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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藝花園-革命性法律查詢系統 軟件下載官網:離婚財產保全法律指引20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200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十三、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申請對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對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帳冊等資料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證據保全。 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盡量避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經營。200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13、第十三條是對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4條的規定,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由公司享有,股東享有的是按投入的資本額確定的資產收益權。因此,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有夫妻倆人,公司也實際由夫妻在管理經營,但公司的財產仍不宜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公司的財產仍屬案外人的財產,故不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在審判實踐中通常夫妻一方控制公司的財產,如果不進行證據保全,則可能無法準確確定股權價值,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此時法院在不影響公司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可酌情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參考法律規范20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一、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1、在訴訟中,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議的生效民事調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督程序辦理。2、債務人(被執行人)已通過離婚協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答: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于結婚前或離婚后,則不能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并執行其財產。3、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答: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慣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4、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5、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后,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答: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6、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7、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無效屬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訴訟程序的規定予以裁決。將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8、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并處理?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并處理。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而非同居關系。9、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答: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區別在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夫妻關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復。10、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1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是一并處理還是另案處理?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準許,對該請求合并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12、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并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14、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準許?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答: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現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15、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現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則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答:發現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國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并作實體處理。16、離婚案件中,沒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能否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答: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鑒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17、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基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18、離婚后,一方能否繼承租對方單位公房?答:未違反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相關規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可繼續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19、當事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答:只要當事人未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20、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件,如法定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如何判決?答: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繼承無效,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并依法判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實際財產價值為限清償債務。二、同居、事實婚姻問題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如何確定案由?應為解除同居關系還是給付撫養費?答:應確定為撫育費糾紛;如同居期間一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對子女撫養作出處理的,應確定案由為解除同居關系。2、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在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后仍不補辦的,應如何處理?答:仍不補辦的,法院應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3、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答:不予支持。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答:人民法院仍應繼續審理。6、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答:我國在一定范圍內承認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后,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7、基于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應如何確定清償責任?答: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區別處理。三、夫妻共同財產問題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2、“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3、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答:區分情況:(一)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二) 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答: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5、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8、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尖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10、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答:仍應負連帶責任。11、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12、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13、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如何處理?答:在按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藹穩定處理。1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15、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答: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四、子女撫養問題1、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答: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慶對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系的認定。2、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是否應予支持?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對案件進行實質處理。3、離婚案件遺漏稅子女撫養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答: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4、探視權糾紛應如何執行?答:十周歲之內子女探視權的處理,應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探視權,應征得子女的意見。對于雙方關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視。5、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答:當事人雖然達成協議,但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決。當事人不能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另行起訴,法院確認后再申請強制執行。6、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二婚生子女一隨原告、一隨被告時,因二子女年齡有差距,是否還要判決撫養較大子女一方補償年齡差距部分的撫養費予另一方?答:從公平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負擔能力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意見,人法院可以酌情處理。7、已逾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滯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答:父母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00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2006-7-1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統一全市法院的辦案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當事人以其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二、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婚后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的,不屬于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范圍。三、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不存在確有必要受理情形的,應撤銷原判,裁定駁回男方的起訴。四、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僅限于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就事實婚姻申請宣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離婚程序辦理。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不適用按自動撤訴處理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時發現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婚姻關系則轉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后,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以準許。六、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為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人民法院可變更案由,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對當事人仍堅持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變更案由,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在婚姻無效判決中當事人的地位表述為原、被告?;橐鰺o效的判決書主文應表述為1、駁回原告XX的離婚訴訟請求;2、原告XX與被告XX的婚姻關系無效。七、離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或在舉證期間內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不構成反訴,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明確其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應當合并審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通知被告預交訴訟費用。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間屆滿后發現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合并審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離婚案件的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構成反訴,但對該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八、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夫妻雙方現均住在港澳地區,如香港、澳門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結婚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的,內地原登記地或者雙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請求離婚而僅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之時已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提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前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喪失的原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則應先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十一、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案件,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子女為原告,以直接撫養的父或母為法定代表人,以另一方為被告。十二、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要求原告補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親屬的住址和聯系方式,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被告未到庭應訴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應責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等證據和證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十三、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申請對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對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民事訴訟法第74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證據保全。財務帳冊等資料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盡量避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經營。十四、離婚案件重審時,原告可以減少訴訟請求,也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包括就原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生的事實提起的訴訟請求,新增的訴訟請求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對增加的訴訟請求應當與原訴訟請求合并審理。十五、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債權人或者其他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等涉及利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或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處理。十六、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應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收取訴訟費用,不應按普通收費標準計收訴訟費。十七、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結婚;2、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3、男女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男女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十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合法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者自然終止期間,不包括以下期間:1、雙方雖然共同生活,但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未領取結婚證的民事訴訟法第56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期間:2、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后又同居生活的期間。十九、離婚后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關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二十、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再次起訴的,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二十一、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決。二十二、親子鑒定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婚生子女原則上應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另一方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撫養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二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生育子女并隱瞞真相,另一方受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騙方支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二十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二十五、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長期拒付撫養費為由請求另一方支付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夫妻確實已經分居的除外。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未提出撫養費請求,離婚判決書也未明確撫養費負擔,離婚判決生效后,直接撫養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離婚判決后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僅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未約定另一方負擔撫養費,一方在協議離婚后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另一方負擔協議離婚后至其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撫養費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以子女名義起訴請求該方負擔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協議應經明確約定撫養費給付期限,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十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利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二十七、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無法舉證,人民法院又無法查清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十八、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十九、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個人所有,但婚前通過經營所產生的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十、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橐鲫P系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三十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或收益時,當事人對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評估、不交納評估費用、不配合評估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財產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三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另一方婚后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同意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三十三、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已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和已取得紅本的安居房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應當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進行分割、補償。雙方對共同財產中已取得 綠本的安居房的價值及歸屬無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應當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房產歸屬,以市場價減去取得房產一方綠本轉紅本所需補交的差價及稅費為補償另一方的基數確定補償另一方的數額。三十四、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的農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該方享有和承擔;行政主管機關已通知拆除的建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十五、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買斷工齡問題時,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三十六、離婚案件涉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時,一方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親屬(子女除外)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予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三十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一方承擔的債務,該方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一方主張該債務為對方個人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三十八、本意見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施行前已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意見;本意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適用本意見。凡我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006】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一、關于程序問題1、第一條是對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如何處理的規定。2、第二條是針對審判實踐中對婚姻法第34條中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規定。3、第三條是對二審發現不符合婚姻法第34條中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情形如何處理的規定。4、第四條是對無效婚姻適用范圍的規定。5、第五條是對無效婚姻案件中當事人申請撤訴或拒不到庭如何處理的規定。6、第六條是對無效婚姻案件當事人稱謂、列法、判項表述的規定。7、第七條是對婚姻案件舉證時限、被告答辯意見、提出反訴等程序性問題如何處理的規定。8、第八條是對涉港、澳婚姻案件的管轄權如何處理的規定。9、第九條是對當事人不提出離婚僅提出分割財產如何處理的規定。10、第十條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程序問題如何處理的規定11、第十一條是對撫養費案件的訴訟主體的規定。12、第十二條是對離婚案件如何適用公告送達方式及缺席判決的規定。13、第十三條是對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如何處理的規定。14、第十四條是對離婚案件重審時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規定能。15、第十五條是對離婚案件是否應當準許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規定。16、第十六條是對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訴訟費標準的規定。二、關于結婚問題17、第十七條是對如何理解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解釋性規定。18、第十八條是對如何理解婚姻法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解釋性規定。19、第十九條是對未辦理復婚登記情形如何處理的規定。三、關于離婚問題20、第二十條是對夫妻感情已破裂酌定情形的規定。21、第二十一條是對訴訟離婚中的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及處理原則的規定。22、第二十二條是對親子鑒定能否強制以及如何適用推定的規定。23、第二十三第是對男方受欺騙扶養非親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養費的規定。24、第二十四務是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規定。25、第二十五條是對離婚案件中的扶養費和撫育費糾紛案件中的訴訟時效如何處理的規定。26、第二十六條是對離婚案件中的探望權利如何處理的規定。四、關于財產分割問題27、第二十七條是對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性規定。28、第二十八條是對離婚案件財產形態變化的認識問題的規定。29、第二十九條是對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如何處理的規定。30、第三十條是對夫妻公司股權工商登記及收益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規定。31、第三十一條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股權或出資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價值時如何處理的規定。32、第三十二條是對以一方名義婚前購買的房產并有按揭貸款延續至婚后如何處理的規定。33、第三十三條是商品房、安居房權屬和價值如何確定的規定。34、第三十四條是對農村自建房如何處理的規定。35、第三十五條是對離婚案件中的買斷工齡款如何處理的規定。36、第三十六條是對離婚案件中的人身保險如何處理的規定。37、第三十七條是對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涉及生效判決如何處理的規定。一、關于程序問題1、第一條是對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如何處理的規定。婚姻法第10條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將無效婚姻嚴格限定在特定范圍內,無擴大解釋的余地,且無效婚姻的審理程序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第9條第1款的規定應為一審終審制,司法解釋所確定的特別程序更加限制了無效婚姻的適用,因此排除了其他情形的適用。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必須雙方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雙方親自申請結婚登記體現了結婚自愿原則。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雖然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當事人是否自愿結婚尚不能判定,因為當事人存在知情和不知情兩種可能性。因此我們認為,婚姻法第11條僅規定了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是謹慎的,已經考慮到此種情況,也排除了擴大解釋可撤銷婚姻的可能性。對于一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情形,當事人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解決,一是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二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的規定請求離婚。2、第二條是針對審判實踐中對婚姻法第34條中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規定?;橐龇ǖ?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婚后懷孕的情形是否屬于確有必要受理的范圍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所謂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主要包括:(1)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對對方有危險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與婚后通奸行為加以區別,婚姻關系尚未確立,男女雙方之間未產生夫妻間的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屬道德問題,不屬法律問題,所以此種情形不屬確有必要受理的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力,在此情況下無必要再保護女方。我們采納了第一種意見。3、第三條是對二審發現不符合婚姻法第34條中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情形如何處理的規定。參見婚姻法第3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審法院在未發現女方懷孕時判決離婚宣判后女方發現懷孕提起上訴應如何處理的復函(1957年7月19日)。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請求,除非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因此不論是一審階段或者二審階段,只要女方不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又認為不存在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的,均應裁定駁回男方起訴。4、第四條是對無效婚姻適用范圍的規定。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無效婚姻案件不適用調解,且采取一審終審制審理。事實婚姻則應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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