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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第一節 最大誠信原則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與意義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與承諾;否則,受害方可主張合同無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對方賠償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最大誠信原則是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所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與意義(二)最大誠信原則的起源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17條規定: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utmost good faith and, 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be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 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三)最大誠信原則的意義1、保險業是風險管理行業。 2、保險經營的技術程度較高。3、保險合同具有射倖性。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一)告 知 (Disclosure) 1、告知的概念。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就重大事實向對方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重大事實:實質性的重要事實。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必須如實告知的事實: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詳細情況;保險標的的實際狀況、風險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具有何種保險利益;合同期內保險標的的用途及風險的增加、權屬關系的轉移等事實。超出事物正常狀態的事實;保險人所負責任較大的事實;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無須告知的事實可以認為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識。減輕危險的任何情況。保險人業務范圍內知道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情況。保險人表示無須知道的情況。根據明示和默示保證條款,無需再次申報的事實。與保險單的責任免除有關的事實。3、保險人的告知保險人要具有法人資格。 保險人應當正確宣傳保險條款內容。 保險人應及時合理地補償經濟損失。 4、告知的方式(二)保 證 (Warranty) 1、保證的含義 保險人在簽發保單或承擔責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許諾。(二)保 證 (Warranty)告知和保證的區別 告知是在訂立合同時的陳述;保證是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告知申報的是一個事實,可撤消或更正;保證則要求保證中的事實完全和實際事實一樣,不能違反,否則合同無效。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 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禁止反言 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爾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張該種權利。”棄權和禁止反言主要發生在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身上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出現棄權的現象主要基于兩種原因: 一是疏忽的原因; 二是基于擴大業務或保險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續費。 某公司為職工投保團體人身保險,在提交的被保險人名單上,已注明某被保險人因肝癌已病休2個月,但因代理人未嚴格審查,辦理了承保手續,簽發了保單。日后該被保險人因肝癌死亡,保險人不得因該被保險人不符合投保條件而拒付保險金。 總 結告知、保證、棄權和禁止反言是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從理論講是適用保險雙方的,但在保險實務中,告知和保證更多是用來限制和約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從而使保險人在履約過程中,在合同的解除和保險金賠付上有抗辯權。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利益,通常用棄權和禁止反言規定來約束保險人及其代理人的行為。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一)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和法律后果 1、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 未申報 ;誤告;隱瞞; 欺詐。2、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人可采取的措施有:解除保險合同;不負賠償責任;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賠償;變更保險合同。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的行為和法律后果。保證是保險合同的一部分,保險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證內容均為重要事實,無需另作判斷。違反保證,就意味其未履行義務而違約,合同即告失效。保險人一般不需退還保險費,除非該破壞發生在保險人承保風險之前。長期人壽保險合同的例外- “不可抗辯條款”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一般規定有“不可抗辯條款”,規定有合同生效2年后(或1年),即使保險人知道了被保險人違反告知或保證,保險人也要賠付. 第二節 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一)、保險利益及其構成的條件 1、保險利益的含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保險利益構成條件: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利益為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利益為確定的利益,即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保險利益應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 3、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是指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該保險合同無效。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1、 避免把保險變成賭博行為;2、限制保險保障和賠償的程度;3、防止道德危險的產生。三、各類保險的保險利益 (一)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產生于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各種權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包括:由于有財產所有權而產生的利益 ;由于有財產經營權、使用權、占有權而產生的利益 ;由于受托權、保管權和運輸權而產生的利益 。預期利益是基于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二)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1、含義: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承擔賠償責任而支付賠償金額和其他費用的人具有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2、種類:第三者的責任、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雇主責任等。 3、有責任保險利益的人員: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雇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三)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利益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們的信用行為。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利益,實際上是一種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在經濟合同中 ,有義務一方因種種原因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權利人對義務人的信用存在保險利益。雖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權為對象,但以財產為其履行對象。例如出口信用保險。(四)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繼續生存、死亡或殘廢具有的經濟利害關系 。各種利害關系表現為: 人身關系-本人。 親屬關系-婚姻、血緣、撫養或贍養關系。雇傭關系。合同、債務或財產管理關系。 四、保險利益的適用時限(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時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要有保險利益。特別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災保險后,將該房屋出售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則發生保險事故時,因合同無效,保險人不履行賠償責任。因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不存在保險利益。(二)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1997年,王某為丈夫投保了5萬元人壽保險,受益人是王某的兒子。1999年,王某與丈夫因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判決,兒子由王某撫養。離婚后,各自成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王某的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給付申請。分析:王某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只要在投保時存在即可,并不要求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要給予保險金。 第三節、近因原則保險損失的近因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因素。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則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 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于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 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兼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分別不同情況處理。二、近因原則的應用(一)單一原因致損近因的判斷 單一原因就是近因。若該原因屬于保險責任事故,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若該原因屬于責任免除項目,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例如:某人因被盜導致家庭財產損失。若該被保險人只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若被保險人在家庭財產保險基本險基礎上加保了附加偷竊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多種原因致損近因的判斷 某船舶發生碰撞,海水涌入船艙,油罐破裂,裝載貨物既遭水漬又受油污。若被保險人只投保了水漬險,則保險人只負水漬損失的賠償責任。若被保險人在水漬險基礎上加保了混雜沾污險或投保了一切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二)多種原因致損近因的判斷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不分先后而導致損失近因的判斷。多種原因均屬保險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多種原因均屬責任免除,保險人不負責任; 多種原因不全屬保險責任,則應嚴格區分。 2、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導致損失。前因與后因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則最先發生并造成一連串風險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3、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損失。 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種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并導致損失,則新介入的獨立原因是近因。 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導致損失 某人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一天過馬路被一輛汽車撞上,去醫院檢查,但未受傷。后因心臟病突發導致死亡。由于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死亡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小 結堅持近因原則的目的在于:分清與風險事故有關各方的責任,明確保險人承保的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結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雖然確定近因有其原則的規定,即以最具作用和最有效果的致損原因作為近因,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致損原因的發生與損失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判定近因和運用近因原則遠不是輕而易舉的事。除了掌握近因和近因原則的理論以外,根據實際案情,仔細觀察,認真辨別,實事求是分析,以及遵循國際慣例,尤其是援用重要的判例,這是正確推斷近因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最終判定近因的基本要求。 第四節 損失補償原則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這是保險中理賠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損失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現金賠付修理更換重置 二 、損失補償原則的內容(一) 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的條件使保險標受損的意外事故必須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 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獲得賠償。 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能夠用貨幣來衡量。 (二)保險人賠償的金額限度 1、經濟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 。 2、經濟補償以保險金額為限。 3、經濟補償以保險利益為限(三)損失補償方式適用于不定值保險中 。(1)不足額保險發生損失時,采用比例分攤賠償方式。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X保險金額實際價值 X100%損失金額 = 損失當時完好財產實際價值 殘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15萬元,保險金額10萬元,損失金額3萬元。求保險賠款? 賠償金額2萬元少于損失價值3萬元,為什么不能按照實際損失3萬元賠償? 財產保險是以收取保險費用建立保險金為生存條件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的費率是建立在保險標的足額投保的基礎上。不足額保險就意味著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險費比足額投保交付的少。所以,被保險人在其保險標的受損后也得不到足額賠償。這種方式的目的就是盡量使投保人按照其財產的實際價值投報,這樣,保險標的一旦發生損失,就能夠得到足額的經濟補償。( 2)足額保險。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按損失足額賠付。例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15萬元,保險金額15萬元,損失金額3萬元。求保險賠款?賠償金額 =3萬元X15萬元15萬元X100%=3萬元(3)超額保險。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時,超過部分無效。 例如: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15萬元,保險金額20萬元,損失金額3萬元。求保險賠款?賠償金額 =3萬元X 15萬元15萬元X100%=3萬元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含義:把保險財產價值分為兩個部分:將其中與保險金額相等的部分,稱其為第一危險責任,發生的損失稱為第一損失;將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稱其為第二危險責任,發生的損失稱為第二損失。第一危險賠償方式,是指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不論保險金額占全部應該投保財產價值的比例多少,只要損失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保險人均按實際損失賠償。第二損失由投保人自負。服裝、家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等室內保險財產,其賠償處理原則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屬于“第一危險”,超過保險額部分屬于“第二危險”。即在不超過保險金額的前提條件下,可以按照出險的實際價值獲得賠償。如:投保家電,保額5000元,出險后,經過鑒定實際損失2000元,獲得賠償金2000元;若實際損失了8000元,你獲得的賠償則仍然是最高保額5000元。第一損失賠償方式的特點是:賠償金額等于損失金額,但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其公式如下: 當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 賠償金額 = 損失金額 當損失金額 保險金額, 賠償金額 = 保險金額第一損失賠償方式主要適用于家庭財產保險的室內財產的損失賠償。 含義: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就規定保險保障的標準限額,保險人負責實際價值與保險保障標準限額的差額。 兩種形式:超過一定限額賠償。-財產、健康和汽車保險中使用廣泛。收獲量不足一定限額的賠償。 -主要適用于農作物收獲保險。 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免賠額(免賠率) 例如:某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金額10000元,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率4%。如果執行絕對免賠額,損失是300元,是否賠償?不賠!免賠額= 10000X4%=400(元)如果執行絕對免賠額,損失是600元,是否賠償?賠!賠償200元。如果執行相對免賠額,損失是300元,是否賠償?不賠!免賠額= 10000X4%=400(元)如果執行相對免賠額,損失是600元,是否賠償?賠!賠償600元。收獲量不足一定限額的賠償。例如:李某將一畝小麥投保收獲保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人承保限額是200公斤,價值160元,由于遭受災害,小麥減產,畝產量只有100公斤,價值80元。這樣保險人應賠償保險金額與實際收獲價值的差額是80元(16080元)。如果受災后小麥畝產量仍然200公斤以上,收獲價值不低于160元,保險人就不再負賠償責任。 三 、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3、施救費用的賠償 定值保險構成損失補償的例外定值保險的概念 保險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被保險財產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 。 損失的賠付:我國保險法第55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如:運輸中的貨物保險合同確定:保險價值120000元,保險金額120000元,貨物出險導致全損,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的價值賠償120000元。 定值保險構成損失補償的例外定值保險適用范圍。貨物運輸保險、飛機保險、船舶保險、珠寶、古玩、字畫等特殊財產保險。定值保險構成了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不論損失當時貨物市價如何發生變化,就按照已經確定的賠償依據。如果損失當時貨物價格跌落,則保險金額實際就大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存在保險賠償有可能超過實際損失的情況。 重置價值保險構成損失補償的例外 指在投保時以被保險人重置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要費用或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對房屋和機器按特定的價值進行保險的一種方式。在保險合同中注明“重置價值保險條款”。 在重置或重建情況下,發生損失時,按重置費用或成本賠付,可能出現保險賠款大于實際損失的情況。如:實際損失價值是8萬,重置價值是10萬,保險金額是12萬,賠償金額沒有超過保險金額,但保險賠款大于實際損失。施救費用的賠償構成損失補償的例外 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標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其數額在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這樣損失和費用的總和可能超過保險金額。 四、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除醫療保險外,人身保險合同均屬于給付性(受益性)合同,不適用于補償原則。1、 人身保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2、 人身保險不受重復保險的限制。3、 人身保險不存在代位追償的問題。第五節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一)重復保險及其構成條件1、重復保險: 投保人對同一保險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其保險金額之和大于保險價值的保險。我國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的規定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國外關于對重復保險的限制規定在英美法系保險法中,通常都有“他保”條款的規定, “他保”條款: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包含了一個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已經訂立了一個保險合同保障其財產損失,其后,被保險人又訂立同樣的保險合同,用以保障被保險人同一財產的同一風險,則本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的財產不予保障,或者降低對被保險人財產的保障。2、重復保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保險利益。 同一保險期間(含部分期間)。 同一保險危險。 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 (二)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1、順序責任制: 按出單時間先后順序賠償。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分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依次類推,直至將被保險人的損失全部賠償的方法。 2、比例責任制 :分攤以保險金額為基礎3、獨立責任制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 二、代位追償原則 (一)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在補償性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 實際是法律上的一種債權轉移制度。 代位追償原則的意義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而額外獲利。使責任方受到法律制裁。防止被保險人獲得殘值的額外利益。(二)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 權利代位 1、權利代位的含義: 指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 2、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條件。 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事故的發生由第三者承擔責任。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3、保險人在代位追償中的權益范圍如果保險人從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金額大于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則超出的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如果保險人從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金額小于或等于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則全部歸保險人所有。當第三者造成的損失大于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時,被保險人有權就未取得賠償部分對第三者請求賠償。4、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方式一是法定方式即權益的取得無須經過任何人的確認;二是約定方式即權益的取得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磋商、確認。 5、被保險人不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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