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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 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12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全文)15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27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35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會員業務指南43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防范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交易機制的完善和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批準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和證券市場發展需要,逐步批準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試點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七)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準;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實施情況說明; (五)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對申請人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凈資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后,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于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于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征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并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符合前款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準。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其他有關事項。 客戶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向一家證券公司融入資金和證券。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托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資利率不得低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并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后,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后,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蛻糁荒荛_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應當在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向證券公司申報其本人及關聯人持有的全部證券賬戶??蛻羧谌陂g,其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客戶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申報的情況按月報送相關證券交易所。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托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準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后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債權擔保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差額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差額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后的剩余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五章 權益處理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事實,并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于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并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托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后,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后、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和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或者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八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并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后10 日內,向證監會、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10名客戶的融資、融券余額;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第四十四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或者自律管理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五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中違反規定的,由證監會派出機構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證監會視具體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開警示、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責令停止有關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撤銷融資融券業務許可等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第一條為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內部控制機制,防范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條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運行。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部門設置及各部門職責,確定融資融券業務的總規模。業務決策機構由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分支機構,確定對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種類。業務執行部門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具體管理和運作,制訂融資融券合同的標準文本,確定對具體客戶的授信額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操作進行審批、復核和監督。分支機構在公司總部的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統一規定和決定,具體負責客戶征信、簽約、開戶、保證金收取和交易執行等業務操作。 第七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后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的部門和崗位應當獨立于其他部門和崗位,分管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業務稽核部門。 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的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準向客戶融資、融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簽約、開戶、授信、保證金收取等應當由總部決定的事項。 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序和權限:(一)制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選擇標準和開戶審查制度,明確客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開戶申請材料的審查要點與程序。(二)建立客戶信用評估制度,根據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將客戶劃分為不同類別和層次,確定每一類別和層次客戶獲得授信的額度、利率或費率。(三)明確客戶征信的內容、程序和方式,驗證客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和違約的可能性。(四)記錄和分析客戶持倉品種及其交易情況,根據客戶的操作情況與資信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其授信等級。 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印制并使用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前,向客戶履行以下告知義務:(一)以書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資規模放大、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因不能及時補交擔保物而被強制平倉等可能導致的投資損失風險;(二)指定專人向客戶講解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合同條款;(三)告知客戶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帶來法律訴訟風險,提示客戶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在與客戶簽署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后,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委托第三方存管銀行為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確定融資融券的利率與費率,并在營業場所內公示。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確定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證券的種類、保證金比例和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并在營業場所內公示。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實時監控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客戶債務價值及其比例的變動情況,當該比例低于合同約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按照約定方式及時通知客戶補足擔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通知時間、通知內容等予以留痕。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業務規則和程序,當客戶未按規定補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債務時,立即強制平倉。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于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余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出,發出平倉指令的崗位和執行平倉指令的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強制平倉的操作應當留痕。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由總部集中管理的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對融資融券業務的主要流程實行自動化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集中風險監控系統,系統應當具備業務數據集中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自動預警等功能,并應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接口,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情況。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一)加強對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的管理,防止出現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制度與流程漏洞、員工道德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的問題;(二)建立健全信用賬戶的管理和稽核制度,防止資產混用、賬戶混用、出借賬戶、虛假賬戶等問題。(三)按照約定方式為客戶提供對賬單,如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三方存管銀行提供證券、資金明細數據,供客戶查詢。(四)客戶因自身債權債務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凍結、查封、劃扣等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風險監控和業務稽核應當覆蓋事前、事中、事后的各個環節。風險監控部門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量化分析,對高風險賬戶比例情況、壞賬情況、集中度、賬戶限額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對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審批客戶信用額度、強制平倉等重大事項出具意見。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一)根據監管要求和自身財務狀況,合理確定向全體客戶、單一客戶和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二)對凈資本、流動性、資產負債等主要財務指標進行監測,并根據指標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三)通過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時監控客戶融資融券未補倉規模,并通過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使公司凈資本等主要財務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制度,審慎評估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帶來的壞賬風險,在當期足額計提有關損失準備,并在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內部報告制度,明確業務運作、風險監控、業務稽核及其他有關信息的報告路徑和反饋機制。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信息的統計與復核,保證向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料的管理。對資信不良、有違約記錄的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證券公司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融資融券試點的登記結算業務運作,防范結算風險,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上市證券或借入上市證券并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的登記結算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賬 戶 第一節 證券公司相關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公司申請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于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可用于證券買賣。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本公司申請開立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本公司開立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與本公司辦理融資融券交易相關的證券和資金交收。證券公司只能將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商業銀行存款賬戶預留為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對應的銀行指定收款賬戶,并且應當事先在證監會備案。 第七條 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如具備權證結算資格,還應當參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權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向本公司申請設立專用證券交收賬戶和專用資金交收賬戶,用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內權證的行權交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開立相關證券賬戶和結算賬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證監會批準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而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三)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第九條 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錄客戶委托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投資者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已經持有普通證券賬戶,且已經在該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達半年或半年以上。投資者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提供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應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一致。 第十條 證券公司受理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申請后,應當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征信。對于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公司統一的編碼為投資者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并按照規定向本公司報備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等信息,申請配發信用證券賬戶號碼。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至少應當包括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要求的配發信用證券賬戶號碼的申請,本公司即時向證券公司配發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證券公司收到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后,應當印制信用證券賬戶卡,并交付給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卡應當至少包括為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法人全稱、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稱以及開戶日期等內容。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式樣設計信用證券賬戶卡。 第十二條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注銷信用證券賬戶的,或者證券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注銷投資者的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和投資者應當在注銷信用證券賬戶前了結全部的融資融券交易。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證券的,在信用證券賬戶注銷前,投資者應當申請將剩余證券從證券公司的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證券公司注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公司報備被注銷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注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后,如果投資者需要重新在該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公司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的申請配發新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 第十四條 投資者更換融資融券交易委托證券公司的,在向新證券公司申請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前,應當首先通過原證券公司注銷其原先的信用證券賬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投資者提供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變動記錄和賬戶注冊資料等信用證券賬戶查詢服務。投資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及變動記錄。 第十六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掛失補辦、賬戶注冊資料變更等業務由為該投資者開立信用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負責辦理。投資者賬戶注冊資料發生變更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公司報備變更后的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 第十七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在了結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資融券所生對投資者的債權后,將剩余資金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資金賬戶,將剩余證券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并按照現行規定協助執行。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記載的權益發生繼承、財產分割、遺贈或捐贈情形的,相關權利人可以向證券公司申請了結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交易。了結后有剩余資金或剩余證券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剩余資金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資金賬戶,將剩余證券劃轉到該投資者的普通證券賬戶,并按照現行規定協助辦理有關繼承、財產分割、遺贈或捐贈手續。 第三章 登記和存管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是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所記錄證券的名義持有人。本公司出具證券持有人名冊時,將“XX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作為證券持有人列示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信用證券賬戶對應的投資者不列示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 本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的查詢結果,供投資者復核,不具有法律上的證券持有登記效力。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明細數據在證券公司和本公司查詢結果不一致的,由證券公司負責向投資者做出解釋。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托財產。 第二十條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任何人不得動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一) 為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二) 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證券;(三)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作為擔保物的證券;(四)客戶提取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后的剩余證券,或在維持擔保比例超出規定比例時按照規定提取有關證券;(五) 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記錄的證券以證券公司名義存管在本公司。本公司按照規定為證券公司提供證券存管服務。 第四章 結 算 第一節 資金結算 第二十二條 交易日日終,本公司根據交易所發送的包含信用證券賬戶信息的成交記錄進行資金凈額清算,生成各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應收應付凈額,并將清算結果發送給證券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在交收日最終交收時點,本公司通過證券公司的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完成相應的資金交收,證券公司應當保證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有足額資金。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管理證券公司信用交易結算備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結算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比照普通交易計收。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向信用交易投資者收取的傭金、融資融券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證券公司通過資金存管銀行扣收。 第二節 證券結算 第二十六條 在交收日最終交收時點,本公司根據交易所發送的包含信用證券賬戶信息的成交記錄,完成證券交收。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根據未加融券標識的成交記錄,計算證券公司對應的“XX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每類證券應收應付數量,并在辦理證券的交收后,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根據加注融券標識的成交記錄,計算證券公司對應的“XX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的每類證券應收應付數量,并辦理證券的交收。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券業務,應當妥善維護客戶融券交易記錄、還券劃轉記錄、余券劃轉記錄、融券余額,以及客戶采取現金結算方式了結融券交易或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等信息。 第三十條 本公司維護證券公司與客戶的融券交易記錄以及還券劃轉、余券劃轉記錄作為備查賬。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完成證券結算后,將相關結算數據發送給證券公司。 第三節證券劃轉指令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申請從普通證券賬戶提交擔保證券,或申請將擔保證券返還至普通證券賬戶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委托向本公司發送擔保證券提交或擔保證券返還指令。投資者提交的擔保證券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指令辦理投資者普通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之間的證券劃轉,并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將自有證券用于融券時,可以向本公司發送融券券源劃入指令,由本公司根據指令將相關證券由證券公司自營證券賬戶劃入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發送融券券源劃出指令,由本公司將證券公司自有證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證券從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回到自營證券賬戶。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歸還其原先融券賣出的證券時,可以向證券公司發出還券劃轉委托。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委托向本公司發送還券劃轉指令。本公司根據指令將有關證券從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并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買券還券數量大于投資者實際借入證券數量的,證券公司應當向本公司發送余券劃轉指令。本公司根據指令將相關證券從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回到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并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第三十六條 對于涉及投資者的證券劃轉,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委托發出證券劃轉指令,并保證所發指令的真實、準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得影響本公司根據業務規則正在執行或已經完成的證券劃轉操作。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證券劃轉指令的規定時間前發出證券劃轉指令。在截止接受證券劃轉指令的規定時間前,證券公司可以撤銷已經發出的證券劃轉指令。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于收到證券劃轉指令的當日日終,對符合要求的證券劃轉指令進行劃轉處理,且只對已完成證券交收或凈應付證券交收鎖定之后的證券進行劃出處理。如果委托劃出的證券數量大于該證券賬戶中可劃出的該種證券的數量,則該筆證券劃轉指令無效。 第四節交收違約處理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不能履行融資融券交易交收責任的,構成對本公司的交收違約。 第四十條 交收違約涉及A股、封閉式基金和債券等品種融資融券交易的,本公司按照現有規定收取違約金,并對違約結算參與人采取重點關注、關閉結算備付金劃款電子通道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融資融券交易涉及權證交易的,本公司參照本公司權證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清算交收,對交收違約進行處理,并采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 融資融券交易涉及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交易的,本公司參照本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清算交收,對交收違約進行處理,并采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發生融資融券交易交收違約的,本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暫停、終止辦理其部分、全部結算業務,以及中止、撤銷結算參與人資格,并提請證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暫停或撤銷其融資融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的處罰措施。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全面調整結算制度時,融資融券交易交收違約的處理措施和程序相應調整。 第五章 權益處理 第四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客戶的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擔保證券涉及投票權行使時,由證券持有人名冊記載的、持有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作為名義持有人直接參加投票。證券公司應當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資者的投票意愿,并根據信用交易投資者的意愿進行投票。 第四十七條 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或利息時,本公司按照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實際余額派發現金紅利或利息。涉及的利息稅由本公司根據證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投資者的身份計算。證券公司收到現金紅利和利息款項后,應當及時分派給對應的信用交易投資者。 第四十八條 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的,本公司按照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實際余額記增紅股或配發權證,并根據證券公司委托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或者證券發行人增發新股以及發行權證、可轉債等證券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本公司按照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實際余額設置配股權或優先認購權,并根據證券公司委托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投資者認購意愿和繳納認購款情況,通過交易系統發出認購委托,相關認購委托應當附有信用證券賬戶信息,本公司將認購證券記入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并根據證券公司委托相應維護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采取市值配售發行方式的,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納入其對應市值的計算。 第五十一條 擔保證券涉及收購情形時,投資者不得通過信用證券賬戶申報預受要約。投資者欲申報預受要約的,應當在取得證券公司同意后,申請將擔保證券從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其普通證券賬戶中,并通過其普通證券賬戶申報預受要約。 第五十二條 擔保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投資者應當在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后,申請將有關證券從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劃轉到其普通證券賬戶中,由本公司按照現行方式辦理退市登記等相關手續。由于投資者未提出申請導致退市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中仍有相關擔保證券的,本公司向證券發行人或其清算組交付的證券持有人名冊上,相關證券仍以“XX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名義登記。投資者日后需憑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自行通過證券公司主張權利。 第五十三條 投資者存在尚未了結的融券交易的,在下列情形下應當按照融券數量對證券公司進行補償:(一)證券發行人派發現金紅利的,融券投資者應當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金額的現金紅利。(二)證券發行人派發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的,融券投資者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證券公司補償對應數量的股票紅利或權證等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予以補償。(三)證券發行人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或者證券發行人增發新股以及發行權證、可轉債等證券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的,由證券公司和融券投資者根據雙方約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后,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投資者不能通過信用證券賬戶買入證券交易所規定范圍之外的證券,也不得通過信用證券賬戶參與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參照現有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相關登記結算費用。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普通證券賬戶指投資者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開立的證券賬戶。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發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證券經營機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發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本細則涉及名義持有人的內容,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的相關規定。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1.1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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