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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婚姻法、繼承法概述第一節婚姻法、繼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規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 婚姻法是一種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義務和權利性規范、授權性規范)(2) 婚姻法以婚姻家庭關系為調整對象(3) 婚姻法對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規定和調整作用(4) 婚姻法是規定和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婚姻法的特征:(1)調整對象的廣泛性;(2)調整對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顯的倫理性;(4)具有法律的強制性3、我國婚姻法是一個以憲法和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為主干的,由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的規范體系。4、廣義的繼承法:古代的繼承法,同時調整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兩種社會關系,適應著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級制度的要求。 狹義的繼承法:近代的繼承法,僅調整財產繼承關系,確立于資本主義法制形成之后,適應著近現代社會的特點。5、繼承法的特征(了解):(1)繼承法是與親屬身份關系相聯系的財產法;(2)繼承法是適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繼承法是強行法第二節中國婚姻、繼承立法的發展1、新中國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記相關的知識點)第二章婚姻制度、繼承制度概述第一節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結合(1) 婚姻必須使男女兩性的結合(2)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3) 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2、婚姻家庭關系主要內容(1)人身關系:A、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B、婚姻家庭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并不直接體現經濟內容。(2)財產關系:從屬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3、婚姻家庭關系的性質(1)自然屬性:A、男女兩性的差別和人類的性本能;B、通過生育而實現人種的繁衍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聯系;C、某些自然規律對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約、影響作用。(2)社會屬性:A、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其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取決于社會生產關系;B、人類自從脫落動物界以來,就以社會一員的身份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口的再生產;C、婚姻家庭關系受到上層建筑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3)自然性和社會性的關系:婚姻家庭的本質只能決定于它的社會屬性,自然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點和前提條件。4、婚姻家庭的歷史類型(1)群婚制,又稱集團婚,指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為血緣群婚制(同輩份男女之間可以互為夫妻)和亞血緣群婚制(同輩份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間通婚)(2)對偶婚制,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一個女子在女多丈夫中有一個主夫,同時他們又可以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系。(3)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第二節繼承制度概述繼承的概念:生者對死者遺留的權利和義務的承受。第三章婚姻法、繼承法基本原則第一節婚姻法基本原則1、婚姻自由原則: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財物2、一夫一妻原則: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方面權利平等,在家庭關系上地位平等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5、計劃生育原則:推行和獎勵一胎,嚴格控制二胎,杜絕和懲罰多胎6、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尊重的原則7、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的原則第二節繼承法基本原則1、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2、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3、養老育幼、照顧病殘原則4、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5、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第四章親屬制度第一節親屬、親屬法概念和特征1、親屬的概念:基于婚姻、血緣或者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2、親屬的特征:(1)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2)親屬關系基于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而產生;(3)法律確定的親屬之間具有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第二節親屬的種類和范圍現代親屬的分類(1)血親: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2)姻親: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包括沒有形成撫育關系的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我國不承認血親的配偶的血親為姻親)(3)配偶,即夫妻,為男女兩性間結婚而發生的親屬關系第三節親系、親等1、親系的概念:親屬間的血緣聯系,或稱親屬的系統2、親等的概念: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標準單位3、羅馬法親等計算法(1)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數,以一世代為一親等,世代數之和,即直系血親的親等數。計算時注意:應當排除己身的世代。(2)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首先,從己身上數至同源最近的長輩直系血親,再從該同源人下數至要計算的旁系血親。其世代數相加之和,即己身與該旁系血親間的親等數。計算時需要注意:應當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所指旁系血親的世代。(3)姻親的親等計算:姻親從血親,即依從其配偶之親等數來計算。4、寺院法親等計算法(1)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與羅馬法相同(2)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首先從己身和該旁系血親分別上數至最近的同源長輩直系血親。如果兩邊的世代數相等,這一相同數即為雙方的親等數;如果兩邊世代數不等,則取其世代數多的一邊作為雙方的親等數。計算時需要注意:應當排除己身及該旁系血親本身的世代(3)姻親的親等計算:姻親從血親,即依從其配偶之親等數來計算。5、我國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計算法(1)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從己身往上數,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二代,以此類推;從己身往下數,己身為一代,子女為二代,以此類推。(2)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法:首先從己身和該旁系血親分別上數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親。如果兩邊均為三代以內,則斷定該親屬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如果其中一邊超出三代,則予以否定。計算時需要注意:應當包括己身的世代及該旁系血親本身的世代。第四節親屬的發生、效力及其終止1、發生:(1)自然血親以出生為發生的惟一依據;(2)擬制血親:養父母收養子女的法律行為,再婚且事實上承擔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3)配偶以男女締結婚姻產生;(4)姻親:婚姻和血緣兩種事實2、效力(1)婚姻法: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定范圍內親屬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一定范圍內親屬具有法定共同財產、一定范圍內血親禁止結婚、特定親屬代為承擔民事責任(2)民法:親屬可以作特定法律主體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監護權、代理權;一定范圍內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病人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一定的親屬關系,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特定的監護人代被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親屬享有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權3、終止(了解)第五章結婚制度第一節結婚制度概述1、結婚的概念:結婚又稱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締結,它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2、結婚的特征:(1)結婚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2)結婚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夫妻關系。3、結婚的要件(1)實質要件(指法律規定的關于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我國稱為結婚條件)和形式要件(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我國稱為結婚程序)(2)實質要件分為必備條件(積極要件,指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的不可缺少的條件)和禁止條件(消極要件,指法律規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3)公益要件(指和社會公益有關的要件)和私益要件(指僅與當事人及其親屬有關的要件)4、結婚的歷史沿革(1)掠奪婚:男子以暴力劫奪女子為妻的婚配形式(2)有償婚: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價為條件而締結的婚姻(3)聘娶婚: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數量的聘財為要件的婚姻(4)共諾婚:以男女雙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節結婚條件【重點】1、結婚的必備條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2、結婚的禁止條件: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第三節結婚程序1、分類:儀式制、登記制、登記與儀式結合制2、我國結婚登記制度(1)機關: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保?)程序:申請、審查、登記(3)效力:狹義與廣義第四節婚約1、早期型婚約:奴隸、封建社會的婚約,結婚的必經程序。2、晚期型婚約:近、現代的婚約第六節婚姻無效與撤銷1、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概念:指男女兩性已成立的婚姻,因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我國確認婚姻無效、可撤銷規定(1)宣告婚姻無效、可撤銷的事由A、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B、撤銷: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權人與宣告機關A、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主體,限定在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中 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主體,僅限于受脅迫的配偶本人B、婚姻撤銷宣告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3)行使撤銷請求權的除斥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4)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第七節事實婚姻1、事實婚姻的概念:事實婚姻通常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亦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被有條件的確認為事實婚姻2、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歷史發展:相對承認主義、相對不承認主義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對事實婚姻采取相對承認主義,之后采取相對不承認主義,須補辦結婚登記第六章離婚制度第一節離婚制度概述1、婚姻終止的概念: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2、婚姻終止的原因:(1)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實而終止(2)因離婚法律行為而終止3、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P114116第二節登記離婚制度1、辦理登記離婚的機關:與結婚登記機關相同2、辦理登記離婚的條件: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一致和真實的、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查明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3、離婚登記相關問題P120121第三節訴訟離婚制度【重點】1、我國訴訟離婚的程序(1)訴訟前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調解,不是一方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2)離婚訴訟中調解和判決: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經程序,調解無效即行判決(3)關于離婚問題兩項特殊規定A、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B、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2、我國判決離婚法定條件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條件的立法依據具體標準:(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5)其他原因第七章離婚的效力第二節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教育1、離婚后父母子女的關系:婚姻法第36條第1、2款“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變更:(1)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有哺乳的母親撫養;(2)哺乳期后的子女(2周歲以上至18周歲以下)首先由父母在自愿基礎上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3)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應考慮該子女意見3、離婚后子女撫育費的負擔和變更:第37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法律對離婚后探望子女權的保護:第38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钡谌濍x婚時夫妻財產效力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1)劃定夫妻共同財產:A、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法定共有財產;B、在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C、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D、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E、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F、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擴建的;G、有價證券和股份,協議不成或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2)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約定財產、家庭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家庭財產包括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婚后共有財產、子女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3)離婚是住房的處理P1502、離婚時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方的補償婚姻法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3、債務的清償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钡谒墓澴肪侩x婚有過錯方的法律責任1、可追究的的四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46條)2、損害賠償構成要件:(1)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的,而對方本身行為無過錯的;(2)因4種重大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損害結婚;(3)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精神或物質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須在主觀上有過錯。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程序說明:(1)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4、離婚時或離婚后追究對財產弄虛作假方的法律責任(了解)P159第八章婚姻的效力第三節夫妻財產關系1、夫妻對共同財產由平等的所有權2、法定財產制: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法律允許夫妻雙方以契約形式確定使用的財產制形式的制度3、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婚姻關系終止時始得加以分割4、我國的夫妻財產制(1)夫妻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對其財產未作約定或約定不合法、不明確的情況下,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2)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度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后實現共同財產制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夫妻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法定的夫妻特有財產的性質屬于公民個人財產的范疇,依法受法律保護。作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由其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處分,他人無權干預;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他人無權分割;在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應劃入遺產的范圍,按繼承法處理。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夫妻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依法通過協議方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和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計算等項事情進行約定的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5、夫妻間的借貸的處理第九章父母子女關系第一節父母子女關系概述1、父母子女關系的概念:即親子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2、我國現行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法律關系的規定(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撫育費的權利?!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23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21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四節繼子女(了解)P203第十一章祖孫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婚姻法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被橐龇ǖ?9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钡谑吕^承概述第一節繼承權1、繼承法律關系的概念:指由繼承法規范所調整的、基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繼承人之間、繼承人與其他公民之間的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2、繼承權可分為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陀^意義上的繼承權發生于繼承開始之前,是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遺囑指定而具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基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而客觀存在,不得轉讓或拋棄。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發生于繼承之后,是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遺囑指定而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自由放棄。3、繼承法第28條確認胎兒應享有“繼承份額”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1)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注意:A、書面形式放棄;B、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C、放棄繼承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2)繼承權的喪失【重點】A、概念: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剝奪繼承資格,故亦稱繼承權的被剝奪或剝奪繼承權。B、原因:(a)故意殺害被繼承人;(b)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c)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d)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二節遺產的概念和范圍1、遺產的概念:公民死亡是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2、遺產的范圍:我國繼承法中規定遺產的范圍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三節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我國繼承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1、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2、繼承人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逾期則無權起訴。第十三章法定繼承第一節法定繼承概述1、法定繼承的概念: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代位繼承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予以確定的繼承方式。2、適用范圍: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順序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第四節代位繼承第五節轉繼承【重點】1、代位繼承的概念: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2、代位繼承的特征:(1)代位繼承人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2)代位繼承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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