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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節(jié)錄)第五章建設用地第二節(jié)征地補償安置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征地單位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耐恋亟o農民繼續(xù)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fā)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后,統(tǒng)一安排使用。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shù)量不相當?shù)模恋匮a償費的分配比例由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與被征地農民協(xié)商確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fā)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以及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jiān)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一)征用耕地,屬水田、菜地、魚塘的,按同類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補償;屬其他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補償;(二)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原屬耕地的,按同類土地補償標準補償;(三)征用非經濟林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補償;(四)征用養(yǎng)殖生產的水面、灘涂,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補償;(五)征用鹽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補償費的百分之十五補償。第二十八條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第二十九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補助標準,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助。征用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補助;征用鹽田和有養(yǎng)殖生產的水面、灘涂,按該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補助。第三十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產權人。青苗或者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一)農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補償;(二)人工營建的水產養(yǎng)殖設施按其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補償,苗種按工本費的百分之六十補償;(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地上附著物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二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產值的百分之三十補償;(二)竹林按產值的二倍補償;(三)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七倍補償,但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二倍補償;已產果的,應當根據(jù)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四)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四至七倍補償;(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補償。違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發(fā)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第三十一條下列建設項目征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補助標準幅度的低限計付:(一)國防、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yè)用地;(三)國家或者省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搶險救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設施,免收土地稅費。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國務院調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后,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省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調整。第三十三條平均年產值計算方法為:征用前三年(果樹、經濟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國家沒有規(guī)定價格的,按所在市、縣物價管理部門公布或者認可的市場價格計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產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統(tǒng)計部門統(tǒng)計的該鄉(xiāng)(鎮(zhèn))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為準。第三十四條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果、茶、漁場的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支付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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