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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Z303000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11Z303030民事訴訟法21Z303040仲裁法31Z303050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1Z304000建設工程法律責任11Z304010民事責任21Z304020行政責任31Z304030刑事責任41Z304040責任主體相應的法律責任1Z303030民事訴訟法06年1單、1多,07年4單1多、09年5單lZ311303l掌握訴訟管轄與回避制度一、訴訟管轄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二)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求訴訟法笫22條規定:(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3專屬管轄(09年1單)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三種適同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士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三)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笫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笫45條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由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1、何人回避?2、何時回避?3、何種方式申請?lZ303032掌握訴訟參加人的規定一、當事人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二、訴訟代理人(07年1單)在工程建設領域,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笫59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針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還特別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lZ303033掌握財產保全及先予執行的規定一、財產保全(一)財產保全的概念所謂財產保全,是指當可能因發生有關財產被一方當事人轉移、隱匿、毀損等情形,導致法院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進而另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根據當事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訴訟法律制度。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09年1單)訴訟中的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提出的時間當事人起訴以后,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提出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申請具備的條件(1)案件具有給付內容(2)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依職權進行。(3)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1)利害關系人的爭議屬于財產爭議。(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提出。(3)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4)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未在該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財產保全。二、先予執行所謂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以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義務的訴訟法律制度。1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07年1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入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2)追索勞動報酬的;(3)因情情況緊急,需要先于執行的。1Z303034掌握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為重要的內容,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使用的程序,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一、一審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訴除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第一審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的規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一)起訴和受理1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笫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06、09年各1多)(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2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二)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采用合議制。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三)開庭審理1法庭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鑒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錄。2、法庭辯論3法庭筆錄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4宣判(07、09年1單)(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3)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二、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案件經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訴訟程序即告終結。1上訴期間(1)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3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統內部主動提起,也可依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提起,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提起。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也意味著二審的結果可能會被改變。lZ303035熟悉執行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1)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2)仲裁機構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生效的仲裁調解書;(3)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二)申請執行的期限(07年1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有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現在均統一為2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二、執行措施(09年1單)執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措施主要包括:(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5)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產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需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10)依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1Z303040仲裁法06年1單1多,07年4單1多,09年3單、2多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裁決:(09年1多)(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3)勞動爭議案件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由法律另行規定。1Z303041掌握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通過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一、仲裁協議的類型根據仲裁法第16條第l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據此,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二、仲裁協議的內容(06年1單)根據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其中,由于仲裁沒有法定管轄的規定,因此當事人選擇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受地點的限制但必須明確、具體。三、仲裁協議的效力(07年2單、09年1單)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2對法院的約束力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根據仲裁法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開庭后才出示的,法院須繼續審理)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lZ303042掌握仲裁程序一、申請和受理1申請仲裁的條件根據仲裁法第2l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3審查與受理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二、仲裁庭的組成(一)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和程序根據仲裁法第30條的規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根據該規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1合議仲裁庭組成程序根據仲裁法第31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二)仲裁員的回避仲裁法第34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三、開庭和裁決(一)仲裁開庭和審理(07年1單)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當事人應當對自已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二)仲裁中的和解、調解1仲裁中的和解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2仲裁中的調解(07年1單、1多,09年1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三)仲裁裁決(07年1單)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計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lZ303043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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