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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靜安區青少年活動中心章程( 年 月 日經第 屆第 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年月 日 經 校黨政會通過, 年 月 日經 區(縣)教育局同意備案,自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序 言上海市靜安區青少年活動中心于1997年6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由靜安區少年宮和區少科站合并而成,坐落于文化底蘊深厚的上海市靜安寺地區,建筑面積約一萬五千多平方米,集綜合性、多功能、現代化于一體,是區教育局領導下的純公益性校外教育單位,承擔了靜安區科技、藝術、人文、勞技等教育職能,滿足不同層面學生的多種發展需求,彰顯“個性化”、“個別化”特色,致力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為區域中小學校提升科技、藝術教育水平,構建特色學校助力,共同推進靜安教育向優質、均衡發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適應現代教育發展需要,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化教育改革,保障活動中心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學生與教職工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辦學品質,以法治校,以德立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學校名稱與地址】 本活動中心全稱為上海市靜安區青少年活動中心;英文表述為 Youngster Activity Center of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住所地址為膠州路15號;郵政編碼為200040;官方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性質及隸屬關系】 本活動中心由上海市靜安區教育局舉辦,經登記批準,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校是一所純公益性的公辦校外教育機構,承擔了靜安區科技、藝術、人文、勞技等教育職能。第四條 【學制與辦學規模】活動中心面向靜安區招生,招生對象為學籍、戶籍或居住地在靜安區的中小學生。活動中心現有普及班68個,普及班學員930人;社團40個,社團學員820名;服務基層課程63門;高二勞技學員3800人。第二章 辦學理念與活動中心文化第五條 【辦學宗旨與使命】辦學宗旨為“服務廣大中小學生和區域內未成年人”,辦學使命為“讓活動中心成為少年兒童的校外樂園”。第六條 【學校發展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以創建和諧校園為核心,以師資隊伍建設為抓手,以教育質量提升為重點,以構建校外教育課程體系為載體,把活動中心建成培訓指導的場所、課外活動的樂園、展示才藝的舞臺、彰顯特色的殿堂、締結友誼的橋梁、素質教育的基地、精品教育的窗口。第七條 【師生發展目標】學生培養目標為:堅持“以學生發展為本”,普及和提高兩手一起抓;培養學生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主探究、自主發展”的良好意識和行為習慣。使每一個受教育的個體不同程度的具有創新的意識、良好的個性、健全的人格、濃厚的興趣、專業的特長,從而為未來社會發展需求所需要的人才打下扎實的基礎。教師發展目標為:緊扣“完善精品教育體系,打造素質教育最佳實踐區”的“十二五”靜安教育發展目標和校外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3-2015年)的要求,積極落實教師教育優先發展的地位。努力促進教師的師德水平,提升人文素養;以加強骨干教師隊伍建設為重點,構建中心名師、名學科工程,力爭培養出更多在全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型教師、區級中青年骨干教師和校級中青年骨干教師;深入推進校本研修制度,促進教師的有效學習,努力提升教師教育教學的有效性;完善并落實崗位管理和績效考核制度和方法,激發教師專業自主發展的內在動力。通過努力,打造出一支師德好、素質高、理念新、業務精、能力強的梯度結構合理的全心全意為校外教育服務的專業化教師隊伍。第八條 【文化精神與辦學特色】活動中心以“培養每一個少年兒童對科學、藝術的興趣,讓每一個少年兒童在活動中健康、快樂的成長,讓每一個少年兒童成為完整的人”的文化精神,堅持公益性原則和素質教育原則,明確定位、完善功能,充分發揮青少年活動中心的教育服務功能,形成了校內外聯動,校外活動和活動中心教育有效銜接的辦學特色。第九條 【學校標識】活動中心自己設計校徽,并創辦了校報新蕾報。校標:校報:新蕾報第十條 【學校發展規劃的制定】活動中心按照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自主發展的要求,定期制訂四年發展規劃,并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促進活動中心可持續發展。第三章 學校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第十一條 【校長負責制】 活動中心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主持活動中心全面工作,活動中心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職工通過教職工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活動中心的民主管理。中心主任是活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活動中心,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活動中心。副主任對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分管活動中心教育教學、行政等具體工作。第十二條 【校長職權】 中心主任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組織起草活動中心章程、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二)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三)執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和指示;(四)領導活動中心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維護活動中心秩序;(五)負責活動中心日常事務管理,主持黨政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并作出決策;(六)負責活動中心課程建設、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全面發展;(八)負責活動中心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九)負責活動中心安全工作;(十)組織協調活動中心與區政府、基層學校、社區、家庭等方面的關系,為活動中心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第十三條 【黨團組織】 活動中心依靠黨支部,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民主黨派等組織的作用。活動中心黨支部領導活動中心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監督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活動中心共青團、少先隊組織開展適合青少年學生特點的活動,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第十四條 【工會與教代會制度】 活動中心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活動中心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活動中心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 【中層管理機構】活動中心設置少先隊、課外辦、藝教部、科勞部、活動部、辦公室、服務部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第十六條 【其他常設機構】 活動中心建立黨政工作例會,負責審議活動中心章程、發展規劃和其他重大規章制度、人事與財務方案等校內重大事項;建立由中心名師、學科帶頭人組成的學術委員會,在活動中心教育科研的規劃制定、項目策劃與督導、成果評定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發揮咨詢、評議作用。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制度】 活動中心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活動中心重大事項應在黨政主要負責人醞釀提議、充分調研與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黨政會議審議,經集體討論,由中心主任作出決定并組織實施。活動中心黨支部發揮監督保障作用。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第十八條 【信息公開與檔案管理制度】 活動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活動中心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活動中心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活動中心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活動中心建立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活動中心建立校史陳列展廳,重視教育歷史物證遺存保護,發掘和弘揚校本優秀文化傳統。第十九條 【校內維權制度】 活動中心建立健全校內權益救濟制度,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活動中心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明確受理學生和教師申訴的部門和程序。活動中心建立健全爭議調解機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就教職工與活動中心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學生、教職工、活動中心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第二十條 【平安校園制度】 活動中心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活動中心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第二十一條 【辦學監督】 活動中心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記管理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活動中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第二十二條 【教育教學管理架構】 活動中心建立健全業務部門、教研組、科宣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部門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德育、教學工作,統籌教師分工與管理、部門教育活動、學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組長負責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教研組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按活動中心安排參加各種培訓和學術活動,貫徹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由教研組長兼任備課組長,定期組織本組教師進行集體備課和教學研究活動,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科宣組除了參與中心各類宣傳工作以外,負責中心教科研等任務。第二十三條 【德育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以“培養完整的人”為核心的德育管理。活動中心堅持全員德育原則,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實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貫徹“兩綱教育”,構建德育目標體系,健全德育管理機制,建立活動中心、家庭、社會三結合的育人網絡,優化德育活動過程。活動中心加強以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為目標的公民意識教育,積極引導學生理解并正確地行使權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尊重他人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增強社會責任感。活動中心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若干意見以及上海市民族精神教育指導綱要和上海市生命教育指導綱要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活動中心作為全區中小學生行為規范實踐基地的作用,以各類主題活動、少先隊活動、節慶活動、實踐考察活動和展示交流活動等為載體,對全區青少年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弘揚民族文化精神教育,力求做到“周周有活動,月月有展示”。中心的教師樹立“人人是德育工作者”的理念,在藝術、科技、勞技、人文等學科教學和各類主題活動中,有意識地滲透德育內容,并做好個案收集、整理工作,努力構建活動中心學科德育的良性運行機制。活動中心成立志愿者服務隊,中心主任任隊長,積極參與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文明禮儀等社會公益活動,對有困難的師生和社會成員提供幫助。第二十四條 【班級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以人為本”的班級管理,活動中心的班級分為勞技班、普及培訓班、社團班三大類。班級管理體現師生和諧民主,通過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評價,創建平等互助、有創造力的班級集體。第二十五條 【社團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嚴格準入,定期考核”的社團管理,實行考核批準成立、學年展示評分、不合格降級淘汰的管理辦法。社團招生面向普及班學員,注重挖掘學生特長。社團教學必須有全面的教學計劃和教學日志,體現學科特色,注重提升學生綜合素質。第二十六條 【課程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尊重權威,鼓勵原創”的課程管理,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三級管理體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計劃,積極開發校本課程,形成有活動中心特色的課程體系。活動中心按照課程設置標準實施教育教學,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活動中心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尊重人的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有所長。 第二十七條 【教學管理】 活動中心逐步實行“校內外聯動”的教學管理組織模式,采用班級授課制,實施小班化教學,教學組織形式為單式和復式。漢語言文字為活動中心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活動中心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第二十八條 【課堂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個別化的課堂教學針對個性化學生”的課堂管理,在課堂學習中營造多元的學習氛圍,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針對不同層次的學生選用不同的教育、教學和評價方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做到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第二十九條 【體育健康教育管理】活動中心實行“小處入手,防微杜漸”的體育健康教育管理。活動中心嚴格執行有關體育、衛生工作的法規規章,積極開放體育鍛煉場館,因地制宜地開展體育活動以及各類體育主題活動增強學生體質,同時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健身習慣與基本的運動技能。活動中心建立醫務室,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完善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環境衛生條件,在校園室內教學活動場所、食堂實施禁煙。第三十條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關注個體,傳遞愛心”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中心要求每個教師都須承擔好學生心理疏導工作。第三十一條 【藝術、科技、勞動教育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科學求真,藝術求美,人文求善”的科技、藝術、人文、勞動教育陣地活動管理。活動中心開展多項勞技、科技、藝術和人文類的課程和活動,輻射全區中小學,送教下基層學校,提高中小學校的藝術、科技和勞動教育水平。活動中心積極組織、承辦各項科技、藝術、人文和勞動教育陣地活動類賽事或活動,開展科技節、藝術周、“六一”和迎新等大型活動,不斷擴大藝術、科技、人文和勞動教育的影響面和參與度。第三十二條 【信息技術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搭建學習型教育網絡”的信息技術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教育信息化建設、管理的規定,構建校園教育網絡體系。活動中心配備專職網絡管理員開展工作,定期對教師開展信息培訓,建立信息員制度,搭建滿足學校宣傳、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活動應用以及師生交流、學習、研究所需要的網絡平臺,對網站進行及時更新維護,做好重要數據的備份,使新蕾網成為活動中心信息發布的重要平臺。第三十三條 【教育科研管理】 活動中心實行“教研訓一體”的教育科研管理,以科研引領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將教育科研與教學工作融合,開展多層次的教育行動研究。活動中心不定期請專家開設講座,整體提高教師的教科研能力。建立完善的教育科研檔案和科研獎勵制度,提高活動中心教育科研的深度和廣度,倡導教師做一個高效能的研究型教師。活動中心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構建對話、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活動中心鼓勵教師著書立說,鼓勵教師在各級期刊上發表論文,并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和獎勵。第五章 學生第三十四條 【學生入學】 活動中心招收戶籍、學籍或居住地在靜安區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承擔高中勞技教學任務。不屬活動中心服務區內的新生,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第三十五條 【學生權利】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一)參與活動中心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活動中心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與活動中心、班級管理,評議活動中心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三)按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結業證書;(五)對活動中心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活動中心、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六條 【學生義務】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遵守活動中心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范要求;(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五)愛護活動中心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十七條 【學籍管理】 活動中心參照上海市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檔案,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結業。第三十八條 【學生評價】 活動中心建立學生評價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第三十九條 【學生獎懲】活動中心對科技、藝術、人文等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活動中心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并可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第四十條 【學生膳宿】活動中心對參加中心大中型活動,需要就餐的學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膳宿條件。第四十一條 【學生資助】活動中心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提供免費學習等形式提供資助。第四十二條 【學生自治】活動中心支持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通過選舉、演講、辯論等方式在校園內學習民主生活方式,培養現代公民素養與健康人格。第四十三條 【學生評教】活動中心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活動中心的民主管理與監督。第四十四條 【學生權益維護】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活動中心及教職工應當做到:(一)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學生。(二)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用諷刺、威嚇等方式給學生心理造成傷害。(三)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個人信息,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學生個人隱私。(四)不得非法收繳學生財物。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五)不得隨意處分學生。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聽取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意見,并舉行聽證。第六章 教職工第四十五條 【人事制度】活動中心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活動中心用人制度。活動中心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活動中心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第四十六條 【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活動中心管理,對活動中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活動中心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六)使用活動中心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四十七條 【教師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活動中心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活動中心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踐行以生為本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第四十八條 【職工權利義務】其他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活動中心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第四十九條 【教師培訓】活動中心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劃,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第五十條 【教職工待遇】活動中心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第五十一條 【教師考核】活動中心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等的依據。活動中心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第五十二條 【教師獎懲】活動中心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活動中心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第七章 活動中心資產第五十三條 【開辦資金與經費來源】活動中心開辦資金為人民幣541萬元,具體經費來源于財政補助收入。第五十四條 【資產保護】活動中心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活動中心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活動中心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對活動中心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第五十五條 【資產管理與使用】活動中心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活動中心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活動中心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并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活動中心加強對活動場館、科普館、圖書館、實驗室、勞技室、計算機房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設備、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設備設施的閑置和浪費。第五十六條 【資產安全】活動中心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活動中心資產安全的方案,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第五十七條 【財務管理制度】活動中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活動中心財務活動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實行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活動中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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