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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進一步理順安全管理關系,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管理行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促進葛限公司生產經營的穩步發展,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1號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實際制訂。第三條 公司以國家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制定“消除一切隱患風險,確保全員健康安全;建設綠色環保工程,營造和諧發展環境”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針,公司和所屬各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一)公司和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明確、關系順暢、制度齊全,并有效運行的安全管理體系,形成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二)公司和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健全,有一支數量足、素質高的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三)杜絕較大及以上人身傷亡和重大機械設備損壞責任事故、重大職業中毒事故,工傷和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率控制在責任目標范圍以內,并逐年下降。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治本的原則;(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三)分級負責、分專業系統管理的原則;(四)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違規必究的原則;(六)一票否決,重獎重罰,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第七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分專業管理、全員參與”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分級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第八條 公司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的以下職責:1.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和上級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2.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3.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4.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5.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匯報,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6.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落實安全生產費用,并保證有效實施;7.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8.建立、健全生產事故應急機制和體制,組織制定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10.組織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并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和信息。(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副職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主管責任人。主管責任人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部署和安排,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三)主管生產的副職應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四)其他負責人是分管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主管責任人,應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九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專業分工和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職能部門按照編制委員會確定的部門職責,在分管領導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協調工作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第十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一)公司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主任、由公司黨、政、工、團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最高議事、協調和決策機構。(二)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和國資委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2.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公司安全生產工作;3.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4.研究解決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5.組織公司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6.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三)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擴大會)會議。第十一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1.貫徹落實和宣傳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目標、計劃和措施建議;2.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公司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3.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5.承辦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6.協調和參與公司有關部門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7.承辦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業領導小組(委員會):(一)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防汛安全、設備安全、防火安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領導小組(委員會)。各專業領導小組(委員會)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研究解決本專業范圍內的各種安全生產問題,為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供決策意見。(二)各專業領導小組(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防汛安全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質量環保部;設備安全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機電物資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武保衛部;職業衛生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委員會)設在安全質量環保部。各專業領導小組(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總監:(一)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要求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總監制。(二)公司安全生產總監與公司副總工程師級別相同,享受其相應的待遇。(三)公司所屬各單位應設安全生產總監,安全生產總監應進入單位領導班子,享受本單位副職待遇。(四)各單位的施工項目部應設安全生產總監,安全生產總監應進入項目部領導班子,享受項目部副職待遇。 (五)公司根據情況,向危險程度高或安全管理薄弱的單位委派安全生產總監,公司委派的安全生產總監應進入被委派單位的領導班子,享受被委派單位副職待遇。(六)公司及各單位應選拔、任用安全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豐富,管理能力強的人員擔任安全生產總監。安全生產總監應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有五年以上的安全管理工作經驗。各單位聘任安全生產總監前應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七)安全生產總監的職責:各級安全生產總監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主管責任人的領導下,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監督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協調解決各種安全生產問題,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員管理:(一)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配備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由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其人員資質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直接從事生產、施工的隊、車間等基層組織必須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要經過專業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安全監督員證書,持證上崗。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屬生產技術人員,其待遇不低于同級生產技術人員。第十五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崗位上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每一個員工都應努力把各自的工作崗位建設成“安全崗位”。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安全教育制度:(一)公司所屬單位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教育為先的原則,加強員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感、業務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安全生產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三)新招聘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人員),必須經本單位、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進入生產現場工作。(四)各單位應針對員工的技術素質、崗位調換以及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等情況,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使員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產操作技能。(五)各單位應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多媒體、板報、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六)各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一)公司和各單位應按照國家、行業的有關要求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并進行管理,以保證合理的配置資源,不斷改善施工生產和職業健康安全條件。(二)各單位應按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 號)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三)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設備、裝置、器材和安全生產監視測量裝置、儀器、儀表的購置、安裝、使用及維護;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配置;塵、毒、噪治理;安全生產課題研究;重大危險源監控與應急預案;安全警示標志和裝置;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會議;安全生產獎勵;社會性重大安全活動及其它。(四)各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 (五)各單位的財務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獎勵制度:(一)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的激勵機制,加大安全生產獎勵的力度,充分調動各級人員抓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二)各單位要設置專項獎勵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獎勵,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兌現,受到表彰的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及個人的獎勵,獲得“安全文明工程”的獎勵,以及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者的獎勵等。(三)人力資源部門、財務部門、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安全生產專項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安全獎勵資金使用到位。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風險評價預控制度:(一)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預防為主”的思想,針對各自的管理、生產和施工特點,按照“消除、降低和控制”的原則開展動態的危險源辨識、評價和控制工作。(二)安全生產風險評價必須涵蓋每一個重要生產環節和階段,針對重大危險源明確管理目標,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案及控制措施,并及時下達。(三)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案、控制措施下達后,生產技術部門要組織逐級交底;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四)各單位應研究、推廣和應用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改善施工生產條件。(五)各單位的生產經營、工程技術、機電物資、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定期對安全生產風險評價預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第二十條 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一)購置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必須是由取得相應資格許可的單位生產,必須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及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出廠試驗。(二)起重機(包括電梯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必須經過法定機構安全定期監督檢驗,持證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交付使用。(三)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操作技術培訓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禁超速、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對違章指揮或工作條件危及機械或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操作。(四)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堅持維修、保養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做好事故的預防、預測工作,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行。(五)各單位的機電物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定期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制度:(一)公司建立分層次的包括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系統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重點加強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的編制和評審、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與裝備的落實等方面的工作,以確保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的有效運轉。(二)公司成立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根據公司所屬單位發生的事故及其事故應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直接接手對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的指揮。(三)公司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四)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對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考核制度:(一)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組織開展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章制度、查現場隱患為主要內容的各種安全檢查。(二)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前應編制安全檢查提綱或檢查表;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隱患應制定整改計劃,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則督促落實;對問題或隱患整改應實行驗收制度。(三)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安全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考核。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安全管理制度:(一)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后,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價,提出明確目標,設計文件應提供能滿足安全生產及運行的相關要求。(二)投資建設項目應堅持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保證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三)投資項目建設期間,投資控股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選擇資質滿足要求、業績良好的承包商,組織建立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各負其責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檢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四)投資項目運營后,投資控股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應監督投資運營項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嚴格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第二十四條 國際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國際工程項目要全面執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同國內工程一樣,納入公司的統一管理,公司對國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并承擔監管責任。(二)國際工程項目部應全面掌握工程所在地國家或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要求,并認真執行。(三)國際工程項目部要應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定期組織對承建的國際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各類安全問題。(四)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保證國際工程安全生產信息傳遞的暢通。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舉報制度:(一)公司及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制度,拓寬廣大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渠道,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力度。(二)安全生產舉報的范圍包括: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事故;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得到治理的;重大危險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等。(三)公司安全生產舉報電話:07176713562、傳真:07176710975 郵箱GZBWGS2002163.com (四)經調查取證,舉報被查證屬實的,將根據所舉報的價值大小,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經濟獎勵。第二十六條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公司建立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所屬單位應嚴格遵守,并將這些辦法納入各自的安全管理體系或制度中。第四章 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第二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一)各類事故的報告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二)事故快報:發生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1人及以上的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逐級報告至公司(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負責人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并在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還應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三)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用工形式、設備設施損壞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含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四)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五)事故發生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事故現場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六)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的事故,公司安全主管責任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處理事故;發生較大及重、特大事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立即趕赴現場,并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處理事故。第二十八條 事故的統計上報:(一)統計范圍包括:單位員工、勞務組織的人員、使用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質的分包單位人員傷亡,或因本企業原因使企業外人員傷亡等均應統計上報。(二)各類事故實行月、年統計報告制度。人身傷亡事故的月、年統計報表由事故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匯總,經主管領導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分別于當月26日、當年12月31日前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其他事故由事故單位報公司各專業主管部門由公司各專業主管部門匯總,于次月5日前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三)生產事故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一)公司所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二)輕傷及未遂事故由事故單位安全部門牽頭會同車間主任、施工處長(隊長)組織安全員、工會干部、有關技術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報公司安全部門備案。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工會、人力資源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或由公司委托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由公司報集團股份公司安全部門備案。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的事故,公司安全主管責任人應組織事故調查;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由地方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的,公司和事故責任單位應積極協助調查。機電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的調查按公司生產性事故報告及處理規定執行。(三)事故單位應在事故調查結束后一周內向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和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四)一次重傷3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公司審查結案;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對事故單位及領導班子層面的事故責任人的處理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結案,對其他責任人的處理由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結案,并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備案。事故應在調查結束后的10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日)審查結案。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獎勵第三十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年初與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在年終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按安全責任書的內容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業績進行考核、獎勵。對沒有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書要求、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附錄二的標準降級或扣減年度績效薪金處罰。各單位其他負責人比照主要負責人的考核情況實施獎罰。第三十一條 公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模范單位、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年末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進行檢查、考核,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對獲得公司安全生產模范單位、先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表彰。 第三十二條 公司組織開展“安全工程”創建活動,申報集團公司級的安全工程,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驗收、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由集團公司命名表彰。第三十三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對在崗專職安全監督員實行年度業績考核制度,成績突出者評為優秀安全監督員,不稱職者給予警告,連續二年受到警告者不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實行安全生產與分配掛鉤的制度,在效益工資分配中,按安全生產考核成績所占權重與效益工資掛鉤分配。第三十五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報隱瞞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隱患經過查證屬實的,公司和所屬各單位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三十六條 公司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一)公司建立事故“說清楚”制度。發生重傷及以上的事故,發生事故的項目部主管責任人應在一周內向公司“說清楚”;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公司主管責任人應在一周內向集團公司“說清楚”;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在一周內向集團公司“說清楚”。(二)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事故或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事故調查組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對事故單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通報批評、組織處理及行政處分。(具體按附錄二、附錄三標準執行)。第三十七條 一起事故涉及公司兩個及以上內部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時,對單位和個人的經濟處罰按責任大小分攤: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一定責任20%。第三十八條 對施工生產中有明顯違規行為者,各級領導或安全人員有權當即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罰款。對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或公司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事故隱患不積極整改者,安全部門有權對有關單位及責任者給予警告或15萬元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所招用的成建制施工隊伍或外協勞務企業發生各類事故,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招用單位負連帶管理責任的,依照本規定附錄二所列處罰標準額度的30對招用單位予以處罰; 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招用單位負直接管理責任的,依照本規定附錄二、附錄三所列處罰及處分標準,按所分擔責任大小對招用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及處分。第四十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者要加重處罰。對事故單位的經濟罰款按本規定附錄二規定標準的50%加罰;負領導責任者的行政處分按附錄三規定取上限處理。(一)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在90天內,連續發生責任性因工死亡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達100萬元及以上事故;或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二起;(二)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私招濫雇作業隊伍及人員發生的事故;(三)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致使安全生產設施和防護用品、用具不全或隱患整改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四)下發了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隱患未改,導致發生的事故。第四十一條 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單位處100500萬元經濟處罰并在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中予以扣分,對事故直接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并處經濟處罰(按附錄四標準執行):(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使事故擴大、影響惡劣的;(二)遲報、漏報、隱瞞各類事故或謊報事故以逃避處罰的;(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故意混淆事故性質,或把己方責任推給其他單位的。第四十二條非責任的工傷、交通、機電、火災事故(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或公司主管部門確認的),可減輕或免于處罰。第四十三條 在提拔及任用干部時,要考核其安全生產業績,并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監管能力差的領導干部,不得提拔和任用。第四十四條 文明創建評比中,堅持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考核年度內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死亡事故、發生重傷事故頻率超標(按當年公司下達的監控指標考核)、或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單位、或年度安全考核為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參加當年文明單位評比資格。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對工程、勞務分包或零星勞務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誰分包,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主承包單位或勞務隊伍或零星勞務的使用單位監督管理,并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第四十六條 有關釋義:(一)事故單位:指公司所屬的子分公司、直管項目部等。(二)事故直接責任單位:指各單位所屬的發生事故的項目部。(三)隱患整改的“三定四不推”原則:“三定”是指隱患整改要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四不推”是指查出的問題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到廠;廠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單位。 (四)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指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五)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七)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備案。第四十八條 公司其它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執行本辦法。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第五十條 本辦法至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葛五安質環2008 42號文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作廢。附件一: 單位負責人年度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處罰細則 根據公司事故結案批復,單位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扣減績效薪金處理(由安全質量環保部提出考核意見,經濟責任制管理辦公室在核定事故單位負責人年薪時予以扣減績效薪金處理)。對各單位負責人任期內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執行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辦法。對未納入年薪制考核的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單位在考核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扣減單位負責人的績效薪金(可累計扣減,最多不超過20%)。(一)依據單位年度安全責任制考核(總分為500分)情況,得分低于450分的,每少10分,扣年薪的1%。(二)發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扣績效薪金10%。(三)發生重傷事故單位發生的重傷事故超標,每超標5%,扣績效薪金的1%。(四)發生無人員傷亡,但直接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的事故,每造成5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從10萬元算起),扣績效薪金的1%。(五)發生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給予扣減單位負責人年薪或一年年收入的10%20%。附件二: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經 濟 處 罰 標 準一、 對事故單位的處罰:僅有人員傷亡的按傷亡人數計算;無人員傷亡,有財產損失的按財產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有人員傷亡又有財產損失則按傷亡人數、財產直接經濟損失分別計算。死亡(含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造成的,下同):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死亡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重傷(含機械設備、交通、火災事故造成的,下同):一次事故中重傷12人的,處1萬元/每人罰款;一次事故中重傷3人以上的,處2萬元/每人罰款;財產損失:造成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凡十二個月內連續發生被地方安監部門或業主定性為意外或無責任的各類重復性死亡事故,但仍由被考核單位承擔死亡人員賠償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按5萬元/每人或直接經濟損失的510%予以處罰。二、事故直接責任單位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人員的處罰:(一)公司員工(含勞務和臨時用工)人身傷亡事故或應由公司及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標準: 事故類別事故相關者重傷1-2人的事故死亡1人或重傷3人的事故死亡2人或死亡與重傷4-9人的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重傷50人以上的事故負直接領導、管理責任者上年收入0.25上年收入0.35上年收入0.45上年收入0.55上年收入0.751.00負重要領導、管理責任者上年收入0.2上年收入0.3上年收入0.4上年收入0.5上年收入0.70.90負一般領導、管理責任者上年收入0.15上年收入0.25上年收入0.3上年收入0.35上年收入0.50.70項目經理上年收入0.25上年收入0.35上年收入0.45上年收入0.55上年收入0.751.00死亡10人以上、重傷50人以上的事故中,每多死亡1人按每人加罰上年收入0.05的標準累加直至封頂數額為止,每多傷1人按每人加罰上年收入0.008的標準累加直至封頂數額為止。(二)無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處罰標準:事故類別事故相關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1005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1000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負直接領導、管理責任者上年收入0.25上年收入0.35上年收入0.45上年收入0.55上年收入0.751.00負重要領導、管理責任者上年收入0.2上年收入0.3上年收入0.4上年收入0.5上年收入0.70.90負一般領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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