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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界的哥德巴赫猜想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之區別,該題目筆者將其比作經濟法學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問題,旨在說明其認知困難,因為至今還沒有一個人能夠給出足夠令人信服的答案,不能說服,說懂其他人,這是負責任的現實,不是狹隘的偏見。這一問題,至今很多人覺得還沒說清,包括經濟法學者在內。即使在內部達成共識,由于主客觀因素限制,形式意義更大。作為一個經濟法學生,我們實事求是的看待自己的問題和不足,本來就是科學態度使然,也不應該產生自我批評的問題。筆者曾對很多經濟法同學和一些老師做過調查,大多對調整對象只做抽象的描述,也離不開基本的學說協調論,調節論,需要干預論等等。筆者可以肯定的預測,學說的種類還將不斷擴充下去,理由在于目前理論界不是單一學說。行政法的控權早就存在,即使在平衡論流行的今天,仍不喪失其主導性。行政法學也一直沿著這樣的目標一路走來,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經濟法學自產生伊始,立足于兩個空間產生討論-市場與政府,目標是化解兩個不足,經濟法學理論的建構,反思和演變的進程,就是和民法,經濟法,社會法關系不斷置辯的過程。目前,困擾人們的問題集中于兩點:第一,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到底能否兼容經濟法,第二,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具體有哪些子項。誰能在這兩點上說服他人,誰就在精神上解決了哥德巴赫猜想問題。在筆者看來,如若充分的說服他人,還需要一定時間的的沉底,還需要我們對已有成果的充分學習和討論標準的統一。就第一個問題而言,持兼容說的學者看來,經濟行政法不過是經濟法的分支,因為行政法同樣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以往的研究習慣于行政法,經濟行政法彌補了我們在部門行政法方面的不足。依次邏輯,只要是體現政府意志的法律規范(平等關系除外),都可以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那么,體育法,科技法,社會法等等也應該是行政法。怎樣看待這個問題呢?如果你要說行政法就是解決控權問題的,那么上述觀點不攻自破,因為實然的,應然的法都只為控權而生,為控權而死的。如果你要說,不僅解決控權,還解決其他的“部門行政法”問題,盡管使使然可能并非如此,為什么不能應然如此呢。在筆者看來,邏輯上是成立的。因為對于控權還是大行政法而言,都是在討論一個價值問題,既然是價值問題,主導性的起點不同,答案往往不一樣。價值問題是無所謂對錯的。價值問題的固化,誰能在這場戰斗中取得勝利,常常取決于雙方置辯主體的力量對比關系-話語權實例的大小。而信服得數量達到一定程度,隨著時間的流逝,勝利的果實“共識”自然產生,即使是真理的少數者論斷,也被湮沒。多元社會中,影響價值的判斷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也是千變萬化的。決定價值標準的正誤不是簡單的,而是復雜的。認識到這點,比結論的得出更有價值。筆者還是一個經濟法獨立說的擁護者,不是俘誘與自己的專業,而是自己討論的利益起點鮮明的站在了傳統的立場和實然的方向,也受域外學者觀點影響。就這一問題的充分辨析,筆者還停留在學習階段,目前能力根本不具備充分的界分兩者。即使回過頭來回顧芻文中國經濟法與行政法若干關系問題的再思考,還總有疑惑困擾自己。到底還有什么不明確,筆者也說不清,只是感覺而已。或許你會指出感覺的不嚴謹,這存在于是絕大多數人的身上的事實,雖然沒做過精確統計,我相信這樣的描述不足為過。討論至此,筆者沒有結論,只想引出現有資料下僅有的兩個國外學者的看法以及細化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漆多俊教授的觀點來證明這個命題,一是在于現有的資料引用大同小異,二是我還是很相信西方的,希望可以對支持“小行政法的”的學者來說,加一顆定心丸。蘇聯有學者認為,行政管理的經濟內容,只限于關于經濟管理的機構建立,它們的活動原則等一般問題,而未深入到經濟領域中的關系,常常在剛開始就要中斷了。當代美國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認為,在美國的概念中,行政法是與權力及其(違法行為的補救)相聯系的,他回答以下問題:1,什么權力可以授予行政機關?2,這些權力的界限是什么?3,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將政府的權力限制在被授予的范圍之內?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動的部門法,而不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它調整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系,規范行政機關可以行駛的權力,確立行使時這些權力的原則,同時對同行政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人給予法律補救,施瓦茨教授還認為,行政法的要害不在于實體法,二是行政程序補救的法律。由不同的行政機關制定的實體法不屬于行政法的對象,只有當它可以用來闡明程序法和補救法時才是例外。這也是美國行政法學界普遍接受的觀點。漆多俊教授憑借扎實的經濟學功底細化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對于善于搞形而上的我們來說,很值得學習,相較而言,他的分析也是最具有說服力的。漆多俊教授以財政法為例談到,國家的財政活動可區分為兩個不同的層次,即作為國家行政活動的財政管理和作為經濟法范疇的財政活動。反映到立法上,作為行政法的財政法,規定的主要是關于國家財政管理機關的設置與職權,財政管理活動的原則、程度與制度,以財政管理機關同社會組織和公民在一般性財政收支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等;而作為經濟法范疇的有關財政立法,所規定的主要是有關國家調節經濟的一些財政政策方面的規定。但在立法形式上,兩類性質的法律規范往往又是交織的,很難區分哪些是經濟法性質,哪些是行政法性質。時至今日,在筆者看來,強調爭論現象導致的的學術資源浪費和法律互動的喪失,實有有危言聳聽,杞人憂天之嫌。只要存在質疑,這種爭論還將持續下去。這既是學術的魅力所在,理論研究的悲哀,因為很多人還沒能意識到純粹研究的價值和意義。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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