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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中國第一法律門戶 中顧法律網提供更多免費資料下載洛克的自然法學思想初探關于啟蒙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李德嘉摘要 自然法學的理論建立在一個假設之上:假定在人類國家產生之前存在著一個“自然狀態”。在這樣一個沒有法律的狀態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然法成為了人類行為的準則,維持著社會秩序。“自然狀態”是人類生活的早期形態。古典自然法學家們都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自然權利(天賦人權),即人們都有保護自己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在自然狀態中,這些權利都是絕對的不受任何約束的。人人都可以對侵犯自己權利的人憑自己的意志進行懲罰。由于自然狀態的種種缺陷,為了更好的保護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人們通過契約,自愿放棄一部分權利交托給社會結束自然狀態,人類進入政治社會(或文明社會),組建政府以保護人們的權利。洛克作為17、18世紀資產階級法學家,是自然法學的集大成者。本文通過對洛克自然法學的簡述及對其他自然法學家的觀點進行比對分析,窺斑見豹,希望能對整個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作一個粗淺的探究和反思。關鍵詞 自然狀態 自然權利 自然法 政治社會 政府 財產權 國家一、 引言在西方法律思想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有一種思想始終將法律與正義和公平聯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學思想。自然法學派強調,對法律的理解不應僅限于正式的法律規范,正式的法律規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個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類的本性即人類理性。人類理性存在和發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類的心靈中,它指導著人們應該做什么,不該作什么。亞里士多德認為自然法高于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制定依據和評判標準。實在法的內容是變化不定的,沒有一模一樣的實在法。相反,自然法是永遠不變的、普遍的。自然法是源自人類理性和社會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變更的,它對人類的法律是有指導意義的,當人類法和自然法相抵觸時,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類良心的譴責。17世紀時,洛克在他的政府論一書中闡述了他的自然法原理,成為自然法思想在啟蒙時期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對整個自然法學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筆者希望通過對洛克政府論的探討和與其他自然法學家思想的對比分析,窺一斑以知全豹,完成對整個古典自然法學的思想概述和反思。本篇探討從自然法學的歷史淵源入手,概述古代自然法學思想(包括古希臘古羅馬和中世紀)的發展,力圖說明自然法學的歷史脈絡從而闡明啟蒙時期(以洛克為代表)的自然法學對傳統的繼承發展關系.本篇的重點在于介紹洛克的自然法理論,中間夾雜其他同時期學者對自然法學的認識,通過比較分析大體的概括出啟蒙時期自然法學的核心觀念.最后,是本文作者對自然法學的總結和反思,從反思與批判開始,其間展望我國法學發展的未來.中國人自戊戌以來學習西方法學思想,移譯西人法律名著,希望彌補我國政治法律學說之不足。自然法學是首先被介紹到中國來的法律思想,從嚴復翻譯法意與民約論以來已經一百余年。但由于中國文化對自由、平等、民主、天賦人權等思想的先天缺失,至今中國人依然只知有自由,而不知自由之保障在何;只知有政府的統治,而不知政府的目的是為何。只知有生存的人權,而不知有反抗專制、爭取自由的人權。所以筆者自高中起對自然法學就有了濃厚的興趣,希望通過對自然法學的探討回答以上三個問題。這也算是完成龐凌老師布置的作業。自然法學博大精深,非筆者一未入法理之門廳的毛頭小子所能領悟,但所謂初生牛犢不怕虎,筆者愿盡自己所能地對自然法學作一個粗淺和不全面的概括,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二、自然法學的歷史淵源古代自然法學“法理學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若法律欲被人們認同為法律的話,需要符合的標準是否應該不僅僅是形式意義上的,或者,其有效性是否在于不損害永恒的崇高的自然標準。”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古希臘的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亞里士多德將法律分成了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是體現社會自然秩序的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于社會的普遍原理中的。他認為,自然法和物理的自然規律一樣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規則或定律。而制定法也就是實在法則是由人即統治者制定的具有強制力的法令。自然法高于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制定依據和評判標準。實在法的內容是變化不定的,沒有一模一樣的實在法。相反,自然法是永恒不變的、普遍的。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往往和物理中的自然規律區分不開,在他眼里有時自然法也可以用來指代客觀規律。古羅馬思想家西塞羅明顯繼承了古希臘斯多哥學派的自然法思想,他認為自然法來自于人類的理性,每個人都可以通過他自身的理性得到,自然對人類行為的規定有神的起源。 可以這樣說此時人們對自然法的看法是自然法是一種從客觀中發現的或從人類理性中得到的人人應該遵守的規則。中世紀的自然法處處充滿神和先驗的氣息,中世紀的自然法在神學法學的影響下逐漸走上了神意與先驗的道路。阿奎那認為自然法是通過人的理性來發現的,自然法是上帝造人時在人的意識中留下的,它需要人在后天通過理性去發現。這樣的觀點使自然法學深深地打上了神學的烙印。啟蒙時期自然法學發展的歷史背景從14世紀下半葉開始,隨著生產方式的進步,商品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的萌芽開始產生并很快發展,這種發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經濟。新的資產階級開始在思想領域開展了: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和羅馬法接受運動。此時的自然法學開始擺脫封建神學的束縛,格老秀斯認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認了法律來自神的旨意。當然,他也并不否認神的存在,他稱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變自然法。 此時的自然法學逐漸擺脫封建神學,開始彰顯人的理性的偉大。斯賓諾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論為基礎,他認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據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的規律,體現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為根本原則。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在英國風起云涌,這時的學者明顯分為兩派:要么為封建制招魂,高舉封建神學法學的大旗;要么從古老的自然法學中尋找資產階級革命理論基礎。顯然,洛克從屬于后者。三、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與比較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礎上,他假設在人類社會產生之初存在著一個自然狀態。在自然狀態下人人都沒有凌駕于其他人之上的權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狀態中約束人們行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每個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權利。但是,這樣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實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觀假設之上的東西,因此它既缺乏明確的規定又沒有強力來保障它的實施。所以,在自然狀態中人的自然權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們進入文明社會之后,才能擁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會的力量來保障其實施,為此人們通過社會契約組建國家政府,自愿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力將其讓渡給國家,用來保障人們的財產權。社會契約必須受到自然法的制約,國家與政府也必須在一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本文對洛克自然法學思想的論述分為四個部分,首先筆者進行闡述的是洛克的自然狀態理論,簡要的介紹洛克關于自然狀態,自然權利,自然法的思想理論,并把它與霍布斯的自然學說進行比較。然后,分析自然狀態不可避免的弊端由此討論政治社會的形成與社會契約產生。國家政府的權力范圍和自由與法律的關系是洛克思想的精彩所在,也是本文介紹的重點。1、 自然狀態理論 自然狀態洛克認為,所謂自然狀態應該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關系,每個人隨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當然,在這樣的狀態中沒有人擁有比別人更多的權利,因此每個人都無權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財產的權利。同時每個人雖然擁有處理自己人身和財產的無限自由,但誰也無權毀滅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這樣的狀態中,每個人的權利如果受到了損害,他就可以根據自身的理性對罪犯進行自衛和懲罰。很顯然,這種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狀態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礎之上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可能出現一個人人生而平等的狀態。2自然法洛克在政府論中為自然法作出了規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據人的理性,保障人與人之間能夠和平相處,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不能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侵害。2、每個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3、當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侵犯時,每個人都有權進行抵抗并對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進行審判。很顯然,這種自然法已經剝掉了神學法學的烙印,它承認了“人類理性就是自然法”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條。但是,自然法是一個虛擬的理性法,他沒有具體條文來明確規定人的人身和財產自由權利,也沒有一個機構來保證其實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個沒有任何實效的法律。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3自然權利自然權利,也翻譯作天賦人權。對于天賦人權,許多中國人有一種誤解,即認為天賦則說明權利是上帝賜予,是天生的。于是,什么唯心主義也,神學法學也,各種帽子紛至沓來。這純粹是望文生義,天賦人權(nature right)其實是自然權利的中國式翻譯,它是指那種基于人類理性與本質的人類應該得到的基本權利。天賦人權基于自然法的規定,因此其主要內容與自然法的核心大體一致,也包括:1、平等權,2、自由權,3、抵抗權。除此之外,自然權利還有生命權和財產權。生命權即生存權,是自然權利的基本,這是人生來就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財產權,即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自然權利的核心所在,為了生存,人們必須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資料。 霍布斯的自然學說與之相反,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利維坦則是建立在人性本惡的基礎之上。霍布斯認為,人性是兇殘多疑,損人利己的,決定人的行為的原則是“自保原則”。因此自然狀態簡直就是一個互相殘殺的無政府狀態。而自然法則是一部謀求人類和平與生存的法,它是用人類理性來發現的一般規則或規律,用于禁止人們毀滅自身或放棄保生手段,并命令人們必須做他所認為的最好應加以保持的東西。人們怎樣才能從這自相殘殺的狀態中解脫出來呢?霍布斯從人性論的觀點出發,認為人們經歷長期的撕殺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趨勢下,通過人的理性認識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維護自然法,人們必須有強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們將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讓其替自己行使這部分權利。從而將每個人的意志統一為一個意志,人類就此進入了政治社會。這種權利的讓渡是通過一個約定來進行的,這個約定就是社會契約。2、論社會契約與政治社會的形成1自然狀態的缺陷從前文對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狀態來看,那簡直是一個完美的社會形態,人們根據自己的本性生活,過著完備無缺的日子。但是,人們為什么又不得不進入一個有公權力所統治的政治的社會呢?這是因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權利,在現實中每個人的權利必然會出現交叉,這時就需要一個公正而獨立的機構為他們調解糾紛。并且在社會中總有人不按照正義和公道做事,當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時也需要一個擁有強力的機構為他們主持正義。同時,自然狀態也有其先天的缺陷:1、自然法是一種基于人類理性的虛擬的法律,它缺乏現實、確定、具體的規定。因此,在人們產生爭執時難以判斷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認是有約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狀態中,沒有一個有權威的公正獨立的機構來裁判爭議。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們無法達成一個公平的判決。3、自然狀態中缺乏一支強力來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執行。2政治社會由于自然狀態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們開始走向聯合,人們聯合形成一個集體,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托付給這個集體代為行使,以便享有一種和平、安全、舒適的環境,并形成一種強大的保障來防止其他不懷好意者的入侵。這時,人們就進入了政治社會,這樣的集體就是國家。在政治社會中,每個人的意志被統一為一種意志(也就是大多數的意志),人們被讓渡出的權利由一個團體或個人來行使,這時大多數人有權替其余人作出行動和決定。這樣人們就脫離了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組建國家。這種權利信托和國家形成的過程是建立在人們達成協議(即社會契約)的基礎之上的。社會契約的主要內容1、 人們必須自己選擇政府、統治者或作為統治者的社會群體并將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力信托給這個自己選擇的政府來代為行使。共同體中的多數人有權替其余人作出行為和決定。2、 共同體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將只有一個目的:保護人民的財產。財產在這里有著廣泛的涵義:它指代所有合法權利。洛克說:“對財產一詞,在此處或別處必須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們在人格和物品上擁有的財產”3、 政府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不能,也不可能擁有絕對的專斷權力,因為在自然狀態中,“雖然人具有處理他的自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但他并沒有毀滅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人們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沒有的權利轉交給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這項權利。4、 如果政府在事實上超過了其權力的正當邊界,人民就可以違反契約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盧梭與洛克的比較盧梭與洛克雖同處一個時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學的代表人物,但他們對社會契約的論述卻有著很大的不同。兩者思想的不同點,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社會契約的理論基礎不同,洛克的社會契約論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學說之上的,由于自然狀態的缺陷人們需要通過契約進入政治社會,更好的保障人們的自由平等權利;盧梭的社會契約是建立在擺脫奴隸的偏見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錮之上的,他希望通過社會契約把大眾的力量匯合起來,形成一種新的力量,保護大眾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使人們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強調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國家,國家的權力不能超過人民讓渡給它的權力范圍。而盧梭則認為每個結合者必須將其所有權利轉讓給整個的集體,這種轉讓是全部的奉獻,每個人將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 因此,國家必須給予一切締約者以同樣的民主權利,國家應體現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3、論國家與政府的權力范圍前文已經探討了通過社會契約,人們放棄了一部分權利給國家,委托國家替他們行使這部分權利,人們由此進入政治社會,國家政府由此而來。但是,還有三個問題沒有解決:1、人民放棄了何種權利給國家?2、國家的權利由誰行使呢?3、國家的立法權范圍是怎樣的呢?由前文所述,人們為了克服自然狀態的先天不足,更好的保護自己的人身與財產權利,他們必須放棄一部分自然權利,才能進入政治的社會。那么,人們放棄了哪些自然權利呢?第一,他放棄了自己在自然狀態中的那種完全憑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權利,也就是自然法規定下的完全自由權利。在政治社會中,人們的自由必須被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約束,人們的行為必須受到限制。第二,人們將處罰破壞自然法的罪犯的權利交付給政府代為行使,因為國家的審判更為公正并且國家擁有更大的強力去處罰罪犯。洛克認為,為了實行法制,防止專制獨裁的統治,更好的保護公民的財產,必須在國家各機構間形成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必須將各種權力分屬不同的機構去掌握。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他將國家主權分為三個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立法權決定了國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權力,它必須由民選的立法機關來掌握,立法權是不得轉讓的;行政權是對內執行法律的權力;對外權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進行外事活動的權力。行政權與外交權相互聯系緊密,都應交給國王或行政機關掌握。這三種權力不是平行關系,立法權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于立法權。政府手中的權力是從人民那里讓渡而來的,這樣,政府與人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信托的關系。這就是洛克的“權力信托”理論。他說:“政府權力是每個人交給社會的他在自然狀態中所有的權力,由社會交給他自己設置的統治者,附以明確的或默許的委托,即規定這種權力應用來為他們謀福利和保護他們的財產。” 由于這種信托關系,政府的權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權力的范圍。立法機關屬于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但它必須在一定范圍內行使。首先,立法機關必須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這種法律必須對任何人來說都是平等的。其次,這些法律除了為人民謀福利這一最終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國家在未經人民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財產。政府既然是人民通過社會契約產生的,人民也就有權解散政府重新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獨立宣言中所說“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愿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 因此,人民的這種權力并不會導致社會因政府的頻繁更替而引發的混亂和無政府狀態。因此,當政府或立法機關嚴重瀆職或背棄人民的托付而企圖侵犯人民的生命財產時,人民就有權行使這種更替政府的權力。4、自由與法律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防止政府對自由的破壞,博登海默說:“因此,古典自然法學的重點便轉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夠使法律制度起到保護個人權利作用的因素。法學理論在這一階段強調的是自由。” 洛克在探討自由時十分強調法律的作用,他認為自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這種約束有兩種:1、在自然狀態中,人們的行為要受到自然法的約束而不能為所欲為;2、進入政治社會,人們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洛克認為,自由應以法律為前提,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應該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體現,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法律與自由的統一是人類理性的體現。人們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類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現實中的法,同時理性也使人們知道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聽從到什么程度。如果,人們拋開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謂無限制的自由,那只會使人類社會變得混亂和野蠻。三、自然法學反思與對中國傳統的一點想法自然法學的歷史與現實意義第一、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通過天賦人權的理論為資本主義的未來描繪了一幅美好的圖景,他們也用自然法的啟示告訴資產階級的革命者:封建主義的法律體系也要受到一個價值的審判那就是來自人類理性的審判。啟蒙時期的法學家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將法學從中世紀神學與經院哲學的桎梏中解脫出來,并且以人類理性的名義告訴人們:現實的法律盡管受到政府強力的支持,但它也要受到一個更高的價值體系的評判,即自然法的評判。自然法學所建立的自然法理論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武器,也將個人從中世紀的壓制與束縛中解脫了出來。第二、啟蒙時期的自然法學家們強調公平與正義的價值學說,為實在法提供了倫理上的的評判標準。他們對法律的某些倫理的要素和原則進行了闡述,從而為現代文明的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礎。第三、自然法學家們認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是抵制專制主義的堡壘。他們強調個人理性,強調平等與自由的權利,并在這樣的強調中使權威的專制危險灰飛煙滅。自然法學的反思自然法學家們希望通過一種建立在虛構的社會形態基礎上的理論來作為評判現實法律良善的標準。這種希望用虛擬的構想來作為一種評判標準的想法顯然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實施難度。比如,我們無法做到對自然法、自然權利等抽象概念形成統一的認識,因此也就無法形成公認的評判標準。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自然法學家們所提出的平等自由原則、天賦人權原則的確也是全人類所必須遵守的法則,他們成了評判今天的現實法律的標準。自然法學單純強調人的理性作用忽視的歷史的方法,他們的理論與思想完全建立在一種反歷史的假設之上。他們的理論基礎因缺乏歷史現實的支持而成為了空中樓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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