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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提供和造就穩定的社會機制的功能。制度也是工具理性,它是將復雜的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加以程序化、格式化、非人格化,為社會處理復雜的事件和關系提供便利和標準。作為一套確定的規則和程序,制度一旦啟動,就會在其組織或機構的保證下按事先預期的軌跡和目標去運行和發展,即形成確定的機制。以至于不會因任何人為的力量或個別偶然的需要或偏好而有所改變或被阻止、被取消。比如我國的立法體制就在立法上造就監督機制,它有效地制約著地方性立法,使其不得違憲;再如經常被媒體披露的諸如某西方國家不得不提前舉行大選、某內閣被迫解散、某國家首腦被迫辭職等類事件就是其民主制度形成的機制的結果或表現。相應的制度總能提供和造就相應的機制國家公務員考試制度形成競爭機制,現代企業制度(股份制)、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形成風險機制,等等。制度的這一功能極大地滿足了社會主體對確定性的需要,排除和遏制了社會生活中的隨意性,保證了社會秩序的司預見性和連續性。同時,這功能也是無論品德多么高潔、人格多么高貴、多么具有凝聚力的“克里斯瑪型”個人所不能給予的。 制度的上述功能既是其之于整個社會運轉和社會生活之功效的表現,又是其相對于個人或個人人品優越性的具體表現:自古迄今,人類在管理社會和處理自身矛盾方面的所憑所依只有兩個可能的選擇:一曰制度一曰個人,制度由于是集體理性、工具理性,同時,它也是實踐理性,它是適應社會需要而非個別人的一時任性的產物,因此,制度較之以個別人的理性與智慧來更可靠、更優越,“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這個亞里士多德在兩千三百多年前所作的判斷是人類最早且為數不多的關于制度與人格(人品)的比較研究及其結論,經過中外歷史的反復驗證,它已成為了人們今天的普遍共識。 當然我們承認和強調制度的功能力量以及制度之于人類的不可或缺性,并不意味著全然否定人的作用。事實上即便是一個十分完善發達的法治社會也不可能是絕對的制度主義的,因為正如渡普爾所言:“不僅制度的結構包含有重要的人格決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相關的人”埃爾曼則講得更為直接:“一種制度的功能如何須取決于操作者的素質”。制度與人是無法截然分開的。如果說人性是有弱點的話,那么包括國家法在內的制度也有其缺陷,比如制度穩定性的屬性而導致其經常滯后于飛速發展的社會生活實際,甚至可能阻礙社會進步等等。因此,制度的不斷創新和改革與人的素質的不斷提升與完善應當并行不悖。 三、社會制度的變遷與創新 (一)“制度的生命周期” 社會制度功能的發揮是相對的、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水恒的。自有人類歷史以來,一種亙古不變的制度尚不存在。惟“生活之村常青”,當社會制度滯后或脫離于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實際。當人類的需要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而變化和更新的時候,或當社會制度原有的價值遭到動搖、懷疑或模糊,或當社會制度系統內部發生變化致使整個制度結構不均衡的時候,社會制度就會喪失其權威性、合理性出現功能失調和紊亂。涂爾干曾講:任何一種制度在實施了一段時期后都會發生蛻化變質,以至于再也沒有能力勝任自己的職責,故而應當在根本上加以改造。社會學家認為,一般而言,任何一個具體的社會制度都會有一個從產生、發展到消亡的過程即所謂“制度的生命周期”,這個周期通常表現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開始階段,在此階段制度因初步形成而表現出種種不完備和不成熟。第二階段為效能階段,這時制度因充分地滿足和適應社會實際需要而顯示出其較強的功能效應是為制度發展的黃金階段。第三階段為形式主義階段此時制度的有效性開始減弱,功能發揮受阻,逐步走向形式主義。第四階段為萎縮階段,此階段制度的規范系統不健全,組織系統不協調,價值取向模糊,制度本身已完全不能發揮其功能,它實質預示著這項制度的終結。 當社會制度出現功能失調,進入萎縮階段的時候社會也就面臨著制度的變革與創新,惟其如此社會才能保持其生機和活力。所以說,社會的發展,人類需要的發展變化以及制度自身具有的生命周期和內在規律是社會制度變遷與創新的主要原因與動力。 (二)“創新”及制度創新的含義 “創新”這個概念是由20世紀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最先提出來的。在熊彼特看來,為達到經濟利潤所采取的新的產品和新的生產過程、新的市場組織形式和新的推銷方法都是創新。創新就是“實施新的組合方式”。自此以后,“創新”這個概念逐漸為許多學科所吸納和接受。在社會學和法社會學中它已是一個被經常使用的術語,意指“除舊立新”的行為、實和現象。比如默頓在其關于“越軌行為”的經典分析中就將社會主體所采取的此類行為與態度稱為創新即:接受社會倡導的目標但拒絕采用制度化的被社會認可的手段,而是采用新的手段(主體自認為是更有效的手段)達到這個目標;當代德國社會學家沃爾夫岡查普夫則明顯賦予了創新積極的內涵,他指出:“社會創新是達到目標的新的途徑,特別是那些改變社會變遷方向的新的組織形式、新的控制方法和新的生活方式,他們能比以往的實踐更好地解決問題,因此值得模仿,值得制度化。” 承接“創新”的基本意蘊,制度創新意味著舊制度被修正、被改革、被取代,新制度被采納或獲得確立,意味著制度的除舊立新。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創新與制度變遷是同義的。當然,若細加辨析,二者又有細微差異其不同主要在于制創新可以說是一種于目標之實現更具積極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制度變遷。通常情形下,制度變遷與制度創新是交替使用的。 (三)制度變遷與創新的基本形式 制度變遷與創新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來實現,從歷史上看基本形式大致有: l強制式與誘致式。這種劃分方式是由中國經濟學家林毅夫率先提出。所謂強制式是指這種制度變遷與創新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來推行和實現的。表現為國家和政府動用強制力或以強制力為后盾頑強推行新的制度。新中國建立之初在中國農村實行的土地改革、20世紀50年代建市的“人民社制”以及至21世紀伊始推行的“全國司法統一考試制”等都屬于強制式制度變遷。林毅夫指出強制式制度變遷的動力來源于統治者(國家政治者)的預期即統治者的預期收益高于他強行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費用時,他就將采取行動消除制度的不均衡進行制度的變革與創新。相反,如果在政治統治者看,制度變遷會降低其可獲得的效用或會威脅到其生存,那么國家可能仍然會維持某種無效率的制度:誘致式制度變遷是指這種制度變遷與創新是由一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的。表現為某個人或某群人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自發突破舊制度選擇新制度。誘致式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也就是說,這種獲利機會與可能存在于一種新的制度安排之中。正因為它存在于另一種新的制度安排之中,所以特定主體才有動力突破舊的制度而選擇新的制度。誘致式制度變遷最典型的事例便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安徽風陽縣的幾個農民率先自發地悄悄地分田,搞起了家庭承包,這種新的規則和制度帶來了明顯的效益并受到了農民們的普遍歡迎與紛紛仿效,其結果由點及面最終導致了整個中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確立。 強制式下政府強行推行的新制度大多為人之理性設計的結果,是一種自覺的理性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變遷與創新的過程往往表現為快速、突變,因而其優點是能以較短的時間支出快速地實現和完成制度變遷與創新,但弊端在于較容易引發社會動蕩和社會沖突。誘致式下確立的新制度本身發源于社會內部,基本上是人們經驗試錯或反復博弈的結果,誘致式下新制度之所以得以確立,是因為這種新制度使遵循者獲得了比其他人更大的成功和效益。誘致式制度變遷表現為自然演變、不斷試錯的漸進過程,其最大優點是能于較少社會沖突的情況下穩定地實現和完成制度變遷和創新,當然其弊端不可避免地表現為變遷與創新過程緩慢,時間支付較多。 2整體式與局部式。所謂整體式制度變遷又稱為制度革命,是指徹底否定、廢除舊制度,從根本上建立一套新制度的制度變遷與創新方式。當一個社會的制度上層建筑完全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需要。成為該社會發展的桎梏以至于不建立一種新制度社會就不能發展的時候,那么社會就需要進行制度革命,進行根本性的制度創新。歷史上資本主義制度取代封建制度,社會主義制度取代資本主義制度就是整體式的制度變遷與創新。所謂局部式制度變遷又稱為制度改良,是指在根本制度框架內對制度的要素或結構進行調整與改革,使其功能更新的制度變遷與創新方式。肇始于中國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體制改革就是一種局部式制度創新其結果是帶來了中國社會生產力的極大提高,國民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 整體式制度創新由于是對舊制度的一種根本性取代,因而它往往會遭到舊制度的代表及受益者的頑強抵抗,故整體式制度創新常常伴隨著激烈的社會沖突。人類歷史上這樣的制度變遷僅有屈指可數的那么幾次,絕大多數都還是局部式的。局部式制度創新相對而言引致的社會沖突就要小得多。當然盡管如此,經驗仍一再表明幾乎任何一種制度變遷都會程度不同地使社會中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受到損害進而引發其不滿并導致程度不同的社會沖突因此企圖全無沖突與風波地實現制度變遷與創新是不現實的。同理,考察一項制度變遷的意義和效益僅以是否存在社會沖突為標準就是不得要領的。 第二節 國家法與社會制度 一、國家法的地位與績效 (一)國家法在社會制度中的地位 在社會制度結構中,國家法是最具基本性、權威性和普遍性的正式社會制度,是整個社會制度的主導部分。就國家法自身而言,它是一個以根本法憲法為綱領和最高技級的規范等級體系,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構成了這個體系的基礎性規則和一個國家的基本制度規定,成為一個社會構建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秩序的基礎性規則。同時,它也構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一個社會的制度環境。 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中,如果要了解和考察一定社會的社會制度,分析其制度環境其重心或首要的就在于考察和分析其憲法及國家基本法律,以收綱舉目張之效。同樣要營造優良的制度環境,就必須在健全完善國家立法上下足功夫。在現代社會,這不僅要求一國憲法堅決貫徹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基本精神,并在準確反映本民族根本理念、價值、情感的基礎上縣有綱領性、前瞻性和特別強烈的穩定性而且要求國家基本法律科學、齊備、協調乃至與時俱進,足以應對社會的實際生活需要。 不同的國家或社會,其制度環境是不同的,有時甚至是極為不同的,從而其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狀況、水平也是迥然相異的。國內外制度經濟學家們研究認為:世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異主要是一種制度上的差異,前者相對落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制度或制度環境的落后、欠優,發達國家較為優化的制度環境使得其各種要素能夠通過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配置。中國近三十年來的經濟建設實踐也很好地證明了這,結論。改革開放之初,一些國外投資者被中國這個巨大市場所吸引而紛紛前來洽談、考察,尋找投資機會,然而其中一些人最后卻采取了觀望甚至撤資的態度,個中緣由最根本的就是當時中國的法制不健全,制度環境非優化,因而投資風險過大。所以經濟學家米勒告誡說:中國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經濟學,而是更多的法律。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聰明智慧的中國人始終堅定地保持了使社會法制化進程與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大致同步,各項基本制度不斷建立健全,制度環境不斷優化,如今不僅“三資企業”早已成為國內重要的經濟形式和創匯者而且中國經濟更連續多年以甚至超過8的速度增長,創下了令世人矚目的經濟奇跡。 制度的力量豈只在于經濟!在我們看來,國家或社會的基本制度規定或制度環境不僅是影啊和決定一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也是影響和決定其政治、文化發展的主要因素。以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為主導的制度是決定一個國家繁榮、興衰的關鍵因素!高度發達的制度文明才是通向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 (二)國家法的績效 國家法取得績效取決于多種因素。比如立法之前的立法預測、立法調研、立法論證,法反映客觀要求、客觀規律及民族情感的程度,立法與執法者自身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質等等。除這些常規性的因素之外,結合中國改革開放近三十年的制度建設經驗與實踐,我們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是國家法取得績效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索: 1制度配套。制度必須相互配套才能發揮作用、取得績效,功能主義方法論的根本立場就是要求從功能和系統的視角出發考察和研究各種社會現象乃至整個社會,認為社會各部分是在與其他部分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中存在并發揮各自的作用或功能的。在制度結構中,各個制度是彼此關聯和相互依存的某項制度或制度安排足甭合適、恰當和有效率除取決于藝自身內容、結構的完善、嚴謹、科學而外-還取決于該制度與其他制度彼此之間的相互融洽和臥調,甚至還與這重制度的內容、結構、功能密田相關。國家法作為社會制度結構中的重要部分,要充分實現其功能,取得績效,一個不可忽視的條件就是國家法要與其他社會制度(止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相互配套與協調,取得其他制度的支持與配合。國家法若一味高傲地企圖單憑自身的技術砥冊和內容完善而取得預期的績效,則往往會事與愿違。 制度配套運用才能取得績技這一點,西方的某些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具有說服力的典型經驗。比如“司法獨立”制度。在西方法治國家,“司法獨立”原則和制度一向被強調和堅持,而這項制度在那里從來就不是單打獨斗,它得到一系列與它配套的原則和制度的l支持與配合如:法官終身制或連任制、法官高薪制、法官專職制、法官豁免(權)制等,正足有了這系列的與之配套的原則和制度,才最終使得司法獨立原則與制度達到其設計者的預期,取得令人滿意的績效。與之形成對照,在中國施行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與制度,盡管設計者、立法者懷著良好的愿望及立法預期,而且從理論上講,這項制度安排也是完全合乎法治精神與原則的,然而它卻至今在績效上顯得欠缺,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國尚缺乏相關制度與之配套。 2制度移植。制度移植是改善制度績效的可能選擇。國家法作為一種正式制度和公共品,當一國因其經濟、政治、文化快速發展致使這種公共品出現短缺或因這種短缺而累及一些現行國家法不能產生績效時,那么,國家進行法律移植就是項可行且經濟的選擇,通過法律移植使現行國家法體系得到健全和完備使相關國家法獲得制度配套進而使現行國家法的績效得到改善;同時,移植現存的制度還可以減少或降低制度創新的成本。能夠且適宜”拿來”的東兩較之白手起家的創新總是要經濟些。 “實際上法律制度自一種文化向另一種文化的移植是常有的情況。”。以中國為例中國在改革開放后為適應市場化和回應全球化發展需要,在不少領域就恰當地采取了法律移植。移植一些通行的、國際慣例性質的規則和制度(如計量、標準化方面的規則和制度)移植一些反映市場規律的規則和制度等,甚至始于2002年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也具有某種制度移植的性質。 不過,需要提出的是:盡管制度移植是各國都可能采取的一種改善制度績效或健全其制度的做法在當今時代它甚至是發展中國家一種十分普遍的做法,但制度移植是有條件的被移植的制度要取得預期績效,充分實現其功能必須與移植國或輸入國的“本土資源”或文化環境相適應,要被其認可,要與移植國的其他制度相容,否則,就會水土不服從而南桔北枳。 二、國家法與習慣一種非正式的社會制度 (一)習慣度其基本特征 習慣,又稱作民間習慣,通常可被理解為在較長時期的社會生活中,在社會各種既有的制約條件下經南人們的行為互動而逐步形成的行為規則、行為傾向或行為模式。“習慣與慣例一般說來融匯了更多的地方的、行業的比較長期有影響的具體情況。并且。最重要的是習慣總是以規則表現出來的,它是一種內生于社會的制度可以說它們凝結了有關特定社會的環境特征、人的自然稟賦和人與人沖突及其解決的信息,是人們在反復博弈后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當社會生活豐要條件沒有重大變化時)必須遵循的定式。”任何社會都存在著與該社會的特有生活條件、生產方式、文化品格相聯系的各種習慣。習慣不同于國家法或正式的社會制度它是非正式的社會制度一它出自民間,鮮活地存在于社會生活之中。其基本特征有: l內生性。所謂內生性,也可稱為自然生發性。即習慣是自然生發于社會內部并植根于社會生活之中,是人們在長期的牛活、勞作、交往過程中逐漸地、自然地形成的。當牛活中某些人或某個人采用一種新的行為方式或規則行事和處理問題并因此取得了較之其他方式或規則更多的救用和好處,邢么這種行為方式或規則就會引起其他社會成員的仿效,并沿襲下去,以至于形成習慣。習慣往往反映并凝結著特定人群的生活智慧。所以盂德斯鳩講。法律是制定的,風俗則出于人們的感悟。 2規則性。習慣雖小像國家制定法那樣有明確的載體,見諸于文字,但習慣仍然具有明確的規則性這些規則的內容、適用條件及相應的后果被特定群體傳播并保持于言談舉止及尋常生活之中,習慣的規則性使其足以承擔調整人們行為的功能。 3地方性,習慣是典型的“地方性知識”,它由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類群體于長期地改造自然、適應自然的過程中,于這些特定人類群體的長期相互交往之中無意創造并掌握,反映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特定人群對自然、環境、社會等的理解與認識,具有醇厚的社會生活底蘊。正由于習慣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被特定地域范圍的特定人群所理解和掌握,因此,它對于那些非屬于該特定地域和特定人群的“外來人而言是陌生的,相對于“外來人而言,習慣就成為一種特殊的規則和知識。 4穩定性。習慣因經年累月和人們的反復博弈而形成,并被人們世代相傳因而具有極強的穩定性。人們常說:“習慣的力量是最強的。”其實主要是指它有頑強的慣性和不易改變的品性與力量。這種穩定性使得習慣能夠有效地承擔起調整人們行為、維持特定秩序的功能和任務,但它也可能因此同時成為阻礙社會變革或制度創新的保守力量。 (二)國家法與民間習慣的關系 國家法是正式的社會制度,而習慣則是非正式的社會制度。用盂德斯鳩的話講即:“律是立法者創立的特殊的和精密的制度;風俗和習慣是一個國家一般的制度。”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除國家法這種正式的社會制度外,諸如習慣等大量經社會認可和普遍接受的非正式的社會制度也在有效地調整、規范和控制著人們的行為,發揮著與國家法相似有時甚至是大于國家法的效用。這些非正式的社會制度就是埃利希所說的“活法”。“活法”極為恰當而生動地描述了這類非正式社會制度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個社會的秩序正是由其正式與非正式制度共同維持,由國家法與民間習慣等“活法”相互協作而存在的。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在國家法與民間習慣之間時時、永遠表現為協調和配合,它們畢竟分屬兩種不同的知識和傳統,它們之間也時常伴隨著這樣或那樣的沖突。總的講來,國家法與民間習慣之間既彼此影響和滲透,又相互對峙和制約,由此構成生動的社會生活畫卷。 1二者彼此影響和滲透。首先從國家法這方面看:民間習慣可以成為國家法的來源和根據,國家法往往可能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接受、吸納、默認民間習慣。在那些法治不發達的傳統社會或國家,國家法甚至有時對于民問習慣中某些自認為有害的內容也不得不采取暫時妥協的立場。埃爾曼考察說:“有例證明,在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中能夠容留自成一體的次制度存在,只要這種次制度不妨礙國家的本。”國家法或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確將某些習慣納人其體系之中,即所謂習慣制定法化;或以一般條款的形式特別授權在某種情況下依從或采納既存習慣;或對民間習慣以克制的態度不予干預。再從民間習慣這方面看:民間習慣也受到國家的滲透與影響,那些反映社會生活變遷的、與時俱進的國家法及其推行會使那些已然落后、陳腐的陳規陋習逐漸失去影響力和存在的空間與必要,民間習慣進而會隨著國家法的指向及社會變遷而作出適應性、配合性調整、修改乃至逐漸形成一些新的習慣,對其明顯對抗國家法和有違社會進步趨勢的內容予以放棄。 2二者相互對峙與制約。所謂相互對峙,是指無論從歷史還是從現實看在同一個社會里國家法與民間習慣都是同時并存的,社會成員同時受到兩類制度的調整與控制。即便是在一個發達的法治化社會國家法律也吞沒不了民間習慣,同樣,在人治社會、禮治社會民間習慣也取代不了國家法律。”不僅如此,國家法與民間習慣在實施方式、保障機制、效力范圍、具體內容等方而都存在明顯差異;所謂相互制約主要是說在國家法與民間習慣二者之間,無論何者,都需要對方的支持與合作,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得績效。國家法盡管有強大的國家權力作為后盾,但其運作及其效果仍會受到民間習慣的制約,當國家法奉行的價值觀、行為指向明顯有悖于民間習慣及其所蘊含的文化觀念時,國家法的推行就可能是極其艱難和收效甚微的;民間習摜盡管得傳統之利,享慣性之力,但若嚴重抵牾于國家法及其價值指向,它是難以生存的。中國舊的婚姻家庭關系中如包辦婚姻、夫權至上等陋習就受到國家法的否定而逐漸被人們廢除和放棄(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否認社會條件的改變是人們習慣發生改變的重要因素)。相反,那些增進和體現和諧的習慣如尊老愛幼、上慈下孝、夫妻扶助、忠誠等則因形成了與國家法的協調、配合之勢而得以有效維持與延續。 按當下不少中國人的認識方式和習慣,每當談及民間習慣時,往往將其與“陳腐蔣后”、“封建陋習”相聯系將中國社會的現存民間習慣一概視為束縛中國現代化實現的羈絆,這種認識實際上是有失偏頗的。因為民間習慣是一定社會一定范圍的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勞作與交往中逐漸地自然地生成的,只要存在人類社會,只要有人們之間的相互交往與互動就會有新的規則生成,新的規則就會隨人們的耳聽口傳而相沿成習。新的社會條件下生成的是與其相應的新的規則與習慣(比如伴隨著城市化中國城市形成以其一定范圍的居民為主體的城市社區,這些新的社區就因居民的長期共同生活、相互交往而形成一些反映時代特征和文明的新的規則和習慣)。這些新的規則和習摜不僅悄悄教化著人們,而且還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條件的改變而不斷被修改。因此可以說當代乃至未來的中園社會仍會存在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對峙、影響與制約。不同的只是國家法律與民間習慣的具體內容,民間習慣不會因國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備而消失也不會因社會現代化的實現而喪失其生成與演變的可能,新的社會條件下生長的必定是新的思維習慣、生活習慣與行為習慣-其中有些可能被國家法吸收與采納,有些則可能依然存在于民間并規范著人們的行為。但無論如何,國家法與民間習慣共同構成社會秩序的一部分,二者要取得最大績效,就必須相互支持與協作。第三節 培養制度意識 塑造現代公民 一、制度意識 制度意識是人們關于制度和規則的認識、評價、尊重以及敏感及其程度等的總稱。顯而易見,制度意識屬于主觀形態的東西或精神的范疇。 中國是一個有著上千年封建專制歷史的國家,作為正統的、以崇尚道德教化講究個人修身養性的儒家學說與理念浸潤了中華民族上千年,以至于在中華民族文化的傳統與積淀中突顯出過于濃重的“賢人”、“圣人”意識與情結,而制度意識、規則觀念則十分淡薄和欠缺。有學者考察中國文化與中國人格,指出中國人對待規范的態度大多是“功利性的”,包括法律在內的任何規范在人們的意識中都只是“手段”而已,無所謂“神圣”。“在中國人心目中任何規范都不是至高無上的,都需要由人(不僅執法者,自己也在內)權衡情況、靈活掌握。”人才是制度和規則的主宰,而制度和規則不過是個人意志尤其是長官意志的附庸,沒有什么制度是不可變通的。其在政治實踐上的表現即強調軟性的思想道德修養有余,加強硬性的制度建設不足,在日常行為上的直接表現就是普遍性地藐視既定的制度和規則,經常隨意地改變或違反規則,使規則、制度屈從于人的偶然性需要和意志。“注重人品,輕視制度”歷來被從事文化比較研究的學者認定為中國與西方在文化傳統上的晟著差別。 新中國成立至今已半個多世紀,然而,中華民族這種缺乏制度意識的傳統和痼疾依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相反,它還在影響和制約著人們的行為,其典型表現便是國民普遍性地缺乏對制度與規則的尊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止、有禁不行現象經常、頻繁地發生于包括國家機關在內的各級各類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之中。從2007年6月2 7日中國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所作的審計報告中便可窺見一斑。這種輕視法律和制度的現象可以說一直是困擾中國人的嚴重問題之一。因此,在我們看來,特別在當下中國社會轉型這個關鍵時期,不失時機地大力進行公民的制度意識教育和培養,促使全民族轉變觀念已是非常緊迫了。 二、公民制度意識教育和培養的必要性 當下,不失時機地對公民深入扎實地進行制度意識的教育和培養既緊迫又必要,它可以說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具體講: (一)是中國制度建設的需要 。 觀念的上層建筑指導、決定制度的上層建筑,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行為。要切實進行制度建設,致力于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其重要前提必須是人們觀念與意識上對包括國家法在內的制度的價值有正確認識與評價,對法律與制度的信任與依賴。新中國成立后,國家之所以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法制處于不完備狀態,其根本原因就是當時“法律虛無主義和“個人崇拜”的盛行,其結果是使得國家和民族蒙受了巨大損失。政治家、戰略家、中國制度改革的偉大倡導者和實踐者鄧小平以通俗的、極具平民化的語言道出了中國人民的切膚之痛,他講:“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力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他進一步告誡道:若再不解決制度問題不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那么我們的事業將沒有希望。若人們關于制度的思想認識問題沒有根本解決,我們營造良好制度的努力則可能會最終伺諸東流。 (二)是制度取得績效的需要 這一點可以說不言而喻。沒有人們對制度的相當程度的信任與尊崇,就不可能有行為上對制度與規則的普遍尊重和遵循,制度就不可能取得充分的績效。當下存在的從國家機關到法人組織、從官員到普通百姓對制度與規則的范圍廣泛的僭越與違反,不過是其思想意識深處對于制度和規則藐視和輕慢的外在表現和行為泄漏,因此,我們必須花大力氣,作出百倍的努力,向傳統痼疾宣戰,堅決而持久地對國民開展制度意識的教育、灌輸和強化,直至國民真正樹立起“規則權威“、“制度神圣”的觀念。 (三)是塑造現代公民的需要 現代化的社會要求現代化的公民,社會的現代化首先是人的現代化。以全面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法治國家為目標的中國,在當下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關鍵時期,其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抓住機遇,努力塑造國民的現代人格、培養其現代素質,使其成為真正意義的現代公民,實現中華民族由傳統向現代的轉型實現人的現代化。否則,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國家目標都會因為“人”的羈絆而最終陷于困境。 現代公民不是一個空洞的想象或憧憬,它表現為一系列的公民美德:尊重制度與秩序,崇尚民主與法治追求人權與自由,有良好的參與、協商能力與寬容精神其中強烈的制度意識是其必要內容與特征。“人治”觀念、長官意志、等級意識諸如此類的東西是無法與現代公民相聯系的。因此,培植并不斷強化公民的制度意識是塑造現代公民必不可少的環節和措施,其合理性顯而易見! 最后我們想指出的是:培植中國公民的制度意識,塑造新型的現代公民,除了必須動員從政府到民間的廣泛社會力量、從現在就開始而外(我們已經沒有時間可以等了),還應當特別吸取過去的教訓,注意從兒童抓起,從細小之處(比如排隊就餐、排隊候車等)抓起,從教科書抓起,使其從小就樹立起“規則權威”、“法律至高無上”的觀念,養成遵紀守法的習慣(從小養成習慣實在是太重要了),堅決摒棄那種先行放縱與忽視,等到成年再行教育、說服、矯正的不講科學不計效益的做法。習慣一旦養成,想要矯正或改變就是十分困難的,無淪良習或惡習概莫能外。這里的道理一點也不深奧。當然,強調制度意識的培植應從兒童時期開始,并不意味著一切成年此類教育根本無效,否則,我們的上述意見和觀點就沒有意義了。這里的道理同樣深奧:重點問題提示 1.制度之于人類具有不可或缺的意義。歷史發展到今天,越來越多的理論家、政治家乃至普遍民眾達成這樣的共識:制度是決定一個國家興衰的關鍵因素,制度文明是社會文明的最為重要的指標。 中國的特殊國情使得在中國強調和加強制度建設意義尤為重要。 1 999年3月1 5 日中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至此“法治”的治國方略與制度目標得到了確立,而“人治”被根本否定。這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本身也成為新中國成立后制度建設的一個重大成就和標志。 2制度有其基本功能,推崇制度,重視制度建設,主要就是基于其功能根據。 3制度依賴人去實施。制度建設應當與人的素質的不斷提升并行不悖。 4制度存在“生命周期”問題,鑒于此,制度應當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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