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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反不正當競爭法(19號9:00-11:30)單選擇1、謝爾曼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壟斷法。2、1896年德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3、一般認為,美國是現代競爭法的發源地。4、聯邦行政執法機構的一個最主要特色是設立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兩個職能機構5、在美國還有一股不容忽視的執行反托拉斯法的力量,這就是私人對違反競爭法律的行為提起的三倍賠償的訴訟。6、依新的反限制競爭法的規定,執行該法的主體除聯邦和各州的卡特爾局、聯邦經濟部和壟斷委員會7、英國的競爭法僅指反壟斷法8、公平交易委員會是根據禁止壟斷法的規定而特別設立的執行機構。9、除了聯邦反壟斷局以外,實施競爭法的司法機關主要是俄羅斯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經濟法院。10、巴黎公約仍然是國際上第一個比較系統規定競爭規則的國際公約。11、需要特別禁止的行為包括商業混淆行為、商業詆毀行為和商業誤導行為。12、歐盟競爭法的域內效力是指歐盟競爭法適用于歐盟整個共同市場,并具有高于成員國國內法的效力。13、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一)行為法特性(二)補充性(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14、中國現代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卻始于20世紀80年代。15、市場混同行為涉及三方當事人。16、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第2款具體列舉了三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一種正是市場混同行為17、以成文法規的形式對商標保護加以規定的則首推1803年法國的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18、應當嚴格把握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商標的相同性或者近似性,另一個是使用商標標識的商品是同一種類的或者類似的19、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此時完全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20、商品長久并廣泛行銷、使用,在其相關領域廣為人知并有較好的信譽的,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21、“葡萄酒”、“西瓜霜”等都是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22、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稱、自然人的姓名,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字號等。23、具有商業價值而被他人仿冒的名稱,如自然人的姓名、筆名、藝名等,也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24、商品上的虛假標識行為又可分為下面三種表現形式:(1)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2)偽造產地;(3)采用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25、質量標志,是指證明經營者的產品質量達到一定水平的標志。26、產地是指商品的地理來源,比如商品的出產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27、我國主要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規范產地標識和禁止偽造產地的行為。28、廣告內容要做到真實、合法、準確和清晰。29、廣告形式具有可識別性。30、廣告活動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31、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明示或隱含“包治百病”、“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祖傳秘方”、“完全無剮作用”等不科學的斷言或保證性詞匯,32、有關法律禁止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做廣告33、廣告行為的完成涉及三方主體,除了廣告主之外,還有廣告經營者(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一方)和廣告發布者34、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了虛假廣告。35、虛假宣傳報道。其他的歸類比較全面地概括了當前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其他虛假宣傳行為。36、通過產品鑒定會、座談會、慶典等公共場合所作的商品介紹和宣傳37、指使他人冒充顧客進行的銷售誘導38、根據獎品贈與范圍及其確定方式的不同,可以將有獎銷售行為分為附贈式有獎銷售行為與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39、有獎銷售產生不良的市場導向,危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40、有獎銷售促使市場競爭畸形激烈,可能強化阻礙市場競爭的障礙。41、有獎銷售容易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易于損害消費者權益。42、德國禁止商業往來中帶有“饋贈”、“獎勵”、“憑票贈送”、“免費”等詞語。43、抽獎式有獎銷售在德國是被禁止的。44、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45、內定人員必須是經營者足以控制、影響的人員。操縱有獎銷售。這是指經營者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照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6、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500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47、商業賄賂行為除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外,還可能涉及對會計法、稅法、刑法的違反。48、物質性利益指那些間接體現為金錢價值的利益,例如股權的設立、債務的免除、酒席招待、免費旅游等;而非物質性利益主要是指滿足個人不正當社會地位和特殊消費的目的,例如升學就業、職務升遷、戶口遷移、性服務等。49、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50、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51、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52、刑事責任的承擔應當依據刑法。53、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54、回扣行為發生在銷售者與購買者之間。55、折扣是合法的,是一種商業活動中合法的促銷手段。56、回扣非法而折扣合法57、中間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資格。58、過高比例的傭金即可能導致低價競爭。59、附贈行為一般具有公開性。60、商業秘密的范圍已經涉及三方面的內容。(1)技術秘密。(2)經營秘密。(3)管理秘密。61、商業秘密的財產權性質62、在于這種侵權行為并不只是單純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63、非法獲取的手段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之規定。64、英美法雖以判例法為淵源,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卻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據,而且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其中以美國的統一商業秘密法和英國的保護秘密權利法為代表。65、2007年6月29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原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66、刑法上對于商業秘密的含義以及侵權行為方式則完全援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之規定。67、商譽的載體具有多元性和不確定性。68、商譽權兼具人格與財產之雙重屬性。69、名譽只能自我消費70、主觀故意或過失71、最早規制商譽侵權行為的法律是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72、根據壟斷形成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家壟斷、行政壟斷、自然壟斷、經濟壟斷、知識產權壟斷。73、我國反壟斷法正式頒布,標志著我國選擇了分別立法模式。74、盡管在理論界主張對壟斷損害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呼聲很高,但我國反壟斷法并未采納這一建議75、適用除外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三種程序:申請登記、申報確認和直接適用。76、1993年9月反不正當競爭法單獨頒布。77、2007年8月30日,反壟斷法由第十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78、壟斷協議基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包括書面或口頭協議79、橫向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口頭、書面和其他方式來訂立協議或實施其他共謀行為,并在實質上排除、限制競爭,具體表現為經營者固定價格、橫向限制產量和銷售量、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抵制、串通招投標等多種形式。80、橫向限制價格,又稱價格卡特爾81、一般認為,橫向限制價格對競爭危害最大。結果是劣質企業不能被淘汰,優勢企業不能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對其他市場主體進入市場會形成嚴重阻礙。82、縱向壟斷協議的參與主體是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經濟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83、行業協會決議以多數成員的意思為準。84、類型豁免。又稱法定類型豁免、集體豁免,85、一般而言,合理化卡特爾應具備以下條件:(1)所進行的合理化為企業的經濟過程服務,并且從根本上提高參與企業在技術方面、經濟管理方面或企業組織方面的生產能力或經濟效益;(2)無不當損害一般消費者及有關經營者利益的風險;(3)所有參與者應享受平等待遇;(4)參與者加入或退出卡特爾的權利不會受到不正當地限制。86、標準化卡特爾是指規定采用統一的商品標準或者規格型號的卡特爾,87、刑事責任常采用兩罰制,既處罰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也處罰相關個人。88、反壟斷法未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的刑事責任。89、由于經營者的營業額是既定的,相關市場范圍較寬,則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相對偏低,90、反壟斷法上的相關市場包括相關產品市場、相關地域市場和相關時間市場三個維度。91、新鮮蔬菜),或產品若長途運輸則運輸成本相對于產品本身價格太高(如沙石、水泥等),這些產品的地域市場范圍就比較窄。92、認定掠奪性定價的前提是確定企業的成本。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的成本分別是生產成本和購貨成本加上銷售贊用。93、強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強制他人與自己從事交易。2強制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3強制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9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公用企業壟斷的常見形式。95、這種損害的對象不一定是某個具體的受害個人或企業,而是競爭機制或競爭秩序。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97、競爭者數量的減少并非僅僅指競爭者被其他競爭者兼并,也包括競爭者被其他競爭者所控制,即不能獨立進行自主經營決策這種情形。98、根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經營者集中可劃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種類型。99、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00、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01、第一階段的審查為初步審查,根據反壟斷法第25條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的期限為30日,102、如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在30日內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期限屆滿未作出任何決定,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103、自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之日起計算。在這期限內,同務院反壟斷執法機關應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許者。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104、地區性壟斷又稱“塊塊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105、地區封鎖是地區性壟斷行為中的典型類型,具體可以包括妨礙商品流通、歧視性招投標安排、排斥或限制外地資金流人本地市場等行為。地區封鎖是反壟斷法的主要規制對象。106、我國現行的競爭法執行機構(1)行政機關(2)司法機關107、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是競爭法執行的主體。108、沒收非法所得。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可以實施沒收非法所得的情形有: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經營者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109、吊銷營業執照。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規定了一種情況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即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110、能夠獲得的民事救濟的方式主要有:1賠償損失。2停止侵害。3恢復名譽。111、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舉的兩個條文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有:1擾亂市場秩序罪。2商業賄賂罪。3侵犯個人權利罪。4侵犯知識產權罪。多選1、大體上說,美國的競爭法有三大淵源:一是制定法或成文法;二是判例法;三是各種反壟斷指南。2、歐盟競爭法的主要執法機構:(一)歐盟委員會(二)成員國競爭執法機構(三)歐洲法院3、依據行為所采取的手段性質所作的分類(一)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二)利誘性市場交易行為(三)強迫性市場交易行為4、假冒注冊商標:此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商標侵權行為的所有形式,(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5、冒用名優標志的行為包括這樣4類具體形式:(1)未獲名優標志的產品,擅自使用名優標志;(2)產品雖獲得名優標志,但因質量下降,名優標志被撤銷或責令停止使用后仍繼續使用該名優標志;(3)使用編造的虛假名優標志;(4)在獲得低級別名優標志的產品上,擅自使用級別高的名優標志。6、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謊稱有獎。2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操縱有獎銷售。4對有獎銷售事項作不當告知。7、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一、回扣與折扣二、非法傭金三、附贈式商業賄賂四、實踐中幾種變相的商業賄賂行為8、實踐中幾種變相的商業賄賂行為(一)優惠購買(二)重獎經銷商(三)瓶蓋有獎回收9、商業秘密的法定的解釋對“信息”進行了三個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為公眾所知;(2)信息具有經濟價值;(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10、經營秘密與技術秘密的生產性不同,是指產品流通環節以及與產品銷售相關的情報信息,包括產品貨源情報、銷售渠道、客戶名單、推銷計劃、廣告計劃、底價或者招標書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11、根據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方式。(一)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三)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四)違反競業限制協議12、商業詆毀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仍然是雙重的:商譽和競爭秩序。13、根據市場結構的影響可以將壟斷分為:完全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14、本身違法原則的適用范圍在美國司法界和學術界看法比較一致。通常認為其適用于橫向價格固定、橫向市場劃分、聯合抵制、轉售價格維持、搭售15、合理化的壟斷協議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16、各國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的表述不盡相同,如卡特爾、競爭者合謀、聯合行為17、壟斷協議主體的獨立性表現為兩個方面:(1)獨立的法律地位;(2)獨立決策的能力。18、從學理上分析,縱向價格壟斷可分為六種:(1)固定轉售價格,(2)限定最低轉售價格,(3)限定最高轉售價格,(4)限定轉售價格區間,(5)限制交易相對人的定價權,19、縱向非價格壟斷1排他性交易2選擇性交易20、信息交流合法與否取決于兩個因素:(1)交流信息的類型。(2)信息交流所涉及的市場結構。21、獲得批準豁免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1)其有助于改進商品的生產或者流通,或者促進技術或者經濟進步;(2)使消費者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3)除非為實現這些目標所必需者外,對有關行為人不強加限制;(4)對于所涉及的產品的重要部分,不給予此種行為人排除競爭的可能性。22、通常而言,可以豁免的壟斷協議主要有:合理化卡特爾、標準化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公共利益卡特爾、中小企業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進出口卡特爾、條件卡特爾等。23、市場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高,替代性產品多,某一產品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會比較小;反之,市場上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低,替代性產品少,某一產品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會比較大。24、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關鍵在于從以下兩個層面考察產品的可替代性:(1)產品消費需求的可替代性。(2)產品生產供給的可替代性。25、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條件作了類似規定,主要包括經營者的市場份額、縱向控制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與競爭者的依賴程度、進人障礙等條件。26、在反壟斷實踐(主要為德國的反壟斷實踐)中,有下列四種方法:1空間比較。2時間比較。3成本與合理利潤的比較。4產品比較。27、在認定某種行為是不是屬于搭售行為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因素:(1)搭售的商品是否獨立于主商品。(2)經營者在市場上是否存在充分的控制消費者的市場實力或能力。(3)對搭售的商品,消費者是否有選擇的權力。28、公用企業壟斷主要有以下具體形式:(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29、世界各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規制的適用范圍,概括起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經營者合并。(2)取得股份或資產。(3)干部兼任。(4)聯營30、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申報書;(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3)集中協議;(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31、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種。(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32、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反壟斷法規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33、如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違反了反壟斷法關于經營者集中的實體規定與程序性規定,經營者得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34、行政性壟斷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1限定交易2地區封鎖3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4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法規35、行政機關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籍貫(2)反壟斷法執行機構(3)國家專利局(4)中國證監會(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6)物價局(7)衛生局(8)國家商務部36、啟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程序主要有三種方式:(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行使檢查。(2)受害人直接申請。(3)社會公眾在發現違法事實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37、行政執行的管轄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地域管轄。(2)特殊管轄。(3)指定管轄。(4)移送管轄。名詞1、競爭簡短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經營者之間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投資、生產、銷售、管理、技術:服務等諸多方面相互爭勝的行為。2、競爭法,是以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為調整對象,以保護公平、自由競爭為主旨,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內容的競爭實體性法律規范與競爭管理程序性法律規范的總和。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制止經營者采用欺騙、脅迫、利誘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4、市場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5、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6、虛假商業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產地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7、虛假廣告宣傳,是指通過報刊、2廣播、電視、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實物等廣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實地宣傳和介紹商品或服務的情況,欺騙和誤導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8、商業行賄是指經營者在銷售、購買或者其他經營形式中,使用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以此獲得交易機會的行為;9、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10、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11、商業詆毀行為是指經營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正當手段,侵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12、:壟斷立法內容,在經濟活動中,任何以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行政權力等形式構成限制自由競爭的狀態或行為。14、本身違法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的某些特定行為,不管事實上是否已經產生了限制競爭的后果,均被視為非法壟斷。15、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的某種狀態或競爭行為,雖然存在可能限制競爭的事實,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慮并不被視為構成非法壟斷。16、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是指作為國內法的反壟斷法適用于本國主權管轄范圍之外的壟斷行為的法律制度。17、適用除外也可以稱為豁免適用,指基于特定目的,對違反反壟斷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的特定行業、特定企業或其特定行為,不適用或豁免適用反壟斷法的制度。18、自然壟斷主要涉及公用事業領域,涉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這些行業一般具有社會公益性、系統依賴性、投資規模性、政府管制性等特點。19、壟斷協議定義為: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辦同行為。20、橫向壟斷協議,又稱水平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處于同一生產或銷售環節、生產或銷售同類產品或提供同種服務而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共謀而達成的壟斷協議。21、縱向壟斷協議,又稱垂直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在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經濟階段而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通過共謀達成的壟斷協議。22、行業協會壟斷,是指行業協會以協會決定、章程、活動、共同行動等為手段,意圖排除、限制會員之問的競爭、會員與交易相對人的競爭、會員與同行非會員的競爭,或者實際達到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行為。23、相關市場是指同類產品或者替代產品競爭所存在的一定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2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采取實質性限制或排除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而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不當行為。25、拒絕交易(又稱抵制行為),即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26、差別待遇(也稱歧視待遇)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實行各異的待遇。27、公用企業壟斷,是指公用企業借助網絡等基礎設施,不恰當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的行為。28、經營者集中界定為:一個或多個經營者通過合并、取得資產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個或多個經營者,并引起市場結構持久變化的行為。29、行政性壟斷可以被定義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一種違法行為。30、行業性壟斷又稱“條條壟斷”,是指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排除本行業內部或跨行業競爭的違法行為。31、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32、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作引人誤解的虛假標示或宣傳等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事實進行虛構或者對其真實情況加以隱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3、自由競爭原則:是指參與競爭活動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參與市場的競爭活動,并有權拒絕和抵制他人對競爭的限制。34、折扣:是指經營者為銷售商品,以明示入賬的方式給與交易相對人的一種價格優惠。35、壟斷狀態:是指一種在相關市場中因企業占據市場支配地位而致使在相當的期間內產生市場弊害,應受反壟斷法處罰的狀態。36、商譽:是指社會各界尤其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對特定經營者的綜合評價。37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指市場競爭中占有優勢地位的企業限制市場競爭,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不當行為。38、橫向合并:是指相同或相似產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合并,但是并不要求法律上和經濟上相互獨立的企業合并成為一個新的實體。39、附贈:指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帶交易向交易對方無償的提供一定數量的現金和物品的行為。40、獨家交易:是指制造商與經銷商在交易時相互約定,在供銷渠道上一方或雙方不與第三人發生競爭性同類產品交易的行為41、相關的產品市場:指能夠與某種產品發生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替代產品的市場。42、強迫性市場交易行為:經營者利用優勢地位或條件,采取脅迫、威嚇等手段強制他人從事市場交易行為或阻礙他人從事交易行為。43、合理化聯合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開發商品或市場。44、認證標志:指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證明產品符合認證標準和技術要求,由其頒布給經營者并準許使用的一種專用質量標志。45、名優標志:是指經有關機構評定的、對產品達到一定質量條件的經營者所授予的榮譽標記。這也是生活中常見的一種質量標志,它并不限于國家行政機關所評選的名優標志,還包括一些社會團體或者消費者所評選的名優標志46、相關地理市場:指一種產品與相同產品或其他所有替代產品進行競爭的地理地域。47、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競爭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準則,并規定于或寓于競爭法律之中。48、搭售:是指買主在銷售一種商品時,要求買主同時購買另一種商品。49、部門內競爭:指在同一部門內部各個企業之間為取得更有利的生產和銷售條件,以獲得自身最大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競爭。50、市場混淆行為:是指采用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行為。51、認證標志:指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證明產品符合認證標準和技術要求,由其頒布給經營者并準許使用的一種專用質量標志。52、合理化聯合行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開發商品或市場。53、市場混淆行為:是指采用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行為。54、部門之間的競爭:指不同部門之間或不同產業之間為了爭奪有力的投資場所以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競爭。55、企業合并:是指如果一個企業通過取得財產、股份、訂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夠對另一個企業施加支配性影響,這兩個企業便是出現了合并。56、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指市場競爭中占有優勢地位的企業限制市場競爭,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不當行為。57、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為營利之目的,附帶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58.壟斷狀態:是指一種在相關市場中因企業占據市場支配地位而致使在相當的期間內產生市場弊害,應受反壟斷法處罰的狀態。59、壟斷競爭理論哈佛學派觀點:西方產業組織理論淵源于馬歇爾的經濟理論和張伯倫的“壟斷競爭理論”。1959年貝思發表其撰寫的產業組織,這標志著以梅森、貝恩為代表的哈佛學派的產業組織理論的最終形成。產業組織理論并不僅僅著眼于市場與競爭的理論模式,而是更重視產業市場中企業壟斷、競爭及規模經濟的矛盾關系,提出了產業內企業現實市場關系的方法。這個理論體系主要包括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效率。市場結構決定者產業組織的競爭和壟斷程度。它通常以市場集中度、產品差別和進入障礙這三個要素加以表明。市場行為是指產業組織在市場上為獲得更大利潤和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而在競爭中所采取的策略和行動。市場行為一般包括價格行為、非價格行為和組織調整行為。市場效率(或者市場績效)指的是企業在市場競爭所取得的效率。衡量市場效率的因素是資源配置效率、技術進步程度和產業規模結構效率。.60、自由競爭原則:是指參與競爭活動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參與市場的競爭活動,并有權拒絕和抵制他人對競爭的限制。61、獨家交易:是指產品供應商與銷售商之間達成的銷售商只銷售該供應商的產品而不得銷售其他競爭者的產品的協議。62、傾銷的概念: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的貿易內,對該另一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該國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的行為。由上述概念可知,構成傾銷必須有兩個要件:其一,存在低價銷售行為;其二,該行為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該國的新建工業產生嚴重阻礙。63、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如果不搞清楚,容易產生誤解。廣義的不正當競爭,是指包括壟斷、限制競爭和其他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在內的所有破壞競爭的行為,匈牙利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不正當競爭的界定即是如此。一些普通公眾就此也有類似的理解,因為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以道德觀念看來也帶有“不正當”的因素。而狹義的不正當競爭,是指除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之外的破壞競爭的行為。本編所指的不正當競爭,未加說明的,均取其狹義。64、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作引人誤解的虛假標示或宣傳等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事實進行虛構或者對其真實情況加以隱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65、即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66、欺騙性商業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產地等情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67、商品上的虛假標示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或其包裝的標識上,對商品的質量標志、產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質量、信譽狀況的各種因素作不真實的標注,欺騙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68、有獎銷售的概念:有獎銷售作為一種促銷手段,是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為營利之目的,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它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兩種基本形式。69、折扣的法律概念:經營者為銷售商品,以明示人賬的方式給予交易相對人的一種價格優惠。70、傭金:也稱傭錢,指在市場交易中,中間人為委托人提供某種中介服務而獲取的一種報酬。71、附贈的概念:附贈,即附帶贈送,是現代經濟活動中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者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這種手段與商品銷售活動中的回扣、折扣、傭金都有區別72、壟斷狀態,即一種在相關市場中因企業占據市場支配地位而致使在相當的期間內產生市場弊害,應受反壟斷法處罰的狀態。73、濫用經濟優勢行為的概念:各國反壟斷法雖然都以打擊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為目的,但由于各國國情及立法背景不同,以及壟斷形式的表現形態各異,在立法中使用的概念不盡相同。74、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在反壟斷法上,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相對于壟斷、壟斷力的濫用、濫用經濟優勢行為等單個企業消滅或限制競爭的行為而言的,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企業聯合組織通過訂立協議、決議,密謀或聯合一致的行為共同限制市場競爭,對經濟發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響,應受反壟斷法規制的行為。75、合理化聯合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開發商品或市場。76、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77、地區壟斷:又稱地區封鎖、橫向壟斷或塊塊壟斷,是一種最典型的行政性壟斷,指的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了本地區的經濟利益,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為。78、反壟斷法是指規制競爭行為、調整經營者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79、壟斷協議是:以排除、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80、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又稱獨家交易協議,是指支配企業以交易方不與支配企業的競爭對手交易作為條件而與其長期交易,或者向購買人承諾在特定市場只與購買人一家交易。81、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82、市場進入障礙是指市場在位者能成功據以排除競爭對手進入相關市場的各種因素。83、競爭:是指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生產經營者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在投資、生產、銷售、管理、技術、服務、消費等諸方面,相互爭逐的各種爭勝行為,它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社會經濟的發展。84、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的貿易內,對該另一國領土內以建立的某項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該國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的行為。85、商標:是區別商品來源的重要標志,它與商品名稱、廠商名稱、產地名稱、外觀設計、商品裝潢等標示共同組成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表征,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86、質量標志:是指證明經營者的產品質量達到一定水平的標志。包括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生產許可證等其他質量標志。87、競爭簡短的定義是: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經營者之間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投資、生產、銷售、管理、技術、服務等諸多方面相互爭勝的行為。88、不公平競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89、價格歧視是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世界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其實,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對商業的壟斷,或妨害、破壞、阻止同那些準許或故意接受該歧視利益的人之間的競爭,或者是同他們的顧客之間的競爭。90、董事兼任:董事兼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互競爭的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互相兼任。91、貶低或者詆毀競爭者商業信譽是指以競爭為目的,對他人的營利業務,企業主或企業領導人本人、對他人的商品或服務,聲稱或傳播構成算還商業企業和業主信用的行為。92、違法性不正方競爭是指競爭者通過有意識、有計劃地位被稅法、工商管理法、環境法、勞動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93、巴黎公約既是專門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也是最早具有促進競爭條款的國際公約。94、補貼是指一成員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一企業或某一產業提供財政支持,結果直凄我問接增加從其領土輸出某種產品或減少向其領土內輸人某種產品,或者因此對其他成員利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性行為或措施。95、可訴性補貼。又稱為黃箱補貼,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的,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貿易利益產生了不利影響,則該利益受損方可以向使用這類補貼措施的成員方提出反對意見或提起申訴的這類補貼。96、不可訴的補貼。又稱為綠箱補貼,指不會招致其他成員方提出反補貼申訴或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行為。97、利誘性市場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非法利用物質、金錢或其他利益引誘對方與之進行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98、強迫性市場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或條件,采取脅迫、威嚇等手段強制他人從事市場交易行為或阻礙他人從事交易行為。99、市場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00、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101、“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行為。102、壟斷是指人們利用自身或外部特有的條件對某種機會和利益進行獨占。在市場活動中,任何以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行政權力等形式構成限制自由競爭的狀態或行為。103、反壟斷法是指規制經營者限制競爭行為、調整經營者競爭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4、排他性交易,又稱獨家交易協議,是指支配企業以交易方不與支配企業的競爭對手交易作為條件而與其長期交易,或者向購買人承諾在特定市場只與購買人一家交易。105、壟斷協議的豁免,是指經營者之間的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行為在某些方面的有益作用大于其所造成的限制競爭的后果,允許以特定程序使其免受反壟斷法制裁的法律制度。106、相關地域市場是指消費者能夠有效地選擇各類競爭產品,供應上能夠有效地供應產品的一定區域。107、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108、市場進人障礙,指市場在位者能成功據以排除競爭對手進入相關市場的各種因素。109、市場混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騙性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10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的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的行為。111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1行為具有多發性和隱蔽性。2行為具有多重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3賄賂手段的多樣性。112行業協會是指同一行業經營者自愿組成,以保護和增進全體會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13公用企業壟斷,是指公用企業借助網絡等基礎設施,不恰當獲得或維持壟斷地位的行為。114行業性壟斷又稱“條條壟斷”,是指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或排除本行業內部或跨行業競爭的違法行為。115即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他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116有獎銷售的消極影響:產生不良的市場導向,危機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競爭畸形激烈。容易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117掠奪性定價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低于商品成本的行為。簡答1、競爭的功能(一)競爭的積極功能1競爭有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2競爭促進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合理流動并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3競爭可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二)競爭的消極功能1競爭的結果會導致壟斷的出現。2在競爭的過程中,通常會付出一定的成本,有時這種成本還會是十分巨大的。(1)由于競爭帶有相當程度上的自發性和盲目性(2)由于競爭總會導致優勝劣汰,使得一些人富裕,另一些人窮困,造成貧富懸殊、兩極分化,3競爭會對社會的倫理道德風尚帶來負面影響。2、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一、自由競爭原則自由競爭原則是指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由地進入或退出市場競爭領域,可以自由地選擇競爭的范圍,競爭的手段,交易的對象、條件、方式和場所,并有權拒絕和抵制他人對競爭的限制。二、公平競爭原則通常所說的公平,多指形式意義上的公平;除此之外,還有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競爭法必須將公平原則提升到實質公平,充分發揮競爭的積極功能,開展有效競爭。三、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參與競爭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管理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相對于自由競爭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是更具特色也是更為重要的原則。3、競爭法的多元化目的一、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為形成良性的市場秩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規制,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的:1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作出了界定,確立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認定標準。2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3競爭法通過賦予執法機關以較強的監督檢查權,強化了執行競爭法的力度,從而可以減少潛在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市場秩序的良性發展。二、促進有效競爭所謂有效競爭,是指一種競爭在經濟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據市場的現實條件又是可以實現的。競爭法對有效競爭的激勵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實現:1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有效規制而實現激勵。2通過對競爭者合法權利的有效配置和保護而實現激勵。三、保護消費者權益競爭會給消費者帶來福利,但在現實中因競爭的開展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競爭法不但要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且還必須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作為己任,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升到實質公平的高度。34、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狀我國確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指的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規制以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主的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自己規制的主要對象,但又并不局限于此,體現了在調整范圍等幾個方而都區別于其他國家立法的特質。1調整范圍采取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2在規定多種救濟方式的同時,側重于行政執法機關的主動干預。3集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于一體。5、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思路1確立一個規范的“一般條款”。2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3強化行政執法手段。4對競爭法和有關法律進行清理和編撰。6、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一)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不正當性的基本依據,也是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鍵。(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由經營者所為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市場競爭為目的以市場競爭為目的是區別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尤其是與一般侵權行為的重要標志。(四)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危害后果上所表現出的一種特征。就整體而言,任何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相對于市場中的其他誠實競爭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他人應得的商業利益無不因此受到損害。7、市場混同行為的法律特征:1市場混同行為涉及三方當事人。三方當事人分別是混同行為的實施者、被混同的經營者以及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2被混同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識。這里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識,是指能夠將不同的經營者加以區別的商品或服務的外在形式和表象。3以產生市場混同為目的。行為的目的是造成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混同,行為的后果是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市場混同。8、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行為的構成要件(一)知名商品(二)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三)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造成誤認(五)擅自使用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1謊稱有獎。2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操縱有獎銷售。4對有獎銷售事項作不當告知。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行為,往往表現為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故意提高商品價格,借此推銷低檔次高價格的商品,或者是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甚至是劣次品、失效變質品或冒牌貨。三、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10、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一)無形性商業秘密是一種信息,表現為非實物形態的智慧產品,區別于傳統民法物權關系中的有形財產。商業秘密“無形”的特點,與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即“知識”是相同的,商業秘密本質上屬于知識的范疇。(二)秘密性商業秘密是一種不為公眾知悉、并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征,(三)價值性商業秘密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商業秘密價值性或日財產性,表現為一種競爭優勢和效益,能夠為商業秘密所有人帶來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四)獨特性商業秘密的獨特性實際上是指商業秘密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商業秘密的獨特性避免了人們把普通的技術知識或者同行業共同擁有的營銷理念、管理模式當做自己專有的信息。(五)時間性從法律保護的角度而言,商業秘密的時問性既區別于傳統物權保護的永恒性,又區別于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定時間性。商業秘密的時間性源于自身特點:一方面因為秘密性或獨特性隨時有可能喪失,另一方面因這種秘密狀態的存在方式,使商業秘密可能獲得永久保護的法律地位(六)傳授與轉讓的有限性實踐中商業秘密一般通過所有人直接使用而實現其財產價值,傳授與轉讓并不是主要方式。11、商譽的法律特征(一)抽象性(二)價值性商譽的財產性一方面源于經營者為了創造良好商譽,實際所付出的長期的艱苦努力和大量的資金投入(包括直接投入,如廣告宣傳等),使商譽的形成過程凝聚了價值;另一方面,良好的商譽可以為權利人帶來超出一般經營者平均利潤的超額利潤,(三)相對不確定性商譽的形成既不決定于權利人的某一個具體的行為,也不決定于權利人的主觀意志,而是依賴于權利人以外的社會公眾的判斷和評價。(四)依附性商譽作為一利,主觀的認識和評價,其必須依附于主體而存在。(五)地域性12、商譽與商標商標是影響商譽之一種因素。對于經營者商譽的好壞,商標是最重要的評價依據之一,一般消贊者往往通過商標而形成對經營者的看法。侵犯商標權也會使商標權人的商譽受到損害,二者的區別是存在的,表現為:(1)商標是有形的,商譽是抽象的。(2)商標權具有法定性,商譽權不以法定方式而產生。(3)商標權的轉讓并不必然導致權利主體的消亡,而商譽權與此相反。13、商業詆毀的構成(一)主體為競爭關系中的經營者(二)客體的二重性(三)主觀故意或過失在商業詆毀的主觀要件中,應當包括故意和過失,前者如故意捏造或故意散布或故意捏造并散布等情形;后者如過失(疏忽大意或放任)散布的情形(四)客觀方面商業詆毀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侵權人實施了具體的貶低他人商譽的行為。一是權利人是否已經在該地區進行了與生產、銷售相關的商業活動,二是公眾是否已經意識到該商品或服務的存在,表現為公眾的購買、消費等行為。14、非法壟斷的主要類型(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經營者集中(四)行政壟斷(五)公用企業壟斷15、適用除外制度的范圍和對象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范圍與本國產業政策導向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1自然壟斷行業自然壟斷主要涉及公用事業領域,涉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這些行業一般具有社會公益性、系統依賴性、投資規模性、政府管制性等特點。2金融行業銀行業與保險業與社會穩定、經濟安全密切相關,適當的壟斷有助于維持金融秩序的穩定。3農業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由于受到自然條件的制約和影響,存在著很大的自然風險,因此農業是需要被保護的弱質產業。4知識產權的正當行使5合理化的壟斷協議對于壟斷協議,各國反壟斷法一般要列舉適用除外的具體事項。16、壟斷協議的特征(一)主體的多元性(二)主體的獨立性(三)主體間意思的一致性(四)目的的排除、限制競爭性17、橫向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于同一階段的行為人;也就是說,行為的實施者是兩個以上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二)主觀要件橫向壟斷協議是當事人在主觀方面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故意,即主體明知其行為會帶來限制和排除競爭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三)客體要件橫向壟斷協議所侵害的客體為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四)客觀要件橫向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口頭、書面和其他方式來訂立協議或實施其他共謀行為,并在實質上排除、限制競爭,具體表現為經營者固定價格、橫向限制產量和銷售量、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抵制、串通招投標等多種形式。18、橫向壟斷協議的主要形式(一)橫向限制價格(二)橫向限制產銷量(三)橫向分割市場(四)限制技術進步(五)聯合抵制交易(六)串通招投標19、縱向價格壟斷的消極作用在于:(1)它使價格固定,限制價格的信息傳遞和調節功能的正常發揮;(2)它妨礙了銷售方相互間的價格競爭,影響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的發揮;(3)它使消費者被迫接受被固定了的較高價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20、行業協會壟斷的特征1主體復雜性。行業協會焦斷主要以隊會的名義通過決議等形式實施,壟斷協議主要由多個經營者之問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實施。2合意特殊性。行業協會決議,并不一定是成員意思完全一致的產物,而以多數成員的意思為準。3行為隱蔽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其壟斷行為往往與其履行職能的行為結合在一起,導致其壟斷形式多樣化。4危害嚴重性。行業協會壟斷的社會危害性遠勝于經營者協議壟斷。21、中小企業卡特爾具有如下特征:(1)中小企業卡特爾參加者為中小規模的生產經營者。(2)中小企業卡特爾參加者不能通過協議限制價格、限制競爭對手,但可以在卡特爾協議的成員之問消除過度競爭。(3)中小企業卡特爾能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率的提高。(4)中小企業卡特爾參加者地位平等,并有自由、加入或退出卡特爾的權利。2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企業所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首要構成要件。(二)行為要件“濫用”僅指行為人不恰當利用其優勢地位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客觀和外在的行為,既有針對同業競爭者所實施的濫用行為,也有針對交易相對人所實施的濫用行為。(三)損害要件違法者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必須造成了較大的損害后果,即濫用行為所產生的損害須達到一定的度。23、行政性壟斷的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行政性壟斷的主體要件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性壟斷的主體要件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性壟斷的主體要件不采機構性質這一形式性要求,而采是否行使了行政權力這一功能性要求。2行為要件行政性壟斷作為一利,違法行為,必然欠缺了合法的行政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法律要求,濫用了行政權力。行為的違法性是行政性壟斷行為要件的核心內容。3效果要件這里的效果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對市場競爭造成的實際影響。是否會產生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實際效果是反壟斷法判定行政主體行為是否違法的基本依據。24、行政性壟斷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1限定交易2地區封鎖3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4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法規。25、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主要職權、職責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調查權。(2)授權執法的權力。(3)處罰權。(4)義務與懲戒。26、我國現行競爭法執行機構的不足1多頭執法。2競爭法執行機構在整個立法體系中的層次很低。即便現在反壟斷法已出臺,但因為立法上對于相關問題的解決仍然顯得猶豫不決,最終是否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以及在何種層次上設立反壟斷執法機構仍不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將直接影響到反壟斷法的執行效果。3缺乏對競爭法執行機關組成人員及其條件的規定。27、我國的競爭法執法機構設置的完善1準確確守競爭法執法機構的地位。我國競爭法執法機構定位不準確。政府始終將自己的角色選定在“全知全能”上,政府角色定位上差異,將直接決定競爭法執行的效果。2分別設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現在即便出臺了反壟斷法,但由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組成并未在立法中明確,仍然存在由原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機構繼續行使反壟斷執法職權的可能,造成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在執行上的交叉。不管最后的效果如何,二者在執行上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差異,需要區別對待。反壟斷法執行包括三個方面:(1)防止出現市場壟斷結構。(2)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3)防止各種協議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的執行大致也可以分三個層次:(1)盜用他人競爭優勢。(2)通過“混淆”謀取他人競爭優勢。(3)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得到競爭優勢。28.反不正當競爭執行機構有哪些監督檢查權?1詢問權2調取證據權3檢查財物權4搜查權29、自由競爭原則?答:自由競爭原則是指參與競爭活動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參與市場的競爭活動,并有權拒絕和抵制他人對競爭的限制。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正是因為千百萬個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才推動了技術上的創新和管理上的改善,最終導致高質量的產品和低廉的價格。沒有自由的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的繁榮和進步。源于此,競爭主體在競爭活動中尊重競爭對手的意思表示,立法者在立法中保護競爭主體的意思表示不受侵犯,執法者對競爭活動中非法干預他人意思表不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是各自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但是,實踐表明,自由競爭具有否定自身的特性。不受約束的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壟斷意味著取消競爭;同時,在自由競爭的口號下,企業還可能利用訂立協議或者合并等手段來限制競爭。因此,當競爭實際上不再自由的時候,國家需要伸出強大的干預之手調整競爭秩序,恢復競爭的自由。競爭法上的自由競爭原則意味著國家鼓勵和保護自由競爭,否定和制裁各種限制競爭的行為。30、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答:我國目前正處于從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巾場經濟轉變的體制過渡期。隨著市場領域的逐步擴展,與激烈的市場競爭相伴而生的是大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它們不僅嚴重地損害了廣大城實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危及市場競爭機制,而且還會敗壞社會風氣,滋生腐敗,危害同家利益,影響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一、損害誠實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二、損害用戶或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敗壞商業道德四、損害國家利益3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答(一)調整范圍上采取了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各國在反不正當競爭立法體例上有較大的差異,通常包括分立式、統一式和混合式等三種模式。(二)在規定多種救濟方式的同時,側重于行政執法機關的主動于預(三)集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于一體32、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中的兩種表現形式?:欺騙性商業宣傳行為與市場混淆行為,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相似性。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或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和代表著商品的品質等各方面情況,由此也很容易吸引購買者的注意力,從而為相關商品做著無聲的“廣告宣傳”。所以,從本質上看,市場混淆行為與欺騙性商業宣傳行為都是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手段來欺騙購買者,致使其上當受騙以致購買或接受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但是,欺騙性商業宣傳行為與市場混淆行為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最突出的是,前者并不像后者那樣冒充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并不侵犯特定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而是直接虛構或隱瞞商品的品質、成分、產地、制造方法、有效期等情況,通過在商品上、廣告上和其他方法等多種形式而不局限于僅僅在商品上來宣傳商品,由此誤導購買者作出判斷,實現其非法利潤。33、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危害?: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與消費者的利益,危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而且對經營者自身也有害處。具體來說,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破壞了公平的競爭秩序,損害了同業競爭者的利益(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欺騙或誤導了購買者,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三)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利于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利益34、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賄賂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一)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的主體不同。商業受賄主體的范圍比商業行賄主體的范圍要寬,即商業行賄主體只能是經營者,而商業受賄主體除了經營者之外,還可以是非經營者。(二)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的目的不同。商業行賄的目的是惟一的,不管行賄者采用何種手段,行賄目的都是為了占領市場,最終獲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商業行賄是通過損害競爭對手、以“小利換大利”的方式謀取利益。而商業受賄并不損害競爭對手,也不直接支付小利。(三)商業行賄行為與商業受賄行為后果有所不同。商業行賄行為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5、財物賄賂與非財物賄賂財物賄賂與非財物賄賂的區別在于?:(一)兩種賄賂的手段不同(二)兩種賄賂對于受賄人的意義不同(三)法律對這兩種賄賂的處理也有些差異36、賣方賄賂與買方賄賂:根據交易雙方在交易項日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商業賄賂可分為賣方賄賂與買方賄賂。賣方賄賂是為了銷售商品進行的賄賂,買方賄賂是為了購買商品而進行的賄賂。賣方賄賂與買方賄賂的主要區別在于:(一)賣方賄賂主要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的產物(二)買方賄賂主要是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的產物,準確地說,是商品短缺的產物37、回扣與一般商業賄賂的區別: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因而具有般商業賄賂所共有的屬性。但回扣又是一種比較獨特的商業賄賂,田此,它與般商業賄賂有所區別:第一,回扣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即人們常說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用于一般商業賄賂的財物不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而是商品價款以外的其他款物。第二,回扣是賣方給買方的;而一般商業賄賂的財物既有賣方給買方的,也有買方給賣方的;第三,回扣必須是在賬外暗中給付的;而一般商業賄賂的財物既可以是賬外給付,也可以是賬內給付,既可以暗中給付,也可以公開給付。38、附贈的法律特征:第一,附贈是商品交易行為的從行為。第二,附贈的贈品是向不特定的交易相對人提供的。第三,附贈的形式多種多樣。根據附贈的具體形式,附贈可分為現金附贈和物品附贈。39、商業賄賂與賄賂罪:商業賄賂與賄賂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正確認識兩者的聯系和區別,有助于我們準確認定商業賄賂行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1商業賄賂與賄賂罪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兩者的聯系主要有3點:第一,賄賂罪多數發生在商品交易活動領域。商業賄賂是賄賂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如果商業賄賂的數額較大或情節較為嚴重就構成賄賂罪。第二,不管是商業賄賂還是賄賂罪,行為人主觀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具有明確的動機與目的。第三,商業賄賂與賄賂罪都是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都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2商業賄賂與賄賂罪的區別商業賄賂與賄賂罪畢竟是兩種性質根本不同的違法行為,因而也有區別。第一,行為領域與行為目的不同。商業賄賂發生在商品交易活動中,賄賂罪除存在于商品交易活動中外,還可能發生在選舉、招工、招于、評職稱、分房、升學、調動工作、遷移戶口等行政管理領域和司法審判領域。商業賄賂的動機與目的比較單一,即主要是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取得有利的交易條件和機會。而賄賂罪的動機卻比較復雜,可能是為了得到上級的提升,或為了免受法律的制裁等等。第二,行為類型不同。商業賄賂的基本類型是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其中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和打擊的重點。賄賂罪主要有行賄罪、受賄罪和介紹賄賂罪3種類型,其中的受賄罪是刑事法律規范和打擊的重點。第三,法定行為手段不同。商業賄賂的法定手段有財物手段和非財物手段兩種。而賄賂罪的法定手段只有財物手段一種。第四,兩者適用的法律規范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商業賄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賄賂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賄賂罪適用刑法,賄賂罪承擔的是刑事責任。40、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亦即商業秘密的權屆關系,指的是商業秘密是不是一種財產權,是什么樣的財產權。這個問題直接影響到立法、司法給予商業秘密保護的程度。目前,人們對商業秘密性質的認識,主要有這樣4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商業秘密不是財產,不具有財產權性質。這種觀點完全是以古羅馬所有權理論作為根據,否認作為思想活動產物的商業秘密可以作為物權的標的物。第二種觀點認為,商業秘密是一種依據專利權而產生的權利。其理由是:技術秘密往往是實施專利所必不可少的秘密方法或技術,它與專利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第三種觀點主張,商業秘密是一種著作權,應按保護版權的法律給予保護。第四種觀點則主張,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財產權,也即是知識產權,應得到法律充分有效的保護。41、常見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的形式有:(一)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1盜竊商業秘密2以利誘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以脅迫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2、商業詆毀行為有以下3個構成要件:(一)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二)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三)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采用不正當的說法,對競爭對手4的商譽進行詆毀、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43、商業詆毀行為的表現形式:現實生活中商業詆毀行為的表現是形形色色、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利用散發公開信、召開新聞發布會、刊登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貶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2)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向業務客戶及消費者散布虛假事實,以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詆毀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聲譽(3)利用商品的說明書,吹噓本產品質量上乘,貶低同業競爭對手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4)唆使他人在公眾中造謠并傳播、散布競爭對手所售的商品質量有問題,使公眾對該商品失去信賴,以便自己的同類產品取而代之(5)組織人員,以顧客或者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經濟監督管理部門作關于競爭對手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情況的虛假投訴,從而達到貶損其商業信譽的目的44、現實壟斷的成因考察壟斷的形成原因主要可區分為經濟和政治法律兩種因素:答:從經濟因素考察,壟斷的形成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特定情況下,由規模經濟和產品特性所決定,壟斷是最合理的選擇,這就是所謂的自然壟斷2對利潤的追逐是大多數經濟壟斷的主要成因。45、從政治法律的因素考察,壟斷的形成有以下幾種情況:1.特別法規定的國家壟斷。2.由知識產權法所確亢的權利壟斷。3。由行政權力的濫用所造成的“行政性壟斷”。46、以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來劃分,可將壟斷分為:1短期價格協定這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2卡特爾這是壟斷的一種重要形式,一般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通過以協定的方式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份額卡特爾等。卡特爾的主要特征是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3辛迪加這是指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統一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通過訂立協定,構成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L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其特點是比卡特爾實行更多的集中,更具有穩定性。4托拉斯這是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并,構成壟斷組織。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的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5康采思這是指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更為高級也更為復雜的壟斷組織47、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都以市場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故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屬競爭法的范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宗旨是保障各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它是傳統民事侵權法在經濟市場化和社會化程度提升以后,向商事及公法領域的一種自然延伸。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同,反壟斷法雖然也維護受害于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但反壟斷法更關注公共利益,它著眼于對市場經濟的制度供給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它要在經濟效率與經濟民主諸價值中求得平衡。反壟斷法的特點是具有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不可或缺。48、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反壟斷法禁止對市場的獨占和限制競爭行為,知識產權法卻賦予權利人以專有權并禁止對權利人的損害,二者的價值目標好像是矛盾的。但知識產權法規定“權利壟斷”并非目的,立法的真正意義在于通過智力成果壟斷權的授與,誘使人們開展智力活動競爭,創造更多的智力成果,故知識產權法的終極價值仍然在于促進競爭,這與反壟斷法是相同的,只不過知識產權法主要是運用私法的方法以個體權利保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表達對競爭價值的關注而反壟斷法是以公法的方法介入和調整存在于私法領域的競爭關系。“沒有合法的壟斷,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產生;有了合法的壟斷,義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山由此決定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對立統一關系。由于知識產權本身是一種壟斷權,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處理大體上是承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壟斷地位,但對權利人不適當地擴張壟斷權的范圍,或憑借合法壟斷進一步謀求非法壟斷或優勢競爭地位的行為,以及不為行使權利所必須的限制的競爭行為確認為非法。49、反壟斷法的適用具有如下特征:(1)反壟斷法的執行者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甚至某些個人(如經濟部長等)也具有獨立的職權(2)相應而言,反壟斷法的執法程序有行政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之別。(3)反壟斷法的執法對象是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組織和個人(4)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具有可變性,其適用除外制度具有重要意義。(5)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具有全面性。50、濫用經濟優勢行為的特征:作為反壟斷法首要的規制對象,濫用經濟優勢行為的特征有:(一)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單個企業實施的行為(二)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實施的行為,濫用經濟優勢行為規制體現了反對以強凌弱的法律思想。(三)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實施的不當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濫用經濟行為規制體現了“權利不得濫用”的法律思想。(四)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實施的應受反壟斷法制裁的行為51、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特征?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反壟斷法上重要的規制對象,它區別于濫用經濟優勢地位的行為,也區別于企業合并行為。其特征如下:(1)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實施的行為,即是多個主體的“聯合行為”;而濫用經濟優勢行為是特定主體獨立實施的行為。(2)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參與者保持獨立的人格,其實施聯合行為的目的是“協調”彼此的行為,既不會產生新的市場主體.(3)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具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效果的行為。并不是所有的企業聯合行為都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在某些場合,企業聯合行為有益于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4)聯合限制競爭行為規制的法律價值在于合同自由與貿易自由的衡平,實質在于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干涉52、橫向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形式及其規制?答:(一)價格聯合行為(二)分割市場(三)限制生產行為(四)聯合抵制行為(五)串通投標行為(六)其他橫向限制競爭行為。53、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5個特征?(一)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具有縱向關系的企業(二)縱向限制競爭行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參與實施的(三)縱向限制競爭行為對市場競爭的損害具有雙重性;(四)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手段主要是協議;(五)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具有復雜性。54、縱向合并與競爭對競爭產生哪些不利影響?1妨礙市場現有的競爭2提高進入市場障礙3價格歧視55、競爭的消極作用:1競爭的結果會導致壟斷的出現2競爭在實現資源配置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以一定的損失為代價3競爭不可避免的導致貧富懸殊,甚至兩極分化4競爭會對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帶來負面影響56、反不正當競爭執行機構的監督檢查權?答:(一)詢問權(二)調取證據權(三)檢查財物權(四)搜查權57、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性質和職權?第一,行政權,即行使行政權的行政機關的功能。第二,準立法權,即享有國會授權的制定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行政規則和命令的權力。第三,準司法權,即對具體的違法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即行政裁判權。58、行政壟斷的特點1其主體是除國務院之外的國家各級各類行政機關2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不是一種市場行為3其動機與墓地比較復雜,經濟性壟斷的動機和墓地比較單純4它比經濟性壟斷的危害要大59、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1主體: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是利用了廣告,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等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或者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了虛假廣告。60、縱向合并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表現在哪些方面?1妨礙市場現有的競爭2提高進入市場障礙3價格歧視61、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的主要區別1主體不同:商業行賄的主體是經營者,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行賄的主體商業受賄的主體除了經營者,還可以是非經營者2目的不同:行賄的目的是為了占領市場,最終獲得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受賄的目的是雙重的,有的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有的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3后果不同:行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受賄不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而是根據其他行為規范如行政法律、黨紀,政紀等,并且處理機關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而應是其他行政機關62、行政性壟斷的社會危害性1助長了社會的尋租活動2滋生了社會分配不公3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63、競爭的積極作用1競爭有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2競爭促進資源在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合理流動并優化配置3競爭可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維護消費者的利益64、濫用經濟優勢行為的特征1是單個企業實施的行為2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實施的行為3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實施的不當行為4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企業實施的應手反壟斷法制裁的行為65、自由競爭原則的內容1自由進入或退出市場競爭市場2自由選擇競爭范圍3自由選擇競爭手段4自由從事交易活動66、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要件1其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2其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不是過失3其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步虛偽事實或者對真實的事件采用不正當的說法,對競爭對手的商譽進行詆毀、貶低,給其在城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后果67、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1調整范圍上采取了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2在規定多種救濟方式的同時,側重于行政執法機關的主動干預3集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于一體68、公共利益原則的內容1在立法目的上,公共利益原則意味著競爭法不僅僅處理競爭者之間的關系,維護競爭者的正當利益,還應該考慮廣泛的利益關系2在適用范圍上,公共利益原則意味著競爭法不能適用于特定的領域3在適用技術上,公共利益原則可以成為衡量合法性的標準之一69、市場混淆行為的特征1必然涉及三方當事人2被混淆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特定標示3行為的目的是造成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混淆,行為的后果是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市場混淆。70、商譽名譽的區別?(1)權利主體不同(2)評價標準不同(3)權利性質不同(4)權利實現方式不同71、壟斷行為的具體制裁措施?(1)約束性制裁(2)懲罰性制裁(3)賠償性責任72、競爭的主要類型:(一)完全競爭、完全壟斷、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二)部門內競爭和部門之間競爭(三)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四)價格競爭和非價格競爭(五)國內競爭和國際競爭。73、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的內容:1、在立法目的上公共利益原則意味著競爭法不僅僅處理競爭者之間的關系,維護競爭者的正當權益,還應該考慮廣泛的利益關系,特別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2、在適用范圍上,公共利益原則意味著競爭法不能適用于特定的經濟領域;3、在適用技術上,公共利益原則可以成為衡量合法性標準之一。74、競爭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把握競爭法與行政法的關系,應當注意以下四點:(1)競爭法所調整的競爭管理關系體現了行政管理的性質。(2)違反競爭法的主要責任形式是行政責任。(3)競爭法的有效實施有賴于行政機關的參與,沒有行政機關的參與,競爭法的有效實施是不可能的。(4)競爭法具有限制行政權的功能。75、不正當競爭之種類(1)假冒混淆商品的行為。(2)假冒混淆營業的行為。(3)虛假原產地表示行為。(4)引起誤認的商品生產地表示行為。(5)虛假宣傳行為。(6)詆毀他人的行為。76、強制許可原則又稱為非自愿許可原則,該原則是指某一項專利未能于特定時期內在該國國內得到實施或“使用”,那么,任何有利益關系的當事人均有權從某一行政主管機關得到該項專利的實施許可。77、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不同:保護的對象有所差別法律的調整方法有所不同規制標準有所差異適用范圍所遵循的原則有所不同。78、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1,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日益顯露出其局限性。2,對實踐中出現的、法律未曾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有效打擊。3,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存在疏漏和不足。4,行政強制手段難以適應競爭執法需要。5,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存在相當程度的沖突,干擾了法律的實施效果。79、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特征: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行為由經營者所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市場競爭為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競爭者的合法權益。80、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一、損害誠實經營者權益1侵犯誠實經營者的合法權利。欺騙性交易行為往往直接導致對其他經營者的侵權。2合法經營者蒙受巨大損失。(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泛濫,必然導致合法的經營者失去其應得的市場份額、客戶和利潤大量流失。(2)被侵權或被假冒的經營者為了尋求救濟、減少損失,還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承擔一系列間接損失。二、損害購買者的正當權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購買者包括用戶或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受法律明文保護的權利。不正當競爭行為就總體而言是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侵犯了上述權利,具體表現則不盡相同。其中的欺騙性交易行為因為其欺騙對象就是購買者,因此對購買者權益的損害最為直接和明顯。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敗壞商業道德1破壞了正常的競爭機制。2滋生腐敗,敗壞商業道德。四、損害國家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國家利益的損害,不僅是指從整體上破壞一國的社會經濟秩序、阻礙生產力發展,還包括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特定國家商品信譽的破壞、對投資環境的敗壞,等等。另一方面,以國內市場來說,一段時期里,侵犯他人工業產權(如假冒國外知名商標、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行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量存在,且制止得不夠得力,致使一些外商對中國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顧慮重重,嚴重影響了我國招商引資工作的順利開展。81、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主體,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主觀方面,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客觀方面。82、有獎銷售的消極影響:1有獎銷售產生不良的市場導向,危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2,有獎銷售促使市場競爭畸形激烈,可能強化阻礙市場競爭的障礙。3有獎銷售容易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易于損害消費者權益。83、商業賄賂的構成:行為主體;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行為侵害的客體;客觀方面。84、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85、傭金的法律特征傭金的法律特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1)傭金支付關系發生在經營者與中間人之間。傭金只能是買方或賣方向中間人支付,如果中間人向買方或賣方支付費用,則可能構成回扣。(2)中間人具有合法的中介資格。根據我國暫行規定,中間人必須具有從事中介業務活動的經營資格,如果不具有相關從業資格而進行該項服務的,其收入所得不屬于合法傭金,對于向不合法的中間人支付傭金的經營者,則可能構成商業賄賂行為。(3)傭金的支付方式必須是公開的,并且在賬目上反映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目。這一特征與折扣相同,如果支付方式是“賬外暗中”,即使中間人具有合法資格,其行為仍可能構成商業賄賂。(4)傭金是合法的勞務報酬。86、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商業秘密的財產權性質;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性質。87、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方式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非法批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非法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協議88、商譽與名譽兩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方面:(1)權利主體不同。(2)評價標準不同。(3)權利性質不同。(4)權利實現方式不同。89、商業詆毀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相比,具有自己的特點(一)主體為競爭關系中的經營者(二)客體的二重性(三)主管故意或過失(四)客觀方面90、反壟斷法的特點(一)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二)法壟斷法的經濟法屬性(三)反壟斷法執行的特殊性(四)反壟斷法責任形式的特殊性91、壟斷行為的具體制裁措施:1、約束性制裁2、懲罰性制裁3、賠償性制裁。92、壟斷協議的特征:1、主體的多元性2、主體的獨立性3、主體間意思的一致性4、目的的排除、限制競爭性93、壟斷協議與經營者集中的關系1參與主體不同。2當事雙方內部關系不同。3持續的時間長短不同。4所受的法律規制不同。94、縱向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2主觀要件。3、客體要件4、客觀要件。95、行業協會壟斷的特征:1、主體復雜性2合意特殊性3、行為隱蔽性4、危害嚴重性。96、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特征(一)主體數量的特殊性;(二)主體地位的支配性;(三)行為的反競爭性;(四)行為的違法性。9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的區別:1、主體數量不同2、主體規模不同3、主體意圖不同4、表現形式不同5、法律規制不同。98、確立廣告一般準則有哪三方面?第一方面是針對廣告的內容,即廣告內容要做到真是、合法、準確和清晰。1、廣告應該以事實為依據。2、廣告中關于商品和服務的承諾,應當保證兌現。3、廣告應當客觀的介紹商品和服務,在宣傳其有點的同時,也不諱言缺點何不足,切忌夸大失真、美化過度。第二方面是針對廣告的形式。為了規范廣告形式,使其對公眾傳遞準確的而不是模糊、虛假的信息,法律確立了廣告形式的一般準則。第三方面是針對廣告活動的程序。要給根據相關的法規規定還要做到:廣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等。應按規定提供真實、合法、有效地證明文件。99、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構成要素1、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主體。虛假廣告宣傳行為的主題包括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2、虛假廣告宣傳的主體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3、虛假廣告宣傳的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不為行為人必須是利用了廣告,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或者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了虛假廣告。100、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危害1、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破壞了公平的競爭秩序,損害了同業競爭著的利益。公平競爭原則是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各競爭主體在地位平等、機會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進行角逐。2、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欺騙或誤導了購買者,損害了消費這的權益。誠實信用原則是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用法律形式確認的道德規范。3、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不利于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利益。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作為一種經濟現象,本來就是社會不良風氣、部分經營者道德墮落在經濟領域中的一種體現。101、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商業行賄是指經營者為了銷售后購買商品,違反規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其他人員給付財務或其他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受賄是指經營者或其內部人員、代理人以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索取或接受他人財務或其他利益,為他人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是商業賄賂兩個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沒有商業行賄就沒有商業受賄,反之沒有商業受賄,商業行賄與也就失去了依托。但是,在實際中,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又是兩種相對獨立的行為,不僅行為主體范圍,行為目的的不同,而且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區別。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只是商業行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處罰規定,而對商業受賄行為卻沒有規定。102、縱向和并與競爭的不利影響?答:1、妨礙市場現有的經濟。不管參與這種合并的企業是否對未參與合并的企業有一施加限制競爭的影響,合并都可能將這些企業置于不利的競爭地位。2、提高進入市場障礙縱向和并發生后潛在進入市場的企業不僅需要考慮其他競爭者的經濟實力,而且還得考慮和競爭者聯手的處于另一個生產階段企業的經濟實力,從而得擴大進入市場所必要的投資。3、價格歧視。縱向和并發生后,即使對未參與合并的企業沒有完全關閉市場,但是,合并企業見的原材料購買價格后產品銷售價格與未參與合并的企業間交易價格也是不相同的,從而就會產生歧視價格條件。103、行政性壟斷的特點1、行政性壟斷的主體是除國務院之外的國家各類行政機關2、行政性壟斷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不是一種市場行為3、行政壟斷的動機與目的比較復雜,經濟性壟斷的動機和目的比較單純4、行政性壟斷比經濟性壟斷的危害要大104、反不正當競爭執行機構的監督檢查權答: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它資料”。2、調取證據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這屬于調取證據權的范疇,以提取書證或有關材料。3、檢查財務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檢查與本法第5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務,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務”。4、搜查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享有搜查權。在我國,能否進入當事人經營場所和住所收集證據,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105、反壟斷法域外適用的一般原則:(1)效果原則(2)經濟實體原則(3)后果地原則和履行地原則。106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權力實施以下行為: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關卡或者采5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的其他行為。107申報文件與內容1申報書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3集中協議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5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108壟斷行為認定的兩大原則及二者區別答:壟斷行為認定的兩大原則是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一、本身違法原則本身違法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的某些特定行為,不管事實上是否已經產生限制競爭的后果,均被視為非法壟斷。通常適用于橫向價格固定、橫向市場劃分、聯合抵制、轉售價格維持、搭售或捆綁銷售等案件。二、合理原則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企業的某種狀態或競爭行為,雖然存在可能限制競爭的事實,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慮并不被視為非法壟斷。其主要適用于企業合并、縱向市場劃分、壟斷高價、掠奪性定價等行為。三、兩大原則區別運用本身違法原則明確、簡便,案件處理結果比較嚴厲和僵化。合理原則適用比較模糊和不確定,案件處理結果比較靈活、寬松。109、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和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日前比較突小的不足和問題是:1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口益顯露出其局限性。2對實踐中出現的、法律未曾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有效打擊3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存在疏漏和不足。4行政強制手段難以適應競爭執法需要。5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存在相當程度的沖突,干擾了法律的實施效果。110、我國反壟斷法第18條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條件作了哪些規定?,主要包括1.經營者的市場份額2縱向控制能力3財力和技術條件4競爭者的依賴程度5進入障礙等條件.論述1、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是保護公平競爭的兩個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有效的市場競爭。1保護的對象有所差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案件中多存在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當事人,前者側重于保護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當事人,后者側重于維護自由競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市場競爭機制。2法律的調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采用了一些公權的干預方法,反壟斷法一般要設立地位獨特的執法機構并賦予其強制性的禁止、許可、罰款甚至強行解散或者分拆企業等公權力,其調整方法體現了十分突出的主動干預色彩。3規制標準有所差異。反不正當競爭法其規制的標準正是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反壟斷法其規制的標準關涉非道德判斷的經濟、統計等技術因素。4適用范圍所遵循的原則有所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畢竟是構成競爭法的兩大組成部分,二者之間存在不少相同或聯系之處。1二者擁有相近的立法宗旨。都旨在維護和營造公平的競爭秩序,確保競爭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二者的調整范圍存在重疊或交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著眼于對市場競爭中的社會沖突加以強調和規范,市場競爭關系是它們共同關注的調整范圍。3二者在法律淵源上也具有緊密的聯系。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一、損害誠實經營者權益不正當競爭者為了牟取商業利益,采取種種不正當手段獲取交易機會、占有更多的市場,必然首先損害其他誠實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具體表現為:1侵犯誠實經營者的合法權利。欺騙性交易行為往往直接導致對其他經營者的侵權。2合法經營者蒙受巨大擬失。(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泛濫,必然導致合法的經營者失去其應褂的市場份額、客戶和利潤大量流失。(2)被侵權或被假冒的經營者為了尋求救濟、減少損失,還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承擔一系列間接損失。二、損害購買者的正當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就總體而言是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侵犯了上述權利,具體表現則不盡相同。其中的欺騙性交易行為因為其欺騙對象就是購買者,因此對購買者權益的損害最為直接和明顯。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敗壞商業道德1破壞了正常的競爭機制。2滋生腐敗,敗壞商業道德。四、損害國家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國家利益的損害,不僅是指從整體上破壞一國的社會經濟秩序、阻礙生產力發展,還包括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特定國家商品信譽的破壞、對投資環境的敗壞,等等。3、試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市場混同行為:第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一、對商標的法律保護概況我國在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初期就頒布了商標法,專章規定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開始系統地對商標等工業產權進行管理。此外,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修改并發布了商標法實施細則。從而在立法上確立了“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正式開辟了從競爭法的角度保護經營者有關商標權益的法律實踐。二、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即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三、在法律適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一)假冒注冊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形態(二)關于對未注冊商標的“假冒”(三)關于法律競合四、有關立法的完善第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一、有關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法律概況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都是商品的外部標志,但又具有各自的內涵和功能。商品名稱是指稱呼同一種商品的語言標記,能夠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可分為商品通用名稱、包裝、裝潢和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兩類。加強對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仿冒行為的打擊,關系市場競爭秩序的建立,也涉及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事關重大。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行為的構成要件(一)知名商品(二)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三)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造成誤認(五)擅自使用三、立法的完善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一、有關企業名稱和姓名的法律規定企業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文字符號。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并登記注冊后,在規定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具有排他性。姓名是一個公民區別于其他公民的文字符號。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行為的構成要件1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2擅自使用。3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3、商業賄賂的構成(一)行為主體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因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而有所不同。在商業行賄方面,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經營者。在商業受賄方面,主體的范圍是不特定的,因為提供交易機會和條件的并非只有經營者,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關系人往往更容易實現這種目的。(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在商業賄賂行為中,行賄人的目的是特定的,即獲得商業利益,而受賄人的目的可以是商業利益,也可以是與商業利益無關的其他不正當利益。(三)行為侵害的客體行為侵害的客體可能是多重的。當受賄人是一般經營者及其代理人時,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當受賄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公務員時,除經營者利益和市場秩序外,還侵害了國家廉政制度。(四)客觀方面行為的客觀方面體現為商業賄賂的各種表現形式。在商業行賄方面。表現為給付單位或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在商業受賄方面。表現為收取了經營者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并為經營者直接提供了經營利益或不公平的交易機會。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方式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從行為主體來看,主要表現為內部人(雇員)侵害、保密義務人侵害以及第三人侵害,從行為方式來看,主要表現為秘密竊取、利益誘騙、強取豪奪、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等。根據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方式。(一)非法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非法獲取的手段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非法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狀取為前提,包括以下情形:(1)非法獲取人披露。(2)合法取得人披露。(3)第三人故意披露。(三)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非法使用不僅指自己使用,也包括非法轉讓即允許他人使用。這種方式的侵害同樣包括三種情形:(1)非法獲取商業秘密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2)商業秘密的合法持有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3)與第三人故意非法披露行為相似,如果非法獲取人將秘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的來源違法仍然予以受讓并使用的,將構成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行為。(四)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又稱為競業禁止、競業避讓、不競爭。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雇主與雇員簽訂的,禁止雇員在其任職期間和離職后一段時間內,利用任職期間所掌握的雇主的商業秘密從事與雇主競爭的業務。5、反壟斷法的特點(一)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是反壟斷法的鮮明特征。這種不確定性基于以下因素:(1)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特殊性。(2)反壟斷法規范對象的不確定性(3)確認壟斷行為的原則具有不確定性。(4)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對反壟斷法確定性的影響。(5)國家產業政策對反壟斷法不確定性的影響。反壟斷法的不確定性表現在立法上即是不得不包含大量原則性、抽象性的法律條款和術語。(二)反壟斷法的經濟法屬性作為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質的第三法域,經濟法突破了傳統公法、私法二元結構劃分。反壟斷法不能簡單歸入公法或私法,而屬于兼具公法、私法的經濟法范疇。(三)反壟斷法執行的特殊性反壟斷法的實施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反壟斷法執行機構被視為具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的性質和地位。反壟斷訴訟的途徑主要由上述專門的執行機構發動,但也不排斥私人提起訴訟。(四)反壟斷法責任形式的特殊性6、壟斷協議與經營者集中的關系壟斷協議與經營者集中都能達到減少企業之問競爭的目的,進而確保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之目標。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參與主體不同。經營者集中的主體主要為企業,而壟斷協議的主體除企業之外,還有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以及自然人等非企業形式的市場主體。2當事雙方內部關系不同。實施壟斷協議的企業雖然有著協調一致的協議或行為,但其仍然是相互獨立的經濟實體,其內部仍然存在著某種形式的競爭關系:而參與集中的企業可通過合并由相互獨立的主體變成為一個實體。3持續的時間長短不同。壟斷協議通常只是為了某個階段的共同利益在有限的時間內存續;而經營者集中的持續時間較長,特別是經營者合并為永久性的。4所受的法律規制不同。法律原則上不禁止企業合并,只是對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大企業之問的合并予以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允許合并;針對壟斷協議,法律原則上禁止,只是針對例外情況予以豁免。7、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1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市場份額對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無疑具有主要的決定作用。如果一個企業的產品在相關市場上占有很高的市場份額,該企業就很容易被認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經營者的縱向控制能力。即經營者控制下游市場銷售市場的能力和上游。市場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任何經營者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都離不開上下游的配合,上游必須提供原料,下游必須保證銷售。3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經營者的財力越強或擁有的融資能力越強,其競爭力越強,就越能維持和擴大其市場地位。經營者的技術條件越好,則其競爭力必然強,支配市場的能力就越強。4競爭者的依賴程度。競爭者在交易中對處于強勢地位的經營者的依賴程度越高,則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性越大。5競爭者的進入障礙。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的難易程度是判斷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重要標志,其作用甚至不亞于市場份額。新的競爭者進入某一市場的障礙越大,企業對特定市場的支配能力就越強。8、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特征(一)主體數量的特殊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可以由單個經營者實施,也可由多個經營者共同實施,此類壟斷行為以單獨行為為必要要件,以共同行為為任意要件:(二)主體地位的支配性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體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必要條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實施的同樣行為,很難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較大的損害,一般不受反壟斷法規制。(三)行為的反競爭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正當利用其支配地位,損寄競爭秩序的行為。(四)行為的違法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僅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則相背離,而且因侵害市場中其他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而違反反壟斷法,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應受反壟斷法制裁。9、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現形式(一)高賣低買高賣低買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超高價格銷售商品或以超低價格購買商品的行為。(二)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商品,或者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于商品成本的行為。(三)拒絕交易拒絕交易(又稱抵制行為),即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四)強迫交易強迫交易是指占據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采取脅迫或其他不正當的手段迫使其他企業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與其進行交易,或者迫使企業從事限制競爭的行為。強迫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強制他人與自己從事交易。2強制他人不與自己的競爭對手進行交易。3強制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五)搭售搭售,又稱為捆綁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向商品購買者或服務的接受者強行搭配銷售購買方不需要或不愿要的另一種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六)差別待遇差別待遇(也稱歧視待遇)是指支配企業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上實行各異的待遇。10、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的區別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同屬于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都具有妨礙和排斥競爭的效果。二者主要區別如下:1主體數量不同。壟斷協議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才能形成,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既可由一方當班人形成,也可由多方當事人形成。2主體規模不同。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必須達到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優勢,中小企業不可能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對于壟斷協議而盲,無論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有可能實施。3主觀意圖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客觀存在,無須證明事先存在意圖,而壟斷協議需要存在共謀的意圖或限制、排斥競爭的后果。4表現形式不同。壟斷協議表現為各種明示或暗示的合同、協議、決議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高賣低買、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迫交易、搭售、差別待遇等。5法律規制不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般為法律所禁止,只有存在合理的抗辯,才能免責;對于壟斷協議比較寬松,存在豁免適用的情形,也有適用合理原則的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合法,且法律對于壟斷協議(特別是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制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松。11、試論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制度:反壟斷執法機關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審查為初步審查,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的期限為30日,第二個階段的審查可稱為實質性審查。這一階段的審查期限一般為90日,第二階段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有三種。(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一般來講,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審查時問越長,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來說就越不利。(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真實、準確的申報文件、資料是反壟斷機關作出科學審查決定的重要基礎。(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我國規制經營者集中的主要標準應該是“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法規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另外,根據反壟斷法第31條的規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應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審查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12、我國行政性壟斷的成因與危害(一)行政性壟斷的成因1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與現行財政分配體制改革等因素的“協同作用”。2推動經濟轉型所必需的強政府與政府失靈風險加劇之間的“二律背反”。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要求政府力量最大限度地退出市場;另一方面,針對中國政府在經濟、社會事務中的實際地位和影響力,經濟轉型必須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加以推動,維持一個強大的政府有利于順利實現轉型。3現代政府功能的復雜性與經濟發展模式選擇上的困難。盡管現代社會實踐表明,市場經濟較之計劃經濟更能夠解放生產力,更能夠促進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但是現代市場經濟并不排斥政府在其中發揮作用,政府和市場都是配置資源的適當手段。4規制制度缺失與文化、社會觀念等其他因素的潛在影響。就制度因素而言,中國行政性壟斷泛濫的直接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規制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所致。而行政性壟斷規制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又與行政性壟斷規制問題本身的復雜性密切相關。13、行政性壟斷的危害1行政性壟斷妨礙了市場發育和市場體系的建立。行政性壁壘限制了商品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造成了市場的分割,扭曲了市場價格,保護了落后,并妨礙了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是與經濟體制改革和法律、法規建設等所要實現的經濟轉型目標背道而馳的。2行政性壟斷惡化了市場環境、壓縮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空間。行政性壟斷不僅妨礙了市場體系的建設,還惡化了市場環境、壓縮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空間。3行政性壟斷損害微觀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行政性壟斷不僅在宏觀經濟上造成不良影響,還直接損害了微觀主體的合法權益。首先是消費者的利益。其次是其他經營者的利益。4行政性壟斷侵害了國家行政管理和經濟調節秩序并滋生腐敗。行政性壟斷除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外,作為一種濫用公權力的違法行為,行政性壟斷還侵害了國家行政管理和經濟調節等公法秩序并容易滋生腐敗和導致社會資源的不當配置。14、競爭法的基本原則?答: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競爭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準則,并規定于或寓于競爭法律之中。一、自由競爭原則。自由競爭原則是指參與競爭活動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均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參與市場的競爭活動,并有權拒絕和抵制他人對競爭的限制。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正是因為千百萬個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才推動了技術上的創新和管理上的改善,最終導致高質量的產品和低廉的價格。沒有自由的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的繁榮和進步。源于此,競爭主體在競爭活動中尊重競爭對手的意思表示,立法者在立法中保護競爭主體的意思表示不受侵犯,執法者對競爭活動中非法干預他人意思表不的行為予以糾正或制止,是各自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但是,實踐表明,自由競爭具有否定自身的特性。不受約束的自由競爭必然導致壟斷,壟斷意味著取消競爭;同時,在自由競爭的口號下,企業還可能利用訂立協議或者合并等手段來限制競爭。因此,當競爭實際上不再自由的時候,國家需要伸出強大的干預之手調整競爭秩序,恢復競爭的自由。競爭法上的自由競爭原則意味著國家鼓勵和保護自由競爭,否定和制裁各種限制競爭的行為。不過,競爭法的自由競爭原則所保護的自由并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們所說的自由競爭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是法律范圍內的自由。第二,這里的自由不是單個市場主體的任意行事,而是著眼于一般市場主體的6自由,目的是維護絕大多數市場主體共享的自由秩序。第三,為了實現絕大多數市場主體的競爭自由,需要對個別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干預,對他們的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必要的制裁,即為了自由而干預,這里體現著突出的辯證法思想。第四,隨著競爭理論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贊同在維護市場總體自由競爭格局的前提下,在個別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對競爭進行限制,防止浪費資源、損傷經濟發展后勁的過度競爭。二、公平競爭原則。公平與平等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平等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平等,也就沒公平可言。但這并不是說,地位平等了,公平就隨之實現了。公平原則與平等原則是有區別的。平等原則側重于保護競爭對手之間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即側重于形式公平。公平原則雖然也注重形式平等,但更重視保障經濟實力強弱不同的競爭對手之間及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分配的平衡,即實質公平。公平原則作為競爭法的基本原則,其內容主要有:第一,競爭機會公平。第二,適用法律公平。法律應該對競爭主體一視同仁不應該有所偏向,這是市場體制的內在要求。三、公共利益原則。公共利益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立法目的上,公共利益原則意味著競爭法不僅僅處理競爭者之間的關系,維護競爭者的正當權益,還應該考慮廣泛的利益關系。第二,在適用范圍上,公共利益原則意味著競爭法不能適用于特定的領域。競爭不是萬能的,自由競爭并不總能帶來效益。第三,在適用技術上,公共利益原則可以成為衡量合法性的標準之一。15、競爭法的作用?答:經濟法的作用在于確立社會經濟秩序,激勵市場主體的良性行為以及保護各主體的權利。競爭法也不例外。競爭對于現代社會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一個喪失競爭的社會將會是一個死氣沉沉而無活力的社會,在經濟領域缺乏競爭將導致技術創新的缺乏和經濟的低效率甚至無效率運行。競爭法之所以成為“經濟憲法”,就在于它在促進良性、有效競爭及促進市場機制的有序運行方面起著最基本、最重要的作用。一、規范市場秩序。在市場經濟中,各經濟主體被稱為“經濟人”,他們在行為中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他們行為的最主要動因。在我國目前的競爭法中,為形成良性的市場秩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實現的:(一)競爭法對正當競爭行為和反競爭行為進行嚴格的區分,確立了反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二)競爭法對反競爭行為規定廣嚴格的法律責任(三)競爭法通過賦予執法機關以較強的監督檢查權,強化了對反競爭行為的執法力度,從而減少了潛在違法者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了市場秩序的形成二、促進有效競爭。經濟法除了有對不良行為的規制和禁止的功能外,還應有對良好行為的激勵功能。在制度設計時,立法者應該對這兩者的功能有一個合理的協調,如果只有規制而無激勵,則市場主體的動力將會不足,而如果只有激勵而無規制,則雖然市場主體有較強的動力,但會導致市場無序,影響良好社會經濟秩序的形成。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最重要組成部分,應該對規制功能和激勵功能進行合理的配置,只有這樣,才能發揮競爭法促進有效競爭的功能。競爭法對有效競爭的激勵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通過對反競爭行為的有效規制而實現激勵(二)通過對競爭者合法權利的有效配骨和保護而實現激勵三、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場體制下,良性競爭的開展將導致最優的商品和服務的供給、最低廉的價格,從而促進了消費者福利的提高。競爭法正是通過對反競爭行為的規制和禁止以及對正當競爭行為的激勵來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的。16、論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答:我國自1993年9月2日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當年12月1日起施行。8年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對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之時,正逢我國提出市場經濟目標模式之初,市場經濟的眾多問題尚未完全展現。而該法已實施的這8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獲得長足發展,各種要素市場及其體系日趨完備,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市場領域的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日漸充分地暴露出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經濟發展的需求相比,尚存在不小差距,因此也限制了該法對市場競爭的調控力度。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的問題并逐步對其加以完善,是競爭法治面臨的急迫任務,一、完善的必要性。反不正當競爭法目前比較突出的不足和問題是:(一)綜合調整的立法模式日益顯露出其局限性(二)對實踐中出現的、法律未曾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有效打擊(三)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存在疏漏和不足(四)行政強制手段不足,以致不適應競爭執法需要(五)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存在相當程度的沖突,干擾了法律的實施效果二、完善立法的幾點思路(一)放棄“綜合調整”而改采分別立法的模式(二)確立一個規范的“一般條款”(三)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行規定(四)強化行政執法手段(五)對競爭法和有關法律進行清理和編撰。為了維護競爭法體系的統一,消除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中的沖突,必須進行法律清理和編撰。首要的問題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自身進行完善,增強其適應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礎上,一方面是清理與競爭法有關的立法,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等,消除它們之間的沖突和疏漏;另一方面是清理各地的競爭立法,以確保反不正當競爭法制的統一性。17、反壟斷法的作用和價值?答:法的價值和法的作用本身是一個領域的問題,只是層次不同。反壟斷法的價值是反壟斷法規范本身具有的內在規定性,反壟斷法的作用是反壟斷法價值的外在體現,反壟斷法的價值是蘊含于其作用之中的。總結各國反壟斷法的立法與執法實踐,反壟斷法的作用和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締造、維護市場體制。20世紀是市場體制不斷擴張并幾乎一統天下的世紀,原先處于自然經濟狀態和曾經奉行中央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紛紛轉向發展市場經濟。1992年,中國共產黨“十四大”也宣布我國要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體制的核心是競爭,競爭需要反壟斷法的守護。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反壟斷法既是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捍衛市場體制的重要法律。反壟斷法與市場體制是不可分的,所以各國在培育市場體制的過程中或遲或早都會制定反壟斷法。在以市場體制為基礎的全球貿易體系中,反壟斷法又成為世界性的游戲規則的一部分。作為一個有力的例證,人們看到,就連西方7國中一直未制定競爭法律的意大利也抵不住各方的壓力,終于1990年制定丁自己的反壟斷法。二、推動經濟民主,維護社會安定。經濟民主是與政治民主相對應的,以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為主要內容。為了實現經濟民主,國家必須盡可能地保障企業自由,為企業提供平等權利,并盡可能地保障企業之間無論大小、強弱都平等地擁有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正如前文在論述壟斷的危害中提到的,壟斷勢力以及壟斷力量的濫用,部分或全部地取消了相關市場中的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是違反經濟民主的,因而反壟斷法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其實質是貫徹經濟民主。三、貫徹經濟政策,調節產業發展反壟斷法作為一門法律,與刑法、民法等其他法律相比,其顯著的特點是具有不穩定性。而這是因反壟斷法是競爭政策法,它服從于政府總的經濟政策。四、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對受害者提供救濟前面三點都是講反壟斷法對于整個社會的作用,是從宏觀層面講的。其實反壟斷法的宏觀作用都是通過對微觀個體的作用來實現的。18、行政性壟斷的經濟危害性?從廣義上說,行政性壟斷也是一種經濟壟斷,是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為本部門、本地區謀取經濟利益,排斥、限制經濟競爭的行為。因此,行政性壟斷的直接危害是對經濟的危害。(一)行政性壟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權益。不管行政性壟斷采取哪一種形式,其基本特點都是將市場主體分為兩個群體,即被保護群體與被限制群體。此處所言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權益,指行政性壟斷侵害了被限制群體的權益。第一,行政性壟斷剝奪或限制了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機會。第二,行政性壟斷侵犯了被限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主要是財產權。表現在行政機關蓄意提高被限制企業的各種稅費、沒收被限制企業在本地區或本部門銷售的商品、對被限制企業進行各種罰款等等。(二)行政性壟斷損害了被保護企業的權益。第一,行政性壟斷損害了被保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第二,行政性壟斷損害了被保護企業的長遠利益。(三)行政性壟斷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四)行政性壟斷阻礙了全國開放、統一市場經濟體系的形成與完善(五)行政性壟斷阻礙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1、反壟斷法的作用和價值締造、維護市場體制:市場體制的核心是競爭,競爭需要反壟斷法的守護。反壟斷法既是市場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捍衛市場體制的重要法律。推動經濟民主,維護社會安定:反壟斷法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其實質是貫徹經濟民主,制定反壟斷法目標之一是促進國民經濟的民主和健全發展。貫徹經濟政策,調節產業發展:反壟斷法是競爭政策法,它服從于政府總的經濟政策;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政策工具,具有調節產業發展的作用。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對受害者提供救濟:反壟斷執法機關以社會公益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公民個體還可以保護自己不受壟斷和限制競爭的危害。2、競爭法的作用競爭法在促進良性、有效競爭及促進市場機制的有序運行方面起著最基本、最重要的作用。規范市場秩序:競爭法對正當競爭行為和反競爭行為進行嚴格的區分,確立了反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競爭法對反競爭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競爭法通過賦予執法機關較強的監督檢查權,強化了對反競爭行為的執法力度,促進了市場秩序的形成促進有效競爭:通過對反競爭行為的有效硅質而實現激勵;通過對競爭者合法權利的有效配置和保護而實現激勵保護消費者利益:競爭法通過對反競爭行為的規制和禁止以及對正當競爭行為的激勵來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3、競爭法的基本原則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競爭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導意義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準則,并規定于或與競爭法律之中。競爭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自由競爭原則。自由競爭原則是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更是反壟斷法的首要原則。其內容主要有:自由進入或退出競爭市場,自由選擇競爭的范圍,自由選擇競爭手段,自由從事交易活動。公平交易原則。公平競爭體現在競爭法的各個部分中,尤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成為反不正競爭法的首要原則其內容有:競爭機會公平,適用法律公平公共利益原則。公共利益原則既是對自由競爭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補充,在一定層面上,也是對兩原則的限制。其內容:在立法目的上,意味著競爭法不僅僅處理競爭者之間的關系,還應考慮廣泛的利益關系;在適用范圍上,意味著競爭法不能適用于特定的領域;在適用技術上,可以成為衡量合法性的標準之一。4、行政性壟斷與經濟性壟斷的區別二者的主體不同:行政性壟斷的主體是除國務院之外的國家各級各類行政機關,而經濟性壟斷的主體是企業行政性壟斷是一種政府行為,經濟性壟斷是一種市場行為:二者的依據不同,行政性壟斷的形成過程比經濟法壟斷的形成過程要短暫,跟容易產生,行政性壟斷具有抽象性,強制性等特點,而經濟性壟斷沒有行政性壟斷的動機與目的比較復雜,經濟性壟斷的動機與目的比較單純行政性壟斷比經濟性壟斷的危害要大5、行政性壟斷的表現形式地區壟斷。表現形式主要有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與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表現形式主要有七種行業壟斷。其主體只限于國家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目的是保護行業利益,其結果是導致條狀分割。強制購買。兩個構成要件:必須有強制行為,這種強制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擠其他經濟者進行公平競爭。表現形式有多種多樣強制聯合限制競爭。兩個構成要件:客觀上要有強制聯合的行為,主觀上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斥、限制或妨礙其他企業參與競爭。表現形式有六種19、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構成?一、主體是否被限定為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人”的界定應當以經營者為限,經營者是指從事商業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但對于經營者的界定,應當以“行為標準”,只要實際上從事經營活動,不論是否為合法資格的經營者,都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二、客體的雙重性之所以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于這種侵權行為并不是單村的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三、主觀方面關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設計在認定侵權行為構成時,對于侵權人的主管心態的認定是使用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四、客觀方面侵權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不正當的方式取得、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與專利侵權類似,客觀方面的構成并不要求受害人實際損失的發生,只要侵權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既可認定侵權行為已經構成。20、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人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法律責任基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產生,濫用行為與法律責任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1)民事責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民事責任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人因其濫用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司法責任。濫用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行為的實施者應當對因該行為遭受損失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二: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既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對他人權利的一種侵害,首要的舊址措施應是停止這種侵害的積蓄,避免損失的擴大,然后行為人對受害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價值注意的是,民法和反壟斷法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則原則有所不同,前者采用過錯原則,后者采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企業在遭受濫用行為侵害的時候,可以任意選擇使用反壟斷法德民發來追究加害人的責任。(2)行政責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政責任是反壟斷執法機關對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人所給予的行政強制措施。反壟斷法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政責任的追究不僅體現了反壟斷法的公法屬性,而且體現了現代國家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主體干預,同時也使反壟斷法德條增方式區別于民商法。行政制裁在大陸法系國家應用廣泛,其主要特點是高效和便捷。(3)刑事責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刑事責任是司法機關依照反壟斷法和刑法的規定,對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觸犯刑律的當事人所給予的刑事處罰。由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損害市場經營者、消費者的權益,更會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雖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現代國家還是通過刑事制裁措施來制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人。刑事責任承擔般為罰金。21、競爭法的多元化目的答:一、規范市場競爭秩序。1、競爭法和壟斷作出了界定,確立了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的認定標準。2、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3、競爭法通過賦予執法機關以繳槍的監督檢查權,強化了執行競爭法的力度,從而可以減少潛在違法行為的發生促進市場秩序的良性發展。二、促進有效競爭。1、通過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核壟斷行為的有效規制而實現激勵。2、通過對競爭者合法權利的有效配置和保護而實現激勵。三、保護消費者權益。競爭會給消費者帶來福利,但在現實中因競爭的開展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競爭法不但要保護競爭者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且還必須把消費者的權益作為己任,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升到實質公平的高度。這是因為,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法律上對經營者與消費者權利義務的配置,要賦予消費者更多的權利,要規定經營者更多的義務。22、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競爭法主要是規范競爭行為的,它以維護競爭秩序為宗旨,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直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但兩者在法律的機制目標和社會功能上存在一定的互補性。一方面,競爭法在規范競爭行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也在相當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無論是規范競爭行為還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屬性,凸顯各自的優勢而互為補充,都是市場秩序法律規范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盡管這兩方面的法律再加之功能上相互補充,反映了它們的相似性,但也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差異:1立法目的不盡相同。競爭法規范競爭行為以維護公平自由的清正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經營者行為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競爭法主要市場秩序價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重個體權利價值。雖然競爭法中的許多規范也體現了對消費者個人利益的保護,但總的來說,保護非者利益并不完全是競爭發的直接功能,有的規定甚至于消費者利益相沖突。2法律責任不盡相同。競爭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規定。3法律淵源不相同。反不正當競爭法源于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法,早期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通過侵權法予以規范的,許多侵權法原則在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中居于重要地位,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源于契約法、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是對消費者真實意思的補充。23、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思路1,確立一個規范的“一般條款”。如前所述,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單純采用列舉式的辦法或者像我國那樣雖然確立了定義但法律仍然只能適用法定行為類型的模式,因為無法將新興的不當行為列人禁止之列,導致既有的法律不能充分適用,而使得立法者的意圖受挫。這既反映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滯后性,也突出了競爭法的相對不確定性。此時,一個內涵全面綜合的一般條款,恰恰能夠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上述不足。當然,為了避免執法者的權力濫用,可以規定相應的制度進行制衡,比如,把認定法律未曾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機關層次加以提高以及確立監督機制。2,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充分進行理論論證的基礎上,對立法第二章的行為部分加以拓寬,增加一些新的對其認識比較成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對原先規定的行為進行整理,使其表述更加科學化;對需要增加或改變的法律責任加以調整,例如對商業詆毀行為,可以考慮規定相應的行政責任。另外,對有的行為需要加大處罰幅度。3,強化行政執法手段。應該在遵循法治原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框架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實踐的需要,適當規定和賦予競爭法執法機關以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4,對競爭法和有關法律進行清理和編撰。為了維護競爭法體系的統一,消除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中的沖突,必須進行法律清理和編撰。(1)需要剔除屬于壟斷行為的規定,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休系結構;(2)需要清理與競爭法有關的立法,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等,消除它們之間的沖突和疏漏;(3)需要對地方人大或政府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以確保反小正當競爭法制的統一性。24、橫向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一)主體要件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在生產或者銷售過程中處于同一階段的行為人;也就是說行為的實施者是兩個以上具有“接競爭火系的經營者。也正是由于參加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因此它們共謀限制競爭的行為對競爭的損害極大,其協調行動甚至可以消滅競爭。(二)主觀要件橫向壟斷協議是當事人在主觀方面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故意,即主體明知其性行為會帶來限制和排除競爭的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對故意的認定有主觀標準說、客觀標準說和折中說三種觀點。(三)客體要件橫向壟斷協議所侵害的客體為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橫向壟斷協議不僅損害市場上參與者的(包括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而且破壞市場秩序,尤其是自由、公平的有效競爭秩序,其對競爭的實質性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1)以回避卡特爾內部的競爭為目的的彼此之間的相互限制;(2)以聯合操縱市場為目的對相關市場上其他競爭者的限制,進而形成對全部市場價格的控制與支配。(四)客觀要件橫向壟斷協議的客觀要件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口頭、書面和其他方式來訂立協議或實施其他共謀行為,并在實質上排除、限制競爭,具體表現為經營者固定價格、橫向限制產量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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