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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老貨款應收賬款清欠工作管理規定各分公司、有關科室:為強化銷售回款管理,結合公司銷售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一、指導原則本規定主要是依照“誰經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造成損失誰承擔責任”的原則,進一步明確應收賬款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重點是明確相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形成死賬、呆賬的責任,以增強銷售管理、業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避免出現責任不到位、損失無人承擔的狀況,防止應收賬款給公司造成死賬、呆賬經濟損失。二、區分類別,突出重點抓好清欠欠款戶分類至少三個月一次分析原因重新排序。各分公司總經理、銷售科長會同業務人員須結合各單位不同的實際情況,根據掌握的欠款戶的信息包括客戶資信情況、經營情況、與我公司業務往來情況于季度末20號前對應收款進行分類(A類為高危欠款、B類為危險欠款、C類為一般欠款)。要求如下:1.各分公司依次詳細表述分類的理由依據。2.列出每筆欠款的責任人并逐個客戶、逐筆業務分析原因書面寫出解決辦法、明確回收時限和完不成回款的責任。對于A類高危欠款,回收時限不能超過十二個月。若不能按時完成回款,按死賬、呆賬予以處理。對于B類危險欠款,回收時限不能超過六個月。若不能按時完成回款,按每拖延一天給予業務員5的處罰。超過期限六個月后,按死賬、呆賬予以處理。對于C類一般欠款,回收時限不能超過三個月。若不能按時完成回款,按每拖延一天給予業務員5的處罰。超過期限九個月后,按死賬、呆賬予以處理。3.各分公司會計為監管人員,各分公司對應收款分類后,要由分公司會計在季度末25號前逐個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三、對銷售各環節審核把關,建立長效機制為防患于未然,在銷售過程中,有關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各項程序,保證手續、單據、資料的合法有效,重點要抓好合同簽訂、發貨、財務對賬、客戶對賬等幾個環節的工作。1.銷售合同的簽定要規范,除標底等主要條款外要約定好貨款支付的時限和違約責任,最好管轄權在供方。特殊情況不能約定管轄權在我方的必須有貨款收回的保障,經分管領導批準。2.銷售發貨人員對不按合同約定回款的客戶及價格過低客戶要嚴格把關,及時給領導書面反映,防止造成損失,同時各單位和市場服務部門要加強對發貨回執的管理。3.應收款的對帳制度要作為銷售管理的重要內容認真抓好。每月末25日前各單位要督促業務員與分公司會計及時對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認可。分公司會計負責督辦對賬,對未按時完成對賬的業務員,按每拖延一天2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企管部要認真履行對帳清欠工作的監督職責,對分公司會計不及時上報情況發現缺一戶罰分公司會計50元。4.各單位要堅持正常業務每半年與客戶進行一次對帳的制度(對賬時間安排在7月1日-7月20日、1月1日-1月20日),并要取得司法部門認可的相關有效證據,應當有對方財務、經辦部門或單位的蓋章及經辦人的簽字原件。屆時未完成對賬者,按照每戶每拖延一天處業務人員100元、銷售科長(經理)5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對于各單位認為的危險客戶一定要有依法清欠的準備,須有企管部制定的統一格式的對方蓋章簽字的原件對帳單(保證訴訟時效一年以內)方可有效。四、明確劃分死賬、呆賬責任嚴格落實“誰經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造成損失誰承擔責任”,就必須明確造成死賬、呆賬經濟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以此為依據明確處罰,以嚴肅欠款回收工作,督促有關人員切實抓好回款。1.銷售業務人員是貨款回收的具體責任人,對因自己工作失職造成的死賬、呆賬應負直接責任。在銷售過程中,業務人員必須認真了解客戶的資信程度、經營情況,按規定履行好合同簽訂、客戶對賬等工作,確保有關資料和手續齊全。對于存在應收賬款的客戶,業務人員必須深入了解其動態信息,全面掌握客戶的資信程度、經營情況,及時催要貨款,防止因欠款戶資信不良、或經營不善、破產等原因無法完成回款。2.各分公司總經理、銷售科長(經理)是貨款回收的主管責任人,對本單位形成的死賬、呆賬應負領導責任。銷售過程中,各分公司總經理、銷售科長(經理)必須對業務人員提報的客戶資信、經營及其與我公司的業務往來情況、合同簽訂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并及時督促業務人員進行對賬工作。在應收賬款管理中,分公司總經理、銷售科長(經理)須根據每個客戶的有效自身信息、與我公司的業務往來情況、具體欠款情況等督促各業務人員做好應收賬款的清要,并對及時處理業務人員因失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五、對形成的死賬、呆賬的相關處理規定 直接責任業務人員因工作失職造成的死賬、呆賬損失,按以下標準承擔經濟責任:1.形成死賬、呆賬10萬元以下的,由業務人員承擔30%的經濟損失;2.形成死賬、呆賬10萬元以上,不足20萬元部分,由業務人員承擔20%的經濟損失;3.形成死賬、呆賬20萬元以上部分,由業務人員承擔10%的經濟損失。4.業務人員將死賬、呆賬交清欠辦清要后,對于業務人員積極配合清欠人員依法清回的部分,可退回其承擔的經濟損失;不能依法清回的部分,由業務人員承擔全部壞賬損失。5.業務人員無法要回形成的死賬、呆賬又不及時交清欠辦處理的,由公司強制收回交清欠辦,并額外給予全部欠款1-2%的處罰。 領導責任對于各分公司總經理、銷售科長(經理),除崗位年度應收款考核外,對于因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按以下標準予以處罰:1.因對業務員提報的客戶信息(資信狀況、經營情況、與我公司業務往來情況)審核不嚴,造成對客戶資信判斷偏差,形成死賬、呆賬總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分公司總經理全部欠款額1-2%的罰款,處銷售科長(經理)全部欠款額3-5%的罰款。2.因在合同簽訂時審核不嚴或未督促業務員按規定及時辦理對賬等造成銷售手續不完整,形成死賬、呆賬的,處分公司總經理全部欠款額3%的罰款,處銷售科長(經理)全部欠款額10%的罰款。欠款無法清回的,在原罰款的基礎上,額外給予分公司總經理、銷售科長(經理)全部欠款額1-2%的罰款。3.對于所轄業務人員存有死賬、呆賬,不及時督促其交清欠辦處理、按規定給予其處罰的,處分公司總經理全部欠款額10%的罰款,處銷售科長(經理)全部欠款額30%的罰款。六、補充規定1.為防止新的死賬、呆賬的產生,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凡因新客戶、新業務形成的死賬、呆賬,除按以上規定給相關責任人以處罰外,額外給予欠款總額10%的罰款。2. 銷售管理、業務人員因嚴重工作失職形成壞帳、呆賬,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相關責任人罰款外,按公司有關管理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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