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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赤峰市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服務協議甲方:赤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乙方:為了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工作職工獲得質量合格輔助器具產品和良好服務,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由甲方確定乙方為工傷保險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單位,雙方就輔助器具配置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輔助器具配置國家標準和工傷保險管理的各項規定。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利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第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及時向甲方提供輔助器具新的國家及行業標準,向工傷人員提供的輔助器具應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第四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傷保險的各項規定及本協議加強內部管理,制定開展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的相應措施,為甲方工傷人員提供方便;乙方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甲方共同做好服務工作,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輔助器具配置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輔助器具配置相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第五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工傷職工名單、工傷人員所在單位等有關材料,按本協議的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輔助器具配置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變化情況。第六條 乙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人員職業技能證書等與輔助器具配置資質有關的材料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重新簽訂變更協議。第七條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標牌,設置“工傷保險宣傳欄”,將工傷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服務項目向工傷人員公布。第二章 輔助器具項目管理第八條 乙方應本著“以熱心為傷殘人員服務為中心”的服務原則,熱心為工傷人員服務。工傷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證查實,如情況屬實,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九條 凡甲方工傷職工到乙方安裝、更換輔助器具,須持有甲方出具赤峰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按表中明確的配置項目和配置標準給工傷人員安裝、配置。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到第三方安裝。未經甲方允許,乙方擅自為工傷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或超出規定標準配置,甲方不予支付所發生的費用。第十條 乙方在向患者提供配置服務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如因憑無效證件領取了輔助器具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識別發現身份不符的,應拒絕向其提供服務并及時通知甲方,憑無效證件為他人配置輔助器具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第十一條 乙方憑赤峰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取樣后安裝型號及價格等相關信息資料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后,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確認的標準及時為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并提供工傷工作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明細單。乙方可根據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具體情況向甲方提出改進輔助器具配置的合理化建議。乙方如果遇到疑難病例,應及時與甲方聯系,商議解決辦法。乙方根據工傷人員情況,確實需要超項目或超標準配置輔助器具,應將特殊情況報經甲方審批同意后方可配置,非經審批的,甲方不予支幅超標準部分的費用。第十二條 乙方應按照與甲方商定的型號為工傷人員安裝配置輔助器具,不得隨意改變安裝型號、提高價格,如發生此類情況,甲方不予支付超出股規限額的任何費用。第十三條 工傷人員應配置輔助器具但不愿配置而要求支持付現金的,乙方應予以制止并在拒絕支付的同時,及時通知甲方。第十四條 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串通工傷人員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有權向司法機關舉報。第十五條 乙方應免費為甲方安裝假肢矯形器人員提供與裝配假肢和矯形器具相關的檢查、康復訓練、功能評定服務。讓患者滿意,并由工傷人員簽字認可,在交付使用時填寫產品合格證和保修卡期限。第十六條 乙方制作配置的假肢矯形器和輔助器具,在保修期內免費更換維修(易損件除外),享受終生免費調試。乙方所配置的輔助器具因質量問題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免費維修、更換,并承擔由此造成工傷職工新傷害部位的醫療費用及相應責任。第十七條乙方為工傷人員提供的輔助器具出現假冒、偽劣產品是,配置輔助器具所產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向工傷行政及有關管理部門舉報。第十八條乙方應及時為配置輔助器具工傷人員建立病例、配置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甲方出具給乙方的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確認表、傷殘職工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安裝輔助器具部位及型號、安裝日期、費用金額等情況。配置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第十九條甲方可隨時對乙方為工傷人員配置的輔助器具進行抽查,對乙方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進行考核。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配置項目的有關資料,包括器具產地、產品性能、聯系方式等信息,乙方應充分予以配合。第二十條乙方應按照協議向工傷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服務,接受甲方的監督和檢查,如乙方不按本協議提供服務,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第三章 費用給付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用限額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在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有關規定尚未出臺前,甲乙雙方可就輔助器具項目、型號、價格等進行協商;就輔助器具使用年限、裝配訓練時間等進行明確,并以附件形式對協議進行補充。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一、未經甲方潤需,擅自改變型號為工傷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以及超出標準配置;二、為憑無效證件或證件身份不符的工傷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三、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輔助器具價格高于國家或自治區級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四、超出輔助器具配置限額的不予支付;五、提供不合格輔助具造成工傷人員傷殘事故,事故費及后遺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支付。六、服務質量、產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七、不提供售后服務。第二十四條工傷人員配置輔助器具,其價格不包含工傷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費用。第二十五條乙方按月(人次、季)將有工傷人員本人簽字認可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及清單等資料報甲方,甲方對乙方開具的費用清單、發票等進行審核后,通過轉帳方式向乙方撥付費用。根據需要可將費用的10%留任保證金,根據考核審定結果決定返還保證金的額度,考核合格的,全額返還。保證金最遲于年底前結清。第二十六條甲方如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乙方可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甲方限期改正,也可單方面解除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但乙方對原已配置的輔助器具要按規定繼續履行維修、更換和調試義務。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自治區等相應規定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第二十九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可以續簽本協議。第三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進行補充,甲乙雙方已經確認的初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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