算即可變更登記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繼續使用原商號“金地”C張平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須一次足額繳納其全部出資額D如張平未將一人有限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題答案為A,修改后的答案為A C。【解析】本題考察一人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一人公司,尤其是一個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將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本人的財產相混同,將公司的財產變為股東自己的財產。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直接承擔責任,這就容易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一人公司的風險之大自不待言。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由此可知,在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一人公司中,股東能夠證明股東自己的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時,就只承擔有限責任,二者的責任范圍是不同的,所以當張平為減少風險,打算將加工廠改換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時不是簡單的企業變更,而是企業性質的的徹底改變,如果不進行清算即變更登記為一人有限公司,將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故A選項說法錯誤,當選。張平作為該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財產,包括“金地”商號,均歸張平所有,張平作為股東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當然有權繼續使用該商號,B選項的做法并不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說法正確,不當選。原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新法規定為: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此可知,在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以后,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由此可知,C選項說法不正確,當選。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知,D選項說法正確。本題答案為A C。3 下列有關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2-3-69,多)A國有企業不能設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發生人格或財產混同時,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C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一次足額繳納D一個法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原題答案為B、C,修改后的答案為B。【解析】本題考查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公司法第58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此可知,法律并不禁止國有企業設立一人公司,故A選項說法錯誤,不應選。該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項規定,旨在防止一人公司股東利用股東的有限責任地位損害公司和債權人地位。由此可知,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原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新法規定為: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此可知,在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以后,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故C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由于自然人財力有限,法律只是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個法人再去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故D選項說法錯誤,不選。本題答案為B。4華昌有限公司有8個股東,麻某為董事長。2013年5月,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決定變更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體股東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華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3-69,多)A該股東會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B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應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C變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長,當然由麻某擔任D變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可繼續使用“華昌”字號原題答案選BD,修改后答案為D。【解析】本題考察公司形式變更。公司法第44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非一致同意,A項錯誤。華昌股份公司是通過發起設立而非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因此,出資不要求繳納的期限, B項錯誤,不選。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不當然由麻某擔任,C項錯誤。公司形式變更后,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但可以繼續使用其之前的字號,故D項正確。本題答案選D。二、涉及到近五年公司法試題在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答案沒有發生變化而解析發生變化的試題總共有三道題,分別是2009-3-71 (第三頁);2010-3-26(第十四頁); 2013-3-26(第二十頁)。1、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09-3-71,多)A有限責任公司體現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體現更多的資合性B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強制性規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C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D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例外情況下都有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解析】本題考查公司的類型,重點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及人合兼資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股東個人信用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寡為基礎的公司,股東間出于信任而結合起來;資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經營活動以公司的資本規模而非股東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股東由于出資而自由的結合起來。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以人合為主兼具資合性質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為主的公司,其中的上市公司最具資合性,故A項正確;但是請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屬于封閉式的公司,其內部關系的調整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更強調意思自治,股份有限公司屬于開放式公司,其內部關系的調整經常會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更強調對其的監管,故B項錯誤。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法第8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3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由此可知,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認繳的出資”。“認繳”就是可以分期繳付;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納,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在設立公司時須足額繳納,故C項錯誤。該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規定在理論上稱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D項正確。本題答案為A、D。2、甲、乙、丙三人擬成立一家小規模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8萬元,甲以一輛面包車出資,乙以貨幣出資,丙以實用新型專利出資。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0-3-26,單)A甲出資的面包車無需移轉所有權,但須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貨幣出資不能少于2萬元C丙的專利出資作價可達到4萬元D公司首期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解析】本題考察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公司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本案中,甲應當向公司轉移面包車的所有權(以獲取股權),而不是僅僅轉移面包車的使用權,因此A項錯誤,不當選。原公司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在公司法修改后不再限制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本案中,“乙的貨幣出資不能少于2萬元”的說法錯誤,B項不當選。C項正確,當選。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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