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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氣標準規范匯編第一章 總則第1.0.1條 為使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約電能和安裝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新建和擴建工程的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第1.0.3條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應采用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并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進的產品。第1.0.4條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 電動機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2.1.1條 本章適用于額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電動機。其中,第二節和第三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kV的電動機;第四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電動機;第五節和第六節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交流電動機。第2.1.2條 310kV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保護和二次回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310kV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開關設備和導體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第二節 電動機的選擇第2.2.1條 電動機的工作制、額定功率、堵轉轉矩、最小轉矩、最大轉矩、轉速及其調節范圍等電氣和機械參數,應滿足電動機所拖動的機械(以下簡稱機械)在各種運行方式下的要求。第2.2.2條 電動機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籠型電動機,但功率較大且連續工作的機械,當在技術經濟上合理時,宜采用同步電動機。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繞線轉子電動機:1、重載起動的機械,選用籠型電動機不能滿足起動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時;2、調速范圍不大的機械,且低速運行時間較短時。三、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有特殊要求時,電動機類型及其調速方式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在交流電動機不能滿足機械要求的特性時,宜采用直流電動機;交流電源消失后必須工作的應急機組,亦可采用直流電動機。變負載運行的風機和泵類機械,當技術經濟上合理時,應采用調速裝置,并應選用相應類型的電動機。第2.2.3條 電動機額定功率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續工作負載平穩的機械應采用最大連續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機械為重載起動時,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額定功率應按起動條件校驗;對同步電動機,尚應校驗其牽入轉矩。二、短時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短時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無合適規格的短時定額電動機時,可按允許過載轉矩選用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三、斷續周期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不同負載持續率和不同起動次數下的允許輸出功率選擇,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負載換算為額定負載持續率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四、連續工作負載周期變化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數據選擇,亦可按等值電流法或等值轉矩法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五、選擇電動機額定功率時,根據機械的類型和重要性,應計入適當的儲備系數。六、當電動機使用地點的海拔和冷卻介質溫度與規定的工作條件不同時,其額定功率應按制造廠的資料予以校正。第2.2.4條 電動機的額定電壓應根據其額定功率和所在系統的配電電壓選定,必要時,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第2.2.5條 電動機的防護型式應符合安裝場所的環境條件。第2.2.6條 電動機的結構及安裝型式應與機械相適應。第三節 電動機的起動第2.3.1條 電動機起動時,其端子電壓應能保證機械要求的起動轉矩,且在配電系統中引起的電壓波動不應妨礙其他用電設備的工作。第2.3.2條 交流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上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一般情況下,電動機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二、配電母線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且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三、配電母線上未接其他用電設備時,可按保證電動機起動轉矩的條件決定;對于低壓電動機,尚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第2.3.3條 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起動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電動機應全壓起動:1、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的電壓符合本規范第2.3.2條的規定:2、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起動時的沖擊轉矩;3、制造廠對電動機的起動方式無特殊規定。二、當不符合全壓起動的條件時,電動機宜降壓起動,或選用其他適當的起動方式。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第2.3.4條 繞線轉子電動機宜采用在轉子回路中接入頻敏變阻器或電阻器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動電流平均值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二、起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第2.3.5條 直流電動機宜采用調節電源電壓或電阻器降壓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動電流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二、起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第四節 低壓電動機的保護第2.4.1條 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裝設過載保護、斷相保護和低電壓保護。同步電動機尚應裝設失步保護。第2.4.2條 每臺交流電動機應分別裝設相間短路保護,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交流電動機可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一、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地切斷時;二、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起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第2.4.3條 交流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宜采用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的瞬動過電流脫扣器;必要時,可采用帶瞬動元件的過電流繼電器。保護器件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二、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三、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第2.4.4條 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短路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為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正確選擇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熔斷器、低壓斷路器和過電流繼電器,宜采用保護電動機型。二、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大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略高于電動機起動電流和起動時間的交點。當電動機頻繁起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再加大12級。三、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起動電流的22.5倍。第2.4.5條 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接地故障保護,但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護器件。二、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三、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第2.4.6條 交流電動機的過載保護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行中容易過載的電動機、起動或自起動條件困難而要求限制起動時間的電動機,應裝設過載保護。額定功率大于3KW的連續運行電動機宜裝設過載保護;但斷電導致損失比過載更大時,不宜裝設過載保護,或使過載保護動作于信號。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載保護,當電動機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保護電動機堵轉的過載保護。第2.4.7條 交流電動機過載保護器件的動作特性應與電動機過載特性相配合。過載保護器件宜采用熱過載繼電器(以下簡稱熱繼電器)或反時限特性的過載脫扣器,亦可采用反時限過電流繼電器。有條件時,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其他適當的保護。第2.4.8條 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過載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熱繼電器或過載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接近但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二、過載保護的動作時限應躲過電動機的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間。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應按下式確定:三、必要時,可在起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載保護器件。第2.4.9條 交流電動機的斷相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當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當低壓斷路器兼作電動機控制電器時,可不裝設斷相保護。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或額定功率不超過3KW的電動機,可不裝設斷相保護。三、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斷相保護熱繼電器,亦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第2.4.10條 交流電動機的低電壓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自起動的電動機或為保證重要電動機自起動而需要切除的次要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作的低電壓保護。不允許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0.51.5s。二、需要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不宜裝設低電壓保護,但按工藝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停電后不允許自起動時,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920s。三、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或接觸器的電磁線圈;必要時,可采用低電壓繼電器和時間繼電器。當采用電磁線圈作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四、對于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時,其接觸器應維持吸合狀態或能重新吸合。第2.4.11條 同步電動機應裝設失步保護。失步保護宜動作于斷開電源,亦可動作于失步再整步裝置。失步保護可裝設在轉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過載保護兼作失步保護。必要時,應在轉子回路中加裝失磁保護和強行勵磁裝置。第2.4.12條 直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并根據需要裝設過載保護。他勵、并勵及復勵電動機宜裝設弱磁或失磁保護。串勵電動機和機械有超速危險的電動機應裝設超速保護。 第三節 電動機的起動第2.3.1條 電動機起動時,其端子電壓應能保證機械要求的起動轉矩,且在配電系統中引起的電壓波動不應妨礙其他用電設備的工作。第2.3.2條 交流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上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一般情況下,電動機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二、配電母線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且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三、配電母線上未接其他用電設備時,可按保證電動機起動轉矩的條件決定;對于低壓電動機,尚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第2.3.3條 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起動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電動機應全壓起動:1、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的電壓符合本規范第2.3.2條的規定:2、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起動時的沖擊轉矩;3、制造廠對電動機的起動方式無特殊規定。二、當不符合全壓起動的條件時,電動機宜降壓起動,或選用其他適當的起動方式。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第2.3.4條 繞線轉子電動機宜采用在轉子回路中接入頻敏變阻器或電阻器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動電流平均值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二、起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三、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配合。第2.3.5條 直流電動機宜采用調節電源電壓或電阻器降壓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起動電流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二、起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第四節 低壓電動機的保護第2.4.1條 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并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裝設過載保護、斷相保護和低電壓保護。同步電動機尚應裝設失步保護。第2.4.2條 每臺交流電動機應分別裝設相間短路保護,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交流電動機可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一、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地切斷時;二、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起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第2.4.3條 交流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宜采用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的瞬動過電流脫扣器;必要時,可采用帶瞬動元件的過電流繼電器。保護器件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時,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二、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三、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第2.4.4條 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短路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為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正確選擇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熔斷器、低壓斷路器和過電流繼電器,宜采用保護電動機型。二、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大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略高于電動機起動電流和起動時間的交點。當電動機頻繁起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再加大12級。三、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起動電流的22.5倍。第2.4.5條 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接地故障保護,但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護器件。二、接地故障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三、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第2.4.6條 交流電動機的過載保護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行中容易過載的電動機、起動或自起動條件困難而要求限制起動時間的電動機,應裝設過載保護。額定功率大于3KW的連續運行電動機宜裝設過載保護;但斷電導致損失比過載更大時,不宜裝設過載保護,或使過載保護動作于信號。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載保護,當電動機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保護電動機堵轉的過載保護。第2.4.7條 交流電動機過載保護器件的動作特性應與電動機過載特性相配合。過載保護器件宜采用熱過載繼電器(以下簡稱熱繼電器)或反時限特性的過載脫扣器,亦可采用反時限過電流繼電器。有條件時,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其他適當的保護。第2.4.8條 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過載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熱繼電器或過載脫扣器的整定電流,應接近但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二、過載保護的動作時限應躲過電動機的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間。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電流應按下式確定:三、必要時,可在起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載保護器件。第2.4.9條 交流電動機的斷相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當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當低壓斷路器兼作電動機控制電器時,可不裝設斷相保護。二、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或額定功率不超過3KW的電動機,可不裝設斷相保護。三、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斷相保護熱繼電器,亦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第2.4.10條 交流電動機的低電壓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自起動的電動機或為保證重要電動機自起動而需要切除的次要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作的低電壓保護。不允許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0.51.5s。二、需要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不宜裝設低電壓保護,但按工藝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停電后不允許自起動時,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920s。三、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或接觸器的電磁線圈;必要時,可采用低電壓繼電器和時間繼電器。當采用電磁線圈作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四、對于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恢復時,其接觸器應維持吸合狀態或能重新吸合。第2.4.11條 同步電動機應裝設失步保護。失步保護宜動作于斷開電源,亦可動作于失步再整步裝置。失步保護可裝設在轉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過載保護兼作失步保護。必要時,應在轉子回路中加裝失磁保護和強行勵磁裝置。第2.4.12條 直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并根據需要裝設過載保護。他勵、并勵及復勵電動機宜裝設弱磁或失磁保護。串勵電動機和機械有超速危險的電動機應裝設超速保護。第五節 低壓交流電動機的主回路第2.5.1條 隔離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臺電動機的主回路上應裝設隔離電器,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隔離電器:1、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一組電動機;2、由同一配電箱(屏)供電且允許無選擇地斷開的一組電動機。二、電動機及其控制電器宜共用一套隔離電器。符合隔離要求的短路保護電器可兼作隔離電器。移動式和手握式設備可采用插頭和插座作為隔離電器。三、隔離電器宜裝設在控制電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無載開斷的隔離電器應能防止無關人員誤操作。第2.5.2條 短路保護電器應與其負荷側的控制電器和過載保護電器協調配合。短路保護電器宜采用接觸器或起動器產品標準中規定的型式和規格。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第2.5.3條 控制電器及過載保護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控制電器,當工藝需要或使用條件許可時,一組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控制電器。二、控制電器宜采用接觸器、起動器或其他電動機專用控制開關。起動次數少的電動機可采用低壓斷路器兼作控制電器。當符合控制和保護要求時,3kW及以下的電動機可采用封閉式負荷開關(鐵殼開關)。三、控制電器應能接通和斷開電動機的堵轉電流,其使用類別和操作頻率應符合電動機的類型和機械的工作制。四、控制電器宜裝設在電動機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過載保護電器宜靠近控制電器或為其組成部分。第2.5.4條 導線或電纜(以下簡稱導線)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動機主回路導線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經常接近滿載工作時,導線載流量宜有適當的裕量。當電動機為短時工作或斷續工作時,應使導線在短時負載下或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不小于電動機的短時工作電流或額定負載持續率下的額定電流。二、電動機主回路的導線應按機械強度和電壓損失進行校驗。對于必須確保可靠的線路,尚應校驗導線在短路條件下的熱穩定。三、繞線轉子電動機轉子回路導線的載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起動后電刷不短接時,不應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為斷續工作時,應采用導線在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2、起動后電刷短接,當機械的起動靜阻轉矩不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50%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35%;當機械的起動靜阻轉矩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50%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50%。第六節 低壓交流電動機的控制回路第2.6.1條 電動機的控制回路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但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另裝設:一、主回路短路保護器件的額定電流不超過20A時;二、控制回路接線簡單、線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機械防護時;三、控制回路斷電會造成嚴重后果時。第2.6.2條 控制回路的電源及接線方式應安全可靠,簡單適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當TN或TT系統中的控制回路發生接地故障時,控制回路的接線方式應能防止電動機意外起動或不能停車。必要時,可在控制回路中裝設隔離變壓器。二、對可靠性要求高的復雜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電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統,并應裝設絕緣監視裝置。三、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線和布線,應能防止引入較高的電位。第2.6.3條 電動機的控制按鈕或開關,宜裝設在電動機附近便于操作和觀察的地點。當需在不能觀察電動機或機械的地點進行控制時,應在控制點裝設指示電動機工作狀態的燈光信號或儀表。電動機的測量儀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第2.6.4條 自動控制或聯鎖控制的電動機,應有手動控制和解除自動控制或聯鎖控制的措施;遠方控制的電動機,應有就地控制和解除遠方控制的措施;當突然起動可能危及周圍人員安全時,應在機械旁裝設起動預告信號和應急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第一章 總則第101條 為使低壓配電設計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電能質量合格、節約電能、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安裝維護方便,制訂本規范。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擴建工程的交流、工頻500V 以下的低壓配電設計。第103條 低壓配電設計應節約有色金屬,合理地選用銅鋁材質的導體。第104條 低壓配電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 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二章 電器和導體的選擇第一節 電器的選擇第211條 低壓配電設計所選用的電器, 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器的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標稱電壓相適應;二、電器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所在回路的計算電流;三、電器的額定頻率應與所在回路的頻率相適應;四、電器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境條件;五、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用于斷開短路電流的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第212條 驗算電器在短路條件下的通斷能力, 應采用安裝處預期短路電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當短路點附近所接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超過短路電流的1時,應計入電動機反饋電流的影響。第213條 當維護、測試和檢修設備需斷開電源時,應設置隔離電器。第214條 隔離電器應使所在回路與帶電部分隔離, 當隔離電器誤操作會造成嚴重事故時,應采取防止誤操作的措施。第215條 隔離電器宜采用同時斷開電源所有極的開關或彼此靠近的單極開關。第216條 隔離電器可采用下列電器:一、單極或多極隔離開關、隔離插頭;二、插頭與插座;三、連接片四、不需要拆除導線的特殊端子;五、熔斷器。第217條 半導體電器嚴禁作隔離電器第218條 通斷電流的操作電器可采用下列電器一、負荷開關及斷路器;二、繼電器、接觸器;三、半導體電器;四、10A及以下的插頭與插座。第二節 導體的選擇第221條 導體的類型應按敷設方式及環境條件選擇。 絕緣導體除滿足上述條件外,尚應符合工作電壓的要求。第222條 選擇導體截面,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線路電壓損失應滿足用電設備正常工作及起動時端電壓的要求;二、按敷設方式確定的導體載流量,不應小于計算電流;三、導體應滿足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四、導體最小截面應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固定敷設的導線最小芯線截面應符合表222的規定。固定敷設的導線最小芯線截面表222注:L為絕緣子支持點間距。第223條 沿不同冷卻條件的路徑敷設絕緣導線和電纜時, 當冷卻條件最壞段的長度超過5m,應按該段條件選擇絕緣導線和電纜的截面,或只對該段采用大截面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第224條 導體的允許載流量,應根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進行校正,溫度校正系數可按下式計算:第225條 導線敷設處的環境溫度,應采用下列溫度值:一、直接敷設在土壤中的電纜,采用敷設處歷年最熱月的月平均溫度;二、敷設在空氣中的裸導體,屋外采用敷設地區最熱月的平均最高溫度;屋內采用敷設地點最熱月的平均最高溫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總平均值。)第226條 在三相四線制配電系統中,中性線(以下簡稱N線)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線路中最大不平衡負荷電流,且應計入諧波電流的影響。第227條 以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 中性線截面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第228條 采用單芯導線作保護中性線(以下簡稱PEN線)干線,當截面為銅材時,不應小于10mm2;為鋁材時,不應小于16mm2;采用多芯電纜的芯線作PEN線干線,其截面不應小于4mm2。第229條 當保護線(以下簡稱PE線)所用材質與相線相同時,PE 線最小截面應符合表229的規定。PE線最小截面 表229相線芯線截面(mm2) 線最小截面(mm2) / 注:與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標準截面時,應選用與之最接近的標準截面導體。第2210條 PE線采用單芯絕緣導線時,按機械強度要求,截面不應小于下列數值:有機械性的保護時為25mm2:無機械性的保護時為4mm2。第2211條 裝置外可導電部分嚴禁用作PEN線。第2212條 在TNC系統中,PEN線嚴禁接入開關設備。注:TNC系統-在TN系統中,整個系統的中性線與保護線是合一的。 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TN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通過PE線與該點連接。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第三章 配電設備的布置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311條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工業廠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場所內的配電設備的布置。變電所低壓配電室的配電設備布置,應符合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94)的規定。第312條 配電室的位置應靠近用電負荷中心,設置在塵埃少、 腐蝕介質少、干燥和震動輕微的地方,并宜適當留有發展余地。第313條 配電設備的布置必須遵循安全、可靠、 適用和經濟等原則,并應便于安裝、操作、搬運、檢修、試驗和監測。第314條 配電室內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內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采用焊接。配電屏的上方不應敷設管道。第315條 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圍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箱內。第316條 同一配電室內并列的兩段母線,當任一段母線有一級負荷時,母線分段處應設防火隔斷措施。第317條 當高壓及低壓配電設備設在同一室內時, 且二者有一側柜頂有裸露的母線,二者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2m。第318條 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長度超過6m時, 屏后的通道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兩端,當兩出口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其間尚應增加出口。第319條 成排布置的配電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表319的規定。注:1.受限制時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內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寬度可按表3. 1. 9的規定執行或適當縮小;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運行中的開關設備的通道。第二節 配電設備布置中的安全措施第321條 在有人的一般場所, 有危險電位的裸帶電體應加遮護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圍以外。注:置于伸臂范圍以外的保護僅用來防止人無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伸臂范圍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觸及的區域。第322條 標稱電壓超過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觸及的裸帶電體必須設置遮護物或外罩,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外殼防護等級分類(GB420884)的IP2X級。第323條 遮護物和外罩必須可靠地固定, 并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耐久性。第324條 當需要移動遮護物、打開或拆卸外罩時, 必須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一、使用鑰匙或其它工具;二、切斷裸帶電體的電源,且只有將遮護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裝好后才能恢復供電。第325條 當裸帶電體用遮護物遮護時, 裸帶電體與遮護物之間的凈距應滿足下列要求:一、當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2X級的網狀遮護物時,不應小于100mm;二、當采用板狀遮護物時,不應小于50mm。第326條 容易接近的遮護物或外罩的頂部, 其防護等級不應低于外殼防護等級分類(GB 420884)的IP4X級。第327條 當采用遮護物和外罩有困難時,可采用阻擋物進行保護,阻擋物應能防止下列情況的發生:一、人體無意識地接近裸帶電體;二、操作設備過程中人體無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注:阻擋物用于防止無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不能防止故意繞過阻擋物而有意識地觸及裸帶電體。阻擋物是指欄桿、網狀屏障等。第328條 在有人的一般場所, 人距裸帶電體的伸臂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上萬時,裸帶電體與地面或平臺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25m;二、裸帶電體布置在有人活動的側面或下方時,裸帶電體與平臺邊緣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25m;三、當裸帶電體具有防護等級低于IP2x級的遮護物時,伸臂范圍應從遮護物算起。第329條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時手中需執有導電物件的場所, 計算伸臂范圍時應計入這些物件的尺寸。第3210條 配電室通道上方裸帶電體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下列數值:一、屏前通道為25m;當低于25m時應加遮護,遮護后的護網高度不應低于22m;二、屏后通道為23m,當低于23m時應加遮護,遮護后的護網高度不應低于19m。第3211條 安裝在生產車間和有人場所的開敞式配電設備,其未遮護的裸帶電體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5m;當低于25m時應設置遮護物或阻擋物,阻擋物與裸帶電體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8m,阻擋物的高度不應小于14m;阻擋物內屏前、屏后的通道寬度應符合本規范第319條的規定。第三節 對建筑的要求第331條 配電室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其它部分不應低于三級。第332條 配電室長度超過7m時 應設兩個出口,并宜布置在配電室的兩端。當配電室為樓上樓下兩部分布置時,樓上部分的出口應至少有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電室的門均應向外開啟,但通向高壓配電室的門應為雙向開啟門。第333條 配電室的頂棚、 墻面及地面的建筑裝修應少積灰和不起灰;頂棚不應抹灰。第334條 配電室內的電纜溝應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第335條 當嚴寒地區冬季室溫影響設備的正常工作時,配電室應采暖。炎熱地區的配電室應采取隔熱、通風或空調等措施。有人值班的配電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間內宜設給水、排水設施。附近無廁所時宜設廁所。第336條 位于地下室和樓層內的配電室,應設設備運輸的通道,并應設良好的通風和可靠的照明系統。第337條 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與室外相通的洞、 通風孔應設防止鼠、蛇類等小動物進入的網罩,其防護等級不宜低于外殼防護等級分類(GB420884)的IP3X級。直接與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風孔還應采取防止雨、雪飄入的措施。 第四章 配電線路的保護第一節 一般規范第411條 配電線路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載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作用于切斷供電電源或發出報警信號。第412條 配電線路采用的上下級保護電器,其動作應具有選擇性;各級之間應能協調配合。但對于非重要負荷的保護電器,可采用無選擇性切斷。第413條 對電動機、電焊機等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的保護, 除應符合本章要求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594)的規定。第二節 短路保護第421條 配電線路的短路保護, 應在短路電流對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作用和機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斷短路電流。第422條 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校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當短路持續時間不大于5s時,絕緣導體的熱穩定應按下式進行校驗:二、不同絕緣、不同線芯材料的值,應符合表4.2.2的規定。三、短路持續時間小于0.1s時,應計入短路電流非周期分量的影響;大于5s時應計入散熱的影響。不同絕緣的K值 表4.2.2第423條 當保護電器為符合低壓斷路器(JB128485 )的低壓斷路器時,短路電流不應小于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第424條 在線芯截面減小處、分支處或導體類型、 敷設方式或環境條件改變后載流量減小處的線路,當越級切斷電路不引起故障線路以外的一、二級負荷的供電中斷,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裝設短路保護:一、配電線路被前段線路短路保護電器有效的保護,且此線路和其過負載保護電器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二、配電線路電源側裝有額定電流為20A及以下的保護電器;三、架空配電線路的電源側裝有短路保護電器。第三節 過負載保護第431條 配電線路的過負載保護, 應在過負載電流引起的導體溫升對導體的絕緣、接頭、端子或導體周圍的物質造成損害前切斷負載電流。第432條 下列配電線路可不裝設過負載保護:一、本規范第424條一、二、三款所規定的配電線路, 已由電源側的過負載保護電器有效地保護;二、不可能過負載的線路。第433條 過負載保護電器宜采用反時限特性的保護電器, 其分斷能力可低于電器安裝處的短路電流值,但應能承受通過的短路能量。第434條 過負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IBInIz (434-1)I2145Iz(4342)式中 IB-線路計算負載電流(A);In-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或斷路器額定電流或整定電流(A);Iz-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A):I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A)。當保護電器為低壓斷路器時, I2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動作電流;當為熔斷器時,人為約定時間內的約定熔斷電流。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驗過負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當采用符合 低壓斷路器(JBI28485)的低壓斷路器時, 延時脫扣器整定電流(In)與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Iz )的比值不應大于1。第435條 突然斷電比過負載造成的損失更大的線路, 其過負載保護應作用于信號而不應作用于切斷電路。第436條 多根并聯導體組成的線路采用過負載保護, 其線路的允許持續載流量(Iz )為每根并聯導體的允許持續載流量之和,且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導體的型號、截面、長度和敷設方式均相同;二、線路全長內無分支線路引出;三、線路的布置使各并聯導體的負載電流基本相等。 第四節 接地故障保護()一般規定第4.4.1條 接地故障保護的設置應能防止人身間接電擊以及電氣火災、線路損壞等事故。接地故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根據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移動式、手握式或固定式電氣設備的區別,以及導體截面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第4.4.2條 防止人身間接電擊的保護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時,可不采用本規范第4.4.1條規定的接地故障保護。一、采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氣設備(類設備);二、采取電氣隔離措施;三、采用安全超低壓;四、將電氣設備安裝在非導電場所內;五、設置不接地的等電位聯結。注:類設備定義應符合電氣和電子設備按防觸電保護的分類(GB/T12501-92)的規定。第4.4.3條 本節接地故障保護措施所保護的電氣設備,只適用于防電擊保護分類為類的電氣設備。設備所在的環境為正常環境,人身電擊安全電壓限值(UL)為50V。注:類設備的定義應符合電氣和電子設備按防觸電保護的分類(GB/T12501-92)的規定。第4.4.4條 采用接地故障保護時,在建筑物內應將下列導電體作總等電位聯結:一、PE、PEN干線;二、電氣裝置接地極的接地干線;三、建筑物內的水管、煤氣管、采暖和空調管道等金屬管道;四、條件許可的建筑物金屬構件等導電體。上述導電體宜在進入建筑物處接向總等電位聯結端子。等電位聯結中金屬管道連接處應可靠地連通導電。第4.4.5條 當電氣裝置或電氣裝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護不能滿足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要求時,尚應在局部范圍內作輔助等電位聯結。當難以確定輔助等電位聯結的有效性時,可采用下式進行校驗:R50/Ia (445)式中: R-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和裝置外可導電部分之間, 故障電流產生的電壓降引起接觸電壓的一段線段的電阻();Ia-切斷故障回路時間不超過5s的保護電器動作電流(A)。注:當保護電器為瞬時或短延時動作的低壓斷路器時,Ia值應取低壓斷路器瞬時或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整定電流的13倍。()TN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第446條 TN系統配電線路接地故障保護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ZsIaUo(446)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Ia-保證保護電器在規定的時間內自動切斷故障回路的電流(A);U。-相線對地標稱電壓(V)。注:TN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則通過PE線與該點連接。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第447條 相線對地標稱電壓為220V的TN系統配電線路的接地故障保護,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電線路或僅供給固定式電氣設備用電的末端線路,不宜大于5s;二、供電給手握式電氣設備和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末端線路或插座回路,不應大于04s。第448條 當采用熔斷器作接地故障保護,且符合下列條件時, 可認為滿足本規范第447條的要求。一、當要求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小于或等于5s時,短路電流(Id)與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In)的比值不應小于表4481的規定;切斷接地故障回路時間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熔體額定電流()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 / In 4.5 5 6 7 二、當要求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小于或等于0.4s時,短路電流(Id)與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In)的比值不應小于表4.4.8-2的規定。切斷接地故障回路時間小于或等于0.4s的Id / In最小比值 表4.4.8-2熔體額定電流() 410 1632 4063 80200 Id / In 8 9 10 11 第449條 當配電箱同時有本規范第447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兩種末端線路引出時,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一、自配電箱引出的第447條第一款所述的線路,其切斷故障回路的時間不應大于04s;二、使配電箱至總等電位聯結回路之間的一段PE線的阻抗不大于Ul/UoZs ,或作輔助等電位聯結。注:UL:安全電壓限值為50V。第4410條 TN系統配電線路應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護:一、當過電流保護能滿足本規范第447條要求時, 宜采用過電流保護兼作接地故障保護;二、在三相四線制配電線路中,當過電流保護不能滿足本規范第447 條的要求且零序電流保護能滿足時,宜采用零序電流保護,此時保護整定值應大于配電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三、當上述一、二款的保護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TT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第4411條 TT系統配電線路接地故障保護的動作特性應符合下式要求:RAIa50V (4411)式中 RA外露可導電部分的接地電阻和PE線電阻();Ia保證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 當采用過電流保護電器時,反時限特性過電流保護電器的Ia為保證在5s內切斷的電流;采用瞬時動作特性過電流保護電器的Ia,為保證瞬時動作的最小電流。當采用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時,Ia為其額定動作電流In。注:TT系統在此系統內,電源有一點與地直接連接,負荷側電氣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連接的接地極和電源的接地極無電氣聯系。其定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第4412條 TT系統配電線路內由同一接地故障保護電器保護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用PE線連接至共用的接地極上。當有多級保護時,各級宜有各自的接地極。()IT系統的接地故障保護第4413條 在IT系統的配電線路中,當發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時,應由絕緣監視電器發出音響或燈光信號,其動作電流應符合下式要求:RAId50V (4413)式中RA外露可可導電部分的接地極電阻();Id相線和外露可導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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