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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集體采礦權管理辦法?一、總則(一)制定目的為了加強鄉鎮集體采礦權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組織依法取得的采礦權的管理活動。(三)管理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規范采礦權的審批、登記、轉讓、監督等管理行為。2.合理開發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原則,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效率,避免資源浪費和破壞。3.生態保護原則。將生態環境保護貫穿于采礦活動的全過程,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采礦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4.權益保障原則。充分保障鄉鎮集體組織和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二、采礦權的取得(一)申請條件1.鄉鎮集體組織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有與所申請開采的礦產資源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3.有經過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相關方案。4.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申請材料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2.鄉鎮集體組織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4.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6.安全生產預評價報告及安監部門的備案意見。7.礦區范圍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并附礦區范圍拐點坐標表)。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三)申請審批程序1.鄉鎮集體組織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采礦權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2.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3.受理申請后,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礦區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礦區范圍、資源儲量等情況。4.經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申請材料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5.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采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采礦權的轉讓(一)轉讓條件1.采礦權人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二)轉讓程序1.采礦權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報原發證機關批準。2.轉讓雙方持轉讓合同、原采礦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轉讓申請。3.原發證機關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轉讓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轉讓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4.經批準轉讓的,轉讓雙方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三)轉讓管理1.采礦權轉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2.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3.采礦權轉讓后,受讓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履行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四、采礦權的監督管理(一)日常監督檢查1.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集體采礦權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采礦權人的采礦活動進行檢查。2.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采礦權人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等進行開采;是否按照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費用;是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是否存在越界開采、非法轉讓采礦權等違法行為。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權要求采礦權人提供有關資料,進入礦區進行實地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二)年度檢查1.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向原發證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如實反映上一年度的采礦活動情況,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稅費繳納等方面的情況。2.原發證機關對采礦權人報送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并組織實地檢查。經審查和檢查合格的,予以通過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三)違法行為查處1.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非法轉讓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2.對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一)開發利用方案執行1.采礦權人必須按照經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不得擅自改變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等。2.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發利用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二)資源綜合利用1.鼓勵采礦權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工藝,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對共生、伴生礦產進行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2.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尾礦、廢石等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妥善處置,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三)儲量動態管理1.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如實填報礦山儲量年報。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采礦權人報送的礦山儲量年報進行審查和核實。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一)方案編制與實施1.采礦權人應當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2.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落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措施,在采礦活動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地質環境的破壞,及時進行土地復墾。(二)保證金制度1.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2.保證金的繳納標準、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三)監督檢查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采礦權人的治理恢復和復墾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2.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的采礦權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進行處罰,并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費用用于治理恢復和復墾。七、安全生產管理(一)安全責任1.采礦權人是礦山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鄉鎮集體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履行安全生產義務。(二)安全設施建設1.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器材,保障礦山安全生產。2.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安全教育培訓1.采礦權人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2.從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四)安全監督檢查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對采礦權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同時檢查礦山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安全生產隱患的,及時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八、法律責任(一)采礦權人責任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3.非法轉讓采礦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4.不按照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5.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6.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依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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