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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 實 施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以下簡稱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尼爾基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尼爾基水庫淹沒處理、庫區和施工區移民安置。 第三條 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原則 (一 )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應當服從國家整體利益的安排。 (二 )堅持國家扶持、政策優惠、自力更生、各方支持 的原則。 (三 )各級移民機構按照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尼爾基公司或業主)與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簽訂的投資包干協議書,組織開展移民安置實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體制、管理機構 第四條 管理體制 2 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實行“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負責、縣(市、旗)政府實施,業主參與管理,水利部行業指導”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管理機構 (一 )水利部水庫移民開發局代表水利部行使行業指導和協調職能。 (二 )尼爾基公司參與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下設環境移民機構為日常辦事機構,代表業主行使管理職責。 (三 )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包括訥河市、嫩江縣、莫旗)設立移民管理機構,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范圍內尼爾基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各級移民機構職責 第六條 尼爾基公司移民機構職責 (一 )根據已批準的尼爾基水利樞紐初步設計移民安置規劃,檢查、指導地方和設計單位編制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技施設計,審核技施設計,督促按規劃設計要求實施,控制投資規模。 (二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負責審核匯總移民安置技施規劃設計及年度計劃,根據移民安置超前安排的原則,按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及年度計劃分批下達投資 計劃,負責移民計劃統計報表和財務統計報表匯總工 3 作。 (三 )負責對移民安置計劃、資金、進度、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 )檢查、指導移民工程招投標工作。 (五 )負責委托移民監理(包括水土保持、環境監理和監測評估),協助地方委托專業項目監理工作。 (六 )負責組織移民工程初驗工作。組織階段驗收資料,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七 )協調辦理庫區、施工區征地手續,并負責庫區管理和綜合開發工作。 (八 )負責按移民實施進度按時撥付資金。 (九 )負責移民工程科研課題研究和專家咨詢工作。協助地方開 展移民干部培訓工作、移民工作經驗交流和宣傳工作。 第七條 兩省區移民機構職責 (一 )負責本省區境內尼爾基工程庫區、施工區移民安置工作,并按實施規劃完成全部庫區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任務。 (二 )按已批準的初步設計移民安置規劃組織實施,負責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移民技施設計工作(含林業、文物、礦產等專項設計),設計成果報尼爾基公司備查。組織移民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根據工程進度 4 編報年度實施計劃,并按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三 )負責按基建程序對移民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專款專用。對移民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嚴格立項、審查、審 批制度,按實施進度使用資金。定期向尼爾基公司報送計劃統計報表和財務統計報表。 (四 )負責對縣(市、旗)級移民機構的移民安置計劃、資金、進度、質量進行檢查監督,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五 )負責移民工程自驗工作,組織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六 )負責組織專項移民工程的監理工作,協助移民監理按程序開展工作。 (七 ) 負責辦理移民安置區和交通道路征地手續。協助尼爾基公司辦理庫區、施工區征地手續。 (八 )負責本省區移民工作課題研究和科研工作,開展移民干部培訓、移民技術培訓、移民工作經驗交流和宣傳工作。 (九 )制 定移民的優惠政策,組織力量對口支援庫區建設。 第八條 各縣(市、旗)移民機構職責 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具體實施,組織移民新村建設和專項設施復建工作;負責移民搬遷和生產安置措施的 5 落實;負責制定移民安置實施用款計劃;按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加強項目管理。 第四章 移民安置規劃設計 第九條 規劃設計原則 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以大農業為基礎,以水土資源為主要依據,結合生產開發,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同時要做好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條 移民安置規劃編制 (一 )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實施規劃由各縣( 市、旗)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兩省區移民機構負責審核。尼爾基公司參與指導、協調。 (二 )兩省區應在國家批準的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初步設計階段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總體方案和投資概算基礎上,按照移民安置技施階段規劃設計大綱和移民安置投資總概算把控制指標分解到各縣(市、旗),對初步設計安置方案進行優化設計,編制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和技施設計。 (三 )承擔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設計單位負責編制尼爾基水利樞紐征地移民技施設計大綱,對移民安置實施規劃、技施設計、專業項目設計進行指導。 6 第十一條 設計變更 (一 )移民安置設 計變更,須經移民監理同意,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報告,經各地移民機構和省區移民機構審核后報業主審查,重大設計變更應由業主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二 )在移民安置期間,由于物價、糧價上漲及遇到不可抗御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需對原審定的補償標準及范圍進行必要的調整時,由省區移民機構提出,東北院編制調整投資概算報告,送業主審核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移民搬遷安置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生產扶持的政策。移民安置規劃全部實施完成并經過扶持,移民的生產生活水平要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 平,為移民安置區長遠發展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移民搬遷 (一 )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實施方案確定后,淹沒區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應事先與安置區人民政府協商,達成協議,并負責為移民辦理劃撥調整土地轉讓手續,以保證移民生產生活。 (二 )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由遷出地和安置地縣、 7 鄉人民政府與移民簽定協議,辦理有關手續;遷出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相應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交給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三 )在移民安置區和工程受益區興辦的建設項目和老企業的改(擴)建項目,移民應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 )移民分批安置,原則上應超前于工程建設進度的要求,移民的生活安置與生產安置同步,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與公益設施建設同步,鞏固移民遷建成果。 (五 )按移民安置實施計劃需要搬遷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遷,經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 (六 )加強淹沒區的戶籍管理,嚴格控制非淹沒區人口遷入淹沒區。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增長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本省區平均人口增長率之內;對自行遷入的人口,國家不負責搬遷安置。 第十四條 鄉鎮、企業、基礎設施遷建 (一 )因興建尼爾基工程需要遷移的鄉鎮、企事業單位以及交 通、輸電、通信等基礎設施按“原規模、原功能和原標準”的原則建設 ,投資列入移民概算,包干使用。因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所增加的投資,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二 )國家鼓勵和支持需要搬遷的鄉鎮提前進行安 8 置地基礎設施建設,廠礦及企事業單位提前搬遷。對于自籌資金提前搬遷的移民和企事業單位等,不得減少應得的移民搬遷經費。 第十五條 庫區開發利用 (一 )尼爾基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區土地,屬國家所有,由尼爾基公司統一管理使用。在服從水庫統一調度和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優先組織移民開發利用。具體開發利用管理辦 法由尼爾基公司另行制定。 (二 )嚴格限制淹沒區的基本建設,自兩省區發布停建令規定之日起,在 216米淹沒線以下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其它生產生活項目。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計劃管理 (一 )尼爾基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工程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列入年度計劃管理。 (二 )尼爾基公司移民機構負責日常計劃管理。 (三 )尼爾基公司移民機構負責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的審核、綜合平衡和匯總,按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分批下達資金,并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檢查、 協調和監督。 9 (四 )兩省區移民機構根據年度計劃,按進度分批下達計劃資金,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按月上報計劃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 (一 )工程建設項目要堅持先勘測、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二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達到規定的工作深度。技施設計達不到工作深度的不準開工建設。 (三 )移民工程要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由業主組織成立移民與環境咨詢專家組,每年對移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咨詢,解決重大技術問 題。 (四 )移民工程建設實行設計代表制,設計單位委派設計代表進駐現場,負責進行技術指導工作。施工中對原設計有修改的地方,首先要由設計代表提出修改方案,報相關部門審批或認定。 (五 )加強移民工程項目管理,及時掌握移民生產、生活安置進展情況。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要建立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按移民安置計劃與建設進度定期(每月)逐級報送各類統計報表。 (六 )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 10 問題及時糾正。重大問題由業主會同兩省區召開協調會議解決。內容主要包括移民投資的使用方向、范圍及完成情況;工程量完成情況和達到的 形象面貌;工程質量、施工管理和相應的配套措施等。同時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業主和監理部門的監督。 (七 )尼爾基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由業主會同兩省區報國務院統一審批,庫區、壩區征地報批工作由業主負責,移民安置區、專項設施征地報批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也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通過協商先用后征。并按移民安置進度計劃和國家審定的補償安置標準分期撥款,由縣(市、旗)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用于土地開發和移民的生產生活安置。 第十八條 施工管理 (一 )移民工程質量實行領導責任制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 199916號文規定 ,移民工程建立工程質量行政領導人責任制。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移民工程要明確一名行政領導責任人,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要追究相關領導人的領導責任。 2、建立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因參建單位工作失誤導 11 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要追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領導責任。 3、建立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 質量負終身責任。 (二 )移民工程招標投標 1、為確保移民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對移民工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 2、招標項目主要包括鄉鎮遷建、工業企業遷建、專業項目恢復改建、安置區房建及相應配套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3、招標投標工作由兩省區移民機構負責,業主、移民監理參與指導。對個別不宜招標項目,由省區或各地移民機構委托。 4、尼爾基水庫移民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由兩省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三 )移民工程實行監理、監測制 1、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要求,尼爾基水庫移民工程實行移民監理制。監理單位要派出足夠的監理人員,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必須做到監理人員到 12 位。 2、監理人員要加大監督力度,把好工程質量關,如實向業主和地方移民機構報告施工中的質量事故。對隱瞞不報的監理人員,要處以經濟罰款直至取消監理單位對本工程的監理資質。 3、加強社會監督。移民工程涉及千家萬戶移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強移民工程項目實施的透明度。應把淹沒實物量、補償標準張榜公布于各村屯,接受群眾的監督。對公用基礎設施項目,要把工程主要技術指標、投資額、設計、施工 、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掛牌出示,接受社會監督。所有單位、個人、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和揭發工程質量問題。 4、移民工程監測評估單位對移民安置效果定期進行監測評估,并負責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工程驗收管理 (一 )各級移民機構要重視工程驗收工作,建立健全驗收制度,根據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驗收辦法制定驗收辦法,分期、分批逐級進行驗收。對工程建設質量、概(預)算執行情況、移民生產生活安置情況和經濟、社會、環境綜合效益提出總體評價,形成鑒定材料,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落實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13 (二 )驗收所需資料: 1、項目建設工作總結; 2、項目批準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設計工作報告; 4、施工報告; 5、監理報告; 6、設計變更、施工圖紙、施工原始記錄、設備和技術說明書; 7、階段性和隱蔽性工程驗收記錄; 8、竣工圖; 9、財務決算報告; 10、審計報告; 11、項目檔案資料等。 (三 )移民工程項目完成后,首先由省區及地方移民機構組織自驗(業主、監理和設計單位參加),提出自驗報告。 自驗報告主要內容: 1、基本情況; 2、規劃編報及批復情況; 3、規劃實施及年度計劃調整情況; 4、組織安排、驗收 依據、標準、質量、工程移交、效益分析;5、主要做法、存在問題、整改措施及工作建議、鑒定書; 6、附件(文件、合同、審計報告、財務決算等)。 (四 )業主負責階段驗收,水利部、兩省區、監理、設計單位參加,提出初驗報告,階段驗收報告內容與自驗報告內容基本相同,并形成驗收紀要。 (五 )水利部負責竣工驗收,業主、兩省區、監理、設計單位參加,形成驗收紀要和鑒定書。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財務管理體制 14 尼爾基公司、兩省區及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要設立適應移民業務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財會人員。 第 二十一條 移民經費管理 (一 )尼爾基公司參與移民經費的管理工作。移民工程直接費由兩省區包干負責,其他費用由業主與兩省區協商按比例分配管理使用。省、縣(市、旗)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和所屬單位經費的管理工作,并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二 )移民經費是用于水庫移民安置的專項經費,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必須按照上級批準的用途和年度計劃所指定的項目使用,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或占用。 (三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嚴格按初步設計批準的開辦費和管理費用于自身的管理費用支出,不得擠占、挪用移民安置費和補償費。用移民機構管理費和開辦費購置、 自制或調入的財產,一律入帳統一管理,作為移民機構固定財產。移民開辦費和管理費的具體開支內容和標準由尼爾基公司商兩省區移民辦另文規定。 (四 )移民工程直接費包干結余資金,由兩省區人民政府繼續安排用于尼爾基工程移民的生產生活,報業主審核備查。 (五 )耕地占用稅作為地方稅收,在使用支出時應向移民傾斜,用于除國家安置補償之外,解決移民困難問 15 題的必要扶持。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 (一 )移民經費要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按計劃進度和程序撥款,參照三峽工程移民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基本建設會計決算和報表格式,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 表和竣工決算。 (二 )工程價款的結算,按項目合同,完成多少工程,結算多少價款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認真執行國家移民政策、移民項目補償標準和各項財經制度;定期檢查分析計劃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效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接受上級財務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每年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移民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審計的重點是移民安置計劃完成情況,移民經費收付決算情況,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和遵守移民政策的情況。必要時實行委托審計。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在尼爾基工程移民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并設立移民工作獎勵基金。 16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非法占用移民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可并處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移民經費的,以貪污論處,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移民搬遷和安置過程中,擾亂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 ,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黑龍江、內蒙古兩省區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實施管理辦法,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尼爾基公司備案。 第三十條 移民安置計劃、資金、監理、驗收等具體實施規定,由業主會同兩省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7 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監理管理辦法 嫩尼 200244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移民監理規定,為加強尼爾基水利樞紐(簡稱尼爾基工程)移民工程建設管理,尼爾基工程移民實行建設監理制。結合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尼爾基工程移民監理,其專項工程監理辦法由黑龍江、內蒙古兩省區移民機構另行制定,并報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業主)備案。 第二章 監理體制、監理范圍 第三條 監理體制 (一)工程移民監理實行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理相結合的體制。 (二 )政府監督是國家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對移民安置工作進行監督、協調、管理。 (三)社會監理是獨立、公正地對移民安置及移民 18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理。社會監理由兩部分組成:移民監理和專項工程監理。 第四條 監理范圍 (一)移民監理 負責對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移民搬遷、生產生活安置、城鎮遷建、庫底清理;移民安置點內房屋、供水、排水、供電、通訊、道路建設 , 以及個人補償兌現等進行監理。對移民安置點以外的專業項目監督指導。 (二)專項工程監理 負責對移民安置區主干線路的交通、輸電、通訊等專項設施的恢復、改建工程進 行監理。專項工程監理應服從移民監理的總體要求,并接受移民監理的監督。 第三章 監理單位、監理依據 第五條 監理單位 (一)移民監理由業主委托吉林松遼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承擔,監理時段為移民工程開工至竣工。 (二)專項工程監理由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移民機構負責委托,監理單位的資質應報業主審核備案。 第六條 監理依據 (一)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移民監理規定 19 (征求意見稿),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技術標準。 (二)國家批準的尼爾基水利樞紐移民安置初 步設計報告、尼爾基水利樞紐征地移民技施設計大綱、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和尼爾基水利樞紐移民安置投資包干協議,以及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等。 (三)尼爾基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監理規劃、監理工作細則,以及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合同、協議及責任書等。 第四章 監理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七條 監理組織機構 移民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現場設監理部,總監 1人,副總監若干人,訥河、嫩江、莫旗設監理點。主要監理人員的聘用須經業主審查同意。 第八條 監理人員配備 (一) 監理人員構成應包括:移民安置、民用建筑、村鎮建設、供水、排水、道路、供電、通訊、財務、計劃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協調能力。并具有經國家有關 20 部門認定的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各類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中級以上的技術職稱,應具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監理現場要求 (一)根據年度計劃任務、移民安置規模、分布情況和難易程度,配備相應監理人員,主要監理人員要相對穩定。 (二)每年 3 月 12 月以現場監理為主,總監 、副總監更換或休假須經業主同意。 第十條 實施管理 (一)移民監理實行月報告制度,每月底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報告移民安置計劃、進度、投資、質量等實施情況。 (二)監理單位應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在監理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監理的監督、協調職能,在業主、設計、實施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起到協調作用。 (三)監理單位與業主、設計、實施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渠道,以書面形式(公文、便函、備忘錄、紀要等)及時溝通信息,建立檔案制度。 (四)填寫監理日記和大事記,記錄“三大控制”的協調管理情況及主要問題,必 要時以文字形式發出監 21 理通知,要求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如遇重大問題應報業主決定。 第五章 各方職責與權利 第十一條 業主職責與權利 (一)負責簽訂監理委托合同,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安排移民監理任務,并提供有關設計文件、圖紙及相關資料。 (三)負責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內容通知各級移民機構,并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四)負責指導、協調監理單位開展工作。 (五)審查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資質,按年度支付監理費用。 (六)負責為監理單位提供辦公和生活方便,按照合同規定維護監理單位的權益, 協助解決監理單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七)負責對監理單位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總結交流監理工作經驗。 第十一條 省區移民機構職責和權利 (一)協助業主為監理單位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辦公和生活方便。 (二)負責向監理單位提供完整的規劃、計劃、投 22 資、進度、質量等技術資料和圖紙,以及專項監理合同、施工合同、協議、原始記錄、檢測記錄等。 (三)加強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建立投資、進度、質量管理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職責和權利 (一)負責對尼爾基工程移民安置、規劃、投資、進度、質量、驗收等進行全過程監理。 (二)堅持獨立、公正、科學、合法的原則。對各級移民機構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和條例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三)編制尼爾基工程移民監理規劃、尼爾基工程移民監理工作細則,經業主同意后實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協助業主審核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報告、實施計劃,提出咨詢意見。 (五)嚴格實行月報告制度,每月初向業主上報監理報告,同時抄送黑龍江、內蒙古兩省區移民機構。 (六)協助指導移民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對移民專項(交通、輸電、通訊等)工程進行監督指導。 (七)參加移民工程自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 (八) 參加業主和實施單位召開的移民工作會議。 23 (九)移民工程進度控制。 1、協助業主審核移民安置總進度、年度計劃、以及專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實施規劃、年度計劃的變更調整應報業主協調。 2、檢查督促計劃項目的完成情況,當工程實施進度拖延,影響階段任務和年度計劃完成時,督促實施單位調整計劃,采取措施保證年度計劃完成。 3、協調各項工程的實施進度,對移民安置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計量和確認,定期向業主報告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十)移民工程投資控制 1、監督實施單位按國家審定的各項工程投資、補償費用組織實施或兌現。 2、當實施項目與批準的年度計劃項目不相符時,監理單位有責任進行協調,由業主進行計劃變更后執行。 3、檢查、監督移民資金使用情況,督促移民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4、對設計中的重復、漏項和方案變更進行審核,提出處理意見,經各方認定后變更。 (十一)移民工程質量控制 1、監督實施單位按批準的工程項目設計標準、質 24 量要求進行實施。 2、對質量保證體系、檢查測試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有權采用測試設備隨時檢查工程質量。 3、檢查監督施工安全措施,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支持移民監理 工作,提供有關設計文件、圖紙,以及設計變更和補充說明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設,主動接受移民監理的監督。 第六章 規則與處罰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監理單位不得與實施單位、承包單位、設備制造和材料供應單位有經營性的隸屬關系或合作關系。 (二)監理單位成員不得是承包單位、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的人員。 (三)監理業務原則上不得分包,如需分包須經業主書面同意,并簽訂分包合同。 (四)正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和移民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堅持監理的公正性、廉潔性。 第十六條 因監理單位不履行監理職責或監理人員 25 不稱職造成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業主有權向監理單位提出更換監理人員,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6 尼爾基水利樞紐 移民機構實施管理費使用辦法 嫩尼 2002 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促進水利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國家其它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費使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尼爾基公司移民管理機構、黑龍江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各級地方移民管理機構。 第二章 實施管理費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根據尼爾基水利樞紐移民安置及補償投資包干協議,實施管理費由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使用,專款專用,嚴禁挪用和占用。 第四條 各級移民機構用實施管理費購置、自制或調入的財產,一律入帳統一管理,作為移民機構的固 27 定資產。 第五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要制定實施管理費使用計劃,并在統 計報表和會計報表中如實填報管理費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 實施管理費的使用范圍: (一) 移民機構用房 1、建設費 2、租賃費 (二) 公用車輛管理費 1、公用車輛購置費、附加費 2、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燃料費、修理費等 (三) 工作人員費用 1、人員工資、各種補貼、補助(外勤補助) 2、各種社會保險 (四) 辦公費 1、設備購置費:包括辦公桌椅、卷柜、微機、移動電話等(固定資產) 2、辦公用品(消耗品) 3、郵電費(包括個人電話補助費及移動電話費) 4、新聞宣傳及圖書資料費 (五) 資料刊印整編費 ( 六) 旅差費 28 (七) 會議費 (八) 招待費 (九) 處理移民上訪的有關費用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實施管理費管理制度,制定管理細則,明確使用標準并上報備案。同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級移民管理機構實施管理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上級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要對下級移民管理機構實施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定期對實施管理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九條 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將不定期對地方各級移民機構實施管理費的使用情況進 行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9 關于印發尼爾基水利樞紐移民安置 補償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的通知 嫩尼 2002 46號 為了加強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補償投資計劃和統計工作,根據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及補償投資包干協議和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安置實施管理辦法的要求,我公司組織編制了尼爾基水利樞紐移民安置補償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現正式印發,請 各單位認真組織填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單位切實做好計劃統計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填報工作,逐級上報。并將工作人員名單報尼爾基公司環境移民部,以便聯系與協調。 二、 2001年計劃統計報表和 2002年上半年計劃統計報表,由兩省區移民機構匯總后于 7 月 5日前報尼爾基公司。 三、從 7 月份開始填報月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每月 5日前逐級報送上月統計報表,由兩省區移民機構匯總后報送尼爾基公司,同時抄送移民監理。 四、目前報表可通過傳真、電子信箱報送,提高工 30 作效率,同時應報送正式報表和文字說明,單位加蓋公章。尼爾基 公司負責提供報表軟盤,今后將進一步開發完善統計報表軟件系統。 五、 各縣(市、旗)移民機構應按要求向省區移民機構 報送各類報表,并同時抄送尼爾基公司環境移民部、移民監理。 六、尼爾基公司統計報表負責人:馬季喆,電話0470 4620078,傳真 0470 4620085、 4620054, 電子信箱 件: 尼爾基水利樞紐移民安置補償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上半年尼爾基 工程移民安置補償投資計劃情況統計表 (附件略) 31 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資金 會計核算規定 (試 行) 嫩尼函 2002 239 號 第一部分 總說明 一、為加強嫩江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民資金會計核算,參照三峽移民資金會計制度,結合尼爾基移民安置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嫩江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移 民資金管理并實行獨立核算的各級移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移民管理機構)。 二、移民管理機構會計科目設置和使用。 1明細科目應嚴格按規定設置,在本規定外,移民管理機構在不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設置。 2為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統一制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 3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 32 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三、會計報表具體格式和編制 1月份會計報表 經省級移民機構匯總后,應于月份終了后 5天內報出;季度會計報表應于每季最后一個月份終了后 15 天內報出。省以下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會計報表報出時間由省級移民管理機構自行規定。 2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以 次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注明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單位領導、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四、本規定由嫩江尼爾基水利水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尼爾基公司組織修訂。本規定內容如有同國 家有關規定抵觸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自 2003年 1 月 1日起執行。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附件一 二、會計科目表使用說明 33 第 101號 農村移民安置撥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以下簡稱“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農村移民安置的各項款項。 本科目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 壩區:核算壩區移民安置撥款 2. 庫區:核算庫區移民安置撥款 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付賬款”等科目。壩區和庫區設置 多欄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 103號 集鎮遷建撥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集鎮遷建的款項。 本科目設置以下明細科目:集鎮遷建撥款 第 105號 專項設施復建撥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專項設施復建的款項。 34 本科目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 壩區專業項目復建補償款:核算壩區專項設施復建撥款,如公路工程復建補償款、公路工程復建費、電信工程復建費、廣播電視工程設施復建費、電力設施復建費、磚廠、自來水廠、渡口、啤酒廠渡 口、老山頭公園、公墓遷移、革命英雄紀念碑、個體副業、兒童樂園、布特哈莫紀念碑、敖包遷建、文物處理費等。 2 庫區專業項目復建補償款:核算庫區專項設施復建撥款,如公路工程復建費、電信工程復建費、輸變電工程復建補償費、庫周交通恢復費、文物古跡保護費、國營林業資源補償費、長發石灰礦資源搶采費、長發石灰礦地面附屬物補償費、富源沸石礦資源搶采費、廣播線改建、有線電視線改建、衛星地面站接收設備、微波接收塔、西江水庫加固費、水文站遷建費、防火了望塔、采石場損失補償費、采石場道路恢復費等。 本科目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 細核算,設置多欄明細賬。 第 106號 清理費撥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壩區庫區的各項清理費撥款。 35 第 107號 監測評估費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監測評估費撥款。 第 108號 勘測設計撥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移民工程勘測設計的款項。 第 110號 監理撥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給監理部門的 用于移民工程監理的款項。 按規定撥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于移民監理的款項。 第 111號 技術培訓撥款 36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用于移民干部移民培訓的款項。 按規定撥出培訓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于培訓的款項。 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并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 112號 耕地占用稅費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投資計劃撥付的耕地占用稅以及新菜地開發建設基本資金、青苗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款項。 按規定撥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用于耕地占用稅等的款項。 本科目應按規定的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并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 113號 實施管理費 37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支付的管理費,下設移民機構開辦費和移民機構經常費兩個二級科目。 按規定撥出管理費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現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管理費款項。 第 114號 科研經費撥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付給科研部門的科研經費。 按規定撥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科研經費款項。 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科研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 116號 撥付所屬移民資金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尼爾基工程移民 38 投資計劃撥付給下級移民管理機構的移民資金。 上級 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撥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撥出的移民資金。 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或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 131號 預付賬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各種預付款項。 支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預付資金。 本科目應按接受撥款的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 132號 其他應收款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支出款項時,借 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現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移民管理機構累計應收暫付資 39 金。 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 141號 銀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存入銀行的款項。 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入移民資金”科目。實現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移民管理機構按計劃撥出移民資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移民管理機構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 發生的順序登記,并結出賬面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每月至少核對一次,月份終了,移民管理機構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移民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簽發銀行支票,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 40 讓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不準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第 142號 現金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庫存的現金。移民管理機構要嚴格限定現金使用范圍,現金用于支付移民個人財產賠 償、農村移民的投親靠友安置費、自謀職業安置費以及移民搬遷補助費、移民管理機構本級符合國家現金管理支出范圍的支出等。 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單位交來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暫收及應付款”等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第 201號 撥入移民資金 本 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移民管理機構 41 撥入的移民資金。 本科目設置“以前年度撥入”和“本年撥入”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移民管理機構收到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撥入的移民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賬時,應將本科目“本年撥入”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所屬“以前年度撥入”明細科目的貸方。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由上級移民機構管理機構累計撥入的移民資金。 本科目可按下達投資計劃的具體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第 203號 短期借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借 入的用于移民搬遷安置的投資借款。 收到借入的投資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累計借入的投資借款。 第 211號 耕地占用稅返還款 42 本科目用于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 收到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批準將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用于移民工作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累計由財政部門返還的耕地占用稅。 第 212號 土地出讓金返還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 構收到有關部門按規定返還的土地出讓金。 收到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經批準返還的土地出讓金用于移民工作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累計返還的土地出讓金。 第 221號 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43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利息收入中轉入的移民資金。 經批準轉入時,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累計轉入的利息收入。 第 222號 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按規定從其他收入中轉入的移民資金。 經批準轉入時,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累計轉入的其他收入。 第 231號 預收賬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預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款項。 第 232號 應付賬款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應付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44 款項。 發生各項應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各項應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本科目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 241號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將撥入的移民資金存入銀行 所實現的利息收入。 收到銀行結息通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將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轉入移民資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結轉的利息收入。 第 242號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機構在庫區移民遷建過程中實現的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項收入。如農村移民開發的產品分成收入、收取移民遷建單位超面積使用土地的基礎設施建設費收入、移民搬遷后處理遺留財產取得的收入以及庫底林木、衛生清理取得的變價凈收入等。 取得上述各項收入時,借記 “銀行存款”、“現 金” 45 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將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轉入移民資金”科目。 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結轉的其他收入。 第三部分 會計報表 一 報表編號 會計報表名稱 編報期尼 移 資 0 1 表 資金平衡表 月報、季報、年報尼 移 資 0 2 表 管理費支出明細表 季報、年報 二 (一)資金平衡表見附表二 1本表反映移民管理機構期末全部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綜合反映尼爾基資金來源和資金占用的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相互對應關系,考核、分析移民資金的撥入及使用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的數字,根據上年末“期末數”欄的數字填列。在上年度決算未經審查批復以前,應填列最后上報的數字;上年度決算已經審查批復后,應按審批意見進行修改后的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金平衡表規定的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資金平衡表不相一致時,應對上年末資金平衡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口徑一致,填入本表“年 46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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