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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坪山高級中學模擬法庭(故意傷害罪)坪山高級中學模擬法庭劇本(故意傷害罪)時間:2011年11月 地點:坪山新區人民法庭人物:審判長 審判員 公訴人 辨護人 書記員 被告 證人 監護人 旁聽人員劇本內容:書:本庭現在開庭審理被告人王五故意傷害一案,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手機; 二、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三、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書: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書: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請大家坐下。 書:(轉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審:(敲法錘)現在開庭。傳被告人王五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況? 王五:我叫王五,男,1995年4月11日生,漢族,廣東省深圳市坪山新區人,是坪山新區中學高一年級的學生,住坪山新區新民小區。 審:被告人王五,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王五:2011年8月20日收到。 審:深圳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五故意傷害案。合議庭由審判員陳安東、徐洋、張杜宇、組成,由陳安東擔任審判長,書記員陳健擔任法庭記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薇出庭支持公訴;受被告人王五委托,深圳市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沈亞麗出庭為被告人王五辯護。 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159、160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王五:聽清。 審: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請回避? 王五:不申請回避。(一)法庭調查 審: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站起)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檢刑訴(2006)第99號,被告人王五,男,1995年4月11日生,漢族,廣東省深圳市坪山新區人,坪山新區中學高一年級學生,家住坪山新區新民小區。2011年8月3日因本案被坪山新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坪山新區看守所。被告人王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經坪山新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1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 2011年5月29日下午,坪山新區中學放學后,同在高一年級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樓梯口發生爭執,隨后兩人邊走邊吵,并相互推起來,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頭碰到樓梯,抱頭沒起,王五心里發起虛來,說了句叫你再能,就走開了。李四的頭雖然沒摔破,但積了一肚子火,沒給老師講,也沒給家長說。20111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畢業的表哥張三,一起從新華書店回家的路上,見到了王五,便說起了三天前的事,張三決定要給自己的表弟李四出這口氣,教訓教訓王五,這時李四也沒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攔住了和鄭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說話間張三不斷推王五,并用拳頭打了王五胸部兩拳,王五沒有還手,張三又讓李四扇王五,李四沒打,接著張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張三再扇時,王五和張三拼打起來,鄭妍看到同學被打,跑到附近的電話亭打了110。回來時王五后被張三踢倒在地,并用腳踢王五的臉,這時王五爬起來,從身上掏出一個彈簧刀,猛地刺向張三的腰部,張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張三送到醫院救治,醫生診斷張三被刺中腰部,最終搶救無效。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鄭妍證言、鑒定書,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張三毆打時用刀將張三刺死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其重傷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均屬防衛過當,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王五予以懲處。此致,深圳市人民法院,檢察員:陳佳慧。公訴六卷第18頁。審:被告人,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王五:聽清。 審:被告人王五,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王五: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審: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被告人王五,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王五:聽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與張三、李四是否認識? 王五:認識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學,不認識張三。 公:那你怎么會把張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張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過他們,張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頭暈眼花,我為求自救用刀想嚇開他的。 公:他們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為5月30日我和李四在學校里有過爭吵,我把李四給摔倒了,但沒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張三一起來堵我的。 公: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發生的?王五: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學鄭妍一起去新華書店,在去書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張三堵住,他只問我是不是王五,就動手打我,因為他年齡大,個子高不斷推我,并用拳頭打了我胸部兩拳,我沒敢還手,張三又讓李四扇我,李四沒打我,接著張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錢出來,賠李四的醫療費,他一邊說一邊打我巴掌,我就和張三打起來,我一還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繼續講下去? 王五:我打不過他被踢倒在地,他還用腳踢我的臉,還不停地說要打死我,這時我被打的全身都痛,頭暈眼花,如果我不爬起來,他就能把我給打死,為了自救我從身上掏出一個彈簧刀,想嚇他,就亂刺,想讓他放過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張三送到醫院,這時110來了,我就被110帶走了。 公:當時你的同學鄭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邊,她可能被嚇住了,后來她可能跑去打電話了。李四就在一邊,沒有打我,沒有上前攔住他表哥。 公:你當時有沒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饒之類的話。 王五:沒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時,臉是朝天還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你當天是不是用彈簧刀刺張三的? 王五:是。 公:你怎么會帶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時都帶著,帶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公:你為什么要拿刀刺張三? 王五:我實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嚇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沒有考慮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沒有,我拿刀亂刺一刀,沒想到會把他刺死。 公: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王五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被告人王五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王五進行發問? 辯:有的。被告人王五,你與張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沒有。 辯:那你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還手會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嚇開他自己逃命,沒有想要刺死他(激動)。 辯:審判長,辯護人發問暫時到此。 審: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張三時,是否看準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亂中亂刺一刀的。 審: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隨身帶著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歡它,感覺好玩,就一直把它帶在身上。 審:現在由公訴人舉證。 公: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李四到庭作證。 審:請法警帶證人李四到庭作證。 審:(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況陳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7歲,是坪山新區中學高一年級的學生,住坪山新區金北小區。 審:你與本案被告人的關系如何? 李四:我與王五同校不同班,張三是我表哥。 審: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審: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現在由公訴人向證人發問。 公:李四,你把6月3日下午發生的事情經過再講述一遍。 李四:好的。那天下午我和張三去新華書店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五和他的同班同學鄭妍,就給表哥說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兒,表哥就要給我出口氣。我們碰到后張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頭,表哥讓我打王五,我沒有打他。后來王五和表哥打了起來,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結果后來王五從褲袋里摸出彈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醫院,最終搶救無效。 公:三天前,就是5月29日,你和王五為什么爭吵? 李四:因為一點兒小事,王五下樓梯時橫沖直撞,我說他沒長眼,我們就爭吵起來,后來他把我摔倒了。但沒有什么事,后來就回家了,也沒有給父母和老師講這事兒。 公:那你為什么叫張三要阻攔王五? 李四:我沒想要表哥攔他,只是告訴表哥王五欺負我。表哥就要給我出口氣。 公:你有沒有打王五? 李四:沒有。 公:審判長,公訴人發問完畢。審:辯護人可以對證人進行發問。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辯:有的。證人,張三再次對王五進行毆打時你是否看見?李四:看到的。辯: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李四:我看到張三在打王五,一直沒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辯:審判長,辯護人發問完畢。審:被告人對證人李四的證詞有無異議? 李四:沒有異議。 審:請證人李四退庭。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鄭妍到庭作證。審:請法警帶證人鄭妍到庭作證。審:證人鄭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甲: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審: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審:下面你將當天你的所見所聞在法庭上陳述一下。甲:我叫鄭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學,我們住坪山新區同一個小區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從新華書店回來的路上,被李四和張三攔住,張三就打王五,還問他要錢賠什么醫藥費,后來打了起來,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張三還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遠處的一個小店打110了。跑回來的時候,看來許多人抱著張三上了出租車,送往醫院了。沒過幾分鐘110就來了,王五就被帶走了。這就是我當時所看到的和聽到的真實情況。我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被告人王五,證人甲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異議?王五:聽清楚了,沒有異議。審:辯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監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請證人甲退庭。(退庭后)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審:請公訴人繼續舉證。公:宣讀鑒定書三份。第一份:深圳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市公刑法字(2006)第78號 被檢驗者:張三,男,17歲,坪山新區光明街道人 分析意見:根據尸體檢驗所見,被檢驗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創口,分析認為單面刃刺器刺擊,內臟破裂,導致大量出血休克為死亡原因。結論 張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醫師) 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偵查三卷第18頁第二份:活體損傷鑒定書東公刑活體檢字2011第28號第二份:活體損傷鑒定書東公刑活體檢字(2011)第29號 被檢驗者:王五,男,16歲,坪山新區新民小區人。分析意見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被檢驗者王五之損傷符合第三十二條 規定,構成輕傷。鑒定結論 王五之損傷為輕傷。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醫師)二0一一年六月五日偵查三卷第20頁審:被告人王五,公訴人剛才宣讀的鑒定書聽清楚了嗎?有無異議?王五:聽清楚了,沒有異議。王二:聽清,沒有異議。審:辯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監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公訴人繼續舉證。公:宣讀提取筆錄:2011年6月3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吳某某、費某某接到報警稱本市新華書站附近發生暴力案件,民警吳某某、費某某立即趕赴現場,見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從現場提取彈簧刀一把,王五稱他用這把刀刺傷人了,隨后把王五也送往醫院檢查醫療,將李四帶回調查。后經鑒定,刀上有張三血跡,刀柄有王五指紋。深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2011年5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該彈簧刀,由法警出示給被告人、辯護人,后交回公訴人)。偵查三卷第6頁審:被告人王五、你對公訴人宣讀的筆錄有無異議?王五:沒有。審:公訴人繼續舉證。公:你用的是這把彈簧刀嗎?王五:太遠了,我看不清。審:法警把作案工具傳給辯認。王五:(放近后)是的。審:辯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監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公訴人繼續舉證。公:現在,宣讀被告人王五的戶籍證明:王五,男,1995年4月11日生,漢族,廣東省深圳市坪山新區人,坪山新區中學高一年級學生,住坪山新區新民小區三單元402號,非農。審:被告人王五,公訴人剛才宣讀的戶籍證明聽清楚了嗎?有無異議?王五:聽清楚了,沒有異議。 審:公訴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辯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監護人有無異議?辯:沒有。審:公訴人繼續舉證。公:舉證完畢。審: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法庭出示?王五:沒有。審: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法庭出示?辯:沒有。審:監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監:沒有。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公: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深圳市人民法院在此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且沒有精神病等癥狀,被告人都具有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用彈簧刀猛刺被害人張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張三左心耳創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在主觀上具有傷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人的行為并造成了相應的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五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防衛過當。量刑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告人王五的行為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處罰。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審:下面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辯護。王五: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張三毆打、敲詐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體意見由我的辯護人為我發表。審: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辯護人發表辯護詞。辯: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市誠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時采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五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第一、從張三的行為性質來看 張三于2011年6月3日下午,張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與鄭妍兩人時,開始毆打王五,強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醫藥費用,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當王五反抗時,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為對王五的生命已構成直接威脅。后來張三雖然被王五的自救行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變其搶劫行兇的行為性質。第二、從被告人王五的主觀方面來看。王五在2011年6月3日與同學鄭妍一起去書店,中途被張三和李四攔住并被毆打,在沒還手的情況下,又被威脅要錢,后被打倒在地后,張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脅,他為自救才從身上掏出自己喜歡的彈簧刀進行自衛。從其行為的時機、表現來看,被告人王五主觀方面完全具備自衛的特征。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張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自救,并不以殺傷殺死張三為目的。第三、從王五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王五在6月3日下午被張三毆打、搶劫時,只是被動地還手招架,直到感動呼吸困難、頭暈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脅時才為自救,用刀被動地攻擊張三。當時其行為時自身安全正在受到嚴重威脅,不自救有可能成為張三施暴的犧牲品。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攔堵他,只是喜歡平時都把小巧的彈簧刀帶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脅才掏出自衛。通觀全案過程,王五的行為雖造成張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站起,脫稿講)綜上,辯護人認為,張三對被告人王五實施暴力搶劫,其本身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犯罪。當時王五為自衛,對正在搶劫的張三實施的打擊,雖然導致張三死亡,但從法律層面分析,王五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光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為一種國家、社會提倡的與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為理應受到表揚。導致本案發生的一條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攔堵毆打時,沒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氣硬撐。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及社會法治意識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的反思。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作出正確的判決,還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過個案的審理給社會以正確的法律導向。謝謝!辯護人: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沈亞麗。審: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公:公訴人剛才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幾點不同觀點需要說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況作分別答辯。第一,關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到的正當防衛問題。公訴人在第一輪意見中也已經講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一點與辯護人的觀點是一致的。但是,辯護人沒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衛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考察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必須全面考查防衛的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是否與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適應。這就要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的體力、智力狀況等因素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張三與王五并不相識,更沒有深仇大恨;張三也不是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為了自己表弟出口氣,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詐錢物而對王五實施毆打。案發時,案發時間是大白天,地點是居民社區附近的路邊。而且,案發時張三只是用拳頭對王五實施毆打,并沒有使用各種兇器,他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并沒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脅,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來避免張三的侵害行為,他完全沒有必要掏出彈簧刀刺張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張三于死地。王五拿刀刺張三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后果。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的特征,應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因為其屬未成年人是可以相應地減輕處罰的。(站起,脫稿講)被告人王五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轉向觀眾)我們當然鼓勵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實施正當防衛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千萬要注意的是,防衛的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承擔后果的可能是防衛者本人的。公訴意見發表到此。審:被告人王五是否還有新的意見?王五:沒有。審:被告人王五的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辯:有的。辯護人還有一點意見需要補充。關于被告人王五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辯護人與公訴人持不同觀點,辯護人認為根據當時的情況,王五的防衛行為并不過當。因為,王五拿刀刺張三時已經是張三第二次毆打王五,而且當時王五已開始自我防衛,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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