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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杭區留守兒童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上杭區留守兒童的管理和關愛保護工作,促進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杭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上杭區內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基本原則1.政府主導:區政府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共同做好留守兒童管理工作,發揮主導作用。2.家庭盡責: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引導父母切實履行對留守兒童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3.社會參與: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4.分類施策:根據留守兒童的不同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和關愛保護措施。二、管理職責分工(一)政府部門職責1.民政部門牽頭負責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實行動態管理。指導鄉鎮(街道)做好留守兒童監護干預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臨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培育和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2.教育部門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建立留守兒童檔案,關注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和心理狀況。加強對學校教師的培訓,提高教師對留守兒童的關愛和教育能力。落實免費義務教育政策,確保留守兒童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3.公安部門及時受理涉及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報警、求助,依法打擊侵害留守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協助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做好留守兒童的身份信息核實和查找失聯父母等工作。4.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留守兒童的健康管理,為留守兒童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健康體檢、預防接種等工作。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改善學校衛生條件,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服務,幫助留守兒童解決心理問題。5.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留守兒童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留守兒童的法治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為符合條件的留守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化解涉及留守兒童的矛盾糾紛。6.財政部門加大對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保障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7.鄉鎮(街道)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留守兒童的信息收集、登記和上報工作,建立留守兒童信息檔案。定期走訪留守兒童家庭,了解留守兒童的生活狀況和需求,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為留守兒童提供關愛和幫助,組織開展關愛留守兒童的活動。(二)村(居)委會職責1.建立健全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及時掌握本轄區內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父母務工地址、監護人信息等,并定期更新。2.加強對監護人的教育和指導: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提高監護人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意識和能力。3.組織開展關愛活動:組織志愿者、愛心人士等為留守兒童提供學習輔導、心理關愛、生活照料等服務。4.及時發現和報告問題:發現留守兒童存在生活困難、安全隱患、心理問題等情況時,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三)學校職責1.建立留守兒童檔案:對本校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父母務工地址、監護人信息、學習成績、獎懲情況等,并定期更新。2.加強對留守兒童的關愛和教育:安排專人負責留守兒童的管理工作,關注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和心理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3.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舉辦心理健康講座,為留守兒童提供心理咨詢和輔導服務,幫助留守兒童解決心理問題。4.加強與家長和監護人的溝通聯系:通過家長會、家訪、電話等方式,定期與留守兒童的家長和監護人溝通聯系,及時反饋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情況,督促家長和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5.組織開展關愛活動: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關愛活動,如主題班會、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豐富留守兒童的課余生活,增強留守兒童的自信心和歸屬感。(四)社會組織和志愿者職責1.積極參與關愛保護工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優勢,積極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為留守兒童提供學習輔導、心理關愛、生活照料、文化娛樂等服務。2.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開展關愛保護工作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尊重留守兒童的人格尊嚴和隱私,不得損害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3.接受管理和監督:社會組織和志愿者應接受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要求報送工作情況和相關資料。三、信息管理(一)信息收集1.鄉鎮(街道)政府應組織村(居)委會通過走訪、調查等方式,全面收集本轄區內留守兒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父母務工地址、監護人信息等。2.學校應收集本校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心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時反饋給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二)信息錄入與更新1.民政部門應建立上杭區留守兒童信息管理系統,將收集到的留守兒童信息錄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2.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和學校應定期對留守兒童信息進行更新,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三)信息共享與使用1.民政部門應與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留守兒童信息的互聯互通。2.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留守兒童信息,不得泄露留守兒童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四、監護指導與干預(一)家庭監護指導1.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應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加強對留守兒童監護人的教育和指導,提高監護人的監護意識和能力。2.學校應通過家長會、家訪等方式,加強與留守兒童家長和監護人的溝通聯系,指導家長和監護人正確履行監護職責。(二)監護干預1.當發現留守兒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留守兒童權益時,村(居)委會應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2.鄉鎮(街道)政府、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監護干預措施,如責令監護人改正、撤銷監護人資格等。3.對于失去監護的留守兒童,民政部門應依法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并及時妥善安置。五、關愛服務(一)生活關愛1.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政府應將符合條件的留守兒童及其家庭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給予臨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2.社會組織、企業和愛心人士應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留守兒童提供生活物資和幫助。3.村(居)委會應組織志愿者為留守兒童提供生活照料服務,如幫助購買生活用品、打掃衛生等。(二)學習關愛1.學校應加強對留守兒童的學習輔導,安排教師為留守兒童進行課后輔導,幫助留守兒童提高學習成績。2.社會組織、志愿者應開展學習幫扶活動,為留守兒童提供學習資料、學習用品等,幫助留守兒童解決學習中遇到的問題。3.教育部門應加強對留守兒童的職業技能培訓,為留守兒童未來的就業和發展打下基礎。(三)心理關愛1.學校應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舉辦心理健康講座,為留守兒童提供心理咨詢和輔導服務,幫助留守兒童解決心理問題。2.衛生健康部門應組織專業心理醫生為留守兒童提供心理健康評估和干預服務。3.社會組織、志愿者應通過陪伴、聊天等方式,給予留守兒童心理上的支持和關愛,增強留守兒童的自信心和安全感。(四)安全保護1.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校園周邊治安環境的整治,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障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2.教育部門、學校應加強對留守兒童的安全教育,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提高留守兒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3.村(居)委會應加強對留守兒童的安全監管,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六、考核與監督(一)考核機制1.區政府將留守兒童管理工作納入對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績效考核內容,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2.定期對鄉鎮(街道)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留守兒童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二)監督檢查1.民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學校等單位的留守兒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2.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關愛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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