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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刻字業管理暫行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加強北京刻字業的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刻字業作為特種行業,其經營活動與社會安全、公共秩序密切相關,規范刻字業的管理對于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重要意義。(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刻制公章、名章、藝術章等各類印章業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刻字業經營單位(以下統稱刻字業經營者)。(三)管理部門北京市公安機關是本市刻字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刻字業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刻字業的管理工作。二、開業審批與登記(一)開業條件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符合安全、消防等相關要求。2.有符合規定的刻字設備和技術人員。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刻字技能和知識,熟悉刻字業務的操作規范。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印章刻制登記、保管、交付等環節的管理制度。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審批程序1.申請:凡需從事刻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經營場所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刻字設備清單;-治安管理制度文本。2.審核: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X]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對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3.登記:申請人領取《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持該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三)變更與注銷1.刻字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辦理變更手續。2.刻字業經營者歇業、停業、轉業的,應當在歇業、停業、轉業前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交回《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三、印章刻制管理(一)印章刻制范圍刻字業經營者只能刻制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印章。嚴禁刻制偽造、變造的印章,以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法定名稱章以外的其他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二)承接印章刻制業務的程序1.查驗證明:刻字業經營者承接印章刻制業務時,應當查驗委托刻制印章單位的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等有效證明文件,并登記委托刻制印章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以及印章的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2.留存樣本:刻字業經營者應當留存委托刻制印章的樣本和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X]年。3.辦理準刻手續:刻制公章的,刻字業經營者應當在承接業務后的[X]個工作日內,將委托刻制印章的單位名稱、印章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報送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X]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刻的決定,并通知刻字業經營者。(三)印章刻制要求1.刻字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印章名稱、規格、數量和樣式進行刻制,不得擅自更改。2.印章刻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工藝,保證印章的質量和安全性。3.刻制完成的印章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得有缺筆、斷劃、模糊等缺陷。(四)印章交付與保管1.印章刻制完成后,刻字業經營者應當通知委托刻制印章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并辦理交付手續。交付時,應當核對領取人的身份信息,并要求領取人在印章領取登記簿上簽字。2.刻字業經營者對暫未領取的印章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或擅自處理。保管期限不得超過[X]天,超過保管期限仍未領取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處理。四、治安管理(一)治安責任制度刻字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治安責任制度,明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責任人應當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治安防范意識和能力。(二)安全防范措施1.刻字業經營場所應當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如防盜門、防盜窗、監控設備等,確保經營場所的安全。2.刻字業經營者應當對印章刻制材料、設備和成品進行妥善保管,設置專門的保管倉庫或保險柜,防止被盜、被搶。3.刻字業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嚴禁員工私自刻制印章或向他人提供印章刻制信息。(三)報告制度刻字業經營者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1.委托刻制印章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2.發現有偽造、變造印章嫌疑的;3.發生印章被盜、被搶等治安案件的。(四)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刻字業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五、監督檢查(一)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責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刻字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刻字業經營者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1.刻字業經營者是否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手續;2.印章刻制業務的承接、審批、刻制、交付等環節是否符合規定;3.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執行;4.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到位。(二)檢查方式與頻率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刻字業進行監督檢查。檢查頻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X]次。(三)檢查結果處理1.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刻字業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X]天。2.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3.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刻字業經營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法律責任(一)未經許可經營刻字業的法律責任未取得《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刻字業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印章刻制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1.刻字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刻字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承接印章刻制業務時未查驗證明文件或未按規定登記、留存樣本的;-擅自更改公安機關核準的印章名稱、規格、數量和樣式的;-未按規定辦理準刻手續的;-未按規定交付或保管印章的。2.刻字業經營者刻制偽造、變造的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以[X]元以上[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刻字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落實治安責任制度,導致發生治安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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