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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神華集團公司煤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華集團”)煤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生產高質量、潔凈的煤炭產品,確保“神華煤”國內外知名的品牌形象,實現 “質量效益型”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神華集團所屬公司、礦、廠、站、港均應按照本管理辦法執行。第三條 為貫徹全面質量管理和“兩個貼近”的方針,神華集團所屬公司、礦、廠、站、港均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煤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獎罰辦法。第四條 神華集團所屬公司、礦、廠、站、港均應按本管理辦法規定承擔煤炭產品質量責任。第五條 神華集團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以市場為導向,滿足客戶需求為目標,制訂合理靈活、標準化與差異化相結合的管理方案和加工措施,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鼓勵煤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各子(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把提高產品質量納入本公司的管理和發展規劃中,加強對煤炭產品質量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各生產單位、銷售單位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煤炭產品質量,組織各有關部門依照本管理辦法采取措施,制止煤炭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保障本管理辦法的施行。第七條 神華集團設立煤炭質量(以下簡稱“煤質”)管理機構,在主管質量副總經理(和副總裁)領導下,領導全集團煤質管理工作。主要職責:負責制訂煤質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煤質管理辦法,審定煤質考核指標,監督檢查煤質管理辦法的執行,考核煤質指標完成情況并予以獎罰,推進煤炭提質加工技術的進步和應用,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煤質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產、運、銷各公司主要領導人是煤質管理的責任人,各公司指定一名領導負責煤質管理工作,并成立煤質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和貫徹落實煤質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煤炭生產、洗選加工、儲裝運的煤質管理、提質加工和產品結構優化工作,對各公司所屬各礦、廠、站煤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八條 各公司管理人員和煤質管理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包庇、放縱本公司、本系統發生的煤炭生產、銷售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阻撓、干預依照本管理辦法對煤炭生產、銷售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各公司如有包庇、放縱煤炭生產、銷售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應依本管理辦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向煤質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檢舉。煤質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條 各公司應積極開展質量教育活動,增強全體員工質量意識,確保煤質管理措施的落實。第二章 煤炭生產加工煤質管理第十一條 煤炭生產加工煤質管理基本要求。(一)以經濟效益為中心,面向生產一線和煤炭市場開展煤質管理和加工工作。(二)根據煤炭市場形勢,優化煤炭產品結構,確定煤炭產品種類。(三)圍繞神華集團批準的煤質考核指標組織煤炭生產。(四)鼓勵煤炭生產單位按集團公司統一規劃發展低熱值煤炭就地加工轉化產業。(五)鼓勵煤炭生產單位研發、采用煤炭生產和提質加工新技術提高煤炭產品質量,但采用的新技術通過生產與質量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確保新技術符合神華集團“高產、高效”的要求,成為神華集團新的利潤增長點。(六)對于具有特殊性質和用途的煤種如化工用煤、冶金用煤、超低灰煤等,應實行保護性開采,若調整煤炭產量和質量,應報神華集團批準后方可實施。(七)各礦根據煤種、自然發火期、存煤量,制定煤炭儲存管理辦法,并將煤炭儲存情況及措施報神華集團公司。 第十二條 井工礦煤質管理(一)設計過程中煤質管理。1.煤質管理人員參與采掘工作面的規劃設計、接續安排及作業規程的審批。2.掘進巷道設計,應盡量避免半煤巖巷掘進,如果必須進行半煤巖巷掘進,煤、矸石應盡可能分運,避免大量矸石進入煤流。3.工作面的接續設計應保證煤質合理匹配,盡量使煤炭產品質量穩定。4.工作面設計及制訂的作業規程必須制定煤質管理措施,防止外來水分、矸石和雜質的混入。(二)灰分管理。1.回采工作面生產中移架、割煤要密切配合,超前預防冒頂和嚴重片幫事故,移架時要防止架間、架前漏矸。2.工作面開采時,應嚴格控制采高,嚴禁割頂、割底,特殊情況需要割頂、割底時,必須提前制訂保證煤質的措施,經有關領導和煤質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3.薄煤層開采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入。4.綜放工作面要選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執行好見矸關門措施,嚴禁過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5.機掘全煤巷道時,正常情況下不準破頂、破底,如果確實需要破頂、破底,要制訂相應措施,經有關領導和煤質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煤巷或半煤巷道掘進時,應采取支護措施防止漏矸和冒頂混入矸石影響煤質。6.采掘工作面遇到大型構造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分割、分運、煤矸分離措施,并通報生產、銷售及相關洗煤廠等有關部門。(三)水分管理。1.采掘工作面必須合理布置排水系統,配備足夠的排水設備和人員,保證煤水分離,皮帶巷、機頭、機尾要保證無積水,禁止外部水進入運輸系統、溜煤眼或煤倉中。2.采掘工作面防塵噴霧水應確保霧化效果,并做到開機開水,停機停水。3.工作面泵站、液壓管路或支架要防止漏液,冷卻水嚴禁排入煤流系統。4.巷道內積水應排入排水系統,清洗巷道四壁時,應采取一定措施,嚴禁將水流澆到皮帶上。5.在皮帶巷設置的水幕下方,應采取遮蓋措施,防止外水進入煤流中。6.采取措施,防止巷道及工作面淋水或涌水進入原煤中。7.當井下煤倉堵塞時,嚴禁用水流疏通煤倉。(四)井下雜物管理。1.加強雷管使用管理。所使用的雷管應編號或按礦用顏色區分,防止未爆雷管進入煤流。2.采煤工作面不準有臟雜物,不得將噴漿料、木楔、鋼筋梯、金屬網和塑料網等各種軟硬雜物混入煤流。3.井下清理衛生時,臟雜物不得進入煤流,采煤工作面兩順槽、掘進工作面、各轉載點應設垃圾專用箱。4.綜采工作面兩巷內側的金屬網、鋼筋梯和塑料網應提前剪網回收,進入煤流的錨桿應適時揀出。5.煤、巖、雜物要分裝、分運,因條件所限無法分裝、分運的,混裝上井后,必須單獨處理。6.所有礦井主運系統至少設置一套除鐵裝置,并定期檢測。7.構造、斷層比較多的礦井,應設置煤矸分離裝置,并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露天礦煤質管理。(一)設計過程中煤質管理。1.煤質管理人員參與露天采煤方法的規劃設計、接續安排及作業規程的審批。2.設計合理的穿爆參數,保證煤炭粒度滿足不同用戶的要求。3.盡可能實現煤炭分層開采。(二)灰分管理。1.露天礦煤層在實施穿孔、爆破前后必須清理煤層表面的風化層,防止矸石、泥土、風化煤等雜物混入煤中。如遇有瞎炮,必須單獨進行處理,嚴禁未報炸藥或雷管混入煤中。2.在采裝前將可見巖石等其它雜物清理干凈。3.在采裝過程中,不得將巖石、泥砂等雜物裝入運輸車中。(三)水分管理。1.要在生產工作面設立完善的排水系統,配足排水設備。2.采用引水溝、集水坑或其它方式將煤層頂底可見流動水排出,禁止可見流動水進入爆后煤中,保證原煤水分不超標。(四)雜物管理。1.采煤工作面不準有臟雜物,不得將臟雜物混入煤中。2.露天礦原煤在進入選煤廠前,在適當位置設置至少一套除鐵裝置,對煤進行除鐵處理。第十四條 選煤廠煤質管理。(一)選煤廠加工系統要求。選煤廠加工系統應具備使煤炭產品質量均質化、穩定化、優質化(簡稱三化)和“零”雜物的能力,確保商品煤質量滿足不同用戶的需求,各煤炭生產單位應根據自身煤質特點設計選煤廠加工系統,一般選煤廠加工系統應具有以下加工能力:1.篩分、破碎、降低灰分的能力。2.分離大塊矸石的能力,逐步取消人工揀矸。3.具有清除各種雜物的能力。4.與礦井生產能力相匹配,具備調整煤炭入洗比例的能力。5.當采煤遇斷層或沖刷等構造時,應具備穩定煤質的能力。6.對加工處理高水分煤的選煤廠,應具備調控煤炭水分、提高煤質的能力。(二) 除雜管理。1.入洗原煤膠帶運輸機、各產品上倉膠帶運輸機及裝車膠帶運輸機均應安裝除鐵器,除鐵器下方所有滾筒、托輥等應采用防磁材料。2.在條件具備的溜槽中,應安裝除微細鐵器裝置和除條索纖維類雜物的裝置。3.應定期清除除鐵器裝置上的積煤和細煤粒,保持除鐵器清潔。4.各選煤廠均應根據洗選設備的性能,采取除雜技術措施,在降低煤炭產品灰分含量的同時,清除煤中各種雜物。5.選煤廠各環節清理的雜物,都要分類稱量記錄,按規定統計匯總后,上報煤質管理部門。(三)選煤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與管理。1.應研究降水、降灰、脫硫、增加煤炭產品品種和提高精煤回收率等問題,優化生產操作過程。2.對粒度、灰分上、下限有要求的產品,必須嚴格按上、下限規定范圍進行控制,超出范圍,即為不合格產品。3.加強篩分、破碎、分選、脫水、除鐵器等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上述設備正常運轉,發現損壞及時處理,做好檢修記錄。4.定期對原煤可選性進行檢測,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檢查,用科學的數據指導生產,確保生產過程中最大幅度提高精煤回收率。5.根據礦井或露天礦生產及煤質情況,及時調整洗選參數,穩定產品質量。6.應定期清理原煤倉及產品倉下口積存煤,清理情況要做記錄。第三章 煤炭裝車運輸儲存銷售煤質管理第十五條 煤炭裝車、運輸、儲存和銷售中的煤質管理基本要求。(一)裝車、運輸、儲存和銷售各環節應制訂防火和防煤炭高溫的具體措施。煤炭進站卸車時,煤炭溫度40時,不允許進站卸車,應另行處理;在儲煤場內,煤炭溫度40時,不允許裝車,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二)煤炭儲存原則上要按照煤種和公司單獨堆放,并及時清場清垛,堆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個月,垛底在沒有徹底清理前,不得堆存新煤。堆垛要定期進行測溫,并做好詳細記錄,煤炭溫度40時,必須及時處理。 (三)裝運煤炭應遵守“先進先出”的原則。(四)裝車、運輸、儲存和銷售各環節應制訂揀雜(揀矸)獎罰制度,配備足夠的揀雜(揀矸)人員,并將雜物分類統計結果反饋生產單位。(五)裝車、運輸、儲存和銷售各環節應要建立健全煤質臺帳,臺帳要對煤炭來源、數量和質量作詳細記錄。 (六)嚴格按調度下達的煤種、流向和要求的煤質指標進行裝車或配煤裝車,不得隨意變更。第十六條 集裝站、快速裝車站煤質管理。(一)加強初檢和煤場管理,禁止一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煤進入煤場。(二)各集裝站、快速裝車站要配備測溫裝置,每旬對場(倉)存煤至少進行一次煤溫測量,并做好記錄。(三)集裝站臺要合理堆存煤炭,做出明顯堆位標識,以便指導煤車卸車位置和分辨新、舊煤存煤時間。每個堆位每天的進、出煤量以及清場情況要詳細記錄。(四)加強車底清理工作的管理。凡是裝運煤炭的火車都必須清掃車廂,將車底雜物清除干凈后,經監裝人員簽字認可后方可裝車。(五)各裝車站和商品煤采樣點均應配備工業電視監控系統,逐車進行監控錄像,錄像帶至少保存三個月,各子(分)公司煤質管理部門應定期查看錄像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煤質管理。(一)各鐵路公司要認真按月、旬、日運銷計劃和要求(煤種、流向)及港口的接卸能力,合理安排裝車計劃。(二)編組站在重車編組時,途中因車輛故障、著火等原因甩車后再掛時,應及時通知總調度室和煤炭銷售中心,應根據銷售部門的要求,按照相同煤種進行編組,不得在一列中出現載有不同煤種的車輛。(三)貨車公司應及時對車輛進行檢修和處理,并向有關單位報告。發現神華自備車車門破損可能造成煤炭外漏的車輛要進行扣車修理,神華集團鐵路部門也要盡最大努力確保國鐵車車門狀態良好。(四)神華集團鐵路車輛運行、檢修部門要加強對閘瓦、閘釬、防脫環、車鉤銷開口銷的檢查,發現脫落要及時進行補裝或采取措施。(五)要加強神華集團鐵路沿線、車站的治安巡視工作,確保神華集團鐵路運輸過程中車輛頂部無雜物。(六)確保煤炭列車的正常運行,做到快進快出。要嚴格按規定交接重車,減少重車停留列數和停留時間。(七)重車在正常運行中著火時:1.神華集團鐵路部門要及時進行處理,負責查明原因;扣車處理時要確保煤炭不得丟失。2.及時通知貨主和總調度室。3.因煤炭自身高溫引起著火事故時,主要責任由集裝站或裝車站承擔,并追究監裝人員的責任。第十八條 港務公司煤質管理。(一)卸車及裝船皮帶必須各設置一道以上的除鐵器,除鐵器的完好率大于95,在卸車與裝船過程中必須隨時開啟除鐵器。(二)對運行設備的易損件等必須經常檢查,防止因松動、磨損、撞擊等因素而進入煤中;檢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料必須及時回收,嚴禁混入煤中。(三)港務公司對翻車機格柵的雜物情況進行逐列、逐件登記,明確雜物來源,并盡可能及時清理;其它生產各環節中清理出的臟雜煤和雜物也必須分類統計,嚴禁混入煤流中,并將雜物統計、溯源結果及時通報銷售單位雜物統計部門。(四)制訂合理的灑水防塵措施,嚴格控制煤炭水分增加。(五)要做好港口堆垛的煤質管理工作,嚴禁建設施工中產生的雜物混入堆垛中。(六)嚴格按下達的卸車歸垛計劃和裝船質量計劃裝船。裝船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取料,裝船結束后要及時清、攢垛,嚴防取錯垛位和質量過剩;垛底合并時,要遵循“同煤質就近并垛”的原則。(七)在市場允許的條件下,港口庫存煤炭原則上5月10月夏秋兩季不超過15天,上年11月4月冬春兩季不超過20天,超過上述期限必須清垛。第十九條 外購煤煤質管理(一)承擔外購煤任務的單位設立專門的煤質管理機構,負責收購煤的煤質管理工作。要定期到煤源生產地調研,了解當地生產條件、煤質狀況等,并持續向供煤單位宣傳“神華煤”的品牌建設,不斷強化供煤單位質量意識。(二)負責監裝單位要定期對上站煤進行抽樣檢查,有計劃地進行場存煤檢驗,原則上要對裝車煤全部檢驗。(三)承擔外購煤任務的單位應制訂措施,禁止一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煤進場。1.鐵器等雜物要從源頭抓起,要求煤礦通過篩分破碎和除鐵裝置清除,同時要鼓勵供煤單位配備清除各種雜物的設備和設施。2.汽車運輸中的雜物是收購煤雜物的監控重點。監裝單位要督促供煤單位加強對上站煤車輛的管理,破車、壞車不允許上站,卸煤過程中出現汽運配件或其它大的雜物,要督促供煤單位予以重罰。3.嚴禁垛位周邊堆放雜物和劣質煤。垛位堆放要合理,保證定期周轉,避免高溫。(四)監裝單位要嚴格按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監裝。1.裝車前監裝人員要認真檢查車底清理狀況,嚴把質量關,發現粒度、雜物、含矸、高溫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煤一律不準裝車。2.監裝單位要詳細了解站臺煤質量狀況,根據煤源范圍及數量制定上站煤抽檢及站臺存煤化驗計劃,并與臨時抽檢相結合,對初始外運煤種或間斷裝車超過一周的煤種,必須進行場存煤檢驗,質量達標后方能安排裝車。3.嚴格監控裝車煤炭質量,發現供煤單位有意摻假、夾芯裝車等情況要立即停止裝車,已裝車的要及時通知接煤單位,采取相應的采樣方式進行質量檢驗,并單獨堆放,特殊處理。同時要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4.監裝單位原則上要對裝車煤炭全部檢驗,不具備條件的可采取委托檢驗等方式,監裝時要保證采樣準確,送樣、化驗及時。5.當用汽車運輸煤炭時,裝車、采樣、計量完畢后,應立即進行封車,封車要嚴實、牢固,封簽要有識別標記,以便于接收單位驗收。第二十條 銷售部門煤質管理。(一)銷售部門應根據煤炭生產實際情況,積極開發煤炭產品市場,將煤炭生產、運輸環節中的煤炭質量情況及時通知用戶,并將用戶對煤質的要求、各煤種銷售信息及時通報生產相關單位,以便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及時調整產品結構。(二)銷售部門在各裝車站點要設專人負責監裝工作,對裝車提出建議和要求,監裝人員對車底是否干凈、車況是否完好、質量是否合格負責。(三)負責列車申請、煤炭流向調配以及煤炭堆存和裝船(車)技術管理及配煤方案管理。(四)負責用戶對煤質提出的異議或投訴,銷售部門要以“及時、公平、公正”的原則,本著維護雙方利益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五)各公司及時將煤質情況通報煤炭銷售中心,煤炭銷售中心負責對神華集團的商品煤質量情況匯總,每月通報一次,對煤炭運銷過程中出現的煤質事故要及時匯報,并反饋到相關單位。(六)對到港(站)列車的煤炭質量進行檢驗,并將煤質信息及時反饋到相關單位。(七)加強對港口和轉運站存煤和裝船(車)的管理:1.認真做好進港(站)煤炭的接卸工作,做好接車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中國神華能源公司生產與裝備部和總調度室匯報。2.對港存和轉運站煤炭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實行質量監督控制,嚴禁用戶及其他人員未經銷售部門同意私自到煤場采樣。3.要實施科學配煤,符合合同要求,滿足用戶要求,嚴防低合同要求高質量裝船或高合同要求低質量裝船的情況發生。4.對港口和轉運站堆場發生諸如煤炭著火、外來雜物混入、人為增加外在水分等影響煤質的問題,要及時處理,查明原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5.加強裝船煤垛溫度檢測,防止高溫煤上船,避免煤炭在海運輸途中著火情況的發生。6.對到港和到站列車實行抽檢制,若無特殊要求,抽檢率不得低于20;港口對外購煤的抽檢率要達到100,化驗結果要做好記錄,并將結果及時通報相關單位。7.提高裝船(車)質量計劃兌現率,減小裝船(車)質量誤差,力保進港煤平均發熱量與結算發熱量基本平衡,嚴防質量過優或不及。第四章 電廠燃煤質量管理第二十一條 燃煤新機組在初設階段,應根據神華電源點位置、煤質特性和選煤加工產品種類進行設計,充分考慮機組在接卸、存儲、燃用神華煤過程中的特殊要求,不斷優化設計方案,保證機組投運后安全、穩定、高效、低成本運行;位于礦區的燃煤電廠應優先考慮燃用低熱值煤,確保實現神華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第二十二條 電廠應制定規章制度,加強入廠煤質量驗收管理,防止異常煤進廠。第二十三條 煤的儲存管理。(一)為充分發揮電力板塊作為神華集團內部市場“穩定器”作用,降低燃煤庫存的資金滯壓及存儲損耗,電廠應嚴格控制煤炭庫存。坑口電廠、朔黃鐵路沿線電廠庫存煤量原則上不超過7天耗用量;國鐵直達電廠庫存煤量原則上不超過10天耗量(考慮運輸條件限制,綏中電廠庫存煤量原則上不超過15天耗量);華東地區海運煤電廠庫存煤量原則上不超過12天耗量,華南地區海運煤電廠庫存煤量原則上不超過15天耗量。(二)煤場管理嚴格按照“燒舊存新、定期置換、分堆存放、層層碾壓”的原則進行煤場管理。煤場月度存儲損耗應控制在當月日均存煤量的0.5以內。(三)煤炭在存儲過程中,應及時測溫,當煤堆局部溫度超過60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存煤自燃著火。(四)及時清理煤中雜物,嚴禁混入煤流中,并將雜物分類統計、溯源結果及時通報銷售單位雜物統計部門。(五)電廠應建立燃料預警機制,制定燃料應急預案。第二十四條 加強入爐煤質量管理,防止質量流失,入廠入爐煤熱值差年度累計值應小于120大卡/千克 ,而且,入廠和入爐煤熱值差要逐漸減小。第五章 煤炭質量監督和檢測管理第二十五條 神華集團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各公司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神華集團參照國際先進的實驗室檢測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化驗室認證、認可制度。各公司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化驗室認可、認證機構申請化驗室認證。第二十六條 神華集團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檢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各子(分)公司必須對煤炭質量進行檢查,神化集團對煤炭產品以及有關單位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煤炭產品進行抽查。第二十七條 對依本管理辦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各公司不得拒絕。第二十八條 采樣、制樣、化驗管理(一)各級化驗室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和相關標準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工作,制訂科學完整的化驗室管理辦法,“科學、公正、準確、及時”地開展煤質化驗工作。(二)各煤炭生產單位要定期對煤層煤樣、生產大樣、每列煤樣等進行化驗;根據銷售部門的要求對煤質進行預測預報;電廠等煤炭使用單位對入廠煤批批進行化驗,準確掌控進廠煤質量。 (三)在商品煤檢測過程中,若發生漏采、漏檢事故,要追究化驗室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四)各級化驗室要定期對化驗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及校驗,根據業務需要及時配備或更新設備,減少采制化的誤差。(五)當發現煤炭質量有較大變化時,各級化驗室必須及時通知各自的主管部門。(六)化驗原始記錄必須齊全、清晰,計算無誤,建立化驗結果三級審核制度,各種化驗報告、報表必須經有關責任人簽字、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七)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能按國家或有關標準獨立操作。第六章 煤質信息網絡化管理第二十九條 各公司都必須建立煤質管理信息網絡,并與集團煤質信息網絡聯網,在全集團范圍內實現煤質信息網絡化管理。第三十條 對煤炭資源、煤炭生產、洗選加工、儲、裝、運中的煤質數據以及用戶對煤質的要求及時上網,并保證上網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第三十一條 各公司應積極參與煤質信息網絡化建設與維護工作,使煤質信息網絡正常運行。第七章 煤質管理考核和獎罰第三十二條 根據市場情況、煤質預測和生產工藝,制訂各公司煤質考核指標,對于具有多個煤炭產品的公司,可分品種考核。煤質考核指標制訂程序是:首先各公司上報年度煤質考核指標,由神華集團煤質主管部門召集煤質管理機構相關部門審核,報神華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各公司所屬單位煤質考核指標由各公司確定。各公司煤質考核指標需要調整時,需專門請示,生產與裝備部組織煤質管理機構討論通過、報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調整。神華集團每年進行兩次煤質檢查,檢查結果和銷售部門對生產單位的煤質考評是煤質考核和獎罰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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