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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物核查與小區圖繪制規則一、主要工作 (一)建筑物核查 (二)小區圖標繪二、建筑物核查 (一)為什么要核查?1、從工作全局看基本要求:區不漏房,房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 工作層次:調查小區建筑物住戶人 2、從核查本身看1)明確小區邊界,了解建筑物情況和住戶大致情況,為下一步入戶提供方便,也為信息核實(復查、抽查等工作)提供了便利。2)得到較為詳細的建筑物信息,更新北京市地理信息系統。(二)核查什么?1、小區邊界2、建筑物情況:建筑物增減變動和建筑物基本信息(建筑物變動清單)3、調查小區圖底樣 (三)什么時間核查? 核查階段:9月27日前報送更新階段:11月16日前報送(四)怎么核查?1、區縣下發建筑物變動清單和調查小區圖底樣建筑物變動清單下發電子版,實際上是人口普查的建筑物信息一覽表,在工作中對該表進行核實,并針對變化情況進行更改。調查小區圖底樣:收集抽中調查小區的2011年調查小區圖(或2010年普查小區圖),將其復印作為調查小區圖底樣。 2、鄉鎮街道核實下發建筑物變動清單和調查小區圖底樣下發紙質版建筑物變動清單(指定格式)和調查小區圖底樣,也可同時下發電子版;調查小區圖底樣必須是黑色筆跡。3、指導員、調查員實地核查1)攜帶建筑物變動清單及調查查小區圖底樣實地踏查; 2)踏查過程中根據小區邊界的變化、建筑物的增減變動及基本信息變化完成調查小區圖底樣與建筑物變動清單的核查修改。4、指導員、調查員上報核查結果1)上報建筑物變動清單(紙質版或電子版)、普查小區圖底樣核查圖。2)上報時,務必保證普查小區圖底樣的清晰準確。若底樣修改太多,應參照底樣再依樣繪制后上報。3)為方便后期核實,上報前,調查指導員應先復制一份,以便摸底和入戶使用。5、鄉鎮街道核查上報調查小區圖底樣核查圖和建筑物變動清單(電子版及紙介質)1)審核調查小區圖核查圖及建筑物變動清單的準確性及規范性。2)根據上報的建筑物變動清單,按照修改規則生成修正后的建筑物變動清單(電子版)。6、區縣修改、上報區縣地圖1)區縣根據上報的普查小區圖核查圖及建筑物變動清單,在軟件中對建筑物增減及屬性變動情況進行電子化并上報市局。7、摸底、入戶期間的更新1)摸底、入戶期間,針對建筑物的變化,仍需及時更新調查小區圖底樣核查圖和建筑物變動清單。2)11月16日前,將2012年人口抽樣調查小區圖(最終版)及建筑物變動清單報區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三、標繪、核查規則 (一)如何標繪調查小區圖底樣 (二)如何填報建筑物變動清單 (三)普查小區圖底樣核查圖 1、明確調查小區邊界1)原則上與六普邊界一致2)若不一致,及時上報區縣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區縣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組織人員實地勘查后,確實不一致的。應寫調查小區邊界變動說明,并報市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核準。3)若一致,在保持2010年(或2011年)劃定的普查小區地域范圍不變的情況下,在調查小區圖底樣上標繪出調查小區內建筑物變動情況,同時填報建筑物變動清單。2、建筑物標繪1)新增建筑物 即調查小區圖底樣上不存在但事實存在的建筑物,用藍色筆跡將該建筑物的多邊形框架標注在相應的位置;若為臨時建筑物,建筑物的多邊形框架標用虛線繪制;非臨時建筑物,建筑物的多邊形框架標用實線繪制。臨時建筑物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而搭建結構簡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如鐵皮房、油氈房、窩棚、遮陽棚、房頂棚屋、棚架、工棚等。在建筑物的框架中表明門口(或入口)的位置,如樓房須注明每個單元門的位置,平房院注明院門的位置。2)減少的建筑物 即調查小區圖底樣上存在但事實不存在的建筑物;用紅色筆跡“”標記在該建筑物的內部,并不再使用該建筑物的調查小區內編號;若調查小區圖底樣中連片的多個建筑物都不存在,用紅色框架將相關建筑物整體框出,并用紅色筆跡劃“”。3)在建未竣工建筑物 若調查小區圖底樣中不存在該建筑物,則不需在調查小區圖底樣中標注;若調查小區圖底樣中存在該建筑物,按減少的建筑物處理。3、建筑物相關信息的注明或修改 在標繪完建筑物后,需要對建筑物相關信息進行注明。1)新增建筑物 在框架的上方標注其調查小區內編號,在下方標注其名稱,在其內部注明層數和住房單元數(或戶數)。 2)調查小區內建筑物編號 可采取在調查小區內的建筑物順序編號、兩位碼、新增建筑物的編號為現有最大編號+1的三種方法進行編號。3)建筑物名稱建筑物的具體名稱或地址;與建筑物變動清單中的“建筑物名稱”一致。4)層數 若地下層數為0,則只需注明地上層數,如 注明“3層”,表示只有地上3層;若地下層數不為0,則需注明地上層數+地下層數,如注明“3+1層”,表示地上3層,地下1層;平房不必標注層數。 5)住房單元數或戶數 樓房注明住房單元數,如底樣中“72個”,表示樓房的住房單元數為72個;平房注明居住戶數,如底樣中“6戶”,表示平房內共居住6戶。 6)減少建筑物 在小區圖中用紅色筆跡劃“”即可,不需注明任何信息,其編號不再使用7)屬性變動的建筑物 建筑物名稱、層數、住房單元數(或戶數)等建筑物框架中標注的屬性發生變化的,應在原有位置修改。 4、繪制人信息的變更 將原有的繪制人及日期信息劃去,更改為實際繪制人信息及日期信息。 5、底樣核查圖的上報對于變動較小,標記清楚的普查小區圖底樣核查圖,應復制一份,以備摸底、入戶使用;對于變動較大,標記不夠清晰的普查小區圖底樣核查圖,需依樣重新繪制兩份,一份上報,另一份摸底、入戶使用。6、摸底、入戶期間的更新按照上述規則及時標繪;登記入戶結束后,形成最終的底樣核查圖;登記入戶后,按照最終的底樣核查圖,依樣繪制形成2012年調查小區圖,并復印一份。一份上報區縣,另一份保存以便明年使用;2012年調查小區圖為最終的建筑物狀態,用黑色筆繪制。 7、2012年人口抽樣調查小區圖的上報區縣收集匯總最終版的調查小區圖,上報市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只收集存在更新的調查小區圖;上報時間在11月16日前。四、填表規則 (一)建筑物變動清單的填寫調查人員在進行建筑物核查的同時,要對下發的建筑物變動清單進行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建筑物變動清單進行標注。1、屬性變化建筑物的屬性發生變化,如建成年代、地上層數發生變化,應在列表中用紅色筆修改,并在備注中注明“屬性變化:建成年代、地上層數”。2、新增建筑物在空白行依次填寫建筑物相關信息,并在備注中用藍色筆注明“新增”,并注明原因。如為臨時建筑物,應注明“新增,臨時建筑物”,并注明原因。3、減少建筑物減少建筑物,在備注內用紅色筆填寫“減少”,并注明減少的原因,如“減少,拆遷”等。同時將原有信息用紅色直線劃掉。(二)建筑物變動請清單審核、電子表格化鄉鎮街道在收到調查員報送的紙質版變動清單后,需要按照建筑物變動情況,在EXCEL版建筑物變動清單中進行相應修改。EXCEL格式要求:1、對新增建筑物的行,背景色設置為藍色;2、對減少建筑物的行,背景色設置為紅色;3、對屬性變動的行,背景色設置為黃色。(三)摸底、入戶期間的更新對于摸底、入戶期間發生的建筑物變化,也要填寫建筑物變動清單;在空白的建筑物變動清單中填寫。1、填寫規則1)新增建筑物填寫建筑物所有信息,并在備注欄中填寫“增加”,并注明原因;2)減少建筑物只填寫“建筑物編號”、“建筑物名稱”和“備注”項,備注中填寫“減少”,并注明原因。3)屬性變化的建筑物 除“建筑物編號”、“建筑物名稱”和“備注”項外,只需填寫發生變化的相關屬性。備注中填寫“屬性變化”。(四)更新階段建筑物變動清單的上報1、區縣收集匯總更新階段的建筑物變動清單,并上報市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2、更新階段,存在建筑物變化的小區;3、上報時間: 11月16日前五、指標解釋(一)建筑物類型碼調查人員根據建筑物分類及代碼,按建筑物的主要用途進行分類,并根據對應的代碼確定相應建筑物的類型碼。對商住兩用的建筑物,若居住用的面積占50%及以上,歸入“住宅”類;否則,按其主要用途歸入相應的類別。 (二)建筑物名稱1、若該建筑物有明確的名稱,則該欄填寫其名稱,如:“京廣大廈”或“曙光小區10號樓”;2、若該建筑物無明確的名稱,但有明確的地址,則該欄填寫其地址,如:“長椿街11號” 。3、若該建筑物既沒有明確的名稱,也沒有明確的地址,則該欄填寫建筑物調查小區內編號,如:12號建筑物。(三)建筑物結構分為鋼及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和其他結構四種。故“建筑物結構”一欄的填寫分為四種情況:1、若為“鋼及鋼筋混凝土結構”,填“1”;2、若為“混合結構”,填“2”;3、若為“磚木結構”,填“3”;4、若為“其他結構”,填“4”。(四)建成年代指該棟建筑物的建成時間,按實際情況填寫。1、建筑物翻修過的,按翻修時的年份填寫;2、建筑物經過改建的:如改建面積大于原面積的,建成時間填寫改建時的時間;如改建面積小于原面積的,建成時間填寫原住房的建成時間。(五)建筑物層數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以上計算。1、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計算自然層數;2、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六)“建筑物內住房單元數” 1、樓房1)對無地下空間(如地下室、地下車庫等)的居住用樓房,無論有無人居住,每一個房屋單元都記為1個住房單元。 房屋單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2)對有地下空間的居住用樓房,地上部分的每個房屋單元,無論有無人居住都記為1個住房單元;地下部分若為居住用,則每個房屋單元都記為1個住房單元,否則,只給定1個住房單元。3)對非居住用樓房(商場、寫字樓等),只給定1個住房單元。4)對既有居住用部分又有非居住用部分的樓房,居住用部分每個房屋單元記為1個住房單元,非居住用部分只給定1個住房單元。2、平房在建筑物核查后,每個平房建筑物給定1個住房單元。 (七)建筑物內居住戶數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該建筑物內的居住戶數。(八)備注1、因實際拆除而減少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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