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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文摘要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合同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僅向將來消滅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生活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雙方簽訂了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約定解除條件或是法定解除條件成就的情況,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應否受理此類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屬于民事受案范圍。審判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討。 本文從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主體、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五個方面,詳細的對合同解除進行了論述。有些觀點純屬個人見解,不足之處,敬請指正。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合同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僅向將來消滅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盡適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須達到一定的條件。依據解除權發生的依據不同,可將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解除權的原因發生后,并不當然發生解除的效力,只有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的主體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此種解除的情形稱為協議解除。該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的情形稱為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與解除權的行使,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出現某種情況后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解除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在訂約時或其后約定的解除權條款為前提。合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根據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導致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屬于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權,也可以約定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也即解除權人不必再與對方協商,便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根據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條件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一)約定解除條件。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當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由此產生的合同解除權就稱為約定解除權。我國合同法第條第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約定解除條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續簡化,所以該條件被廣泛應用。然而,由于這類條款容易成為強者恃強凌弱的工具,各國在立法和實踐中有對該條款加強限制的趨勢。現階段,我國的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為了保障當事人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實質平等,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我們有必要借鑒這樣的立法及司法經驗。(二)法定解除條件。法定解除條件是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綜合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可從以下五個方面論述: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所謂不可抗力,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指“不能遇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觀情況”。換言之,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災人禍類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戰爭等社會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為。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料。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雖然盡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觀情況的發生。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在不利的客觀情況發生后,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不盡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合同從而實現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時,一方當事人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在此情況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依法解除合同。2、拒絕履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款是當事人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前表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債務時,相對人取得法定解除權的規定,一般稱之為“因預期違約而生之法定解除權”。本款中所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即大陸法系中“拒絕履行”的類型,其意義為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但卻為拒絕履行的表示,要件上需此種履行屬于可能,而債務人需“明確”而非“默示”表示其不欲履行債務,且債務人就該拒絕履行并無正當的權利方可。其次,由“拒絕履行”的時間點做區分,可分為履行期屆至前的拒絕履行和履行期屆至后的拒絕履行。在學理上,履行期屆至前的拒絕履行稱之為“預期違約”,此乃英美法上的概念,預期違約又可區分為“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兩種類型。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于合同履行之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向債權人明確表示屆時其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默示預期違約”是指于合同履行期前,債權人有明確證據證明債務人于履行期至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債務人就此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擔保以保證其履行。就預期違約的法律責任,中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其中所謂“明確表示”應指明示預期違約;“以自己行為表明”即指默示預期違約,依該條規定,預期違約的當事人應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所以,中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應包含明示與默示預期違約的類型,于要件上,法定解約權需要求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方可,而違約賠償請求權則無此限制。發生競合時,債權人得擇一行使其權利,若債務人欲保留該合同關系,則行使違約賠償請求全即可;若債權人不欲保留該合同關系,則可行使法定解除權,以終止該合同之權利義務關系。3、 遲延履行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筆者認為,這一項規定的是遲延履行主要義務,如果是遲延履行次要義務,則不能適用。所謂“主要義務”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合同基本類型的基本義務,如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以及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之。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會導致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經過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并不是說所有債務人的履行延遲都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履行延遲須滿足以下條件:履行是可能的,否則不存在履行的問題,也就談不上履行延遲;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這里的沒有履行債務不包括不適當履行,否則就構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延遲履行了;延遲履行無正當理由。若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則不發生履行延遲。債務人延遲的法律后果是:債權人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4、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雖為履行,但沒按合同債務的內容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如下:債務人已為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內容;須債務人有過失,即造成造成不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債務人引起的。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是指債務人僅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因債務人可以補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況下,應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來說,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部分履行將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否則不能解除合同。在確定部分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應考慮如下兩個因素: 一是違約部分的價款、金額或服務與整個合同價金或服務之間的比例。譬如,出賣人應交付1000斤蘋果,卻只交付100斤,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應構成根本違約。二是違約部分與合同目標實現的關系。如出賣人部分履行未給買受人造成重大損害,則不構成根本違約。但是,違約若直接妨礙合同目標的實現,即使違約部分價值不大,也應認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如在成套設備買賣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減少,可能導致整個機器設備難以運轉。在此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履行地點不當。如未在合同約定的地點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如本應一次性履行卻分期履行。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種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在第94條第5項作了一個概括性規定,即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對于此項規定如何解釋,合同法沒有作進一步的說明。對此,筆者認為,此項規定主要是指兩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則包含的各類具體合同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當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410條)。在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定或違約為條件。合同法在總則中作一般性規定,具體的合同解除情形留在合同法分則中作特別規定;另一方面,該項規定還指各違約形態下合同解除問題。為堅持我國合同立法的大陸法體系,有必要對各違約形態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規定。這樣不但體現出立法體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實際操作。我國合同法僅在第94條第3、4項規定了遲延履行狀態下的合同解除問題,對其他違約形態下的合同解除條件均未作規定。這種做法缺乏體系性。因此,在合同法規定了根本違約這一基本法定解除條件后,應對遲延履行、拒絕履行、履行不能和不完全履行等各類違約形態下的合同解除條件,從第94條第4項開始,逐一規定。在細化上述各違約形態下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后,再將“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作為合同解除法定條件的最后一個補充性條款來規定。四、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 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約定條件的解除,一方當事人在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關系時主要應遵循如下程序: 解除權的行使應遵守合同解除的條件,即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只有在出現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解除條件情況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權,而不必征得對方同意。也正因此,行使解除權的這種方式,可以稱之為單方解除。 應當通知對方。也就是說,在解除條件出現時,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必須通知對方。在當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情況下,當事人單方面行使解除權的,雖然不需要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必須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該通知到達對方時方發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隨之解除。解除權人不通知對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 解除權人主張解除時,原則上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隨意撤銷。 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因為在一方享有解除權時,該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會影響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在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時,權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權和要求實際履行之間作出選擇。不管作何種選擇,都應及時確定,不能久拖不決。所以,一方當事人應當在解除權行使的期限內及時主張解除合同,在如果超過該期限不行使解除權,則喪失解除權,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規定了特別程序的,應該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規定辦理這些手續。這類合同也是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方可成立、生效的合同,不僅其成立、生效要辦理這些手續,而且變更和解除也應當辦理。對這類合同行使解除權,該合同應在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解除。例如,根據有關規定,有關企業成立的合同(如中外合資企業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合伙合同等)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或者登記注銷手續;以不動產、機動車輛、船舶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的解除,應到原過戶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否則,不發生解除的效力。 另外,還應注意:第一,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合同的解除,應在原公證機構審查和備案。第二,合同有擔保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還應送擔保人。第三,其他應注意的事項。例如,雙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爭議時,可向合同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由其確認合同的效力。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具有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務關系消滅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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