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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陜西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師生安全,維護全省教育系統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范工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社會參與,綜合治理、各負其責”的方針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學校“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校園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學校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和事故責任追究。(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建立學校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等預防體系,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落實校園安全防控主體責任。(三)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以及應急救援體系,制定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進行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教育機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五)建立完善學校師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制。(六)建立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并每年簽訂目標責任書,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三)督促學校積極開展師生安全教育,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選用合適教材,確保學生安全教育落到實處。 (四)督促學校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五)定期組織校長(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等接受安全管理業務知識和管理技能培訓。(六)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七)協調相關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學校及周邊環境進行專項治理整頓。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人員配備不少于2人,指導屬地中小學幼兒園開展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學校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礎設施和條件保障。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學校依據上級有關規定,配足配齊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衛人員隊伍、監控報警設施與防衛器械。每年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已確認的危房杜絕繼續使用并及時維修改造或者拆除。(二)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并組織實施。1.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2.門衛安全防范工作制度3.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度4.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報告制度5.學校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6.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和疾病防控管理制度7.校車使用、管理制度8.校園安全責任追究制度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獎懲制度10.校內外大型活動審批制度11.反恐怖等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等。(三)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園)長負責制,設立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熟悉學校安全管理、治安保衛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規章制度,熟悉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特點及校園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四)學校保安員推行“保安公司派駐,教育部門管理”的專職安保隊伍管理模式,年齡一般在50歲以內,身體健康,反應敏捷。學校專職保安員配備的數量應當按照不低于以下標準:學生規模在500人以內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保安員;學生規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3名保安員;學生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寄宿制學校(住宿學生在200人以內)至少再增配2名專職保安員,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專職保安員。 (五)加強保安室警械的規范化建設,保安室內應當按執勤人數配備以下防衛器械:防暴頭盔(1頂/人)、防護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膠警棍(1支/人)、強光電筒(1支/人)、自衛噴霧劑(1支/人)、安全鋼叉2套、長警棍3根和對講機等。保安人員值勤時著保安服或佩戴學校保衛人員標識,攜帶橡膠警棍等相應的安全防衛器械和應急處置裝備,并能熟練使用。第八條 對由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校園安全事項,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進行協調、協助并配合進行檢查、整改。(一)向屬地綜治、公安機關報送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并接受對校內消防安全、校園安全的指導監督和整改意見,配合做好對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安全以及校園突發案、事件的處置。(二)根據住建、交通、國土、衛計、食藥監、質監、水利、氣象、地震、新聞廣電出版等部門對學校相關領域的安全規定、要求和指導意見,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定期開展檢查和隱患排查,并對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到位。(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責任。第三章學校安全管理第九條 門禁管控。學校要建立門禁管理制度,落實專職人員,學生上課期間校園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格無關人員、車輛出入學校,學生出入校園加強核查與登記。第十條 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維修制度,每季度對教室、宿舍、食堂、廁所、圍墻、欄桿、防護網、樓體外貼面等進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記錄。對新建或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承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校舍,未經質檢、消防、抗震等項目驗收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宿舍內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實學生就寢點名查鋪、住宿學生請假登記、夜間安全巡查等制度。學生宿舍管理應專人負責,24小時值班。在學校有住宿條件、能滿足住宿需求的情況下,嚴禁學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第十二條 場所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學校不得將房屋、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影響教學秩序及師生安全的任何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校園內嚴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因教學、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物品,實行專人管控,嚴格運輸、貯存、領用、管理制度。 對教室、宿舍、食堂、運動場地、體育教學設施器材、教學實驗器材、教學和公共場地的桌椅、門窗、護欄、宣傳櫥窗、照明設施、線路等實行周檢查。對校園內的特種設備,如電梯、鍋爐等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修,嚴防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第十三條 各類學生活動安全管控。嚴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嚴格執行大型活動審批制度。學校(幼兒園)組織500人以上大型活動必須報縣(區)教育局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做好預案。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各種校外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和責任人,并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要求,配足配齊消防設施、器材、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及時維修、更新。保障學校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消防知識應列入中小學教學內容,高級中學在新生軍訓中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員消防演練。條件允許的消防重點單位應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組建教職工義務消防隊。第十五條 預防交通事故。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采取多種形式,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共同開展學生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騎自行車、未滿16周歲的學生騎電動車上下學。 第十六條 預防學生溺水。加強預防學生溺水教育,健全預防學生溺水聯防聯控機制,主動提請當地政府和水利等有關部門,加強重點水域管理,在事故多發水域設立安全警示標牌、隔離帶、防護欄等。落實家長第一監護人的責任,督促家長增強安全意識,加強對學生放學后、周末、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監管。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陜西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積極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管,建立健全以校長(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校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建立健全食品采購索證索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留樣制度和消毒記錄制度,嚴格規范食堂管理,做好防塵、防盜、防鼠、防蠅、防投毒工作。第十八條 預防踩踏。加強學校預防踩踏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引導,建立預案,強化檢查,完善設施,從制度、教育及重點部位管理等方面進行責任落實。第十九條 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防止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為指導,加強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引導學生及家長了解和掌握預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識,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專項教育,聯合綜治、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切實形成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發生。第二十條 校車安全管理。嚴格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陜西省校車服務方案,充分發揮校車聯席會議制度的制度優勢,定期協調公安、住建、運輸、質監等部門進行校車的檢測,開展校車沿途公路線路安全隱患排查,加強對駕駛人員、跟車照管人員的培訓、管理,制訂詳細的校車安全防范預案。第二十一條 網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學校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絡安全技術防范措施,規范校園網絡管理,加強校園網絡應用的檢查、監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時發現、果斷處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機制,杜絕各種有害信息、虛假信息在校園網上散布。第二十二條 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嚴格落實國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項要求,成立各級反恐防爆、反邪教領導小組和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學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預案,制定學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進行校園反恐防暴演練,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隱患整改工作,強化門禁管控,落實重點人員穩控措施,抓好重要時段、特殊時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第四章 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條 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特點,選用合適的安全教育教材,選配優秀教師,將安全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劃,每學年不少于4課時。第二十四條 學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細、抓常。要在開學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專項活動,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在“全國中小學安全教育日”、“5.12”全國防災減災日、“11.9”等國家法定活動日,要組織開展安全專題宣傳教育。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和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為指導,切實加強學生遵紀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督促學校選聘優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兼職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每學期至少開展1次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師生法律意識,幫助學生克服心理障礙。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加強廣大教職工的安全知識培訓,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提升安全知識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處置能力、安全教育實施能力,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第二十七條 充分發揮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作用,落實校園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協助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第五章 安全預防第二十八條 構建以學校為主體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立市、縣(區)、學校定期與隨時自查的三級檢查巡查機制,開展常態化的隱患排查治理。(一)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根據區域和季節特點,突出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車安全、食品安全和衛生防疫、校園安全、校舍安全、特種設備、反恐怖等領域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深入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專項檢查。(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落實“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檢查制度,確保整改責任、資金、措施、時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三)加強校園內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強化動態信息分析研判,隨時掌握學生思想動向,妥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校園反邪教及極端思想滲透工作,嚴把境外非政府組織入校入園審核關,及時核查處置影響校園安全穩定的案事件。(五)建立安全隱患信息檔案,實行安全隱患臺帳管理制度,落實隱患整改工作的動態化管理。(六)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排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九條 建立校園安全督導檢查機制。定期不定期通過自查、抽查,明查、暗訪,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等多種形式,進行學校安全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校園安全風險管控機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成立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和應急工作隊伍,完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和應急指揮體系,整合應急資源,落實崗位責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常態化開展防災避災、自救互救應急疏散演練活動,按照“一月一主題、一月一演練”的工作總要求,組織中小學每月進行一個主題的安全應急演練,幼兒園結合實際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師生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自救互救、應急處理能力。(二)學校教學樓、實驗室、功能室、學生食堂、宿舍樓、校門口及圍墻周邊等關鍵部位,應安裝電子監控和報警、預警系統,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監控記錄留存時間不少于30天。學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園安全監控系統時,應充分考慮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系統對接和信息共享,為全省教育安全應急系統建設做好鋪墊。(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設施安全和出入口暢通,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研學旅行、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五)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代管或放任不管。(七)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異常心理狀況等的學生,要給予照顧。學校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請學生家長(或實際監護人)定期提供學生健康狀況的體檢報告。對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校園周邊綜合治理機制。充分發揮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專項組協調機制的優勢,形成黨委政府領導、教育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加強學校安全穩定綜合防控體系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落實各成員單位職責,定期研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不斷完善校園安全防范長效機制。(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及時掌握轄區、校園及周邊安全穩定動態,對師生反映、排查發現的治安問題、安全隱患、個體性矛盾糾紛、精神病人和有嚴重人格缺陷的涉校高危人員,及時報告轄區綜治、公安等部門,落實預防、管控措施,形成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聯動機制。(三)聯合相關職能執法部門每學期開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整治活動,健全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學校責任風險防控保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中、省有關要求,推進和落實校方責任保險制度,認真做好轄區內中小學幼兒園校方責任保險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第六章安全事故處理第三十三條 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事件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和校園安全。第三十四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和校園安全。第三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依法處理。第三十六條 發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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