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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標題: 南京市科技發展計劃及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關鍵字: 頒布單位: 南京市科學技術局 頒布時間: 2006-12-04 實施時間: 2006-12-04 法規文號: 無 級別: 市 類型: 行政法規 領域: 其它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科技發展計劃及項目的管理,明確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強化責任機制,根據部、省有關科技計劃及項目管理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市科技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指:根據南京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組織并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等相關科技進步活動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級科技經費支持的指令性計劃和以項目承擔單位自籌經費為主的指導性計劃。本辦法所稱的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市級計劃中實施安排,由單位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第三條 項目按財政支持經費額度分為重大項目、一般項目和特殊項目,原則上財政支持經費在50-200萬元的項目為重大項目,財政支持經費在10-50萬元(不含50萬元)的項目為一般項目,財政支持經費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以下的項目為特殊項目,對特殊項目視具體情況加以研究確定。第四條 計劃和項目是解決我市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涉及的重大和關鍵技術難題、提高全社會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區域科技創新體系發展、實現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計劃和項目的實施要緊密結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其最終目標是通過政府資金的有效引導,推進科技優勢向產業優勢轉移。第五條 計劃及項目管理應遵循依法管理、規范權限、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進行。在具體管理過程中應遵循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回避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重大項目監理和審計制度、計劃項目統計調查制度、項目驗收制度、信用評價制度以及績效評價制度等基本制度。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類指令性科技計劃的設立,項目的立項以及過程管理等事宜。第二章 計劃設立與管理辦法的制訂第七條 計劃設立應按照突出重點、合理分工、綜合集成的原則,根據市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結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建議,具體由市科技局綜合計劃管理處室(以下簡稱綜合計劃管理處室)牽頭組織論證,并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實施。計劃需調整、撤銷或更名,也應報經局長辦公會批準。第八條 計劃設立建議報告草案應當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區(縣)科技局和各類專家的意見。草案內容要對擬設立計劃的宗旨、目標、任務、范圍、內容、資金來源、管理和運行等予以明確界定,同時也應當對擬設立計劃在計劃體系中的定位以及與其他計劃的關系做出必要說明。第九條 計劃體系在一定周期內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原則上每五年應對原科技計劃體系進行一次整體評估,根據下一個五年科技發展規劃和發展需要,對市科技計劃體系進行適當調整。第十條 各類計劃可根據管理的需要,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由市科技局專項計劃管理處室(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或由綜合計劃管理處室牽頭制定有關具體的管理辦法,并按規定程序報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執行。第十一條 各類計劃管理辦法應就以下事項做出具體規定:(一)計劃的目標定位、支持方向與范圍;(二)計劃的組織管理(三)計劃的基本實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四)計劃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事項(五)計劃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三章 項目立項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包括申報、評審、確定、簽訂科技計劃合同等基本程序。第十三條 在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前,應根據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制訂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項目的選擇范圍、重點技術領域、目標和方向、立項項目數和申報限項要求等。指南須經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審核并報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開發布。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在南京市行政區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攻關和產業化類項目原則上以企業為主進行申報;(二)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單位本身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團隊;(三)具有完成項目所必須的基礎條件和資金配套能力,一般情況下,單位自籌資金規模應高于申報項目總經費的50%以上(特殊項目除外);(四)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無應結未結或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五)項目負責人無在研項目;(六)申報指南中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條 計劃申報項目必須符合指南所規定的領域和重點技術內容,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較好的市場前景或產業化前景,實施周期一般要求不超過兩年,重大項目最長不超過三年。第十六條 申報項目應填報或提供下列材料:(一)單位基本信息表(二)項目基本信息表(三)項目申報書(由申報單位按照科技局要求的內容框架編寫)(四)與項目申報有關的佐證材料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三)現有基礎條件和優勢(包括項目團隊、管理、現有技術裝備條件、相關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情況的介紹和分析);(四)研究內容(包括重點和難點分析)和預期目標;(五)應用或產業化前景及綜合效益分析;(六)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的可行性論證;(七)計劃進度及經費預算;(八)項目實施的風險分析;(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具體編寫框架以統一印制的項目申報書(投標書)中的編寫要求為準。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渠道按行政隸屬和屬地化結合方式逐級審核、推薦。項目申報原則上采取網上申報方式(招標項目除外),并在項目申報截止后及時對項目受理情況進行公示。因特殊原因未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的項目應由相關專項計劃管理處室在事后將有關項目信息匯入計劃管理信息系統。第十九條 項目確定應經過專家咨詢、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推薦、處室聯審、局長辦公會審定四個步驟。第二十條 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會綜合計劃管理處室組織申報項目的評審或評估工作。原則上,評審專家組應包括技術、管理和經濟類專家。專家人選從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對重大項目,如有必要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或評估。第二十一條 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根據專家或機構咨詢論證或評估的意見,形成匯總和立項建議項目表,發局各領導、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和監察室。原則上建議項目應包含不低于20%的備選項目。第二十二條 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在收到建議項目后,應就項目的重復立項情況、重大項目比例、承擔單位及負責人的信用狀況、往年項目驗收情況、經費預算情況等組織相關處室進行聯合預審,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應提出明確意見。第二十三條 項目聯審后提交局長辦公會審議,向局辦公會匯報內容應包括專家評審情況、建議項目情況及聯審意見等,審議通過后由綜合計劃管理處室按程序擬文下達計劃并在網上公告。未立項項目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向申報單位反饋相關意見。第二十四條 列入市科技發展計劃的項目,必須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萍加媱濏椖亢贤瑫奈谋居墒锌萍季纸y一設計,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填寫合同書,合同中的技術、經濟、知識產權等考核指標必須明確,原則上有關研究內容、目標、經費預算、驗收日期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書基本相符。專項計劃管理處室必須對合同書內容進行審核把關。第二十五條 科技項目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計劃類別和密級;(二)合同甲方(市科技局)、乙方(項目承擔單位)和乙方主管部門;(三)單位和項目基本信息;(四)研究目標和主要研究內容;(五)驗收考核指標;(六)計劃進度、階段目標以及驗收時間;(七)經費預算和用途;(八)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的違約責任;(九)其他的有關約定。第二十六條 對重大招投標科技計劃項目,還應依據南京市科技項目招投標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其他需特別立項的項目,按局相關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應按照項目合同對項目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型,項目實施管理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監理等方式,市科技局、主管部門或受托中介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原則上重大項目應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進行監理,如有必要,其他項目經研究確定也可采用監理方式,項目監理有關具體要求按照南京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監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中必須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預算減少、研究內容和關鍵技術方案變更、項目負責人更改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提出書面報告,由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科技局審核同意,核準調整的內容視同對合同的補充,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第三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并經多方協調,項目確實無法繼續執行,項目承擔單位可提出項目中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市科技局審核同意。項目中止須對前期執行情況進行總結,重大項目須經專項審計。第三十一條 在研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視情況輕重給予暫緩撥款、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中止或撤銷項目直至追回所撥科技經費等處理。(一)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二)項目執行不力,未按合同進度開展研究開發工作;(三)無故不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門及受托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理、審計等管理的;(四)未按有關經費管理辦法支出或挪用科技經費的;(五)違反其他有關項目管理規定的。第三十二條 項目調整或違反有關規定需處理的,應由各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會綜合計劃管理處室提出建議,報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凡中止或撤銷的項目,應由綜合計劃管理處室會監察室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理,提出市撥經費處理意見,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執行。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南京市應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的要求加強項目經費管理。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和監察室應加強對項目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重大項目每年應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審計。第三十四條 建立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統計調查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有關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統計報表。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應對應結未結項目進行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核實有關情況后,會綜合計劃管理處室提出處理建議,并報經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第三十六條 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應根據項目檢查和統計情況,編印專項計劃項目執行情況或年度報告,對計劃執行的績效進行重點分析。第三十七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實現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及統計的信息、數據資源共享。第五章 項目驗收第三十八條 凡列入各類計劃的項目,在目標、任務基本完成后,均應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工作的組織管理按照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和南京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驗收工作行為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 建立項目驗收催告制度。項目完成后原則上應在半年內完成驗收,根據計劃合同書規定的項目執行期限,項目承擔單位未能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或受托中介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驗收催告。第四十條 項目不能如期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通過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延遲驗收申請,說明延遲驗收的理由。申請延期半年以內的,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提出意見,經分管局長同意并報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備案后執行;申請延期超過半年的,還須報市科技局主要領導審核同意。第四十一條 驗收的組織管理形式包括驗收組會議審查、驗收組函審或承擔單位書面總結三種方式。重大項目驗收,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會綜合計劃管理處室組織、主持會議驗收。一般項目驗收,市撥經費額度在10-15萬元(不含15萬元)的,原則上以總結方式進行;市撥經費額度在15萬元以上的,進行會議驗收或函審驗收,對市撥經費額度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可委托主管部門主持驗收。特殊項目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第四十二條 綜合計劃管理處室須加強對驗收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監察室必要時可對重大項目的驗收情況進行抽查。綜合計劃管理處室每年將對計劃項目實施完成情況進行匯總。第四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驗收后,應及時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專項計劃管理處室負責對項目管理各環節中形成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第六章 專家咨詢第四十四條 建立專家咨詢機制。應在項目的立項審查、招投標、評估、項目驗收等環節組織專家開展咨詢活動。專家咨詢意見作為科技管理與決策的參考依據。第四十五條 市科技局應建立計劃管理咨詢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計劃管理入庫咨詢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以上,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三)健康狀況良好,能正常參加各類計劃管理咨詢工作。第四十六條 專家選取應遵循回避原則,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根據咨詢活動的特點,在專家庫中進行隨機抽取。如專家庫中無符合條件的專家或符合條件的專家不足,可由專項計劃管理處室推薦,經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審核后聘用,事后須及時將專家信息入庫。第四十七條 市科技局應為咨詢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并向聘請專家明確職責、權利以及相關工作要求。咨詢活動相關費用須按局規定的統一標準支出。第四十八條 在咨詢活動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員不得向咨詢專家暗示傾向性意見;不得偽造、修改咨詢專家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及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透露咨詢專家名單和咨詢意見。第四十九條 咨詢專家在咨詢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范:(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并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時按質地完成咨詢任務;(二)維護咨詢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咨詢材料須在咨詢活動結束后按要求全部退還管理者,不得復制與咨詢有關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透露咨詢有關情況;(三)當咨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系時,須主動向管理者申請回避;(四)在咨詢期間,未經組織者允許,咨詢專家個人不得就咨詢事項與咨詢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更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咨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第五十條 咨詢活動結束后由綜合計劃管理處室和專項計劃管理處室對專家的表現進行評價和考核,并將相關信息登記入庫。第七章 計劃及項目管理的責任機制第五十一條 計劃及項目管理和實施的責任主體分為以下四類:(一)市科技局;(二)主管部門(區、縣科技局,行業主管部門和高新園區);(三)受市科技局授權或委托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四)項目承擔單位。第五十二條 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設立計劃體系,擬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二)組織項目申報和專家咨詢;(三)確定項目和經費額度,并及時下達項目經費;(四)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評估和監督檢查,組織中介機構或有關部門對重大項目進行監理和審計,定期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五)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重大問題;(六)組織或委托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第五十三條 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推薦申報項目;(二)初審項目合同,及時辦理有關撥款手續,督促項目自籌資金到位;(三)協調項目的實施,協同市科技局或受托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理、統計等項目實施管理工作,初審項目驗收資料;(四)完成市科技局布置或委托的其他計劃及項目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條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配合市科技局進行相關資格認定工作;(二)簽訂授權或委托協議書,并在被授權或委托的范圍內開展相關計劃及項目管理工作;(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監督和檢查;第五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一)嚴格執行項目合同,按期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二)接受市科技局、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關中介機構所進行的監理、評估或其他有關計劃的專項調查或管理工作,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四)按照要求填報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有關統計報表,及時報告項目執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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