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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其它相關論文-中東歐及前蘇聯(lián)國家農村土地改革的對比分析1989-1991年,歐洲和中亞的22個前社會主義國家(簡稱ECA國家)開始由計劃經(jīng)濟向市場經(jīng)濟轉型,由于農業(yè)在這一地區(qū)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以土地改革為主的農業(yè)改革成為經(jīng)濟轉型的重要內容。這些國家由于受原制度的桎梏,農業(yè)改革在許多方面都具有相似性。宏觀上,都需要解除中央的集權控制,放開價格,引入嚴格預算約束機制;微觀上,需要在市場經(jīng)濟的框架內實行土地私有化,變集體農業(yè)為家庭農業(yè),減小農場規(guī)模。最終提高農業(yè)的生產率和效益,建立起高效、競爭的農業(yè)。但各國間文化和政治上的差異對其農業(yè)改革的具體方式,特別是對土地私有化和農場改組這兩個方面產生了影響。本文從改革前的狀況出發(fā),考察獨聯(lián)體和中東歐國家如何選擇不同的農業(yè)市場化改革道路,分析各國的土地私有化及相關政策,以及農場改組措施,進而研究各國不同的制度和政策對其農業(yè)發(fā)展所產生的影響。一、轉型前的狀況及轉型進程ECA國家經(jīng)濟轉型前,在農業(yè)體制上沿襲了蘇聯(lián)模式,即:土地由大規(guī)模集體農場統(tǒng)一經(jīng)營,農產品主要由大型生產合作社和國營農場等集體組織供應,家庭農場的規(guī)模一般在1公頃以下,是集體經(jīng)濟的補充。國營組織通過行政命令控制著農產品市場和農資供應渠道,缺乏預算約束。波蘭和前南斯拉夫與這種模式有所不同,它們在“二戰(zhàn)”以后的幾十年間,基本上以小型個體農場為基礎,但國家仍對農場實行集權控制。社會主義農業(yè)的長期低效率是計劃經(jīng)濟不可避免的產物。計劃經(jīng)濟將農場與市場信息割裂開來,以政府目標取代消費者偏好,農場對效益毫不關心,缺乏預算約束。這種低效率還歸咎于兩個微觀層面的因素,一是農場規(guī)模的超大化,二是集體統(tǒng)一組織生產,這兩個因素是社會主義農業(yè)與市場經(jīng)濟的顯著區(qū)別。受規(guī)模經(jīng)濟思潮的影響而一味追求農場規(guī)模大型化,導致代理和交易成本,包括監(jiān)督和實施集體組織內部協(xié)議的費用都在增加,降低了農場的效率和競爭力。此外,集體與合作社是1990年以前中東歐和獨聯(lián)體國家的主要生產模式,合作社因存在“道德游戲”、開小差和“免費搭車”現(xiàn)象而遭受效率低下的困擾。很多實證研究表明,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個體農場總體上比合作社,甚至比公司的組織形式更具優(yōu)勢。二、改革方式的比較1、土地政策的差別ECA國家的農業(yè)轉型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農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市場的發(fā)育。具體來說,這些政策包括法律是否允許土地私有化,土地私有化采取的方式,土地分配到個人的具體方法,以及能反映土地市場發(fā)育程度的土地可流動性,如土地買賣、合約租賃等。(1)土地私有權除白俄羅斯和中亞地區(qū)的農地仍屬國有外,其余中東歐及大多數(shù)獨聯(lián)體國家允許全部土地私有化。(2)土地使用權的流動所有中東歐國家和亞美尼亞、格魯吉亞、摩爾多瓦和阿塞拜疆4個獨聯(lián)體國家不僅承認土地私有權,而且法律上也不限制土地交易;俄羅斯和烏克蘭雖在法律上承認土地私有權,但卻嚴格限制土地買賣,土地交易僅限于出租。吉爾吉斯斯坦在1998年才承認土地私有權,并規(guī)定土地交易都需在5年后方可進行;其余國家(包括多數(shù)中亞國家和白俄羅斯)基本上不允許土地私有化,但對土地交易的態(tài)度卻有所不同。在哈薩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以及1998年前的吉爾吉斯斯坦,土地使用權是得到法律保障的,并且可以轉讓,而在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以及白俄羅斯,土地交易則被禁止。(3)土地私有化的方式除阿爾巴尼亞外,大多數(shù)中東歐國家在土地私有化的過程中,將土地歸還給了原所有者;獨聯(lián)體國家以及阿爾巴尼亞則采取了“耕者有其田”的方法,即在公平的原則下將土地無償分配給勞動者;匈牙利和羅馬尼亞采取了一種折衷的辦法,即將土地歸還給原所有者的同時,也無償分配給農業(yè)勞動者,以體現(xiàn)社會公平。而中亞地區(qū)國家,只是將土地使用權分配給個人,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因此談不上私有化。(4)土地分配方法所有中東歐國家和亞美尼亞、格魯吉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等少數(shù)獨聯(lián)體國家,實質性地將土地分配到了個人,而在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和其他獨聯(lián)體國家,個人通常只是得到一張證明,標明擁有土地的數(shù)量,并未落實具體地塊。(5)土地使用權的穩(wěn)定性在中國農村,土地要定期重新分配,農民對土地缺乏穩(wěn)定感。而中東歐和獨聯(lián)體國家卻不存在這種問題,土地用益權一旦得到確定,就永久保持不變。土地使用權一般還可以繼承,即使在那些不允許土地流轉的國家也是如此。綜合來看,根據(jù)對土地所有權和流動性的政策規(guī)定,大體上可以將中東歐和獨聯(lián)體的22個國家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允許土地全盤私有化的國家,包括中東歐國家、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吉爾吉斯斯坦、亞美尼亞、格魯吉亞和阿塞拜疆,共17國。在這些國家,私有權原則上意味著土地所有權可以自由轉讓,只是在實際操作中,轉讓的自由性要受到限制;第二種類型是實行單一的土地國有形式,這些國家?guī)缀跛型恋囟細w國家所有,個人土地使用權只能繼承,而不允許轉讓。這些國家包括白俄羅斯、烏茲別克斯坦以及土庫曼斯坦;第三種類型介于上述兩種類型之間,包括哈薩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它們既保留了單一的土地國有形式,同時又允許土地使用權可以象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產權一樣自由轉讓。表1:轉型國家的土地政策對比國家所屬地區(qū)私有化程度私有化方式土地分配方式土工可流動性波蘭中所有土地歸還+分配無可買賣,出租羅馬尼亞東歐同上歸還地塊落實到個人同上保加利亞同上歸還同上同上愛沙尼亞同上歸還同上同上拉托維亞同上歸還同上同上立陶宛同上歸還同上同上捷克共和國同上歸還同上同上斯洛文尼亞同上歸還同上同上匈牙利同上歸還+分配同上同上阿爾巴尼亞同上歸還同上同上亞美尼亞所有土地歸還地塊落實到個人可買賣,出租格魯吉亞獨聯(lián)體同上歸還同上同上摩爾多瓦同上歸還先明確所有權,后將地塊落實到個人同上阿塞拜疆同上歸還同上同上俄羅斯同上歸還個人有所有權,但不落實地塊可出租,未明確交易權烏克蘭同上歸還同上同上吉爾吉斯斯坦同上歸還(原使用權轉變成所有權)同上五年后可進行交易哈薩克斯坦同上無同上可轉讓使用權,未明確交易權塔吉克斯坦無無同上可轉讓使用權土庫曼斯坦所有土地無;農民最多可得到50公頃土地農場內部租賃禁止轉讓使用權烏滋別克斯坦無無同上同上白俄羅斯僅限于家庭經(jīng)營地塊無無禁止轉讓使用權,未明確交易權2、土地歸還方式的比較將土地歸還給原所有者是中東歐國家土地私有化的主要方式,而獨聯(lián)體主要是將土地無償分配給勞動者。因此,土地歸還方式的比較限于中東歐國家之間。(1)歸還起始期的認定土地歸還是將土地所有權還給集體化前的原所有者或其繼承人,一般適用于合作社土地,而不適用于國有土地,因為國有土地是在納粹占領結束后隨即進行的土地改革中從大財主手中沒收而來的,這些人包括納粹勾結分子、少數(shù)德國人、教堂和修道院等,歸還這些土地顯然毫無意義。中東歐國家的法律都將土地所有權的歸還起始期定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后,例如,匈牙利定在1949年6月,捷克為1948年2月,保加利亞為1946年。因此土改后由國營農場經(jīng)營的國有土地不在歸還之列;只有波羅的海沿岸國家將歸還的起始期定在1940年8月,這些國家就是在那時被蘇聯(lián)兼并,并且所有土地都實行了國有化。由于國有土地與集體農場沒有明確界限,因此國有土地都在歸還之列。(2)歸還機制中東歐國家有著各自不同的歸還機制。如匈牙利的歸還機制帶有一定的賠償性質,原土地所有者得到一份標明價值的證書,這份證書可以在全國范圍的土地市場拍賣中競標,并購得土地,甚至還可以在私有化拍賣中用來購買土地以外的資產;愛沙尼亞和立陶宛則允許受益人可以選擇獲得土地,也可以選擇獲得一份標明價值、并可用來參與城市土地等各類財產拍賣競標的證書;羅馬尼亞一般將土地歸還給原所有者,但不一定就是原來那塊地;保加利亞則盡量將土地歸還給原來擁有這塊地的人,或者用同等質量的其他地塊來歸還;波蘭和斯洛文尼亞沒有周密的還地計劃,因為在這兩個國家,國有和合作社土地所有權一向都不被看重。(3)土地細碎化問題歸還給某人的土地通常在一個村范圍內,但座落在不同的地方,并被分為幾小塊。在愛沙尼亞及保加利亞,原所有者得到的地塊可能有5-10塊。即使是在匈牙利,盡管其還地計劃以拍賣為基礎,與原地塊界限無關,但歸還的土地仍然非常零碎,地塊又長又窄,1公頃土地可能就是一條又長又窄的地塊。在公開拍賣中,2-3公頃的土地所有權可換取位于不同地方的幾個這樣的小塊地。由于償還申請權的認定以及處理土地細碎化等問題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因此土地償還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過程。此外,私有化后的土地登記、所有權證的發(fā)放等這些純技術性的工作也要占用相當多的時間。在保加利亞等國,政策遲遲不能出臺或經(jīng)常變化,也會使土地償還進程受阻。而匈牙利的做法則比較成功,由于受益人持有的可轉讓的有價所有權證書,既可以用來換取土地,也可以用來換取其他許多財產,土地償還過程十分順利。因此,匈牙利是中東歐國家中實施土地償還計劃最成功的國家。不在直接歸還之列的國營農場土地,其歸屬則各不相同。一部分國營農場土地被用來出租,但不能出售。另一方面,為防止合作社的土地數(shù)量不足以彌補應歸還的土地數(shù)量,各國都保留了部分國營農場土地,以做預備之用。波蘭沒有實行土地歸還計劃,這是因為“二戰(zhàn)”后波蘭的集體化運動沒有成功,幾十年來農業(yè)一直是個體農場形式。對1945-1946年沒收來用于建立國有農場的土地,是通過拍賣和出售來實現(xiàn)私有化的,這部分土地占全國土地的20%。國營農場土地在私有化中的主要困難是債務負擔問題,政府將原國有農場的所有權委托給一個專門機構�;�;農業(yè)財產代理公司,其職責是出售或出租土地以及國有農場的資產,以償還農場債務。3、土地市場發(fā)育的比較土地通過歸還或分配,落實到個人手中后,馬上就有流轉的需要。有些人或因年老體弱,或有更好的非農就業(yè)機會,或因不精通務農而無意耕作土地。他們愿意出售土地。而有些人卻是務農的好手,希望增加土地面積,以獲取更多收入,改善生活。(1)土地所有權的流動轉型國家因受法律限制,土地市場沒有得到較好的發(fā)育,土地買賣并不活躍。而且,土地交易的登記費用和交易稅常常不是根據(jù)實際的買賣價格來計算,而是按照行政安排和遠遠高于標準的土地價格來計算的,嚴重阻礙了土地的交易。據(jù)世界銀行的調查,獨聯(lián)體國家的農民幾乎沒有進行土地買賣的情況。亞美尼亞雖然從1992年起法律就允許土地買賣,但在1996年和1998年先后對6000個農場所進行的兩次調查中,都沒有發(fā)現(xiàn)農民通過市場機制來交換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不過在俄羅斯、烏克蘭、摩爾多瓦及其他獨聯(lián)體國家,附屬于建筑物上的土地是隨同建筑物的買賣一起流動的,這種情況在幾年前就已經(jīng)存在并且得到法律的認可。附屬于建筑物的土地是不允許買賣的,但在購房時獲得這塊土地卻是件容易的事,這塊土地沒有獨立的市場價值,其價值通常被追加到房屋的價格當中。從表2看出,俄羅斯在1993-1996年共發(fā)生土地交易92萬起,交易數(shù)量接近20萬公頃,約占個體農場土地的1%,占全俄農地總量的0.1%。平均每起交易的土地數(shù)量為0.2公頃。引人注目的是私有土地市場發(fā)展很快,1993年,國有土地的交易數(shù)量為14萬起,1996年下降為4.5萬起,而私人之間的交易數(shù)量卻從1993年的1萬起猛增到1995年和1996年的20萬起。在摩爾多瓦,城市家庭可以向國家購買少量他們在農村耕作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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