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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1 編制目的為貫徹輸變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管理規程(變電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2008),在工程建設中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將其作為法律和行為準則,加強工程建設的管理,為解決建設工程可能出現的各種質量和安全問題奠定基礎,嚴格技術標準,從源頭開始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為確保輸變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管理規程變電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2008)能夠在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工程建設中真正貫徹落實,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過程控制,強化質量責任,規范質量行為,確保輸變電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保證工程質量及電網安全,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我項目部特編制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性條文執行計劃。2 編制依據2.1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1)2.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2.3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國家電網基建2006699 號)。 2.4工程建設質量責任考核辦法(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06674 號)。2.5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達標投產考核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11146號2.6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國家電網基建2011148號)2.7輸變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管理規程(國家電網科2009642號)。2.8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3 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全過程。4 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執行領導組織機構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5 崗位職責 5.1組 長:由白城城原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施工項目部經理擔任,為監督本工程條文實施的第一負責人。5.2 副組長:項目部總工程師為本工程的條文實施管理的歸口管理人。5.3 成 員:各成員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條文相應內容的監督實施和指導。6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對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的,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規定,并考慮了保護資源、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政策要求。我項目部為保證工程強制性條文在施工真正落實、執行,由技術專責和質量專責制訂技術質量、安全的標準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檢查表或相應的檢查內容。強制性條文執行檢查小組,在施工建設過程中,結合工程進展情況逐一落實在技術措施中,并在現場施工中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做到切實執行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各項標準規范的強制性條文,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杜絕質量、安全事故的目的。7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細則7.1 國家建設部將強制性條文的執行力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確指出: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就是違法。同時根據違反強制性標準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由此可見國家建設部對工程建設的高度重視。7.2 項目部為積極響應建設部關于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相關要求及精神,經常開展宣講活動,在工程會及施工隊召開的質量、安全會議上宣講強制性條文的重要性,加強對全體施工人員的教育,要求施工人員轉變觀念,在施工過程中堅決執行強制性條文。7.3根據輸變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實施管理規程(第3部分:變電站建筑工程施工Q/GDW248.3-2008)中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并結合本工程的特點,將適用于本工程的強制性條文分別列出,使管理人員、具體執行人員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掌握,使其知道該做什么,做哪些工作。7.4 工程施工中,要將施工及驗收規范及安全工作規程中的強制性條文摘錄下發至相關執行人和檢查人手中,作為檢查的依據和準則。其他相關建設標準也必須按要求制定清單,并組織學習其中的強制性條文。 7.5 工程施工中,將強制性條文編寫進具體的作業指導書和相關保證措施內,并用黑體字加下劃線做明顯標識。7.6 工程施工中,要結合分部分項工程技術交底,針對強制性條文的內容進行交底和培訓,將對強制性條文的理解和認識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可舉例講解工程事故的追究處罰實例),讓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熟悉和掌握其內容,并在實踐中執行。7.7 工程施工中,對強制性條文的檢查落實要有記錄和簽字程序,做到切實執行到位并檢查驗證,防止執行的檢查流于形式。8 變電站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強制性條文的相關規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3.0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2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5.0.7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7.1.3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7.1.7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見本部分表A.1)的規定執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3.7.2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3.7.3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3.7.5基坑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 162-2008)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5.1.6 模板結構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下列規定:1. 受壓構件長細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應大于150;拉條、綴條、斜撐等聯系構件不應大于200;2. 受拉構件長細比:鋼桿件不應大于350:木桿件不應大于250。6.1.9 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 梁和板的立柱,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2. 木立柱底部應設墊木,頂部應設支撐頭。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托,U型支托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于200mm,螺桿外徑與立柱鋼管內徑的間隙不得大于3mm,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心。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掃地桿。可調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掃地桿與頂部水平拉桿之間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820m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于20m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桿。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于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式剪刀撐。4. 木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40mm50mm木條或25mm80mm的木板條與木立柱釘牢。鋼管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48mm3.5鋼管,用扣件與鋼管立柱扣牢。木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搭接,并應用鐵釘釘牢。鋼管掃地桿、水平拉桿應采用對接,剪刀撐應采用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0mm,用兩個旋轉扣件分別在離桿端不小于100mm處進行固定。6.2.4 當采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安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 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1.9條的規定。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桿應向低處延長不少于兩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于0.5m。3. 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于步距的1/3。4. 嚴禁將上段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于水平拉桿上。5. 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10m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的剪刀撐,其寬度宜為46m,并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桿處設置水平剪刀撐(見圖6.2.41)。剪刀撐桿件的底端應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4560。當建筑層高在820m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見圖6.2.42)。當建筑層高超過20m時,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 6. 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5m時,應在立柱周圈外側和中間有結構柱的部位,按水平間距69m,豎向間距23m與建筑結構設置一個固結點。7. 當僅為單排立柱時,應按本規范第6.2.3條的規定執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4-2002)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5.2.6拆除模板的時間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4的有關規定辦理。4.1.1模板及其支架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別、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設計。模板及其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澆筑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順序及安全措施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5.1.1當鋼筋的品種、級別或規格需作變更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5.2.1鋼筋進場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 1499等的規定抽取試件作力學性能檢驗,其質量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5.2.2 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框架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的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對一、二級抗震等級,檢驗所得的強度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2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5.5.1鋼筋安裝時,受力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 1072003)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3.0.5級、級、級接頭的抗拉強度應符合表3.0.5(見本部分表C.7)的規定。6.0.5對接頭的每一驗收批,必須在工程結構中隨機截取3個接頭試件做抗拉強度試驗,按設計要求的接頭等級進行評定。當3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符合表3.0.5(見本部分表C.7)中相應等級的要求時,該驗收評合格。如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檢,復檢中如仍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則該驗收批評為不合格。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GB 502042002)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7.2.1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 175等的規定。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7.2.2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等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當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時,混凝土中氯化物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8.2.1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8.3.1現澆結構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設備基礎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設備安裝的尺寸偏差。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7.4.1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2000)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7.1.4進行抗滲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時,尚應增加抗滲性能試驗。7.2.3進行抗凍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時,尚應增加抗凍融性能試驗。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2006)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1.0.3對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砂、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3.1.10砂中氯離子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鋼筋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計);2對預應力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計)。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2006)中對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如下:3.1.7未經處理的海水嚴禁用于鋼筋混凝土和預應力混凝土。9 變電站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強制性條文的相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DL 5009.31997中對強制性條文的相關規定:3.1.3 施工單位的各級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遵守本規程;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3.1.4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3.1.5 從事特種作業或第二工種的作業,必須按該工程的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3.2.1.5 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高壓帶電區及危險場所等均應設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3.2.1.9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3.3.2.11 照明、動力分支開關箱,應裝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3.3.2.14 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3.9.1.5 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必須經常檢查并注意工作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態,有危及安全的情況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3.9.1.7 嚴禁在儲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周圍10m范圍內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3.9.1.13 焊接或切割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或氣源,整理好器具,仔細檢查工作場所周圍及防護設施,確認無起火危險后方可離開。3.9.2.3 電焊機的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或接零。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不得多臺串聯接地。3.9.2.9 嚴禁將電纜管、電纜外皮或吊車軌道等作為電焊地線。在采用屏蔽電纜的變電站內施焊時,必須用專用地線,且應在接地點范圍內進行。10附件10.1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質量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表10.2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安全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表10.2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質量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10.2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安全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附件1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質量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表工程編號工程名稱責 任 單 位強制性條文執行表號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01220kV屋外配電裝置構筑物0001地基與基礎表4.0.201定位及高程控制*01單位工程定位放線01單位工程定位放線02土石方工程*表4.0.201土石方開挖01土方開挖02土石方回填01土方回填03基坑支護*表4.0.2、表5.1.204地基處理*表4.0.205構支架基礎(包括構架、支架、圍欄基礎)表4.0.201墊層表10.5.202模板表10.1.201設備基礎模板安裝02模板拆除03鋼筋表10.3.201鋼筋加工02鋼筋安裝04混凝土表10.5.201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02普通混凝土施工03設備基礎混凝土外觀及尺寸偏差注:1. 為該項強制性條文執行的責任單位,并負責填表。2. 為該項強制性條文執行的相關單位。3. 表中凡注“*”號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或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圍劃分均套用變電站主控樓相應的單位(子單位)工程或分部(子分部)工程。附件2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安全強制性條文執行計劃表工程編號工程名稱責 任 單 位強制性條文執行表號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01220kV屋外配電裝置構筑物表4.1.20001地基與基礎表4.1.2注:1. 為該項強制性條文執行的責任單位,并負責填表。2. 為該項強制性條文執行的相關單位。附件3吉電2012精藝杯變電站工程基礎施工競賽構架基礎施工質量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表4.0.2建筑施工驗收管理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強制性條文內容執行要素執行情況相關資料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2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3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4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6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7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8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9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10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施工執行標準施工執行標準為:工程質量驗收情況驗評表編號:驗收人員資格證件編號:質量驗收程序試件(塊)見證取樣情況見證取樣記錄: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檢測檢測報告編號:檢測單位資質資質證件:觀感質量檢查驗收記錄:5.0.7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質量檢測檢測報告編號:表5.1.2土石方及基坑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強制性條文內容執行要素執行情況相關資料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2002)7.1.3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并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施工技術措施施工技術措施編號:順序、方法7.1.7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7(見本部分表A.1)的規定執行。基坑變形檢查記錄編號:周邊環境安全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99)3.7.2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對坡頂、坡面、坡腳采取降排水措施。排水溝設置檢查記錄編號:降排水措施3.7.3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堆放情況檢查記錄編號:3.7.5基坑開挖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護結構、工程樁或擾動基底原狀土。施工技術措施施工技術措施編號:過程控制施工記錄編號:表10.1.2建筑施工模板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強制性條文內容執行要素執行情況相關資料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 162-2008)5.1.6 模板結構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下列規定:1. 受壓構件長細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應大于150;拉條、綴條、斜撐等聯系構件不應大于200;2. 受拉構件長細比:鋼桿件不應大于350:木桿件不應大于250。受壓構件施工措施編號:受拉構件6.1.9 支撐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 梁和板的立柱,縱橫向間距應相等或成倍數。2. 木立柱底部應設墊木,頂部應設支撐頭。鋼管立柱底部應設墊木和底座,頂部應設可調支托,U型支托與楞梁兩側間如有間隙,必須楔緊,其螺桿伸出鋼管頂部不得大于200mm,螺桿外徑與立柱鋼管內徑的間隙不得大于3mm,安裝時應保證上下同心。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處,沿縱橫水平方向應按縱下橫上的程序設掃地桿。可調支托底部的立柱頂端應沿縱橫向設置一道水平拉桿。掃地桿與頂部水平拉桿之間的間距,在滿足模板設計所確定的水平拉桿步距要求條件下,進行平均分配確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處縱橫向應各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在820m時,在最頂步距兩水平拉桿中間應加設一道水平拉桿;當層高大于20m時,在最頂兩步距水平拉桿中間應分別增加一道水平拉桿。所有水平拉桿的端部均應與四周建筑物頂緊頂牢。無處可頂時,應于水平拉桿端部和中部沿豎向設置連續式剪刀撐。4. 木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40mm50mm木條或25mm80mm的木板條與木立柱釘牢。鋼管立柱的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48mm3.5鋼管,用扣件與鋼管立柱扣牢。木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應采用搭接,并應用鐵釘釘牢。鋼管掃地桿、水平拉桿應采用對接,剪刀撐應采用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0mm,用兩個旋轉扣件分別在離桿端不小于100mm處進行固定。現場檢驗施工措施編號:檢查記錄編號:6.2.4 當采用扣件式鋼管作立柱支撐時,其安裝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1. 鋼管規格、間距、扣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根立柱底部應設置底座及墊板,墊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 鋼管支架立柱間距、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1.9條的規定。當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時,高處的縱向掃地桿應向低處延長不少于兩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邊坡上方邊緣不得小于0.5m。3. 立柱接長嚴禁搭接,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相鄰兩立柱的對接接頭不得在同步內,且對接接頭沿豎向錯開的距離不宜小于500mm,各接頭中心距主節點不宜大于步距的1/3。4. 嚴禁將上段的鋼管立柱與下段鋼管立柱錯開固定于水平拉桿上。5. 滿堂模板和共享空間模板支架立柱,在外側周圈應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中間在縱橫向應每隔10m左右設由下至上的豎向連續式的剪刀撐,其寬度宜為46m,并在剪刀撐部位的頂部、掃地桿處設置水平剪刀撐(見圖6.2.41)。剪刀撐桿件的底端應與地面頂緊,夾角宜為4560。當建筑層高在820m時,除應滿足上述規定外,還應在縱橫向相鄰的兩豎向連續式剪刀撐之間增加之字斜撐,在有水平剪刀撐的部位,應在每個剪刀撐中間處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撐(見圖6.2.42)。當建筑層高超過20m時,在滿足以上規定的基礎上,應將所有之字斜撐全部改為連續式剪刀撐 6. 當支架立柱高度超過5m時,應在立柱周圈外側和中間有結構柱的部位,按水平間距69m,豎向間距23m與建筑結構設置一個固結點。7. 當僅為單排立柱時,應按本規范第6.2.3條的規定執行。支撐系統設計施工措施編號:檢查記錄編號:長細比安全系數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4-2002)5.2.6拆除模板的時間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4的有關規定辦理。模板拆除時間強度報告編號: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強度4.1.1模板及其支架應根據工程結構形式、荷載大小、地基土類別、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條件進行設計。模板及其支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澆筑混凝土的重量、側壓力以及施工荷載。模板及其支架設計施工措施編號:檢查記錄編號: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計算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順序及安全措施應按施工技術方案執行。施工方案執行施工措施編號:檢查記錄編號:表10.3.2鋼筋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強制性條文內容執行要素執行情況相關資料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5.1.1當鋼筋的品種、級別或規格需作變更時,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設計變更情況文件編號:5.2.1鋼筋進場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GB 1499等的規定抽取試件作力學性能檢驗,其質量必須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力學性能檢驗情況試驗報告編號:5.2.2 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框架結構,其縱向受力鋼筋的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對一、二級抗震等級,檢驗所得的強度實測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的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不應小于1.25;2鋼筋的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不應大于1.3。結構類型及抗震等級試驗報告編號:設計要求抗拉強度實測值與屈服強度實測值的比值比值為:屈服強度實測值與強度標準值的比值比值為:試驗報告編號:5.5.1鋼筋安裝時,受力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情況品種:規格:數量: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編號:試驗報告抗拉強度:抗彎強度: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 1072003)3.0.5級、級、級接頭的抗拉強度應符合表3.0.5(見本部分表C.7)的規定。形式檢驗抗拉強度:試驗報告編號:拉伸試驗抗拉強度:試驗報告編號:6.0.5對接頭的每一驗收批,必須在工程結構中隨機截取3個接頭試件做抗拉強度試驗,按設計要求的接頭等級進行評定。當3個接頭試件的抗拉強度均符合表3.0.5(見本部分表C.7)中相應等級的要求時,該驗收評合格。如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應再取6個試件進行復檢,復檢中如仍有1個試件的強度不符合要求,則該驗收批評為不合格。拉伸試驗抗拉強度:試驗報告編號:表10.5.2現澆混凝土工程施工強制性條文執行記錄表強制性條文內容執行要素執行情況相關資料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GB 502042002)7.2.1水泥進場時應對其品種、級別、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應對其強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驗,其質量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 175等的規定。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進行復驗,并按復驗結果使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水泥品種、級別合格證編號:復驗情況強度:安定性: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編號:存放情況7.2.2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及應用技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 50119等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預應力混凝土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當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劑時,混凝土中氯化物的總含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外加劑使用情況合格證及試驗報告編號:外加劑名稱外加劑質量結構類型氯化物含量8.2.1現澆結構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對已經出現的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外觀檢查檢查記錄編號:處理方案編號:處理方案8.3.1現澆結構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設備基礎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設備安裝的尺寸偏差。對超過尺寸允許偏差且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部位,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尺寸偏差檢查記錄編號:處理方案處理方案編號:7.4.1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混凝土強度設計值試驗報告編號:混凝土試塊留置混凝土強度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編號: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2000)7.1.4進行抗滲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時,尚應增加抗滲性能試驗。抗滲性能試驗配合比報告編號:7.2.3進行抗凍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時,尚應增加抗凍融性能試驗。抗凍融性能試驗配合比報告編號: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2006)1.0.3對長期處于潮濕環境的重要混凝土結構所用的砂、石應進行堿活性檢驗。試驗報告試驗報告編號:3.1.10砂中氯離子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鋼筋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計);2對預應力混凝土用砂,其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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