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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其它相關論文-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與制度保障農村婦女權益的核心問題如何實現土地權利的男女平等。農村婦女及其子女的無地、少地、失地的問題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外嫁女”權益的問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被剝奪的問題,入贅男子沒有土地承包資格的問題,“半邊戶”家庭得不到承包地的問題等。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既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也是貫徹落實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在全國許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遭受程度不同的侵犯,而且難以得到行政救濟,更缺乏制度保障。因此,本文所要探討的基本問題,一是農村婦女究竟有什么樣的土地權利,二是如何在制度上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一、農村女婦土地權利的法律規定與政策分析婦女的土地權利是由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一種財產權利。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利”。“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這是第一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作出專門規定的法律條文。在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有類似的法律原則。而政府政策是根據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解決問題的行動方案。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廳字20019號,簡稱通知),第一次比較完整、系統地闡述了政府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具體政策措施。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強調男女平權原則。通知規定“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二是基本保障原則。通知規定,“不管采取什么方法,都要確保農村婦女有一份承包地”。并且,婦女嫁入方所在村要優先解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問題;出嫁女的娘家村,在其未在婆家村獲得承包地之前,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三是不得歧視離異婦女的原則。規定,“婦女離婚或喪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應保證其有一份承包地。離婚或喪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還沒有為其解決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應保留其土地承包權。”四是司法救濟原則,要求法院對于侵害婦女土地承包權并由此剝奪其土地收益權的案件應依法受理并及時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號關于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問題與村民委員會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的批示,法院應以民事訴訟加以受理。1五是政府積極作為的原則。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婦女聯合會主動擔負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應該說,在中央這一政策的推動下,婦女土地權利開始受到重視,不少省市特別廣東開展了積極貫徹落實通知的活動,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摸索、總結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法律使農村土地承包活動有法可依,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大進步。農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上,確立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是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法制化。農村土地承包法把這一方針政策明確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并具體化為國家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流轉權利、收益權利和獲取補償權利等,使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有了法律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法從法律上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就是保護農民的財產權益,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是調動廣大農民積極性的核心。農業部部長杜青林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是八個字,即“穩定、規范、維權和發展”。2所謂穩定就是要長期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所謂規范就是說,無論是土地發包方,還是土地承包方;無論是村民委員會,還是各級政府,凡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主體行為都要納入法律規范的范圍。所謂“維權”就是長期保障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土地使用權是隨著土地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依法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民承包、流轉土地的權利。講發展,就是講目的。把土地承包期設定為30年以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多種方式依法流轉,賦予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等,都是為了穩定農村生產關系,保護和促進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重要的制度創新,就是把農民土地承包的“民事合同”變成了“國家合同”。在過去,農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其實是農民與村集體(通過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民事合同。這種合同關系往往因村集體一方任意解除或終止承包合同關系而損害農民的土地權利。在這個過程中,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后,農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關系,實質上變成了國家與農民之間所確立的土地使用合同。這種合同關系的確立、變更,都不再由村級組織及地方政府所決定,而是直接由國家法律來規范和調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這就為農民特別是女性農民維護其土地權利提供新的法律保障。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給予了優先照顧,其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就第一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結婚、離婚及喪偶婦女的土地權利。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也為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糾紛提供了法律救濟渠道。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上分析表明,我國的法律制度、政府政策堅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上是完全平等的。針對男女事實上可能出現的不平等情況,我國的法律和政策還顯示了婦女權利的優先地位。應該說,婦女土地權利得不到落實或受到侵犯的根源不是法律制度和政策,而是農村社會仍然發揮作用的民間法。而且,法律及政策的執行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二、“民間法”是如何妨礙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與“國家法”相對應的就是“民間法”。所謂民間法就是調節社會生產生活的民間規約、習慣法則以及道德規范。在傳統農村,民間法的主要形式是宗法族規。在當代,民間法的構成要素主要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風俗習慣以及殘存的宗法制度。其中,具備合法地位的是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規民約。有學者指出:“村規民約的重要性要遠遠大于其他類型的民間法,這主要是由于它具有某些類法律性。”3此外,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的“決定”、“辦法”等,也具有一定的民間法性質。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到侵犯,一般不是個人行為所致,而是村組織領導人利用村規民約或村落習慣法,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有根據”的侵犯。這種侵犯甚至達到了“大義滅親”的程度。因此,婦女土地權利受到民間法的排斥。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到侵犯主要有如下幾種類型:第一,農村婦女一旦同村外人(無論城市戶口還是農村戶口)結婚或宣布成親(事實婚姻),其承包份地被村集體收回,而無論其是否能夠從夫家所在村莊獲得承包土地。同時,失去其承包土地的一切經濟收益。第二,農村婦女一旦同非農戶口的人結婚,無論是否定居在本村,也無論是否獲得城鎮戶口,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權也就自動喪失,或者只能獲得少于本村一般勞動力的土地承包份額及土地收益。第三,未婚姑娘及待嫁婦女不能獲得應得的承包份額甚至預先取消了土地承包資格,也就沒有土地分紅或土地征購款分配的資格。第四,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合法”收回,而無論離婚婦女是否能夠從娘嫁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莊獲得承包土地。第五,入贅丈夫及婦女本身不能獲得承包土地,或獲得少量耕地,或只能分給旱地、荒地、荒坡、灘涂等次等土地。同時,沒有資格享受村集體分紅或不公平對待。第六,結婚、離婚、再婚及喪偶的婦女及其子女的土地權利受村集體歧視。他們的其他權利也難以實現,如不能參加村民小組會議、戶代表會議以及村民會議。有些農村甚至連她們的選舉與被選舉權都被剝奪了。使這些農村婦女成了村莊里的邊緣群體。直接影響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民間法則主要有三:一是丁口制度;二是從夫居制度;三是土地村內交換制度。1、丁口制度。按照農村民間習慣,“丁”或“鴻丁”是指家庭的男性,“口”則包括女性成員。家族的登記制度就是只在族譜上記錄鴻丁,婦女在族譜中無名無姓。這是男權主宰的民間制度形式,這種民間法則至盡仍然存在并產生實際影響。例如,農戶戶主絕大多數是丈夫,家庭成員所承包的土地大都記錄在戶主名下。而且村集體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財產的登記,大多只記錄男性戶主的名字,很少采取夫妻雙名的登記形式。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家庭破裂,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附著物以及集體分紅等家庭財產的分割,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即使婦女有分割承包土地及家庭財產的權利,也很難爭取得到。2、從夫居制度。中國的大多數農村采取從夫居住的家庭組合形式。女方家庭只是在嫁女的時候贈送一份嫁妝。出嫁之后,婦女生活在一個完全陌生的村莊社會,在婆家的初始社會地位不高,影響其土地權利的維護。而且,即使婦女生兒育女之后,也很難被夫家接納為家族成員。在土地家族內轉的民間法則下,無論是外來還是本土的女性都沒有單獨獲得土地的資格。3、土地的村莊內轉其實是傳統的“土地家族內轉”的現代變形。所謂土地的村莊內轉,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權在自然村(過去的生產隊或現在的村民小組)的內部轉移,由此保障村莊土地不流落外姓人或村外人的手中,以維護土地的家族共有制度。在鄉土中國,維護家族共有的土地財產是家族法的根本職責。宗族長老一般認為,保證土地族內流轉,是守住祖宗“基業”的根本法則。對于相對封閉的村落社會來說,入贅的男人或出嫁的女人都是外家人,因此,都沒有資格分配土地。綜合來看,傳統農村的宗法制度、婚姻制度、繼承制度、姓氏制度等等,都是維護男權中心主義的制度。盡管百多年來中國的現代化運動,在不斷淘空男權中心主義的道義基礎,并給予封建夫權制度以重創,但男權中心主義的習慣勢力由來已久、根深蒂固,是農村實現男女平權的社會文化障礙。應該看到,人多地少是中國農村長期存在的矛盾。美國學者黃宗智用“過密化”來描述農村人多地少、資源貧乏的狀態。中國農村長期都難以擺脫小農經濟,“小農經濟過密化的程度往往取決于其人口與可得資源之間的平衡關系。相對于資源的人口密集化的壓力會造成過剩勞動力數量的增加以及高度的生存壓力,導致極端過密化的發生。”4這就提醒我們,不能單從道德標準來評判農村的土地制度以及聳立其上的民間法則和社會習俗,還要從“人口與耕地的平衡程度”來分析問題的根源。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農村社會的男權中心主義是小農經濟的產物。在資源貧乏的農村社會中,村莊集體的首要任務是維護“世居者”的生存條件。當然,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因此,農村所遺留下來的所有民間法,最終都是以犧牲“非世居者”的利益來維護村莊集體的生存利益。在傳統農村倫理中,“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的利益要高于“生于斯-不死于斯”者的利益的。而“生于斯”的女性都是現實或潛在的“不死于斯”或外嫁女,她們的利益自然要被犧牲掉。即使在當代中國,那些資源十分貧乏的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也是受侵犯最嚴重的地方。因此,要使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得到保護,最根本出路就是發展農村經濟,即在增量經濟上做文章。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就必須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改革中保障婦女的土地權利。三、制度創新及其路徑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保障不是一個道德問題,而是資源貧乏型社會如何公平分配土地等財產資源的經濟權益問題。因此,需要從土地資源的特征及產權制度的結構變革中尋找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中國農村的耕地資源一直是十分稀缺。耕地的自然屬性主要是可重復使用,但一旦遭到破壞就難以再生。就農地使用的社會經濟性質來看,農民承包的土地,既擔負著經濟收益功能,也被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職能。在國家無力建構覆蓋農村社會的普遍保障制度的情況下,農民土地權利的普遍性保障無疑是農民利益的最重要的保護。就農地使用管理來看,絕大多數農村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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