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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的相關標準及案例分析,第一節 高處作業吊籃簡介,懸掛裝置架設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上,提升機通過鋼絲繩驅動平臺沿立面上下運行的一種非常設懸掛接近設備稱 “高處作業吊籃 ”, 簡稱“吊籃”。,一、高處作業吊籃概述,特點: 操作簡單、移位便捷、作業效率高、方便實用、安全可靠,適合各種復雜施工環境,可免搭腳手架,可使施工成本大為降低。在高層建筑、樓群密集工程進行施工作業,更能突顯其經濟、方便、安全、高效的優越性。 主要應用領域: 大量應用于高層建筑外墻裝修、安裝、維護、清洗等工程的載人高處施工作業。,還廣泛應用于: 酒店玻璃清洗與維護 船舶制造與維修領域 電梯安裝作業 大型煙囪
2、內壁除塵與維修作業 電廠冷卻塔內壁施工作業 橋梁的結構施工、涂裝、檢查、維修作業 水利工程大壩構筑施工領域 大型風力發電機組葉片的檢查與維修作業 特殊建筑和構筑結構施工領域,二、高處作業吊籃的發展歷程 高處作業吊籃的應用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三十年代。 1934年,法國FIXATOR(法適達)公司發明了全世界第一臺手動提升吊籃,開創了吊籃發展史。 1936年前后,FIXATOR公司的設計師把輕質馬達(輕型電動機)裝配在提升機上,發明了全球首臺電動提升吊籃,創造了真正意義的高處作業吊籃。,亞洲國家吊籃的發展相對滯后 1956年創立的日本Sansei Co.Ltd(三精株式會社),以吊籃和擦窗機為主打產
3、品。 1992年成立的韓國國際滾多拉有限公司,專門從事研發、生產和經營建筑吊籃等升降式建筑機械。 日本美裝株式會社等從事外墻裝修工程的企業,也自產自用高處作業吊籃設備。,我國高處作業吊籃發展簡況,我國的高處作業吊籃是通過引進、消化、吸收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直到1982年才研制成功第一臺國產吊籃。 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在用吊籃保有量已經高達200萬臺左右,成為施工現場不可或缺的施工機具。 在全球,中國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吊籃制造、銷售和使用第一大國!,第二節 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監管現狀,一、國家層面對高處作業吊籃的監管情況 一方面: 由于高處作業吊籃能夠替代腳手架進行載人高處施工作業,
4、而且機動性好、效率高,可以節約大量的鋼管、腳手板、扣件等社會資源占用量,具有顯著的節能、減排、降耗作用,因此被國家2011-2015年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發展綱要列為優先發展的建筑機械產品。,吊籃作為一種載人高空作業的施工設備,與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建筑起重設備相比較,在使用過程中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是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之一。 2018年5月17日,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高處作業吊籃屬于腳手架工程 ,被列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另一方面: 迄今為止,吊籃既沒有被國家質檢總局納入特種設備管理范疇,也不屬于前
5、建設部頒布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166號令)規定的監管范圍。,二、各地方對高處作業吊籃的監管情況 由于缺乏全國統一的吊籃施工安全監管規定,造成目前各地對吊籃施工現場安全監管處于各自為戰,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混亂局面。 2012年,本人全程參與了住建部關于加強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監管的研究課題。課題組進行了大量調研工作,總結出當前我國吊籃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在生產領域:由于吊籃未被納入特種設備管理,沒有制造許可監管,致使產品生產制作處于無政府狀態。制造企業良莠不齊,產品質量相差甚遠。許多粗制濫造的“山寨版”吊籃以極低價格銷往各地,流入施工現場,直接危及廣大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在流通
6、領域:吊籃租賃市場低價無序競爭,助推劣質吊籃涌入施工現場。由于缺乏吊籃進場檢驗管理制度及嚴格的驗收管理規定,劣質吊籃不僅能夠輕而易舉地混入施工現場,而且一些租賃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刻意購買低價劣質吊籃,為施工安全埋下隱患。,在施工現場:由于缺乏統一、科學、有效、明確的管理辦法,造成施工現場在用吊籃的定期檢測基本缺失或者放任自流,致使高處作業吊籃國家標準中的一些強制性條款被束之高閣。例如在吊籃租賃、使用過程中,到期的安全鎖不進行標定,超標的鋼絲繩不予報廢,不同廠家的吊籃部件進行混裝等,都為發生吊籃施工安全埋下事故隱患。,無論是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的吊籃問題,最終都將暴露在施工現場,再加上施工
7、現場管理不善,導致吊籃施工安全事故頻頻發生。隨著使用數量不斷增加吊籃事故呈迅猛增長之勢,大量機毀人亡的吊籃安全事故令人觸目驚心!,大量的吊籃安全事故直接剝奪了施工人員的寶貴生命!,第三節 高處作業吊籃相關標準解讀,一、高處作業吊籃相關標準的發布概況 高處作業吊籃在我國發展了將近40年,涉及吊籃的現行標準有:國家1項、行業標準3項,團體標準2項。 第一項涉及吊籃的標準是,原建工行業標準(簡稱五項系列吊籃標準),相繼發布于1992年和1993年,十年后被國家標準所替代。 第一項涉及吊籃的產品標準是,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吊籃GB 19155-2003。,第一項涉及吊籃的工程標準是,建設工程行業標準建筑施
8、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2010。 第一項涉及吊籃設備檢驗的標準是,建設工程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 305-2013 。 還有一項涉及吊籃的行業標準是,由工信部發布的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JB/T 11699-2013 。,1992-1993年由原建設部陸續發布了五項系列吊籃標準(按發布時間順序排列): 1、高處作業吊籃性能試驗方法JG/T 5025-92; 2、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JG 5027-92; 3、高處作業吊籃JG/T 5032-93; 4、高處作業吊籃用提升機JG/T 5033-93; 5、高處作業吊籃用安全鎖JG 5034-
9、93。,五項系列吊籃標準的發布與實施,對統一和規范吊籃行業的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檢查等方面都曾發揮過不可磨滅的歷史作用。 但是,由于擔綱五項標準的第一主編單位有三個(其中,中國建科院建筑機械化研究所承擔了二項標準的主編;北京建工研究所承擔了二項標準的主編;上海房屋科學研究所負責一項標準的主編),因此造成各標準之間,存在內容重復、條文規定不一致的種種弊端。,2003年由國家質總局發布了吊籃產品國家標準: 高處作業吊籃GB 191552003替代了五項系列吊籃標準,解決了內容重復、規定不一致的問題;修改了不適宜之處;充實與完善了一系列相關條款。從整體來看,此項國標強化、統一、完善 、發展和提升
10、了建工五項行業標準,為指導吊籃制造行業的規范性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2017年由國家質總局發布經過修訂的吊籃產品國家標準: 高處作業吊籃GB/T 191552017替代了2003版吊籃產品國標,并將強制性標準變更為推薦性標準。 2017版吊籃產品國標于2017年7月12日發布,2018年8月1日開始實施。,GB/T 19155-2017,2010年由住建部發布了建筑工程行業標準: 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2010 ,于2010年3月31日發布,2010年9月1日開始實施,部分條文強制。 此標準填補了我國吊籃在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管理規范的空白,對指導吊籃安全施工
11、,具有重大作用。目前此標準正在修訂過程中。,JGJ 2022010,2013年由住建部發布了建筑工程行業標準: 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 305-2013 ,于2013年6月24日發布,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部分條文強制。 此標準涵蓋了高處作業吊籃的檢驗規定,對吊籃安裝后,使用前的檢驗工作具有指導作用。,JGJ 3052013,2013年由工信部發布了機械行業標準: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使用技術規程JB/T 11699-2013 ,于2013年12月31日發布,201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此標準為工信部發布的機械行業標準。因工信部本無發布工程標準的職能,所以目前在建筑施工
12、領域基本無人采用。,JB/T 1169952013,2017年,由江蘇省高空機械吊籃協會發布了兩項涉及高處作業吊籃的團體標準: 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管理規程T/JSDL 001 2017 首次對吊籃從購置、安裝、拆卸、使用、檢驗、驗收到報廢的全過程,進行了全方位的規范。, 高處作業吊籃檢驗與安全評估規程T/JSDL 002 2017 首次對吊籃安裝檢測條件、項目與要求;對吊籃安全評估項目與具體評估方法,進行了詳細而全面的規范。,江蘇省高空機械吊籃協會是首批獲得“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審核批準的注冊單位。 此二項團體標準均已于2017年11月3日登載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之上,供全社會監督、
13、查閱、采用。 “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網址: 查閱標準路徑:首頁團體標準 在搜索欄填寫標準的漢字全稱標準文本欄點擊“查看” 進入標準全文頁面,“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 ,二、高處作業吊籃GB/T191552017 產品國家標準解讀 1、概述 吊籃產品國家標準由GB 19155-2003修訂為GB/T 19155-2017,歷經了五年多的時間(2012年6月上旬啟動,至2017年7月12日發布)。 此標準的修訂,大量參照了歐洲標準 EN 1808:2010懸吊接近設備中“非常設懸吊接近設備” 的相關內容。,2、2017版 產品國家標準增加的主要條款 (重點介紹與施工現場安全技術相關的規定) (1
14、) 增加了對墜落防護安全繩的規定 規定與每根墜落防護安全繩相系的人數不應超過兩人。 (2) 增加了對平臺安裝架最小高度的限制 以在最不利載荷重心距護欄內側150 mm時,平臺橫向傾斜角度不大于 8,限制安裝架最小高度。,(3) 增加了對懸吊平臺的一般規定 1)當有外部物體可能落到平臺上且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安裝防護頂板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防止高空墜物傷人)。 2)(護欄的)中間攔桿與(頂部)護攔及踢腳板間的距離應不大于 500 mm(防止人員漏出平臺)。,(4)增加了對起升機構(提升機)的規定 1)每臺起升機構需設置計時器(記錄累計工作時間); 2)在承載 2.5 倍的極限工作載荷時,電動機應
15、停轉(限制電動機最大轉矩) 。 3)在電動機被機械鎖定狀態下,靜態承載 4 倍的極限工作載荷達 15 min,鋼絲繩應無滑移;承載零部件應無失效且載荷應保持在原位(限制提升機最小承載能力)。 4)手動下降裝置最小下降速度為提升機額定運行速度的 20%(限制最小空載滑降速度)。,(5) 增加了設置自動防傾斜裝置的規定 具有2 臺或多臺提升機的吊籃,應安裝自動防傾斜裝置,當平臺縱向傾斜角度大于 14時,應能自動停止平臺的升降運動。,(6) 增加了設置終端起升極限限位開關的規定,應安裝終端起升極限限位開關并正確定位。平臺在到達工作鋼絲繩極限位置之前完全停止。 起升限位開關與終端極限限位開關應有各自獨
16、立的控制裝置。,(7) 增加了對懸掛裝置的規定 1)固定銷和緊固卡等小型元件應永久性地(與被連接件)連接在一起。 2)由一人搬運的部件最大質量為 25 kg;由兩人搬運的部件最大質量為 50 kg。,3)配重應是實心的(每塊最大質量 25 kg)且有永久標記,禁止采用注水或散狀物作為配重。 4)混凝土配重的強度應不低于 C25,且內部應澆注加強鋼筋。,5)配重應堅固地安裝在配重懸掛支架上,且應鎖住以防止未授權人員拆卸。,6)配重懸掛支架上應附著永久清晰的安裝說明。,(8)增加了對電氣系統的規定 1)應設置相序繼電器確保電源缺相、錯相連接時不會導致錯誤的控制響應。 2)主電源回路應有過電流保護裝
17、置和靈敏度不小于 30 mA 的漏電保護裝置。 3)應設置變壓器對控制電源與主電源進行有效隔離。,(8)增加了對電氣系統的規定 4)與電源線連接的插頭結構應為母式。 母式插頭,5)電源電纜應設保險鉤,以防止電纜過度張力引起電纜、插頭、插座的損壞。,(9)增加了吊籃首次安裝后的現場驗收規定 1)應進行相關檢驗和功能測試,以確認吊籃組裝正確,且所有安全部件運行正常。 2)使用前合格人員應簽發確認吊籃完整性的移交證明。,(10)增加了在主要部件上設置標志的規定 1)在平臺上應設置,(標明)平臺尺寸,平臺額定載重量和最多承載人數的對應圖表;(標明)配套提升機的極限工作載荷。 2)在懸掛裝置上應設置,(
18、標明)配套提升機的極限工作載荷;表示配重數量與提升機極限工作載荷、外側長度、內側長度的對應圖表。 3)女兒墻卡鉗應提供支撐反力與提升機極限工作載荷、外側長度、支撐間距的對應圖表。,3 2017版 產品國家標準修改的主要條款 (1)修改了主參數系列,刪除100 kg的規格; 增加120、1500、2000 和 3000 kg的規格。 (2)修改了對環境溫度的規定,將-20+40修改為:-10+55 。 (3)修改了對噪聲的規定,將操作者耳邊噪聲值不大于85dB(A),機外噪聲值不大于80dB(A),修改為:在距離噪聲源 1 m 處的噪聲值應不大于 79 dB(A)。,(4)修改了對結構件報廢的規
19、定,將吊籃主要結構件由于腐蝕、磨損等原因使結構的計算應力提高,當超過原計算應力的10%時應予以報廢;對無計算條件的當腐蝕深度達到原構件厚度的10%時,則應予以報廢。修改為:不能符合平臺加載試驗的結構強度和穩定性要求或懸掛裝置靜載試驗要求時,應進行修復和加強,否則應報廢。,(5)修改了對懸掛裝置穩定性的規定,將吊籃懸掛機構的抗傾覆力矩與傾覆力矩的比值不得小于2,修改為:穩定力矩應大于或等于3倍的傾覆力矩。 請注意: 原標準計算傾覆力矩:整機傾翻力 = 額定載重量 (懸吊平臺及其上零部件鋼絲繩電纜線)自重 新標準計算傾覆力矩:整機傾翻力 = 2 提升機的極限工作載荷(WLL),(6) 修改了對鋼絲
20、繩安全系數的規定,將鋼絲繩安全系數為9倍。修改為: 鋼絲繩計算系數 Zp 單作用鋼纜懸掛系統 = 8; 雙作用鋼纜懸掛系統= 12。 單作用 單純承擔懸吊荷載或單獨起到安全作用 雙作用 既承擔懸吊荷載,又起到安全作用,(7)修改了對懸吊平臺的規定,將平臺內部寬度不應小于0.4 m,修改為:不小于500 mm;將底板開孔直徑應小于10 mm,修改為:不小于15 mm;將工作面的護欄高度不應低于0.8 m,其余部位則不應低于1.1 m,修改為:護欄高度不小于1000mm。 (8)修改了對安全鎖的規定,將擺臂防傾斜式安全鎖鎖繩角度應不大于 8,修改為:14; 將鎖繩距離應不大于200 mm,修改為:
21、500 mm。,(9)修改了對鋼絲繩繩端固定的規定:鋼絲繩端頭形式應為金屬壓制接頭、自緊楔型接頭等,或其他相同安全等級的形式。如失效會影響安全時,則不能使用 U 形鋼絲繩夾。,(10 )修改了對可靠性試驗的規定,將工作循環次數3000次,修改為: 8.3.1.6 起升機構在進行可靠性試驗承受極限工作載荷時,起升機構應能正常工作20 000次循環(輕型)或60 000次循環(重型)。當循環完成后檢查起升機構的關鍵零部件(例:傳動軸、齒輪、減速機、防墜落裝置)應無斷裂和失效的跡象。 并且規定載荷狀態級別 Q3對應輕型;Q4對應重型。 查閱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 3811: Q3 對應經
22、常起升額定載荷,一般起升較重載荷; Q4 對應頻繁起升額定載荷。,4、應對新版吊籃產品國家標準出臺的準備工作,目前,距離GB/T 191552017新版吊籃國家標準實施僅剩二個月的時間了。建議各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認真對照新版標準增加和修改的條款,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在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方面應該承擔的職責,認真思考、積極籌劃、合理應對、措施到位,為新版標準的實施做足功課。避免臨時抱佛腳,倉促上陣,造成被動局面。,三、JGJ 202 行業標準簡介 1、概述 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2010是我國在建筑施工領域對高處作業吊籃進行安全技術規范的唯一一部工程標準。在國家層面對高
23、處作業吊籃定位十分模糊的現狀下, 此標準作為各地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唯一上位法,對高處作業吊籃在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監管工作,發揮著無比重要的作用。,據調研匯總資料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全國有20多個地方建設工程監管部門,依據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 JGJ 202-2010制定了省、市一級的管理辦法,用以專門規范吊籃施工安全。 事實也證明凡是以此標準為依據制定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地區,都能夠對所轄區域的吊籃實施了有效監管,并且都取得了明顯的監管效果。,2、標準修訂概況 根據國家標準法的規定,對于發布五年左右的標準,需進行專家評估,以確定標準繼續使用、修訂和廢除。 JGJ 202
24、-2010也不例外,經過專家評審決定進行修訂。,經過五年多的貫徹實施, JGJ 202-2010發揮了巨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實踐中,也發現了一些存在的具體問題,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管理帶來一些困惑或分歧。 2016年5月,正式啟動了JGJ 202 標準的修訂工作。目前,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稿,即將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四、JGJ 305 標準有關吊籃的主要內容 1、概述 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 305-2013是我國在建筑施工領域對高處作業吊籃進行檢驗的強制性行業工程標準。 JGJ 305把高處作業吊籃定義為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對吊籃的檢驗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范。 此標準既是
25、指導專業檢驗部門對吊籃進行檢驗的指導性標準,又是對與吊籃施工有關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的指導性文件。,(1)懸掛機構、懸吊平臺的鋼結構及焊縫應無明顯變形、裂紋和嚴重銹蝕;,2、JGJ 305 對吊籃檢驗的主要規定,主要結構嚴重銹蝕,承載結構開裂,( 2)結構件各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并應有防松措施;所有連接銷軸使用應正確,均應有可靠軸向止動裝置。,漏裝連接螺栓,漏裝鎖止螺栓,設計錯誤,安裝錯誤,安裝正確,( 3)安全鋼絲繩、工作鋼絲繩應分別獨立懸掛。,(4)安全鋼絲繩的下端必須安裝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為100 mm200 mm,且應處于自由狀態。 (此處所稱“重坨”, 也稱
26、“重錘”或“繩墜鐵”),(5)懸掛機構橫梁應水平,其水平度誤差( H)不應大于橫梁長度的4%,嚴禁前低后高。,(6)懸掛機構吊點水平間距與懸吊平臺的吊點間距應相等,其誤差(A-B)不應大于50mm。,(7)懸掛機構的前梁不應支撐在非承重建筑結構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擱置支撐中心點應和前支架的支撐點相重合,工作時不得自由滑移。,(8)配重件應有重量標記,.不得使用破損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應固定在配重架上,并應有防止可隨意移除的措施。,(9)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上行程限位應動作正常、靈敏有效; 制動器應靈敏有效,手動釋放裝置應有效; 應獨立設置作業人員專用的掛設安全帶的安全繩,
27、安全繩應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結構上,不應有松散、斷股、打結,在各尖角過渡處應有保護措施。 (10)安全鎖應完好有效,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安全鎖。,(11)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要電氣元件應工作正常,固定可靠;電控箱應有防水、防塵措施;主供電電纜在各尖角過渡處應有保護措施; 懸吊平臺上必須設置緊急狀態下切斷主電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鈕。急停按鈕不得自動復位; 帶電零部件與機體間的絕緣電阻不宜小于2M; 專用開關箱應設置隔離、過載、短路、漏電等電氣保護裝置,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3.0.7 嚴禁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 此條款強調建
28、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必須經過檢驗;且強調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8 安全鎖應完好有效,嚴禁使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的安全鎖。 此條款強調在用吊籃的完好性和有效性;且強調安全鎖定期標定的重要性。,3、JGJ 305 對吊籃檢驗的強制性條款,(1)對照2017版吊籃國標需要修改的條款 1)應把“護欄靠工作面一側高度不應小于800 mm,其余部位高度不應小于1100 mm”,修改為;“護欄高度不小于1000 mm”; 2)應把“鋼絲繩的繩端固結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修改為“不能使用 U 形鋼絲繩夾”。,4、JGJ 3052013 標準存在的問題,(2)對照2017版吊籃國標需要增加的條
29、款 1)應增加“(懸吊平臺)中間護攔與護攔和踢腳板間的距離應不大于 500 mm。” 2)應增加“穩定力矩應大于或等于3倍的傾覆力矩。” 3)應增加“每臺起升機構需設置計時器。” 4)應增加“手動下降裝置最小下降速度為提升機額定運行速度的 20%。”,(2)對照2017版吊籃國標需要增加的條款 5)應增加“具有2 臺或多臺提升機的吊籃,應安裝自動防傾斜裝置。” 6)應增加“應安裝終端起升極限限位開關并正確定位。” “起升限位開關與終端極限限位開關應有各自獨立的控制裝置。”,(2)對照2017版吊籃國標需要增加的條款 7)應增加“固定銷和緊固卡等小型元件應永久性地連接在一起” 8)應增加“應設置
30、相序繼電器” 9)應增加“與電源線連接的插頭結構應為母式” 10)應增加“電源電纜應設保險鉤”,關于 “前支架是否允許支撐在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的問題 JGJ 2022010 規定:不允許,而且是強條。 JGJ 3052013 依據前者作出相同的規定。 在JGJ 202 修訂過程中,專家們對此條經過反復辯論、交流與研究,最后在標準征求意見稿中,將此條修改為“當受工程施工條件限制,懸掛裝置需要放置在女兒墻、建筑物外挑檐邊緣等位置時,應采取防止其傾翻或移動的措施,且滿足支承結構承載要求。”,準備在廣泛征求修改意見后,再作最終決定。,(3)需要研究探討的問題,修改此條理由是:對于在沒有采取有效
31、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直接把懸掛裝置前支架支撐在女兒墻上、女兒墻外或建筑物挑檐邊緣,確實非常危險,必須嚴格禁止。但是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能夠保證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是否應該“一刀切”的予以禁止。 在條文說明中強調“本標準不鼓勵將懸掛裝置放置在女兒墻上、建筑結構挑檐邊緣等位置。但采用此方式時,則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其使用安全。”,第四節 高處作業吊籃事故案例分析,一、吊籃在施工現場的總體安全狀況 由于吊籃在建筑施工現場應用的數量不斷增加,目前全國又缺乏統一的監管辦法,吊籃施工安全監管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不夠明確,某些地方和相關企業對吊籃施工安全監管不到位,甚至疏于管理,因此吊籃施工安全事故呈日趨
32、增多之勢。,由于施工現場,安裝和拆卸吊籃具有較大的難度及風險。零部件雜,安裝環節多,立體交叉作業,作業環境差。對吊籃安裝企業的現場管理和安拆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很高。吊籃安裝質量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每一個細微的疏漏,都有可能給安拆工本人或吊籃使用者帶來致命的傷害。統計數據表明,在安裝階段埋下事故隱患以及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直接發生的吊籃事故,約占事故案例的四分之一。,二、 因安裝拆卸原因引發的吊籃安全事故,1、違章安裝埋下事故隱患引發的吊籃事故 (1) 2000年8月13日,在北京市某施工現場,一臺的吊籃懸掛裝置的二根前梁與中梁在連接處折斷,連同懸吊平臺從大約15 m 高處墜落到二層腳手架上,
33、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傷。,(1) 事故原因分析: 1)采用ZLP500型懸掛裝置,混裝另一企業制造的ZLP800型吊籃,而且“小馬拉大車”; 2)未安裝懸掛裝置的前支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橫梁側翻和滑動的措施; 3)橫梁外伸尺寸超出使用說明書的規定; 4)橫梁之間的連接螺栓以小(M8)代大(M12),且用普通螺栓代替高強螺栓,違規安裝;,(1) 事故原因分析: 5)懸掛裝置吊點間距與平臺吊點間距之差高達 650 mm,為橫梁發生扭轉提供了橫向干擾力; 6)作業時嚴重超載,為橫梁失穩折斷提供了動力。 這是一起典型的多處違章安裝造成的吊籃墜落事故。,(2) 2000年11月13日,北京某小區,正在進
34、行外墻粉刷作業,一臺吊籃從10層樓處墜落。操作人員隨懸吊平臺一同墜落到一層裙樓頂上,懸掛裝置則翻落到樓前小花園中。造成作業人員一人死亡,二人重傷。,(2) 事故原因分析: 1)懸掛裝置的前支架安裝在女兒墻外的挑檐外側,未采取任何固定措施; 2)前支架超過極限高度違章安裝; 3)配重未與后支架進行可靠連接; 4)作業人員在懸吊平臺上 “蕩秋千”,使平臺產生橫向擾動力,將處于非穩定狀態的前支架翻倒,然后帶動橫梁和后支架移位;在甩掉未固定的配重之后,懸掛裝置翻出女兒墻外墜落,造成事故發生。,2009年12月28日,天津市發生的一起吊籃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安裝時,懸掛鋼絲繩的
35、銷軸端部,未按規定穿入開口銷; 2)吊籃存在設計缺陷,違反國家標準規定,將二根鋼絲繩設計在同一根軸上固定; 當未穿開口銷的銷軸脫落時,二根鋼絲繩同時墜落,安全鎖無法實施安全保護作用。,(3),2004年9月11日,在大連某建設工地,三 名工人正在進行外墻大理石干掛作業,突然懸吊平臺傾斜墜地,致使三 名作業人員受到重傷。在平臺墜地時,進行裝修作業的瓦工婁某恰好從樓內出來,被平臺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1),2、鋼絲繩固定不牢致使平臺墜落的事故,(1) 事故原因分析: 1)安裝時,鋼絲繩的繩夾未固定牢固,在使用過程中一側工作鋼絲繩從的繩夾內被“抽簽”,造成懸吊平臺傾斜墜地; 2)施工現場安全
36、管理不到位,在吊籃作業下方未按垂直交叉作業的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死者違反安全規定,施工作業時未帶安全帽,經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10月5日,在長春市某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發時,施工現場正在進行外墻瓷磚勾縫作業,施工人員吳某從9層窗口進入吊籃時,右側用于固定吊籃鋼絲繩的繩夾突然脫落,導致吊籃發生傾斜,吳某未系安全帶,當場墜落地面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在安裝吊籃時,只用二個繩夾固定鋼絲繩,而且未夾緊。,(2),2008年7月24日,在武漢市某工地,吊籃在下降中,因鋼絲繩脫落,懸吊平臺一端突然歪向地面,隨即傾覆,其中的三名粉刷工瞬間從高空墜至地面,造成重傷 事故
37、原因分析:固定吊籃鋼絲繩的繩夾松動,導致鋼絲繩被抽出。,(3),2011年9月27日,山東省某項目外裝施工,吊籃一側傾覆,造成二死一傷。,(1),3、鋼絲繩存在問題致使平臺墜落的事故,事故原因分析:工作鋼絲繩被拉斷(斷口附近有電焊灼傷痕跡);安全鋼絲繩未安裝墜鐵,懸吊平臺傾覆時,安全鎖未起作用;使用人員未系安全帶、未使用安全繩,致使高空墜落。,2011年5月20日,在深圳市某外墻裝修工程現場,一臺吊籃下降到三樓時,平臺左側突然下墜,所幸墜落高度不高,四名工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原因分析: 1)安裝時,兩邊的鋼絲繩長短不一,其中左側鋼絲繩繩未垂到地面,造成該側提升機在下降過程中,因無繩纏繞而墜落
38、; 2)安裝后未按規定進行檢驗驗收,即投入使用。,(2),2002年10月17日,在上海市某大廈幕墻工程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斜拉懸吊平臺作業時,使懸掛裝置發生嚴重晃動,致使未固定的配重塊被甩掉,引發懸掛裝置和平臺同時墜落。三 名作業人員從60多米高處墜落身亡。 事故原因分析:1)該吊籃在移位安裝后未經過驗收確認,配重安裝不符合規定,存在的安裝隱患未能被發現,以致發生懸掛裝置傾覆的惡性事故;2)在平臺上歪拉斜拽施工也屬嚴重違章。,(1),4、配重安裝不符合規定致使平臺墜落的事故,2012年5月21日,在北京市某號樓,一吊籃從高層墜地,一名工人身亡,一住戶空調的被砸毀。 事故原因分析: 1)由無資質
39、人員進行安裝; 2)配重安裝不符合規定,導致懸吊平臺和懸掛裝置整體墜落。,(2),2008年10月28日,在某地外墻保溫施工現場,使用腳蹬式吊籃,在17層處發生了傾翻。只有一人系了安全繩,其余三個沒系安全繩的工人被摔死。 事故原因分析:采用的是普通砂袋(每組挑梁壓4個砂袋)充當配重。砂袋經雨水淋濕后,又經暴曬,突然爆裂,導致一側懸掛裝置翻出屋頂,造成平臺傾翻。,(3),2000年6月18日,在北京西客站綜合樓,一臺新安裝的吊籃,在 三 名工人操作懸吊平臺升至約20m高處時,一側懸掛裝置翻出,引發懸吊平臺墜落,砸在裙樓的冷卻塔上, 造成 二 死一重傷。 事故原因分析:1)安裝時,忘記在懸掛裝置后
40、支架的上、下兩部分之間,穿入連接銷軸;2)安裝后,未經過檢查驗收;使用時,懸掛裝置上部被拔出,在沖擊作用下,平臺另一側安裝架被撕斷,致使平臺整體墜落。,(1),5.安裝后未經檢查驗收引發的吊籃墜落事故,2005年10月24日,青島某倉庫進行外墻修繕作業,當吊籃升至二樓時,懸掛鋼絲繩的吊板銷軸突然脫出,引發平臺墜落事故,致一死二傷。 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私自拆裝移位,且未在懸掛裝置前梁吊板的銷軸端部穿入開口銷; 2)安裝后,未經檢查驗收; 3)施工人員均未系安全帶。,(2),2009年,在遼寧省沈陽市發生一起吊籃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在一臺吊籃施工完畢,進行移位安裝時,安裝
41、人員張冠李戴,把相鄰并排放置的吊籃的配重拆除了。被誤拆配重的吊籃在使用時,發生了平臺墜落事故。雖然墜落點距地面只有3 5米高,但墜落的人員卻不幸被墜落的平臺砸死。,(3),2002年5月13日,在北京朝陽區風林綠州小區,某 施工單位在租賃公司技術指導下,安排二人拆卸位于33層樓頂的吊籃。一名工人站在女兒墻外拆卸前支架,當前支架與橫梁的連接螺栓被拆卸掉后,該工人同前支架一起從33層掉到地面,當場死亡。,6、違章拆卸引發吊籃墜落事故,事故原因分析: 1)安裝拆卸作業無專項施工方案,拆卸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管理混亂。 2) 拆卸作業人員未執行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
42、,屬于違章作業。,1、嚴重超載致使吊籃墜落的傷亡事故,1998年9月25日,在北京某工地,使用ZLP350型吊籃從地面往六層運送花崗巖石板。當載有五塊石板的平臺上升到三層時,一側鋼絲繩突然破斷,致使平臺一端墜落。系了安全帶的二人受輕傷,未系安全帶的一人摔到地面重傷致殘。 事故原因:1)嚴重超載作業;2)使用磨損超標的鋼絲繩;3)把吊籃作為升降設備使用。,三、使用環節發生的吊籃事故分類,2、違章操作致使吊籃墜落的事故,(1)1998年8月,在北京某施工現場,二名工人背向作業面,邊聊天邊操作平臺上升。當平臺升至第七層時,被陽臺掛住,操作人員卻毫無知覺,繼續操作平臺上升,在提升機的牽引下,屋頂的懸掛
43、裝置被拽了下來,造成二人死亡的惡性事故。 事故原因:操作工違反了“在操作吊籃時必須精神集中”的安全操作規程。,(2)2011年11月24日,北京市,當周某操作吊籃由地面上升至12層時,平臺刮在墻面外檐處,鋼絲繩被拉斷,平臺墜落。系著安全帶的周某,被未系安全帶的趙某抱住。由于周某的安全帶并沒有扣牢在安全繩上,致使二人一同墜地身亡。 事故原因: 1)升降操作時精神不集中; 2)未認真做好安全防護 。,3、誤操作引發的吊籃墜落事故,(1)2003年7月14日,湖北省一吊籃升至8層樓時,停不住車。二操作工驚慌失措,致使平臺失控沖向頂部,拉斷鋼絲繩,造成平臺墜落,二人從30多米的高空墜落地面,當場死亡。
44、 事故原因: 1)二人均為無證操作; 2)應急操作不當,未能及時按下急停按鈕或關閉總電源開關。,(2)2008年3月23日,在南京市某工地,民工鄧某在安裝時,不慎從17層墜落至8層樓面,當場死亡。鄧某當時尚不滿18周歲,在操作吊籃前,也未經安全教育培訓。 事故原因: 1)未經培訓,不懂操作要領; 2)操作時未系安全帶。,4、不系安全帶造成的傷亡事故,(1)2000年3月24日,在哈爾濱某大廈,吊籃一側鋼絲繩突然斷裂,致使平臺大角度傾斜,四名操作工均未系安全帶,墜落后,三死,一重傷。,(2)2003年1月5日,北京某施工現場,兩名操作工在平臺傾翻時,一人掉至地面死亡,另一人因系安全帶保住性命。
45、(3)2003年6月15日,在沈陽黃金廣場的工程施工中,二名操作工乘吊籃在約10米高的外墻作業時,一側鋼絲繩脫落,因都沒系安全帶,雙雙墜地身亡。,5、違章進入平臺導致高處墜落的傷亡事故,(1)2001年1月11日,在北京,一名工人由11層窗口爬進吊籃平臺時,不慎墜地身亡。 (2)2005年3月21日,在北京市某工地,工人張某在吊籃內進行打孔作業后,從懸吊平臺跨進五樓窗臺時,不慎墜落到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3)2007年8月25日,上海市,一名承包外墻裝飾工程的工頭胡某,不聽工人再三勸阻,執意從高處爬出懸吊平臺。當胡某試圖手扶吊籃安全繩爬進大樓二層時,從六米高處墜落到地面,造成嚴重骨折。,(
46、1)2005年10月12日,在沈陽某工地,吊籃鋼絲繩突然破斷,平臺傾斜,三人從平臺中甩出,墜地身亡,二人懸在平臺內被救出。 調查發現:鋼絲繩早已超過報廢標準,被提升機擠斷;最致命的是,安全鎖被人為捆住,關鍵時刻未能起到安全保護作用。,6、人為使安全鎖失效造成的傷亡事故,(2)2011年8月17日,在安徽省一工地上,因平臺向一側下墜,致使兩名工人從平臺中墜落,造成一死,一重傷。 事故原因:平臺發生傾斜時,由于安全鎖被人用焊條固定了擺臂,而失去防墜保護功能,引發了人員墜落傷亡的事故。,7、歪拉斜拽致使平臺墜落的事故,(1)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某大廈在安裝幕墻玻璃時,由于懸吊平臺中心位置距玻璃的安裝位置相差三米多,操作工采用斜拉平臺的方式強行安裝,導致平臺墜落,三人全部墜地死亡。 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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